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交织多频带天线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12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4W1084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817022.4
申请日:1999-10-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培培
授权公告日:2005-04-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弗拉克托斯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柴瑾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李玲玲
国际分类号:H01Q21/30,H01Q21/06,H01Q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是,如果某一项权利要求本身是清楚的,则不允许通过解释将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而仅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公开的内容纳入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去。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号为99817022.4、申请日为1999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06日、名称为“交织多频带天线阵”的PCT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弗拉克托斯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可以同时工作在不同频率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阵内各单元的位置根据将与所要求的工作频率数一样多的单频带阵并置在一起得出,在所述阵内在这些单频带阵的两个或更多个单元并在一起的那些位置上各采用单个能覆盖所述不同工作频率的多频带天线。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单个多频带天线为分形多频带天线。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单个多频带天线为多频带多层天线。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单个多频带天线为多频带多三角形天线。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单个多频带天线由贴片或微带型构件层叠而形成。
6.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在两个或更多个单频带阵的各单元未重合在一起的那些位置上,采用与在那些重合位置上的相同的分形、多层或多三角形多频带天线。
7.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分形、多层或多三角形多频带天线的工作频率根据在所述多频带交织阵内的位置,通过一个对频率有选择性的装置进行选择。
8.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对频率有选择性的装置为滤波器、谐振器或阵信号分配网络。
9.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在两个或更多个单频带阵的各单元未并在一起的那些位置上,各采用一个工作在由其在所述阵内的位置确定的频率上的单频带天线。
10.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在不需要多频带单元的位置上所采用的单频带单元具有与所述分形、多层或多三角形多频带单元在相同的频率上充分相同的辐射方向图,以便减少在所述多频带交织阵的方向图中的衍射。
11.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在所有并置在一起合成所述多频带交织阵的单频带阵内,单元的数量、各单元相对波长的空间分布以及各单元的电流相位和振幅都相同,以便在所关注的不同频带内获得相同的阵特性。
12.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在每个频率上对单元的数量、各单元相对波长的空间分布以及各单元的电流的相位和振幅进行调整,以便按照工作在各个频带的通信系统的具体要求形成相应的辐射方向图。
13.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工作频带处在900MHz和1800MHZ左右,以便同时为 GSM900和GSM1800蜂窝移动电话系统提供服务。
14.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工作频带处在1900MHz和3500MHz左右,以便同时为那些采用DECT标准的无绳和本地无线接入通信系统提供服务。
15.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工作频带处在900MHz,1800MHZ和2100MHz左右,以便同时为GSM900、GSM1800和UMTS蜂窝移动电话系统提供服务。
16.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工作频带处在800MHz和1900MHZ左右,以便同时为AMPS和PCS蜂窝移动电话系统提供服务。
17.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为每个工作频率和形成所述阵的子阵采用一个单频带信号分配网络。
18.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采用单个多频带分配网络,以便在所有工作频率上激励所述阵的所有单元。
19.按照权利要求17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分配网络的终端都采用或集成了一个频率选择部件,该部件可以选择需激励的那些单元和激励频率。
20.按照权利要求19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频率选择部件是滤波器、谐振器或双工器。
21.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工作频带处在800MHz,1900MHz和2100MHz左右,以便同时为AMPS,PCS和UMTS2000蜂窝移动电话系统提供服务。”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培培(下称请求人)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9年0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1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JP平4-35208A的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1992年02月06日;
附件2:公开号为WO97/06578A1的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1997年02月20日;
附件3:Variations on the Fractal Sierpinski Antenna Flare Angle,@1998 IEEE,2340-2343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1998年06月21日;
附件4:公开号为CN13O352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1年07月11日;
附件5: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又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其声明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及证据以本次提交的为准,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公开号为CN134338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2年04月03日;
证据2:公开号为US543458OA的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5年07月18日;
证据3:公开号为JP平4-35208A的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2年02月06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3O352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1年07月11日;
证据5:公开号为WO97/06578A1的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7年02月20日;
证据6:Variations on the Fractal Sierpinski Antenna Flare Angle,@1998 IEEE,2340-2343页,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1998年06月21日;
证据7: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中对于频率之间不存在整数倍关系的单频带阵如何设置没有给出描述,尤其是对于有效范围内没有重合关系的频带阵如何设置,没有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也未具体说明如何替换阵列中的原有单元以及三频带天线等多频带天线单元的具体实现方式,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涉及全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手段仅适用于特定的频率情况,但权利要求1没有对频率进行限定,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单个能覆盖所述不同工作频率的多频带天线”给出清楚明确的表述和限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21基于引用关系也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4)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频率情况,而权利要求1涵盖了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因此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2-21基于引用关系也存在相同缺陷,另外,权利要求8、11-12、17-20的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关记载或公开,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5)权利要求1-10、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6)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5、证据6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8、10-2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21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未陈述具体意见。其修改方式为:将从属权利要求15、21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至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13-16、21,同时适应性地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可以同时工作在不同频率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阵内各单元的位置根据将与所要求的工作频率数一样多的单频带阵并置在一起得出,在所述阵内在这些单频带阵的两个或更多个单元并在一起的那些位置上各采用单个能覆盖所述不同工作频率的多频带天线,所述工作频带处在900MHz,1800MHZ和2100MHz左右,以便同时为GSM900、GSM1800和UMTS蜂窝移动电话系统提供服务,或者所述工作频带处在800MHz,1900MHz和2100MHz左右,以便同时为AMPS,PCS和UMTS2000蜂窝移动电话系统提供服务。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单个多频带天线为分形多频带天线。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单个多频带天线为多频带多层天线。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单个多频带天线为多频带多三角形天线。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单个多频带天线由贴片或微带型构件层叠而形成。
6.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在两个或更多个单频带阵的各单元未重合在一起的那些位置上,采用与在那些重合位置上的相同的分形、多层或多三角形多频带天线。
7.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分形、多层或多三角形多频带天线的工作频率根据在所述多频带交织阵内的位置,通过一个对频率有选择性的装置进行选择。
8.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对频率有选择性的装置为滤波器、谐振器或阵信号分配网络。
9.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在两个或更多个单频带阵的各单元未并在一起的那些位置上,各采用一个工作在由其在所述阵内的位置确定的频率上的单频带天线。
10.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在不需要多频带单元的位置上所采用的单频带单元具有与所述分形、多层或多三角形多频带单元在相同的频率上充分相同的辐射方向图,以便减少在所述多频带交织阵的方向图中的衍射。
11.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在所有并置在一起合成所述多频带交织阵的单频带阵内,单元的数量、各单元相对波长的空间分布以及各单元的电流相位和振幅都相同,以便在所关注的不同频带内获得相同的阵特性。
12.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在每个频率上对单元的数量、各单元相对波长的空间分布以及各单元的电流的相位和振幅进行调整,以便按照工作在各个频带的通信系统的具体要求形成相应的辐射方向图。
13.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为每个工作频率和形成所述阵的子阵采用一个单频带信号分配网络。
14.按照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采用单个多频带分配网络,以便在所有工作频率上激励所述阵的所有单元。
15.按照权利要求13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分配网络的终端都采用或集成了一个频率选择部件,该部件可以选择需激励的那些单元和激励频率。
16.按照权利要求15所述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其特征是所述频率选择部件是滤波器、谐振器或双工器。”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实:
(1)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证明编号为2019-025的文献提供证明,以证明证据6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专利权人核对后对证据1-6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对证据2-3、证据5-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其修改方式属于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亦予以接受。因此合议组当庭确定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3)请求人当庭明确以2019年02月1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中的无效理由及证据为准。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人放弃涉及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及相关证据。此外,请求人主张,如果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释为对并置后的天线阵再进行调整的方案,则认为权利要求1还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4)双方当事人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括说明书记载的图5e所示的对并置后的天线位置再进行微调的技术方案,而请求人则认为说明书图5e的方案对天线位置并非是进行了简单的微调而是进行了有明确方向性的移动,但上述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因此不能将上述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的修改方式是将从属权利要求15、21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至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13-16、21。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方式属于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以及权利要求的删除,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6的基础上作出的。
2、证据认定
证据3、5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3、5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证据3、5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3、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该证据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理解
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该包括说明书记载的图5e所示的对并置后的天线位置再进行微调的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三个工作频带不成倍数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应理解成说明书图5e对应的微调后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是,如果某一项权利要求本身是清楚的,则不允许通过解释将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而仅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公开的内容纳入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去。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多频带天线)阵内各单元的位置根据将与所要求的工作频率数一样多的单频带阵并置在一起得出”,即多频带天线阵是由多个单频带阵并置在一起得到的,该特征的含义在权利要求中本身是清楚的。本专利说明书中多处记载了天线阵的并置:“这三个阵并成如图(2d)所示的MIA。在这三个阵的各单元并在一起的那些位置(图中用将各个标识相应的阵的几何图形并置在一起表示)上各用一个多频带单元”(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2段);“图(3d)列出了在这三频带交织阵内各单元的排列情况。在这三个阵的各单元并在一起的那些位置(图中用将各个标识相应的阵的几何图形并置在一起表示)各用一个多频带单元”(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4段);“图 (4d)列出了在这个三频带交织阵内的各单元的排列情况。在这三个阵的各单元并在一起的那些位置(图中用将各个标识相应阵的几何图形并置在一起表示)各用一个多频带单元”(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段)。由上述记载可知,本专利中天线阵的并置指的是图2d、3d、4d示出的单纯的天线阵的合并,其不会改变原天线阵中天线单元的相对位置。而关于专利权人主张的图5e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为:“在有些多频带交织阵的配置中,特别是在不同频率不符合最高频率f的整除因子的那些配置中,就需要改变这些单元的的位置……图(5d)这列示出了按照与前些例子中相同的方案设计的三频带交织阵内各单元的排列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所采用的解决方案是将这个阵中工作在最低频率的各单元的位置移动(如箭头所示)到与最高频率的阵的一个(最接近的)单元重合,然后,将在这个新位置处重合的两个或更多个单元用一个多频带单元代替。图(5e)示出了这些单元的位置改变后的最终配置的情况”,即图5d示出的是按照与之前几个例子相同方案设计的三频带并置排列情况,而图5e的方案则不同于并置方案,其改变了原天线阵单元的位置,具体的是通过将阵中工作在最低频率的各单元的位置移动到与最高频率的阵的一个最接近的单元重合来实现的。显然,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与“改变天线单元位置”、“移动最低频率天线单元位置”相关的技术特征,也无法从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中直接、毫无疑义地推导出上述内容。因此,在权利要求1本身清楚的基础上,不能通过解释将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而仅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公开的图5e的技术方案纳入到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去,否则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将失去其公示作用,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3.2、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可以同时工作在不同频率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证据3公开了一种天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11页,附图1-4、7、8):本发明中的天线装置,是将单元天线作为双频共用单元天线,并将两个波段中一个能够在高频波段内使用的单元天线配置于双频共用单元天线所配置的阵列网格以外的阵列网格,同时将信号收发组件与供电回路各自分离为两个波段中的高频波段可用与低频波段可用,而构成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一种可以同时工作在不同频率的交织多频带天线阵”);第1图及第2图分别为天线装置中的天线阵列及波束扫描的概略图,图中,(1)为三角形阵列网格,(2)为配置于上述X段三角形阵列网格(1)的双频共用单元天线,(3)为上述双频共用单元天线(2)所配置的X段网格点,(4)为与上述X段网格点(3)相重合的Ka段三角形阵列网格,(5)为配置于上述Ka段三角形阵列网格(4)的Ka段单元天线,(6)为由上述双频共用单元天线(2)与上述Ka段单元天线(5)构成的双频共用平面阵列天线(由图可见,(6)是由Ka段单元天线(5)与X段单元天线并置在一起得到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阵内各单元的位置根据将与所要求的工作频率数一样多的单频带阵并置在一起得出”);第3图及第4图分别为上述双频共用单元天线(2)及上述Ka单元天线(5)的结构图,图中,(11)为上述双频共用单元天线(2)中的X段用输入输出端子,(12a)与(12b)为上述双频共用单元天线(2)中的Ka段用输入输出端子,(13)为接地板,(14a)与(14b)为介电质基板,(15a)与(15b)为Ka段用贴片,(16a)与(16b)为连接上述Ka段用输入输出端子(12a)及(12b)与上述Ka段用贴片(15a)及(15b)的Ka段贴片供电用通孔,(17)为X段用贴片,(18)为连接上述X段用输入输出端子(11)与上述X段用贴片(17)的X段贴片供电用通孔,(19)为连接上述接地板(13)与上述X段用贴片(17)的接地板用通孔,(20)为纵轴,(21)为横轴(图3示出的是双频共用单元天线(2),其采用一个层叠的正方形贴片天线实现了对两个不同工作频率的覆盖,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在所述阵内在这些单频带阵的两个或更多个单元并在一起的那些位置上各采用单个能覆盖所述不同工作频率的多频带天线”);将上述两类单元天线与各自的高频、低频用组件及供电回路相连接,能够形成与两个波段相对应的宽度不同的波束,得到能够同时实现远距离搜索及近距离高效方位分解的天线装置(进一步说明同时工作在高频、低频)。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的方案限定了工作频带处在900MHz,1800MHZ和2100MHz左右,以便同时为GSM900、GSM1800和UMTS蜂窝移动电话系统提供服务,或者所述工作频带处在800MHz,1900MHz和2100MHz左右,以便同时为AMPS,PCS和UMTS2000蜂窝移动电话系统提供服务。即,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将该多频带天线阵应用于三频带的蜂窝移动电话系统中。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将该多频带天线阵应用于三频带蜂窝移动通信系统中。
关于上述区别,虽然本专利说明中应用于蜂窝移动电话系统的多频带天线阵例举的是线性(一维)阵,但是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1段及图6也公开了:“图6例示了配置MIA不局限于线性(一维)的情况,它也包括一些二维和三维(2D和3D)的阵。在2D和3D的情况下配置阵的各单元的方法是相同的,也是将各个重合的各单元用单个多频带天线代替”。说明无论是一维阵,还是二维、三维阵都是性质相同的变型方式,因此将证据3公开的二维阵应用于蜂窝移动电话系统中,或者将其变型为一维阵应用于蜂窝移动电话系统中,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容易想到的设置。另外,基于上文3.1对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认定可知,权利要求1限定的保护范围仅为单纯的天线阵的合并,故而在证据3公开的两个天线阵合并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果在蜂窝移动电话系统中存在有更多个工作频带(如三个)需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相同的并置的方法将更多个天线阵(如三个)合并成一个天线阵,以减小天线尺寸、节约成本,这种进一步频带的叠加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3没有公开多频带天线,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的描述,多频带天线在多个频带内具有同样的辐射和阻抗模式,而证据3的双频共用天线单元中的两个频带具有正交极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多频带天线阵是由多个单频带阵并置在一起得到的,而证据3是在设置好的网格上填充天线单元得到的,不具有扩展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在天线领域,天线的极化与辐射模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极化不同不等于辐射模式不同。其次,本专利说明书第6-7页记载了:“在目前的技术情况下已经出现了许多多频带天线的例子。能够在多个频带内以同样方式工作的天线的一些例子如具有分形几何形状的天线、多三角形天线、多层天线甚至层叠贴片天线”以及附图10和其说明书对应部分还公开了采用层叠正方形天线贴片天线作为多频带单元的例子。而证据3图3的双频共用单元天线,也是采用层叠的正方形贴片天线实现了对两个不同工作频率的覆盖,且证据3中的双频共用单元天线也是同时工作在两个不同频率上的,即证据3的双频共用单元天线是一个能同时工作在两个不同频率上的层叠正方形天线贴片天线,其实质就是多频带天线,既然是多频带天线,就必然具有多频带天线的特性:在多个频带内具有同样的辐射和阻抗模式。(2)证据3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记载了:“以三角形阵列为例,对阵列天线的阵列进行说明。平面阵列天线(52)是由多个单元天线(50)以光栅波瓣不进入可视倾角范围的波束(53)最大扫描角度确定单元间隔,即形成三角形阵列的阵列网格(51),在网格点上配置单元天线而得成的”。由此可知,证据3虽然有“在网格点上配置单元天线”的表述,但网格点的位置是由多个单元天线的特性确定的,即不是先有固定的网格点而后填充天线单元,而是基于天线单元的特性确定单元间隔而后形成阵列网格,即证据3中的天线网格不是一个实体部件,其只是天线阵列排布的直观表象,证据3的天线阵列与本专利的天线阵列的本质是一样的,因此证据3的双频共用平面阵列天线6也是由多个单频带阵并置在一起得到的。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3.3、从属权利要求2-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单个多频带天线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单个分形多频带天线、多频带多层天线、多频带多三角形天线可以工作在多个不同的频带上,是几种比较常见的多频带天线类型,因此选择上述天线作为单个多频带天线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证据5公开了一种分形天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5的全部中文译文):总的来说,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具有分形接地(例如虚地和/或接地平面和/或接地元件),具有至少一个元件其形状(至少是其一部分)基本上是迭代次数大于等于1的分形;所得到的天线小于其欧几里德对应物,提供接近50欧的终端阻抗,至少表现出与其欧几里德对应物一样多的增益和更多的共振频率,包括多个非谐波相关的共振频率。即证据5公开了单个多频带天线可以为分形多频带天线。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单个多频带天线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首先,单个多频带天线可以由贴片或微带型构件层叠而形成,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证据3还公开了(参见同上):第3图及第4图分别为上述双频共用单元天线(2)及上述Ka单元天线(5)的结构图,图中,(11)为上述双频共用单元天线(2)中的X段用输入输出端子,(12a)与(12b)为上述双频共用单元天线(2)中的Ka段用输入输出端子,(13)为接地板,(14a)与(14b)为介电质基板,(15a)与(15b)为Ka段用贴片,(16a)与(16b)为连接上述Ka段用输入输出端子(12a)及(12b)与上述Ka段用贴片(15a)及(15b)的Ka段贴片供电用通孔,(17)为X段用贴片,(18)为连接上述X段用输入输出端子(11)与上述X段用贴片(17)的X段贴片供电用通孔,(19)为连接上述接地板(13)与上述X段用贴片(17)的接地板用通孔,(20)为纵轴,(21)为横轴。即证据3公开了采用层叠的正方形贴片天线形成单个多频带天线。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之一,对交织多频带天线阵中未重合位置上天线的构成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由于分形、多层或多三角形多频带天线既可以工作在多个频带上也可以工作在单一频带上,因此在两个或更多个单频带阵的各单元未重合在一起的那些位置上,也采用与在那些重合位置上的相同的分形、多层或多三角形多频带天线,以减少交织多频带天线阵中天线的种类,这种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分形、多层或多三角形多频带天线中如何进行工作频率的选择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进一步对频率选择装置进行了限定。由于分形、多层或多三角形多频带天线可以工作在多个频带上,因此将其放置在未重合位置仅需要工作在单一频带上时,就需要设置一个频率选择装置以根据其在多频带交织阵内的位置对其工作频率进行选择,而常见的频率选择装置有滤波器、谐振器或阵信号分配网络,这些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5之一,对交织多频带天线阵中未重合位置上天线的构成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首先,由于在两个或更多个单频带阵的各单元未重合在一起的那些位置上,天线单元仅需工作在单一频带上,因此在所述位置处采用一个工作在由其在阵内的位置确定的频率上的单频带天线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证据3还公开了(参见同上):第1图及第2图分别为天线装置中的天线阵列及波束扫描的概略图,图中,(1)为三角形阵列网格,(2)为配置于上述X段三角形阵列网格(1)的双频共用单元天线,(3)为上述双频共用单元天线(2)所配置的X段网格点,(4)为与上述X段网格点(3)相重合的Ka段三角形阵列网格,(5)为配置于上述Ka段三角形阵列网格(4)的Ka段单元天线(上述内容并结合图4可知,(5)为工作在Ka段的单频带单元天线,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采用一个工作在由其在所述阵内的位置确定的频率上的单频带天线”)。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8、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对单频带天线的特性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在未重合位置处采用单频带天线时,为了避免出现衍射波瓣,减少在多频带交织阵的方向图中的衍射,就需要使单频带单元具有与其它重合位置上的分形、多层或多三角形多频带单元在相同的频率上充分相同的辐射方向图,以提高天线阵的性能,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9、权利要求11-12引用权利要求1-5之一,对各天线单元的特性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在所关注的不同频带内获得相同的阵特性,所有并置在一起合成多频带交织阵的单频带阵内,单元的数量、各单元相对波长的空间分布以及各单元的电流相位和振幅都应该设置成相同的,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为了按照工作在各个频带的通信系统的具体要求形成相应的辐射方向图,可以在每个频率上对单元的数量、各单元相对波长的空间分布以及各单元的电流的相位和振幅进行调整,这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0、从属权利要求13-14引用权利要求1-5之一,对阵信号分配网络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是为每个工作频率和形成所述阵的子阵都采用一个单频带信号分配网络以在各个单频带上激励相关天线单元,还是整个交织多频带天线阵采用一个多频带分配网络以在所有工作频率上激励所有单元,都是天线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1、从属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分别对频率选择方式和频率选择部件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在信号分配网络内采用频率选择部件以选择需激励的单元和激励频率,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常见的频率选择部件有滤波器、谐振器或双工器,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6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请求人提出的该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99817022.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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