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机动车辆的遮挡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机动车辆的遮挡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72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4W108507
优先权日:2007-08-31
申请(专利)号:200880104634.4
申请日:2008-08-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1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韦巴斯托股份公司
主审员:蓝正乐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B60J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现有证据均未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某些特征,请求人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或理由能够证明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80104634.4,优先权日为2007年08月31日,申请日为2008年08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0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的遮挡装置,所述遮挡装置带有至少一个遮挡板(18),所述遮挡板(18)在各种情况下沿其横向边缘区域包括引导条(26),所述引导条(26)被实施为施力弹簧、沿所述遮挡板(18)的延伸方向延伸、在沿所述延伸方向延伸并使所述遮挡板横向于所述延伸方向张紧的导轨(24A、24B)的引导轨道(36)中被引导、并且使所述遮挡板(18)在离开所述引导轨道(36)之后成形为卷绕体(22),其中,所述卷绕体(22)具有卷绕轴线(34),所述卷绕轴线(34)横向于所述遮挡板(18)的延伸方向延伸并在布置于两侧的所述引导轨道(36)的水平上基于所述导轨(24A、24B)的纵向延伸部布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导轨道(36)在各种情况下具有用于与所述卷绕体(22)毗连的所述遮挡板部分的引导表面,所述引导表面在卷绕方向上沿延伸方向弯曲,所述引导表面的所述弯曲处于与所述卷绕体(22)相同的方向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导轨道(36)在各种情况下在卷绕轴线的水平上形成在所述导轨(24A、24B)的端侧连接部(32)上,所述端侧连接部(32)被布置在大致笔直的导轨部分(30)的端侧。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32)在各种情况下至少在所述卷绕轴线(34)的水平上具有基于所述卷绕轴线(34)的内壳体(46)和基于所述卷绕轴线(34)的外壳体(44),所述壳体(44、46)在所述卷绕轴线(34)的水平上限定所述引导轨道的边界,并且在大致笔直的导轨部分(30)的区域中对应于限定所述引导轨道(36)的腹板(48、50)。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32)具有用于所述卷绕体(22)的对应边缘区域的横向邻接表面(54)。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邻接表面(54)具有一法线,所述法线被设定为沿车辆的前端方向相对于车辆的横向方向成1°到10°或沿竖直方向被设定,以使得所述卷绕体(22)的弓形形状被限定。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壳体(46)在面对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的区域中具有用于具有施力弹簧的所述卷绕体(22)的区域的支撑表面。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表面由在所述内壳体(46)上形成的斜面(64)形成。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表面在形成于所述内壳体上的突出部(62)上形成。
9. 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所述卷绕体(22)的卷绕元件被设置在所述卷绕轴线(34)的区域中。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绕元件是螺栓(58)。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58)具有用于引导所述施力弹簧的端部元件。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58)呈截头圆锥形。
13. 如权利要求9之一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绕元件在所述引导条(26)的区域中包括可旋转安装的元件。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旋转安装的元件是被安装在一螺栓上的套筒(60)。
1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32)具有定位销(38),所述连接部(32)通过所述定位销(38)与大致笔直的导轨部分(30)连接。
1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32)具有至少一个固定凸耳(40),所述连接部(32)可以借助于所述凸耳(40)被固定至车辆结构上。
1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32)具有用于顶部开口系统的驱动缆索的引导通道(68),所述引导通道(68)与大致笔直的导轨部分上的引导通道对齐。
18. 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专用于与所述遮挡板(18)相互作用的卷绕辅助件被布置为分布在所述卷绕体(22)的横向延伸部上、与所述引导条(26)分开。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绕辅助件以这样的方式成形,即至少在所述卷绕体的部分区域中,所述卷绕体可以被卷绕以便在横截面中呈椭圆扁平状。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绕辅助件在所述卷绕体(22)的延伸部上被设定为立体的轮廓,以使得所述遮挡板(18)可以被卷绕以形成无卷绕芯部的弓形卷绕体(22)。
2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遮挡装置用于车辆顶部。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绕辅助件在所述卷绕体(22)的延伸部上以弓形或拱形的方式布置。”
针对本专利,上海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6年06月01日,公开号为DE102005024657A1的德国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1:公开号为CN10110291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请求人声称该文件是证据1的同族文件,用作证据1的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1990年01月11日,公开号为DE3811901A1的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日为1986年01月21日,公开号为US4565231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公开日为2005年07月28日,公开号为DE202005006415U1的德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特征“所述卷绕轴线(34)横向于所述遮挡板(18)的延伸方向延伸并在布置于两侧的所述引导轨道(36)的水平上基于所述导轨(24A、24B)的纵向延伸部布置”和“所述引导轨道(36)在各种情况下具有用于与所述卷绕体(22)毗连的所述遮挡板部分的引导表面,所述引导表面在卷绕方向上沿延伸方向弯曲,所述引导表面的所述弯曲处于与所述卷绕体(22)相同的方向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上述卷绕轴线的位置以及引导表面的位置。(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4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证据1-1是证据1的同族专利,请求人未证明证据1-1是否与证据1完全一致,因此证据1的中译文应当视为未提出;(2)结合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卷绕轴线的位置以及引导表面的位置均是清楚的;(3)权利要求1-22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4月24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3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1不能作为证据1的译文,但未对具体内容进行核实,请求人声称已经核实过证据1-1公开的内容与证据1原文是一致的,合议组给予专利权人5个工作日对证据1的原文与证据1-1内容的一致性进行核实,并告知期满未答复,视为对证据1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关于证据4的译文,双方一致认为证据4译文第0023段中的“展开”应该是“卷起”,专利权人对证据4其余部分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2)请求人针对2019年04月24日的转文,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专利权人结合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卷绕轴线的位置进行解释说明,并强调本专利的横向张紧是在整个导轨上,包括毗连卷绕体的弯曲部分,而请求人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不能得出导轨全部长度均能使遮挡板横向张紧,也不能得出引导轨道可以使遮挡板横向张紧。
专利权人于口审后未就当庭转文提交意见陈述,也未就证据1原文与证据1-1内容的一致性陈述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是2007年08月31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及《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次无效宣告请求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即2000年版专利法和2001年版专利法实施细则,因此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为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2.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2。

3.关于证据
证据1-4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且证据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故证据1-4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证据1的译文,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译文准确性提出异议,故视为其对证据1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证据1公开内容以其同族专利CN101102913A记载的为准。专利权人对证据2、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2-3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关于证据4,双方一致认可第0023段中的“展开”应该是“卷起”,专利权人对证据4其余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4译文第0023段中的“展开”翻译成“卷起”,其余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特征“所述卷绕轴线(34)横向于所述遮挡板(18)的延伸方向延伸并在布置于两侧的所述引导轨道(36)的水平上基于所述导轨(24A、24B)的纵向延伸部布置”和“所述引导轨道(36)在各种情况下具有用于与所述卷绕体(22)毗连的所述遮挡板部分的引导表面,所述引导表面在卷绕方向上沿延伸方向弯曲,所述引导表面的所述弯曲处于与所述卷绕体(22)相同的方向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上述卷绕轴线的位置以及引导表面的位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卷绕轴线(34)横向于所述遮挡板(18)的延伸方向延伸并在布置于两侧的所述引导轨道(36)的水平上基于所述导轨(24A、24B)的纵向延伸部布置”。结合说明书附图2及第0055、0056段的相关描述可知,导轨24A、24B包括纵向延伸的直线段和弯曲段,其具有引导轨道用于对遮挡板进行引导,专利权人主张结合说明书第0009、0010、0060段以及附图2的相关描述可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上述特征是指若沿卷绕轴线在车辆竖直方向上做一个平面,该平面会与导轨的连接部32相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的上述解释是基于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做出的唯一合理解释,即权利要求1上述特征是指在车辆纵向方向上看,导轨及其引导轨道向后延伸越过卷绕轴线,因而权利要求1中关于卷绕轴线位置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而关于请求人所主张的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并不能得出导轨及引导轨道全部长度范围内均可实现遮挡板的横向张紧,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本专利通过导轨的引导轨道对遮挡板进行引导和横向张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1进行理解时,并不会认为导轨上还存在其他部件对遮挡板进行张紧。另外,本专利的目的是要解决靠近卷绕体的区域内遮挡板横向松弛的问题,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导轨及其引导轨道延伸超过卷绕轴线,意味着其能对靠近卷绕体区域的遮挡板进行张紧,即在遮挡板的整个展开区域上均进行张紧。
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特征“所述引导轨道(36)在各种情况下具有用于与所述卷绕体(22)毗连的所述遮挡板部分的引导表面,所述引导表面在卷绕方向上沿延伸方向弯曲,所述引导表面的所述弯曲处于与所述卷绕体(22)相同的方向上”,根据上述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确定该引导表面是指引导轨道中的表面,且特指用于与卷绕体毗连的遮挡板部分,该引导表面沿着遮挡板卷绕方向弯曲。因此,权利要求1中关于引导表面的限定是清楚的。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的遮挡装置,包括遮挡板,遮挡板的横向边缘区域包括引导条。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所述引导条被实施为施力弹簧,……在沿所述延伸方向延伸并使所述遮挡板横向于所述延伸方向张紧的导轨(24A、24B)的引导轨道(36)中被引导、并且使所述遮挡板(18)在离开所述引导轨道(36)之后成形为卷绕体(22)”,根据上述特征限定可知引导条是施力弹簧,其可使遮挡板卷绕成卷绕体,且引导条在导轨的引导轨道中被引导,使遮挡板横向张紧。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所述卷绕体(22)具有卷绕轴线(34),所述卷绕轴线(34)横向于所述遮挡板(18)的延伸方向延伸并在布置于两侧的所述引导轨道(36)的水平上基于所述导轨(24A、24B)的纵向延伸部布置”以及“所述引导轨道(36)在各种情况下具有用于与所述卷绕体(22)毗连的所述遮挡板部分的引导表面,所述引导表面在卷绕方向上沿延伸方向弯曲,所述引导表面的所述弯曲处于与所述卷绕体(22)相同的方向上”,根据本决定理由部分第4条可知,上述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导轨的引导轨道向后延伸越过卷绕轴线,且毗连卷绕体的区域的引导轨道具有弯曲的引导表面。结合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背景技术以及本专利技术效果的描述可知,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关键在于,利用施力弹簧实现遮挡板的卷绕,施力弹簧在导轨的引导轨道中被引导,该引导轨道在车辆的纵向上延伸越过卷绕体的卷绕轴线,用于保持遮挡板的横向张紧,且接近卷绕体区域的引导轨道的引导表面是沿卷绕方向弯曲的,有助于卷绕体的形成。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1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的卷帘装置(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以及附图1-17),具体地证据1译文说明书第9-10页记载了,卷帘装置具有卷帘长度部分10,该卷帘长度部分可以卷绕到卷管12上或者从卷管12展开,并且因此可以沿着两个引导装置20移动。卷管12通过车身安装的轴承14枢转地安装,并且在远离卷管的卷帘长度部分10的一端上,卷帘长度部分连接到牵拉装置16。在卷帘长度部分10的任一侧上,一个导向带18同时在引导装置20中被引导,并且连接到卷帘长度部分,并且与它一起卷绕在卷管12上。两侧上的引导带18在引导装置20中被引导,从而卷帘长度部分10可以通过在此没有详细示出的开口从引导装置20穿出,而不是所述两个引导带18。引导装置20包括底部部件24和直的覆盖件26,二者之间有出口间隙22,出口间隙22的开口的尺寸被设计成使得卷帘长度部分10可以从引导装置20穿出,而不是连接到卷帘长度部分的引导带18。说明书第11-12页记载了,图4从侧面示出了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其中部分示出了具有引导装置32的卷管12,引导装置32部分包围卷管。在这个可替换实施例中,引导带18不仅用于横向引导卷帘长度部分从而横向于它的抽出方向张紧卷帘长度部分,而且引导带同时用作对于卷帘长度部分的驱动介质。这样的前提是引导带18不仅从被抽出的卷帘长度部分横向地抗压地被引导,例如如图2a和图2b所示,而且当卷帘长度部分通过卷管12被驱动时,卷管周围的引导带或带的相对应抗压的引导必须被保证。引导带18的这种抗压的引导通过所示的引导装置32被保证,引导装置32以爪的方式部分围绕卷管12。在本发明的这个实施例中,尤其有利的是:横向引导装置和驱动介质通过卷帘长度部分的引导带18形成。另外的驱动介质例如被抗压地引导的抗压缆索或者齿形带因此可以省略。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的遮挡装置。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图4实施例与本专利进行比对,认为证据1中的引导装置32也可以实现横向张紧,因此证据1仅未公开引导条为施力弹簧。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引导装置20具有引导轨道,可对卷帘进行引导和横向张紧,其作用类似于本专利的导轨及引导轨道,但引导装置20并未向后延伸越过卷绕轴线,引导装置32只对卷管周围的引导带18进行抗压的引导,根据证据1上下文及附图所示内容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引导装置32能使卷帘横向张紧,即引导装置32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引导轨道。关于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4段倒数第1-3行、第9页倒数第1段倒数第3-5行,仅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图1中的引导装置20可实现卷帘的横向张紧,而不能得出引导装置32也可实现横向张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图4实施例相比,至少包括如下区别:“所述引导条(26)被实施为施力弹簧”、“所述引导条使所述遮挡板(18)在离开所述引导轨道(36)之后成形为卷绕体(22)”,“所述卷绕轴线(34)在布置于两侧的所述引导轨道(36)的水平上基于所述导轨(24A、24B)的纵向延伸部布置”,“所述引导轨道(36)在各种情况下具有用于与所述卷绕体(22)毗连的所述遮挡板部分的引导表面,所述引导表面在卷绕方向上沿延伸方向弯曲,所述引导表面的所述弯曲处于与所述卷绕体(22)相同的方向上”,上述特征共同限定了本专利通过施力弹簧进行卷绕,施力弹簧在导轨的引导轨道中引导,引导轨道纵向延伸越过卷绕轴线,既能使遮挡板一直保持横向张紧,同时引导轨道中弯曲形的引导表面还有助于形成卷绕体,而证据1中并非采用施力弹簧进行卷绕,引导装置20可对卷帘进行横向张紧,未公开引导装置20纵向延伸超过卷绕轴线,卷轴周围弯曲的引导装置32只对引导带进行抗压地引导。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卷帘式百叶窗(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以及附图1、2、10、12),包括两个横向轴承壳2,轴承壳卷轴3,金属壳6等,通过手摇或电动方式使卷轴转动,使金属壳展开或关闭。在轴承壳的下导轨末端9,导轨10连接在一起。图2仍然在轴承壳上有用于金属壳的漏斗形导向装置25、26,其位于图1、2中的位于端部9的底部与卷帘式百叶窗框架27的卷帘式百叶窗导向装置10或者类似的装置相合并。
由上可知,证据2通过手摇或电动方式使卷轴转动带动百叶窗收卷,其卷绕的是金属壳6,且并没有公开施力弹簧,也不存在本专利中遮挡板所面对的需要横向张紧的问题,证据2中导向装置25、26与导轨10只是起到引导作用。因此,证据2也未完全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在毗连卷绕体的区域利用引导轨道对遮挡板进行引导和横向张紧的技术启示。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卷帘装置(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以及附图1、5),其百叶窗可从螺旋盘管中展开,百叶窗由铰接叶片构成并且沿着大致水平的结构铺展。在图5的系统中,收卷轴上的卷盘17有一个驱动元件20,标记为一条实线,环绕其约360°。驱动元件20以虚线标记,从卷盘17和从其中拉出的百叶窗10部分18之间的间隙31延伸出来,直到卷盘17的部分,该部分位于和间距31相对的卷盘一侧和百叶窗部分18从卷盘17拉出的位置。这确保了从卷盘17拉出的最外侧百叶窗卷层不会被推力抬升,推力在导轨12的任何水平部分产生。不仅不会发生上述抬升,反而会被紧紧地包裹在它下面的卷层上。在卷盘17和卷帘外壳13出口槽32之间,卷盘17藏在外壳内,从卷盘17拉出的百叶窗部分18被驱动元件20大致平行的部分20a覆盖或夹在中间,所述部分20a从卷盘17最外层拉出。这确保了百叶窗10在出口槽32和卷盘17之间大致水平的部分18上向上弯曲。本文的工作示例中,覆盖从卷盘17拉出的百叶窗部分,从卷盘17最外层拉出的驱动元件部分20a环绕弯曲部分33,例如采用位于百叶窗10上靠近卷帘外壳13出口槽32处的杆或类似形式。环形缠绕弯曲部分33的驱动元件20,其驱动装置可以置于卷帘外壳13的后上角。在图5的工作实例中,从卷盘17放出的百叶窗部分18在其下侧由在间隙31处从卷盘中拉出的驱动元件20大致平行的部分20b支撑。因此,由于部分20和下方驱动元件20b的支撑作用,大致在水平面上延伸的百叶窗部分18不会向下弯曲。为实现以上所述,驱动元件20弯曲部分26支撑,采用杆的形式或类似于图2设计中杆的形式。虽然这使得在间隙31处驱动元件20被抬升离开卷盘17的外表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卷盘卷绕有任何松散。驱动元件20 仅为织物材料或伸缩性小的织布,再加上又薄,不会因百叶窗10的卷层中有布而明显增大卷盘17的直径。与挡板10本身一样,驱动元件20的一端固定在收卷轴11上。驱动元件20的另一端或远端被卷绕在驱动或收紧装置21上。
由上可知,证据3是通过驱动元件20(包括20a和20b),形成用于百叶窗10的引导轨道,用于对百叶窗进行支撑,其不采用施力弹簧对百叶窗进行收卷,也不存在本专利中遮挡板所面对的需要横向张紧的问题。因此,证据3也未完全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在毗连卷绕体的区域利用引导轨道对遮挡板进行引导和横向张紧的技术启示。
又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带卷帘的组件(参见证据4的译文以及附图1-6),车盖14下方和天窗开口12下方布置有卷帘16,其具有织物或卷帘布15。卷帘16可相对于车辆向前和向后移动,在其前端设计一个乘客可以够到的把手18以便卷帘16可以前后移动。沿着天窗开口12横向延伸出2个导轨20,卷帘16的纵向边缘(即从卷帘16左右边缘纵向看)可放置其中。沿卷帘16两个纵向边缘分别设计一个由弹簧座上薄金属片组成的盘簧22,用作导向元件。两个盘簧22都是预受力的,可以自动卷起。在沿天窗开口12横向延伸的导轨20后面卷帘16移动的方向上,两侧安装弯曲且由合成材料制成的卷绕辅助件24,其在卷起和展开期间可作用在盘簧22上。卷绕辅助件24相对于中心点M延伸大约90度并且形成图4的侧壁25的突出部分,该卷绕辅助件24延伸出足够远以防止盘簧22从卷绕辅助件24卷起和展开时滑向中间。在图3中,卷帘16以其卷绕形式示出,同时它围绕中心设置的环形凸出部26(图4)缠绕。凸出部26中心具有凹部28。开放开口12时,盘簧22缠绕在相应的弯曲的卷绕辅助件24上并且均匀地缠绕在中心凸出部26周围。为了再次覆盖开口12,通过弓形件18将卷帘16向前拉,其中盘簧22沿着卷绕辅助件24在导轨20中移动。卷绕辅助件24使得卷帘16向所需位置无磨损地移动,以覆盖开口12。卷绕辅助件24确保卷帘16和盘簧22仅出现很小的磨损,同时保证卷帘16均匀缠绕。
由上可知,证据4也公开了一种卷帘装置,通过盘簧22可将卷帘16卷绕到凸出部26上,卷帘16、盘簧22对应本专利的遮挡板、施力弹簧。证据4是本专利的背景技术,其导轨20仅能对前部的卷帘进行横向张紧,其并未延伸越过卷绕轴线,证据4在形成卷绕体之前仍存在未横向张紧的问题,在卷绕体区域的卷绕辅助件24仅是为了对盘簧进行引导,使卷帘16和盘簧22的磨损较小,确保卷帘均匀缠绕,而不能对卷帘16进行横向张紧。因此,证据4至少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卷绕轴线(34)在布置于两侧的所述引导轨道(36)的水平上基于所述导轨(24A、24B)的纵向延伸部布置”,“所述引导轨道(36)在各种情况下具有用于与所述卷绕体(22)毗连的所述遮挡板部分的引导表面,所述引导表面在卷绕方向上沿延伸方向弯曲,所述引导表面的所述弯曲处于与所述卷绕体(22)相同的方向上”,上述特征共同限定了可实现遮挡板横向张紧的导轨的引导轨道纵向延伸越过卷绕轴线,既能使形成卷绕体之前的遮挡板一直保持横向张紧,同时弯曲形的引导表面还有助于形成卷绕体,而证据4中仅导轨20对卷帘进行横向张紧,未公开导轨20纵向延伸超过卷绕轴线,弯曲的卷绕辅助件24不能对卷帘进行横向张紧。
综上所述,证据2-4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引导轨道,也未给出将具有横向张紧功能的导轨的引导轨道延伸越过卷绕轴线,对即将卷绕成卷绕体的遮挡板进行引导及横向张紧的技术启示,且请求人未提供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将引导轨道延伸至卷绕体区域,使遮挡板在整个展开区域内都可实现横向张紧,且弯曲的引导表面有助于卷绕体的成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2 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如前所述,证据4至少未公开本专利所限定的“所述卷绕轴线(34)在布置于两侧的所述引导轨道(36)的水平上基于所述导轨(24A、24B)的纵向延伸部布置”,“所述引导轨道(36)在各种情况下具有用于与所述卷绕体(22)毗连的所述遮挡板部分的引导表面,所述引导表面在卷绕方向上沿延伸方向弯曲,所述引导表面的所述弯曲处于与所述卷绕体(22)相同的方向上”,且请求人未提供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将引导轨道延伸至卷绕体区域,使遮挡板在整个展开区域内都可实现横向张紧,且弯曲的引导表面有助于卷绕体的成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2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80104634.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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