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磁铁控制限压值的电压力锅-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电磁铁控制限压值的电压力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74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4W1089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62549.5
申请日:2014-07-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妍辉
授权公告日:2017-10-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谢勇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刘文治
参审员:扈燕
国际分类号:A47J27/08,A47J27/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其余部分在另一份现有技术证据中给出了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两份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就能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410362549.5、名称为“用电磁铁控制限压值的电压力锅”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07月25日,专利权人为谢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电磁铁控制限压值的电压力锅,包括锅盖,锅体,以及安装在锅盖上的电磁铁,排气管和磁力阀阀体,其特征在于:电磁铁中心设有可供排气管穿过的孔,排气管穿过电磁铁安装在锅盖上,置于电磁铁上方套装在排气管上的磁力阀阀体,可沿排气管轴向运动;
当电磁铁的线圈没有电流流过时,电压力锅的限压值,源至磁力阀阀体的自身重量,此时电压力锅在持续加热时,磁力阀阀体的顶针与排气管管口产生间隙,排泄掉高于磁力阀阀体自身重量的锅内压力,实现低压状态的沸腾烹饪;
当电磁铁的线圈有电流流过,且电流产生的电磁场极性,与磁力阀阀体底部的极性为异性时,电压力锅的限压值,等于磁力阀阀体的自身重量和磁力阀阀体与电磁铁产生的吸力之和,且电流的变化会带来吸力的变化;电压力锅的限压值可在出厂设置的额定值,即高压状态,到磁力阀阀体自身重量限压值之间任意调节,最终实现低压沸腾烹饪和高压无沸腾烹饪的任意设定和调节;
当电磁铁的线圈有电流流过,且电流产生的电磁场极性,与磁力阀阀体底部的极性为同性时,电压力锅的限压值,等于磁力阀阀体的自身重量和磁力阀阀体与电磁铁产生的斥力之差,且电流的变化会带来斥力的变化;电压力锅的限压值在无压力状态,到磁力阀阀体自身重量限压值之间任意调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电磁铁控制限压值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铁是中心设有通孔的电磁吸盘,电磁铁未屏蔽端与阀体的底部同在一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电磁铁控制限压值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铁是中心有孔的圆形电磁吸盘,或是中心有孔的方形电磁吸盘。”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陈妍辉(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215452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3月07日;
证据2:JP2000-166761A号日本专利申请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00年06月20日;
证据3:CN10159254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2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电压力锅的限压值可在出厂设置的额定值,即高压状态,到磁力阀阀体自身重量限压值之间任意调节,最终实现低压沸腾烹饪和高压无沸腾烹饪的任意设定和调节;以及2)当电磁铁的线圈有电流流过,且电流产生的电磁场极性,与磁力阀阀体底部的极性为同性时,电压力锅的限压值,等于磁力阀阀体的自身重量和磁力阀阀体与电磁铁产生的斥力之差,且电流的变化会带来斥力的变化;电压力锅的限压值在无压力状态,到磁力阀阀体自身重量限压值之间任意调节。其中,区别1)在证据1中隐含公开,且也是公知常识,且证据1也给出了能够实现锅内压力值的无级控压的技术启示,区别2)部分被证据2公开或给出启示,部分为电生磁的原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1)磁力阀阀体的顶针与排气管管口产生间隙;2)电流的变化会带来吸力的变化,电压力锅的限压值可在出厂设置的额定值,即高压状态,到磁力阀阀体自身重量限压值之间任意调节,最终实现低压沸腾烹饪和高压无沸腾烹饪的任意设定和调节;3)电流的变化会带来斥力的变化;电压力锅的限压值在无压力状态,到磁力阀阀体自身重量限压值之间任意调节。其中区别1)被证据1公开,区别2)和3)部分为公知常识、部分被证据2隐含公开或为公知常识、部分在证据1给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5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8月06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杨文哲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万翌春、公民代理张晓峰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组合方式同书面意见。
2、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关于权利要求1:针对以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双方均认可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的区别为请求书中所列区别1)和2)。其中,关于区别1),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专利权人没有异议。关于区别2),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并且认为一方面是证据1公开了无级调节,而证据2给出了使用斥力的方式,二者相结合得到上述区别2);另一方面是证据2的中文译文0007段给出相关启示;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没有公开通过斥力限压,并认为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给出了相反技术启示;本专利是通过斥力限压,增大压力调节范围,现有技术都是在自身重量和高压之间调节,本专利还可以在常压到自身重量之间任意调节。
此外,关于技术特征“当电磁铁的线圈没有电流流过时,此时电压力锅持续加热,实现低压状态的沸腾烹饪”,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已经公开,即使是区别也是公知常识,通常使用电压力锅时,不会一沸腾就停止加热,而且电压力锅持续加热实现低压状态的沸腾烹饪是常用方式。专利权人认为在可调的范围都属于工作范围,持续加热实现低压状态的沸腾烹饪是常见的。
针对以证据2、证据1和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双方意见与上述意见相同。
2)关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专利权人认为电磁铁未屏蔽端与阀体的底部同在一侧对电磁力有加强作用,且证据3的屏蔽罩的作用并非加强磁力,但认可磁体中间有孔是常规作用,为了发生作用力电磁铁未屏蔽端与阀体底部通常在同一侧。
3)关于权利要求3,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专利权人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3共三份证据,其中证据1、证据3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为日本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经审查,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其真实性可以确认,且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其中证据2的文字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电磁铁控制限压值的电压力锅,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压力锅的自动泄压阀(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4-0046段、附图1-2),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其包括阀体1、阀芯3和阀座2,阀体1位于自动泄压阀的顶端,有圆柱形中空腔体10,腔体10的内部顶端还设置有硅胶封头顶针9。阀芯3具有突出端31、固定段32、螺纹端33,在阀芯3的内部形成有由上至下贯穿阀芯3的圆柱形通道4。阀芯3的固定段32与阀座2保持固定,突出端31由阀座2伸入中空腔体10的内部,与硅胶封头顶针9保持接触,阀座2位于电压力锅上盖6在压力锅外部的一侧,阀芯3的螺纹端33通过电压力锅上盖6的通孔,在电压力锅上盖6的内部与阀芯帽5旋合固定。阀芯3的固定段32位于电压力锅上盖6在压力锅外部的一侧与阀座2保持固定。在阀体1的底部设有磁性金属环8,阀座2包括包围住阀体1下端的圆桶状结构和包裹住阀芯3的固定段32的孔,在阀座2的圆桶状结构的底部、面向磁性金属环8的端面设置有电控磁性装置7,电控磁性装置7为板状结构,其围绕阀芯3平铺于所述圆桶状结构的桶底部。电压力锅加压工作时,电控磁性装置7通电,吸住设置在阀体1上的磁性金属环8,此时阀体1顶部的硅胶封头顶针9受到向下的力的作用封住阀芯3的通道4;电压力锅需要泄压时,电控磁性装置7断电失去磁性,此时,阀体1处于可动状态,由于阀体1不能通过自身重量来封住阀芯3的泄压通道内的蒸汽压力,因此在锅内压力的作用下,锅内的压力可自动得到释放。另外,电压力锅的自动泄压阀还具有控制装置,该控制装置中安装有电脑板芯片程序,由该电脑板芯片程序控制电控磁性装置7的磁性大小值而实现对锅内压力的控制,如此能够实现锅内压力值的无级控压过程。电控磁性装置7例如可以为电磁铁,其具有铁芯和绕在铁芯外周的线圈。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电压力锅上盖6即本专利的锅盖,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电压力锅必然具有锅体;电控磁性装置7可以为电磁铁,相当于本专利的安装在锅盖上的电磁铁;阀芯3相当于本专利的排气管;设置有磁性金属环8的阀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磁力阀阀体;硅胶封头顶针9相当于本专利的磁力阀阀体的顶针;由于电控磁性装置7为板状结构,其围绕阀芯3平铺于所述圆桶状结构的桶底部,相当于本专利的电磁铁中心设有可供排气管穿过的孔;阀芯3的螺纹端33通过电压力锅上盖6的通孔,在电压力锅上盖6的内部与阀芯帽5旋合固定,结合附图1,此时阀芯3也穿过了电控磁性装置7,相当于本专利的排气管穿过电磁铁安装在锅盖上;结合附图1,阀体1置于电控磁性装置7上方并套装在阀芯3上,阀体1可沿阀芯3作轴向运动。
电压力锅需要泄压时,电控磁性装置7断电失去磁性,此时,阀体1处于可动状态,由于阀体1不能通过自身重量来封住阀芯3的泄压通道内的蒸汽压力,因此在锅内压力的作用下,锅内的压力可自动得到释放;相当于本专利的电磁铁的线圈没有电流流过时,电压力锅的限压值,源至磁力阀阀体的自身重量,此时磁力阀阀体的顶针与排气管管口产生间隙,排泄掉高于磁力阀阀体自身重量的锅内压力。
电控磁性装置7具有铁芯和绕在铁芯外周的线圈,电压力锅加压工作时,电控磁性装置7通电,吸住设置在阀体1上的磁性金属环8;以及电压力锅的自动泄压阀还具有控制装置,该控制装置中安装有电脑板芯片程序,由该电脑板芯片程序控制电控磁性装置7的磁性大小值而实现对锅内压力的控制,如此能够实现锅内压力值的无级控压过程;相当于本专利的当电磁铁的线圈有电流流过,且电流产生的电磁场极性,与磁力阀阀体底部的极性为异性时,电压力锅的限压值,等于磁力阀阀体的自身重量和磁力阀阀体与电磁铁产生的吸力之和。而由于电控磁性装置7具有铁芯和绕在铁芯外周的线圈,其必然是通过向线圈输入电流来产生磁力,基于电生磁的基本原理,必然是电流的变化带来吸力的变化。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当电磁铁的线圈没有电流流过时,此时电压力锅在持续加热时,实现低压状态的沸腾烹饪;而证据1中没有明确记载当电控磁性装置7断电时,对电压力锅持续加热能实现低压沸腾烹饪;该区别实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烹饪形式。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电压力锅的限压值可在出厂设置的额定值,即高压状态,到磁力阀阀体自身重量限压值之间任意调节,最终实现低压沸腾烹饪和高压无沸腾烹饪的任意设定和调节;而证据1中没有公开高压状态为出厂设置的额定值、并以该值作为压力调节的极限值之一,以及要实现低压沸腾烹饪和高压无沸腾烹饪;该区别实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明确高压状态极限值的确定方式、以及明确所实现的烹饪形式。以及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当电磁铁的线圈有电流流过,且电流产生的电磁场极性,与磁力阀阀体底部的极性为同性时,电压力锅的限压值,等于磁力阀阀体的自身重量和磁力阀阀体与电磁铁产生的斥力之差,且电流的变化会带来斥力的变化;电压力锅的限压值在无压力状态,到磁力阀阀体自身重量限压值之间任意调节。证据1中没有限定要令电磁铁的极性与阀体底部极性同性的情形。上述区别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利用斥力,增大对压力无级调节的范围。
关于上述区别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对电控磁性装置7断电以泄压的基础上,在泄压过程中,令电压力锅持续烹饪以实现低压沸腾烹饪是本领域常规的电压力锅的使用方式,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其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关于上述区别2),电压力锅通常会在出厂时设置其能承受的压力额定值,而当证据1中利用电控磁性装置7的磁性大小值来实现对锅内压力的控制时,也容易想到根据电压力锅所能承受的压力额定值来设置施加到电磁铁上的额定供电电压,以该额定供电电压向电磁铁供电时,所产生的限压值即为电压力锅的限压值,其可是出厂设置的额定值,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证据1已经给出了由电脑板芯片程序控制电控磁性装置7的磁性大小值而实现对锅内压力的控制,从而实现锅内压力值的无级控压过程的启示,在证据1的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要令证据1的无级控压的范围尽可能地大,此时容易想到控制其电控磁性装置7内的电流值从无到额定值之间任意调节,从而实现电压力锅内的限压值从额定值,即高压状态,到磁力阀阀体自身重量限定值之间的任意调节,并且在调节过程中,令电压力锅持续烹饪,从而实现低压沸腾烹饪和高压无沸腾烹饪的任意设定和调节,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3),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压力式电饭锅,其中(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0016]-[0018]段、附图1-2)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电饭锅的本体1内容置有可拆卸的锅2,锅2上方设有盖3(相当于本专利的锅盖),盖3上设有可排出锅2内蒸汽的蒸汽筒7,蒸汽筒7中途收束,设置有由永磁体9构成的垂直移动式调压块13,其能够沿上下方向自由活动。在位于蒸汽筒7的外侧周向上的盖3内部,配置有卷绕导线所构成的电磁体11(相当于本专利的电磁铁)。盖3具有压力调控装置12,其在煮饭工序中适时地对电磁体11停止通电。在不对电磁体11通电时,垂直移动式调压块13的重量作用于蒸汽口8,若产生超过蒸汽口8内单位面积上调压重锤重量的内压,则垂直移动式调压块13将被顶起,内压降低,由此将内压调整为恒定。另一方面,通过压力调控装置12适时地对电磁体11通电,由此电磁体11的极性变为与蒸汽筒7内永磁体9的下端极性相同,电磁体11与永磁体9相互排斥,垂直移动式调压块13从蒸汽口8浮起,蒸汽从蒸汽口8向外部释放。另外,若电磁体11与永磁体9的下端极性不同,则电磁体11与永磁体9相互吸引,垂直移动式调压块13的表观重量增加,从而能够使内压升高。通过上述证据2的公开内容可知,由永磁体9构成的垂直移动式调压块13的作用与本专利的磁力阀阀体作用一致。
也就是说,证据2中的电磁铁11有三种状态,即停止通电、通电后极性与永磁体9下端的磁性相反由此向下吸引永磁体9、以及通电后极性与永磁体9下端的磁性相同由此向上抬起永磁体9,证据2给出了将电磁铁11的上述三种状态应用到压力式电饭锅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将证据2中的上述产生斥力的方案,即令电磁铁11通电后极性与永磁体9下端磁性相同由此向上抬起永磁体9的方案应用到证据1中,由此在给证据1的电控磁性装置7通电时,令其产生的极性与磁性金属环8的磁性相同,排斥该磁性金属环8,向上抬起设有该磁性金属环8的阀体1。而通过给电磁铁的线圈提供的电流大小的变化,而导致其产生磁场强度发生变化,属于电生磁的基本原理,对于同样的电磁铁,流过的电流越大,则产生的磁场越强。证据1已经给出了由电脑板芯片程序控制电控磁性装置7的磁性大小值而实现对锅内压力的控制,从而实现锅内压力值的无级控压过程的启示,在此基础上,通过改变提供给电控磁性装置7的电流大小来改变其对磁性金属环8的斥力以进行无级控制,由此对向上抬起设有磁性金属环8的阀体1的力进行无级控制,实现通过斥力限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在证据1的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要令证据1的无级控压的范围尽可能地大,此时容易想到控制其电控磁性装置7内的电流值从无到实现无压力状态之间任意调节,从而实现电压力锅内的限压值从磁力阀阀体自身重量限定值和无压力状态之间的任意调节,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没有公开通过斥力限压,并认为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给出了相反技术启示;本专利是通过斥力限压,增大压力调节范围,现有技术都是在自身重量和高压之间调节,本专利还可以在常压到自身重量之间任意调节。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无论是对吸力调节还是对斥力调节,实质都是基于电生磁的基本原理,通过改变电流大小而改变所产生的磁力大小,在相对于另一磁体(如证据1中的磁性金属环8或证据2中的永磁体9)位置确定的情况下,其区别只是输入线圈的电流方向不同。如上所述,证据2中公开了电磁铁11通电后极性与永磁体9下端的磁性相同而二者间产生斥力,由此向上抬起永磁体9,即证据2给出了可以利用控制输入电流的方向来产生斥力以向上抬起永磁体9的启示。虽然证据2没有公开要对该斥力进行无级调节以通过斥力限压,但在证据1中给出了由电脑板芯片程序控制电控磁性装置7的磁性大小值而实现对锅内压力的控制,从而实现锅内压力值的无级控压过程的启示。只是由于证据1只给出了电控磁性装置7两种状态,即停止通电和通电后极性与磁性金属环8极性相反由此产生吸力,因此仅从证据1公开的内容,无级调节是通过改变电流大小对吸力进行调节,但其中并未排除可以对斥力进行调节,从技术上也是容易实现的,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也不存在相反的技术启示。其次,本专利通过实现在常压(即上述利用斥力方案中的无压力状态)到自身重量之间任意调节,客观上可以增大对压力无级调节的范围,但是,本专利并未说明限压值在出厂设置的额定值和磁力阀阀体自身重量之间、磁力阀阀体自身重量和常压之间这两个限压范围的大致数据,无法得知本专利所能增大的限压调节范围是大致是多少,其在总体限压值可调范围内所占比例为多少。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范围的最大限压值取决于所使用的磁力阀阀体的自身重量,在能够利用更灵活的电磁体通电产生磁力以无级调节限压值的基础上,上述所增加的调节范围可以说是十分有限的。而且,在已经采用电磁铁通电电流大小来无级调节磁力大小,而对压力进行无级调节这种更灵活的调节方式下,如果选择一个较轻的磁力阀阀体,则该范围会被压缩得更小,其增加调节范围的效果并不显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预料的。因此,将证据1和证据2结合可以容易地实现对所产生的表现为斥力的磁力的无级调节。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磁铁是中心设有通孔的电磁吸盘,电磁铁未屏蔽端与磁体的底部同在一侧。
专利权人认为电磁铁未屏蔽端与阀体的底部同在一侧对电磁力有加强作用,但认可磁体中间有孔是常规作用,为了发生作用力电磁铁未屏蔽端与阀体底部通常在同一侧。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电控磁性装置7为板状结构,其围绕阀芯3平铺于所述圆桶状结构的桶底部,电控磁性装置7例如可以为电磁铁;以及在阀体1的底部设有磁性金属环8。可见证据1公开了电磁铁的中心设有通孔,至于采用电磁吸盘,并且将电磁铁未屏蔽端与阀体的底部同在一侧,以利于电磁铁与磁性金属环之间发生作用力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磁铁是中心有孔的圆形电磁吸盘,或是中心有孔的方形电磁吸盘。参考上述意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电磁铁的中心设有通孔,而将其设置为圆形或方形的电磁吸盘,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410362549.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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