
发明创造名称:太阳能水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24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5W1166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927882.6
申请日:2015-1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智优联合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温州硕而博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何俊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A47G19/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既没有公开,也不能获得任何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927882.6,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太阳能水杯,包括壳体(1),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1)外壁上设有太阳能板(2),所述壳体(1)内设有与所述太阳能板(2)电连接的电池,还包括USB接口(4),所述USB接口(4)与所述电池电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包括可拆卸连接的上盖(11)和杯体(12),所述太阳能板(2)设于所述上盖(11)的上端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太阳能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11)外壁上还设有容纳槽(13),所述USB接口(4)设于所述容纳槽(13)内。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太阳能水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上盖(11)活动配合封盖(14),所述封盖(14)与所述容纳槽(13)内壁卡接配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太阳能水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封盖(14)连接的连接管(15),所述上盖(11)周向边缘还设有环形槽(17),所述连接管(15)一端与所述上盖(11)连接,中端与所述环形槽(17)内壁卡接。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太阳能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11)上还设有螺纹连接的吸嘴(5),所述吸嘴(5)上可拆卸连接有吸嘴盖(6)。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太阳能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吸嘴盖(6)上还设有连接带(61),所述连接带(61)一端设于所述吸嘴(5)和所述上盖(11)相对面之间。”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426044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15日;
证据2:CN204274008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22日;
证据3:CN204795160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
证据4:CN20299766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2日;
证据5:CN20439406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1-3删除,将原权利要求4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认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太阳能水杯,包括壳体(1),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1)外壁上设有太阳能板(2),所述壳体(1)内设有与所述太阳能板(2)电连接的电池,还包括USB接口(4),所述USB接口(4)与所述电池电连接;所述壳体(1)包括可拆卸连接的上盖(11)和杯体(12),所述太阳能板(2)设于所述上盖(11)的上端面;所述上盖(11)外壁上还设有容纳槽(13),所述USB接口(4)设于所述容纳槽(13)内,还包括与所述上盖(11)活动配合封盖(14),所述封盖(14)与所述容纳槽(13)内壁卡接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水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封盖(14)连接的连接管(15),所述上盖(11)周向边缘还设有环形槽(17),所述连接管(15)一端与所述上盖(11)连接,中端与所述环形槽(17)内壁卡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太阳能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11)上还设有螺纹连接的吸嘴(5)上可拆卸连接有吸嘴盖(6)。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太阳能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吸嘴盖(6)上还没有连接带(61),所述连接带(61)一端设于所述吸嘴(5)和所述上盖(11)相对面之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告知请求人在一个月内答复。
请求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以下内容:(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本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2019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2)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3)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的审理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5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太阳能水杯,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多功能太阳能水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0020-0022段,图1-2):一种新型多功能太阳能水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太阳能水杯),包括水杯本体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杯体)、杯盖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上盖)、杯口9,所述水杯本体1由水杯上部、中部和下部构成一体,所述水杯上部是杯口9,所述杯盖2与杯口9螺旋链接,所述水杯中部由外向内依次设置有太阳能电池板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壳体外壁上设有太阳能板)、隔热层11、半导体制冷片12及内壁13,所述水杯中部外壁上还设置有一块电子触控屏3,所述电子触摸屏3下部是音乐播放器4,在所述水杯下部是杯底19,在所述杯底19中设置有电动马达15;所述电动马达15上部设置一个半导体加热片16,所述半导体加热片16上部设置有搅拌扇叶14,该电动马达15与搅拌扇叶14连接,能够带动搅拌扇叶14转动,所述的杯底19内还设置有蓄电池1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与所述太阳能板电连接的电池),该蓄电池18与电动马达15、太阳能电池板10、半导体加热片16和半导体制冷片12连接,且杯底19外壁上设置有USB充电口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USB接口)、USB放电口8和开关6,该USB充电口5、USB放电口8和开关6均与蓄电池18连接,所述的杯底19可拆卸,便于更换电动马达15和蓄电池18。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所述太阳能板(2)设于所述上盖(11)的上端面;所述上盖(11)外壁上还设有容纳槽(13),所述USB接口(4)设于所述容纳槽(13)内,还包括与所述上盖(11)活动配合封盖(14),所述封盖(14)与所述容纳槽(13)内壁卡接配合。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容易吸收太阳光、结构紧凑,表面不会突出、防水防尘的太阳能水杯。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户外保温水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0018-0024段,附图1):一种太阳能户外保温水杯,包括杯盖2、杯体9、内胆8及杯把4,杯盖2上设有太阳能电池板1,杯体9与内胆8之间设有温度反馈器12,内胆8底部设有加热盘5,杯体9底部设有蓄电池6,杯体9外部设有开关灯7,太阳能电池板1与蓄电池6通过第一电线10连接,加热盘5、开关灯7与蓄电池6通过第二电线11串联连接,温度反馈器12与开关灯7通过第三电线13连接。所述杯体9为圆筒状。所述杯体9表面为太阳能电池板。所述杯盖2与杯体9通过螺纹连接。所述杯盖2与杯体9通过合页连接。使用时,将本实用新型的太阳能户外保温水杯置于阳光下,杯盖表面太阳能电池板会吸收太阳能,并将其转化为电能储存在蓄电池中,将内胆内倒入冷水,按下开关灯,开关灯就会由暗变亮,表示内部电路接通,加热盘就会开始放热,从而将杯内冷水加热。当水温达到温度反馈器的阈值时,开关灯会自动断电,由亮变暗,表示加热完毕。当杯体表面也选用太阳能电池板作为表面材料时,蓄电效果更好,且对杯体保温效果更佳。
证据2虽然公开了太阳能电池板设置在杯盖表面,但其没有公开在杯盖上设置容纳槽、USB接口、封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证据2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防水手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0022段,附图1-6):一种防水手机,包括壳体,所述壳体由前壳2和后壳3组成,前壳2内部中空,嵌入触摸屏1。前壳2以及后壳3均采用整体热塑性聚氨酯弹性橡胶注塑而成,由于材质较软,因此可以有效保护机身及机身内部电器元件遭到水的冲蚀。所述后壳3边缘相对于中部凹陷,所述前壳2相对于中部凸出,所述前壳2边缘内扣在后壳3边缘上,有密封胶圈置于前壳2和后壳3边缘连接处,前壳2与后壳3通过螺钉进行固定后壳螺钉301,后壳螺钉301为内六角螺丝;前壳2与后壳3侧边固定侧壳螺钉201,侧壳螺钉201为内六角螺丝;为了保证软胶受压均匀,采用正压密封方式,螺丝有助于增强密封性。后壳3上电池盖密封胶圈,电池盖9与后壳3用后盖螺钉901进行固定,为了保证软胶受压均匀,电池盖9采用正压密封方式。手机上的前摄像头5和后摄像头8均采用防水胶贴合镜片。在麦克风孔6上所对应的壳体内粘贴防水膜抑制水的进入;听筒孔4以及扬声器孔10处采用防水型听筒及防水型扬声器,其本体具有防水性,并且在喇叭及听筒侧壁周圈涂抹防水胶抑制水的进入。耳机孔和USB接口上有采用TPU材质的耳机盖7和USB接口盖11。耳机盖7底部有圆柱塞,圆柱塞侧面有凸台可以用于与壳体挤压防止漏水。USB接口盖11底部有长圆形的柱塞,柱塞侧面有凸台。侧边按键采用了双色注塑成形,保证软胶材料受压后有较均匀的变形。
虽然证据3公开了USB接口及接口盖,但证据3公开的手机与权利要求1保护的太阳能水杯的技术领域不同,两者在设置USB接口时面临的技术问题不同,所考虑的因素不同,证据3没有公开与权利要求1的USB接口、容纳槽、封盖相互配合的结构相似的结构,证据3也没有公开将太阳能电池设置在杯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证据3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
由上可知,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且证据1、证据2和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彼此之间差异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将证据1、证据2与证据3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4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对于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提出的,分别使用证据4、证据5评述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鉴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专利应予维持。
三、决定
宣告20152092788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20152092788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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