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清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19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4W108463
优先权日:2010-05-07
申请(专利)号:201110083297.9
申请日:2011-03-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柴陈光
授权公告日:2014-10-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三浦工业株式会社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B08B3/10(2006.01);B08B1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10083297.9,优先权日为2010年05月07日,申请日为2011年03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
其具有在每次运转时存储含有运转日期、表示消毒效果的AO值以及作为运转所需时间的运转时间在内的运转信息的运转信息存储机构;经液相给气路向被减压后的清洗槽内的液相部导入外部气体的液相给气机构;以及对清洗槽内的液体进行加温的加温机构,
从所述运转信息存储机构取得关于被指定的运转的运转信息,至少输出运转日期、AO值、运转时间,
来自所述液相给气路的外部气体经在清洗槽内的底部设置的液相给气喷嘴被导入清洗槽内的贮存液中,液相给气喷嘴在清洗槽内的底部以被水平地保持的方式设有管,
沿所述管的延伸方向,以设定间隔在所述管的周侧壁上形成朝向下方开口的喷嘴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被清洗物浸渍在清洗槽内的液体中的状态下,在将所述清洗槽内的液体加温到设定温度之后,一次或者多次进行依次含有液相给气脉冲控制和气相给气脉冲控制的工序,
在所述液相给气脉冲控制中,反复进行如下操作直到满足规定的结束条件,所述操作是在使所述清洗槽内的液体沸腾或即将沸腾之前将所述清洗槽内减压的状态下,在从所述被清洗物的下方将外部气体导入到所述清洗槽内的液相部并使液体沸腾后,将所述清洗槽内的液体再加温到所述设定温度,
在所述气相给气脉冲控制中,反复进行如下操作直到满足规定的结束条件,所述操作是持续所述清洗槽内的减压以使所述清洗槽内的液体持续沸腾,在该减压中,向所述清洗槽内的气相部导入外部气体,瞬间暂时地恢复压力直到液体的沸腾停止,
对于所述工序内的至少一个工序,所述设定温度、作为在所述液相给气脉冲控制中进行的对液相部的给气次数的液相给气脉冲次数、以及作为在所述气相给气脉冲控制中进行的对气相部的给气次数的气相给气脉冲次数也作为所述运转信息在每次运转时存储在所述运转信息存储机构中。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清洗装置进行多次依次含有所述液相给气脉冲控制和所述气相给气脉冲控制的工序,并且其中的一个工序的所述设定温度高于其他工序的所述设定温度,而实现所述被清洗物的消毒,
在兼备该消毒的液相给气脉冲控制和紧接其后的气相给气脉冲控制中,作为所述运转信息在所述运转信息存储机构中,除了所述设定温度、所述液相给气脉冲次数、所述气相给气脉冲次数之外,还存储作为所述液相给气脉冲控制的进行时间的消毒设定时间和基于所述液相给气脉冲控制的进行引起的所述AO值。
4.如权利要求2或者3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运转信息中含有清洗指示器的结果。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
分为从所述运转信息存储机构取得运转日期、清洗指示器的结果、AO值、运转时间并输出的处理;和除了运转日期、清洗指示器的结果、AO值、运转时间外也取得并输出其他项目的处理。”
柴陈光(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2年11月05日,公开号为JP2002-320933A的日本专利文献的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0年05月23日,公开号为JP2000-139814A的日本专利文献的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2004年08月19日,公开号为JP2004-230349A的日本专利文献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9年02月28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补充证据,所补充证据如下:
证据1的中文译文(下文中与证据1原文统称为证据1);
证据2的中文译文(下文中与证据2原文统称为证据2);
证据3的中文译文(下文中与证据3原文统称为证据3);
证据4:公开日为1985年11月09日,公开号为JP60-225565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包括了“液相给气机构”,说明书中没有给出液相给气机构的结构和具体实现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该如何设置液相给气机构的结构以实现给气功能,因此,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方案实现其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技术信息,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液相给气机构”,说明书中没有给出液相给气机构的结构和具体实现方式,涵盖了过宽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不是所有的结构都能够实现向液相给气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经液相给气路向被减压后的清洗槽内的液相部导入……”,“被减压”包含了将清洗槽减压至不同数值后的状态,说明书中并没有给出“被减压”的实施例,本领域人员无法了解,处于如何的状态下是本发明所说的“被减压”的状态。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表示消毒效果的AO值”,说明书中没有给出表示消毒效果的AO值的具体实施例,“消毒效果”具体指哪种效果,AO值是如何计算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包括了“所述操作是在使所述清洗槽内的液体沸腾或即将沸腾之前将……”,“即将沸腾”有多种状态,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即将沸腾”的具体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3-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提供一种通过运转信息存储机构存储运转日期、AO值以及运转时间在内的运转信息,并从运转信息存储机构中取得和输出相应内容的清洗装置。而实现上述功能,需要从运转信息存储机构取得运转信息的部件。另外,本发明提供的清洗装置通过减压进行清洗,为了实现清洗需要减压机构,才能实现在减压清洗时存储运转信息并取得输出。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同样地,权利要求2-5中也缺少从运转信息存储机构取得运转信息的部件以及减压机构,从而缺少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经液相给气路向被减压后的清洗槽内的液相部导入……”,“被减压”包含了将清洗槽减压至不同数值后的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被减压后的清洗槽”是经减压多少数值后的状态,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包括了“液相给气喷嘴在清洗槽内的底部以被水平地保持的方式设有管”,语句不通,造成歧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是液相给气喷嘴被水平保持,还是管被水平保持,并且液相给气喷嘴……设有管,不通顺,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包括了“表示消毒效果的AO值”,显然,“消毒效果”有多种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消毒效果”所指为哪种“消毒效果”,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2-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包括了“所述操作是在使所述清洗槽内的液体沸腾或即将沸腾之前将……”,显然,“即将沸腾”有多种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2中“即将沸腾”所指哪种状态,造成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3-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包括了“清洗指示器的结果”,显然,“清洗指示器的结果”有多种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清洗指示器的结果”所指为哪种结果,造成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03月14日,合议组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认为:
本专利的说明书清楚完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5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4月29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在指定期限内,请求人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针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文译文的附图页图有笔误,图1的地方写成了图6,图5写成了图7,图3的图中倒数第二格中写的是打开,应该是关闭”,对证据1其它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证据1中文译文提出的修改表示认可。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涉及权利要求1-5的内容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A0值的计算方式为公知常识,请求人认为A0是公知常识。
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4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据1-4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文译文的附图页图有笔误,图1的地方写成了图6,图5写成了图7,图3的图中倒数第二格中写的是打开,应该是关闭”,对证据1其它部分的中文译文、以及证据2-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同意专利权人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修改。合议组对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没有给出液相给气机构的结构和具体实现方式,导致本发明无法实现。
合议组认为:“液相给气机构”是所属技术领域常见的设备种类,液态气瓶、液化气罐都属于所属技术领域能够了解的具体实现方式。故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能够实现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包括了“液相给气机构”,说明书中没有给出液相给气机构的结构和具体实现方式,涵盖了过宽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液相给气机构”是所述技术领域常见的设备类型,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该类型设备的具体实现方式,无需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对“液相给气机构”的具体实现方式明确记载,权利要求1-5中“液相给气机构”的概括是合理的,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包括了“经液相给气路向被减压后的清洗槽内的液相部导入……”,“被减压”包含了将清洗槽减压至不同数值后的状态,说明书中并没有给出“被减压”的实施例,本领域人员无法了解,处于如何的状态下是本发明所说的“被减压”的状态,故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合议组认为:“被减压”属于规范的语言表达方式,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经液相给气路向被减压后的清洗槽内的液相部导入”所表达的技术含义,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的表达与权利要求中关于“被减压”的表达方式一致,不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故上述表达方式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所述“表示消毒效果的AO值”说明书中没有给出表示消毒效果的AO值的具体实施例,“消毒效果”具体指哪种效果,AO值是如何计算得出的。故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同时,上述表达也造成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表示消毒效果的AO值”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消毒效果以及表示消毒效果的AO值所表达的含义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的,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10段中也有关于A0值计算公式的记载,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所述“表示消毒效果的AO值”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4)本专利权利要求2-5包括了“所述操作是在使所述清洗槽内的液体沸腾或即将沸腾之前将……”,“即将沸腾”有多种状态,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即将沸腾”的具体实施例,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同时上述表述也造成权利要求2-5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即将沸腾”属于规范的语言表达方式,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所述操作是在使所述清洗槽内的液体沸腾或即将沸腾之前将……”所表达的技术含义,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的表达与权利要求中关于“即将沸腾”的表达方式一致,不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故上述表达方式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同理,上述表达也不会造成权利要求2-5保护范围不清楚。
5)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了“经液相给气路向被减压后的清洗槽内的液相部导入……”,“被减压”包含了将清洗槽减压至不同数值后的状态,造成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包括了“液相给气喷嘴在清洗槽内的底部以被水平地保持的方式设有管”,语句不通,造成歧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是液相给气喷嘴被水平保持,还是管被水平保持,并且液相给气喷嘴……设有管,不通顺,造成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被减压”属于规范的语言表达方式,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经液相给气路向被减压后的清洗槽内的液相部导入”所表达的技术含义,上述表达方式也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其它部分的表达相符,故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另外,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0057段所述“液相给气喷嘴18是在清洗槽3内的底部横向配置的管”能够清楚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液相给气喷嘴在清洗槽内的底部以被水平地保持的方式设有管”的含义,且上述技术特征的表达方式符合语法习惯。故上述技术特征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
6)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所述“清洗指示器的结果”有多种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清洗指示器的结果”所指为哪种结果,造成权利要求4-5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清洗指示器的结果”符合语言表达习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其含义,且上述表达方式与权利要求书其他部分、以及说明书中的表达不存在矛盾之处,故上述表达不会造成权利要求4-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提供一种通过运转信息存储机构存储运转日期、AO值以及运转时间在内的运转信息,并从运转信息存储机构中取得和输出相应内容的清洗装置。而实现上述功能,需要从运转信息存储机构取得运转信息的部件。另外,本发明提供的清洗装置通过减压进行清洗,为了实现清洗需要减压机构,才能实现在减压清洗时存储运转信息并取得输出。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也缺少从运转信息存储机构取得运转信息的部件以及减压机构,因而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具有“从所述运转信息存储机构取得关于被指定的运转的运转信息,至少输出运转日期、AO值、运转时间”、“经液相给气路向被减压后的清洗槽内的液相部导入外部气体的液相给气机构”的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能够实现“取得运转信息”以及“减压”的功能,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6.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清洗装置,其具有在每次运转时存储含有运转日期、表示消毒效果的AO值以及作为运转所需时间的运转时间在内的运转信息的运转信息存储机构;经液相给气路向被减压后的清洗槽内的液相部导入外部气体的液相给气机构;以及对清洗槽内的液体进行加温的加温机构,从所述运转信息存储机构取得关于被指定的运转的运转信息,至少输出运转日期、AO值、运转时间,来自所述液相给气路的外部气体经在清洗槽内的底部设置的液相给气喷嘴被导入清洗槽内的贮存液中,液相给气喷嘴在清洗槽内的底部以被水平地保持的方式设有管,沿所述管的延伸方向,以设定间隔在所述管的周侧壁上形成朝向下方开口的喷嘴孔。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清洗装置,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16段,图1):“图1是本发明清洗装置的原理图,清洗装置10包括:具备顶盖11的清洗槽12,回收清洗液13的清洗液罐14和流体截止阀16,开始时向清洗槽12内排气的排气管17、第1真空泵18及第1真空阀19,附设于清洗槽12上的气体循环路21,夹设于该气体循环路21的制冷剂回收机22、第2真空阀23、第2真空泵24、单向阀25、储存罐26及供气阀27,向所述储存罐26供应超大气压的高压氮气的氮气供应路30(该氮气供应路30包括氮气瓶31、管32、压力调整阀33),控制压力调整阀33的压力传感器34及压力控制部35,从储存罐26延伸至清洗装置10底部的起泡配管37及起泡阀38。”
将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其清洗装置10对应于本专利的清洗装置;其包括氮气瓶31的氮气供应路30对应于本专利的给气机构;其起泡配管37对应于本专利的管;其气泡管的出口对应于本专利的气喷嘴;该气泡管37从储存罐26延伸至清洗装置10底部对应于本专利“来自所述给气路的外部气体经在清洗槽内的底部设置的给气喷嘴被导入清洗槽内的贮存液中”。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
1)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在每次运转时存储含有运转日期、表示消毒效果的AO值以及作为运转所需时间的运转时间在内的运转信息的运转信息存储机构”,“从所述运转信息存储机构取得关于被指定的运转的运转信息,至少输出运转日期、AO值、运转时间”。证据1中并未公开上述“运转信息存储机构”。
2)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对清洗槽内的液体进行加温的加温机构”,证据1中不具有加温机构。
3)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液相给气”,与之相比,证据1中只公开了氮气瓶,并未具体公开是液态或气态。
4)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液相给气喷嘴在清洗槽内的底部以被水平地保持的方式设有管,沿所述管的延伸方向,以设定间隔在所述管的周侧壁上形成朝向下方开口的喷嘴孔”,证据1并未公开供气管的设置方式和喷嘴方向。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内窥镜清洗消毒装置,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0009-0022、0031段):“图1是本发明内窥镜清洗消毒装置la的整体示意图。同一图中,1为清洗槽。该清洗槽1中设有清洗消毒对象内窥镜2。该清洗槽1的底部例如安装有朗之万型超声波振动子3的振动板4。通过该超声波振动子3使振动板4振动,向清洗槽1中储存的清洗液施加超声波振动,从而对浸渍在液体中的内窥镜2进行超声波清洗。进一步地,在清洗槽1的内部中央设有清洗槽1内储存液量的塔5。在清洗槽1中设有液流喷出口7和循环液抽吸口8。液流喷出口7和循环液抽吸口8通过设置在装置主体内的液流清洗用管路9连接。该液流清洗用管路9中段设有液流清洗泵10。通过该液流清洗泵10自循环抽吸口8抽吸清洗槽1中的清洗液,使该清洗液变成高压并自液流喷出口7喷射至清洗槽1中,从而在清洗槽1中生成液流清洗内窥镜2的外表面。进一步地,装置主体内设有观测器管路内部清洗用管路11。观测器管路内部清洗用管路11的一端与上述循环液抽吸口8连接,观测器管路内部清洗用管路11的另一端通过止回阀12与流道连接口13连接。观测器管路内部清洗用管路11的中段设有观测器管路内部清洗用泵14。在通向流道连接口13的管路部分15通过止回阀16连接有通向压缩机17的供气管路18。此外,流道连接口13处连接有内窥镜管路清洗用软管19,该软管19的另一端与清洗槽1中的内窥镜2的流道口部连接,将来自压缩机17的压缩空气通过流道连接口13和软管19送入内窥镜2的流道内,从而除去流道内部的水分。另一方面,清洗槽1的偏上位置设有供水口21和消毒液注入口22,清洗槽1的底部设有排液口23。在排液口23处通过管路切换阀24连接有通向消毒液槽25的回液管路26和排液管路27。通过管路切换阀24可切换成堵塞遮挡排液口23、将排液口23与回液管路26连通、以及将排液口23与排液管路27连通的任一状态。上述排液管路27的中段设有排液泵28,通过将管路切换阀24切换至排液管路27一侧并运行排液泵28,使清洗槽1中的液体排出装置外。消毒液供应管路31的一端连接于消毒液槽25的底部。消毒液供应管路31的另一端与上述消毒液注入口22连接。消毒液供应管路31的中段设有消毒液注入泵32。上述供水口21处连接有供水管路35。该供水管路35通过供水阀36例如连接至自来水系统等水源的水龙头37。内窥镜2通过内窥镜用通信电缆68与设置在清洗槽1侧面的内窥镜用通信连接器67电连接。图2是表示控制图1清洗消毒装置la的控制部的大致结构的方框图。图2中,38是负责设备控制的CPU(中央处理器)。该CPU38内置有运算电路、ROM(只读存储器)、RAM(随机存取存储器)、并行通信端口、串行通信端口、A心转换器、计算器。CPU38与以下部件相连:管理日期的RTC(时钟电路)39,记录设备参数的EEPROM,或快闪ROM等可重写非易失性存储器40,清洗消毒装置,用于连接未图示的微型计算机的连接器41,通过检测电源电压的变动、下降并输出复位信号来防止系统失控的复位电路42,监控设备状态并转换成连续电信号的模拟式传感器43,控制模拟式传感器43扩增其输出并提供给CPU38的模拟电路44,作为清洗消毒工序结束时输出数据的输出工具的打印机45,监控设备状态进行二值化并转换成电信号的数字式传感器46,驱动阀门或泵类47a的驱动器47,用于用户操作上述清洗消毒装置的操作面板48,驱动超声波振动子3的US基板49,用于连接内窥镜2的内窥镜用通信连接器67。其中,存储器55内记录有内窥镜种类和历史使用情况的相关数据,并以此为依据寻求今后清洗消毒工序的最优化。数据内容例如有内窥镜的种类、型号、制造编号、适用的清洗软管的型号名、使用日期、表示使用患者的标号、使用部位、清洗指示内容、设施名、表示使用医生的标号、表示将内窥镜放入本清洗消毒机的人员的标号、总使用次数、总清洗消毒次数等。”
结合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合议组认为:
证据2公开了一种“内窥镜清洗消毒装置”,与证据1同属于清洗装置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由证据2公开的存储器55能够获得也可以在证据1中采用用于存储、记录、显示相关数据的存储器(即信息存储机构)的技术启示,而“运转日期”、“表示消毒效果的AO值”以及“作为运转所需时间的运转时间”属于常见的工作参数,使用存储器存储上述参数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清洗槽中设置加温机构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在证据1公开的氮气瓶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采用液氮供应气体的技术启示,这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证据1公开了“从储存罐26延伸至清洗装置10底部的起泡配管37及起泡阀38”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获得起泡更均匀的技术效果,容易想到采用各种常规的方式设置起泡配管37,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起泡配管设置方式,并且上述起泡配管设置方式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起泡效果。
综上,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证据2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结合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6.2、关于权利要求2-5
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被清洗物浸渍在清洗槽内的液体中的状态下,在将所述清洗槽内的液体加温到设定温度之后,一次或者多次进行依次含有液相给气脉冲控制和气相给气脉冲控制的工序,在所述液相给气脉冲控制中,反复进行如下操作直到满足规定的结束条件,所述操作是在使所述清洗槽内的液体沸腾或即将沸腾之前将所述清洗槽内减压的状态下,在从所述被清洗物的下方将外部气体导入到所述清洗槽内的液相部并使液体沸腾后,将所述清洗槽内的液体再加温到所述设定温度,在所述气相给气脉冲控制中,反复进行如下操作直到满足规定的结束条件,所述操作是持续所述清洗槽内的减压以使所述清洗槽内的液体持续沸腾,在该减压中,向所述清洗槽内的气相部导入外部气体,瞬间暂时地恢复压力直到液体的沸腾停止,对于所述工序内的至少一个工序,所述设定温度、作为在所述液相给气脉冲控制中进行的对液相部的给气次数的液相给气脉冲次数、以及作为在所述气相给气脉冲控制中进行的对气相部的给气次数的气相给气脉冲次数也作为所述运转信息在每次运转时存储在所述运转信息存储机构中。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废水处理装置,在安装有滤芯1的废水处理装置中,防止对滤芯外侧进行气泡清洗的通气管发生堵塞,增大从通气管喷出的气泡从而提高清洗效果(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说明书)。
证据4公开了一种清洗灭菌方法和装置,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发明实施例部分):“下面结合图1及图2说明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设有腔体状空腔1,开口处可拆卸地安装有腔盖2。该空腔1中收纳了具有可自由开闭通风孔(未图示)的方盒3,其载置于内部所设的方盒台4上。此外,除方盒台4外,所述空腔1内部下方设有加热器5,上方安装有水位传感器6,并且所述空腔1的上表面连续设有具有进气阀7的进气孔8、具有喷淋阀9的喷淋嘴10及具有排气阀11的排气孔12。所述喷淋嘴10与水管相连,所述排气孔12与真空泵13相连。进而,所述空腔1的下表面设有具有排水阀14的排水孔15,背面设有热水供应孔16。其次,设有水槽17,所述空腔1的热水供应孔16处连接有具有热水供应阀18的热水供应管19。所述水槽17具有:进水孔21,其具有连接水管的进水阀20;传感器22,其检测从该进水孔21注入的水量;热水器24,其将水加热成热水23。此外,所述水槽17固定在内部热水23可能凭借自身重量向所述空腔1内流入的位置。在这种结构下,从进水孔21向水槽17注入一定量的自来水,注入的自来水被热水器24加热后升温至90℃左右变成热水23,贮存于水槽17中。之后,喷淋阀9与排水阀14打开,从喷淋嘴10喷出清洗水25预清洗方盒3内的被清洗物。此时洗掉的污染物与清洗水25一同从排水孔15排出。接着,排水阀14关闭,同时喷淋阀9与热水供应阀18交替打开,来自水槽17的热水23与来自喷淋嘴10的清洗水25混合后成为50℃左右的清洗水25并逐渐灌满空腔1。此时,排气阀11也将打开与真空泵13同时运行,加快清洗水25的注入速度。此外,清洗水25到达水位传感器6的位置后,喷淋阀9及热水供应阀18均关闭,如图2所示,空腔1内灌满了规定量的清洗水25。接着,真空泵13的持续运转使空腔1内的压力逐渐降低,压力低至清洗水25的沸点后清洗水25沸腾,开始产生大量的气泡。此时,方盒3内被清洗物的表面也开始产生气泡,通过产生的气泡及这些气泡带来的摇摆运动来清洗被清洗物,比如针筒的内侧等喷射流体无法清洗到的部分。另外,清洗水25设定为与热水23混合后温度达到50℃左右,在50℃左右的温度下附着于被清洗物的血液等蛋白成分不会凝结,而且可以有效地进行清洗。此外,气泡是通过清洗水25自身具备的潜热及被清洗物的热能产生。之后,清洗水25被产生的气泡带走气化热,温度逐渐降低。此时,如果继续降低空腔1内的压力则会持续产生气泡,但空腔1内的压力低至真空泵13的容量后气泡将逐渐减少。此时,使真空泵13停止工作的同时启动加热器5,加热清洗水25,再次回到50℃左右的温度,之后使加热器5停止工作。此时,部分加热后的清洗水25蒸发产生蒸汽,该蒸汽的产生使空腔1内的压力升高。此时再次启动真空泵13后清洗水25将再次开始沸腾,将再次清洗被清洗物。该工序重复数次后排水阀14打开,含有污染物的清洗水25从排水孔15排出。之后根据需要重复上述清洗工序数次,清洗被清洗物时水槽17内将提前准备好热水23,为下一轮清洗做好准备。被清洗物充分清洗后经灭菌、烘干工序直接收纳保管于方盒3内。另外,从空腔1中取出方盒3时,只要关闭方盒3的通风孔就能在彻底无菌的状态下保管被清洗物。根据本实施例,在被清洗物收纳于方盒3内的情况下,无需强力冲击即可彻底清洗其难以清洗的细小部分。”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一种执行特定工序的清洗装置,证据1-4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的。又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018段所述,通过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进行液相给气脉冲控制和气相给气脉冲控制”,“可以更详细地管理清洗的具体的内容”,也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5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10083297.9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