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车辆的卷帘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06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4W108505
优先权日:2006-04-13
申请(专利)号:200780013324.7
申请日:2007-04-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4-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韦巴斯托股份公司
主审员:蓝正乐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B60J1/00(2006.01);;B60J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用于本专利所限定的特定场合,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技术启示或不存在结合动机,且没有证据或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定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80013324.7,优先权日为2006年04月13日,申请日为2007年04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4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的卷帘装置,该卷帘装置包括一个卷帘幅(11),其中,该卷帘幅沿着两个侧向的边缘区域各具有一个柔性的、扁平的导向带(10),该导向带沿着该卷帘的拉出方向在一个导向装置中被导向,以便使该卷帘幅张开,并且该导向带的基面平行于相邻的卷帘幅区域地被导向,其特征在于,该卷帘装置具有至少一个卷帘联接装置(14),所述导向带中的至少一个通过一个携动元件(12)与该卷帘联接装置处于一种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并且通过该卷帘联接装置可使该导向带拉出并且通过该导向带可将该卷帘幅拉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和该卷帘联接装置中的一个具有至少一个槽(16),该卷帘联接装置和该携动元件(12)中的另一个的凸起(18)配合在该槽中并且由此与该携动元件形成所述可松脱的、形锁合的连接。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槽(16)相对于该卷帘的拉出方向横向延伸。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或者该卷帘联接装置(14)被构造成基本上U形的。
5. 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具有扁平的横截面并且所述基面平行于该导向带(10)的基面定向。
6. 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卷帘联接装置(14)与一个驱动缆连接。
7. 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卷帘联接装置(14)与该携动元件(12)一起在一个共同的、一个导轨(15)的导向通道中被导向,使得在这两者之间保持所述形锁合的配合。
8. 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被安装在该导向带(10)的向着该卷帘的拉出方向的端部上。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c)具有一些销(30c)并且该导向带(10)具有一些开口(22c),在该卷帘装置装配后,该携动元件(12c)的这些销(30c)被接收在这些开口中。
10. 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由塑料制成并且被注射成型在该导向带(10)上。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导向带(10)在该携动元件(12)被注射成型到其上的区域中具有一个开口(22),该开口被注塑包封并且塑料穿过该开口。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导向带(10)在该开口(22)的区域中具有一个翅边(24)或者一个弯曲结构(26)。
13.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具有一个薄膜铰接(28),并且为了装配到该导向带(10)上,该携动元件能够被夹到该导向带上。
14.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a,12b)在未装配的状态中两件式地构成,并且为了装配到该导向带上,该携动元件被夹紧、粘接或者焊接到该导向带上。
15.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携动元件(12c)在未装配的状态中一件式地构成,并且为了装配到该导向带上,该携动元件被夹紧、粘接或者焊接到该导向带上。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卷帘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导向带(10)的开口(22c)沿着其在装配状态中向外指向的边缘具有一个空缺(32)并且该携动元件(12c)的销(30c)由塑料制成,其中,在装配过程中,该销(30c)的设置在该空缺(32)的区域中的自由端被变形,以便至少部分地填充该空缺(32)。”
针对本专利,上海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3年12月31日,公开号为CN14641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5年09月14日,公开号为CN16672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1944年05月16日,公开号为US2349226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公开日为1986年02月13日,公开号为DE3428919A1的德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18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4限定了“基本上U形”,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基本上U形指的是携动元件或者该卷帘联接装置哪里的形状,因此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2)分别以证据1、证据2、证据3或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5中的一篇或多篇或结合公知常识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所公开,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U形是指携动元件或者该卷帘联接装置整体上近似U形地构成,因此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4月24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相关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2)请求人针对2019年04月24日的转文提交意见陈述书,仍坚持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是2006年04月13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及《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次无效宣告请求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即2000年版专利法和2001年版专利法实施细则,因此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为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2.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6。
3.关于证据
证据1-5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以及证据3、4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5予以采信,且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证据1-5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3、4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限定了“基本上U形”,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基本上U形指的是携动元件或者该卷帘联接装置哪里的形状。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中限定了“该携动元件(12)或者该卷帘联接装置(14)被构造成基本上U形的”,根据权利要求的上述限定可知携动元件或者卷帘联接装置基本上为U形,其含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说明书第0008段中的“设有一个槽的携动元件或者卷帘联接装置在此可以整体上近似U形地构成”以及图1a、图2也对上述特征进行了清楚地描述或示出。因此,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1以证据1、证据2、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证据1-3公开的内容和作用一样,分别以证据1、证据2、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证据4和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防蚊或遮阳卷帘装置(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2页以及附图1-5),应用于门窗、玻璃幕墙……等;装置的架构由上、下、左、右四条边框组成,左右结构对称,上框是装载卷帘的卷筒,卷筒两端安上横里向内凸出的承轴柱(1),两条承轴柱架起一根空心转轴(2),在转轴的两端内装入微型轴承(3)。卷帘的材质选用柔软的丝网或布类或薄片,在卷帘的左、右两边沿用粘合剂分别镶贴展开的同一规格的接触形平面涡卷弹簧,或者非接触形平面涡卷弹簧(5)、非接触的间隙等于帘体的厚度,卷帘上端连同镶贴的弹簧内圈端一齐用焊接或粘接方法系于转轴(2)上,卷帘借助弹簧的弹性便会卷在转轴上(4)。在卷帘的下端连上横拉杆,横拉杆端与弹簧相连(6)。架构的左、右边框做卷帘的凹槽导轨,在凹槽导轨的下端和架构下边框的左、右端设置卷盘(7),卷盘结构是卷筒结构的缩变,卷盘内的转轴卷装着接触形平面涡卷弹簧,或者非接触形平面涡卷弹簧(10),弹簧的内圈端与转轴相连,弹簧的外圈端与镶贴于卷帘边沿的平面涡卷弹簧外圈端或卷帘横拉杆端相连、或与它们二者一齐相连(6)。在凹槽导轨内壁安置横向排列的圆柱体(8)或其他形状的柱体(11),在卷帘横拉杆端与弹簧相连处的横拉杆端上或弹簧上安置卡粒(9)。
由上可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门窗等的防蚊或遮阳的卷帘装置,其借助卷帘两端的平面涡卷弹簧将卷帘卷绕到转轴上,且卷帘两端在边框两端的凹槽导轨内进行引导。经比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卷帘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门窗、玻璃幕墙等的防蚊或遮阳卷帘装置;(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卷帘装置具有至少一个卷帘联接装置(14),所述导向带中的至少一个通过一个携动元件(12)与该卷帘联接装置处于一种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并且通过该卷帘联接装置可使该导向带拉出并且通过该导向带可将该卷帘幅拉出”,证据1中仅公开了卷帘的左右两边沿在卷帘装置的架构的左、右边框内导向,并未涉及具体的导向及驱动结构。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卷帘装置(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2页以及附图1-7),其所针对的背景技术是CN1464168A(即本案的证据1)。证据2中的卷帘装置主要由帘、卷帘轴、导帘轨、拉帘杆、卷筒、底框3所组成。在卷筒1的左、右内壁上安上横向的承轴柱12,把一条空心的卷帘轴15架在上边。把中间穿着承轴柱的滚动轴承13安在卷帘轴的内壁端。挖开卷帘轴的适应位置,把由片弹簧卷成涡卷形状的弹簧14安在轴里边,让弹簧的内圈端与承轴柱连实,弹簧的外圈端与轴的内壁连实。使轴被转动后可以自动回转。另一种结构是在轴的中部放入一个与轴内壁连实的固定物23,在固定物和承轴柱21之间连实上拉直的橡皮条22。把剪裁合适的片弹簧6、8、16用粘合或缝合或其他可行的方法连合在帘4、7、17的左、右边沿上。把帘的上边沿连实在卷帘轴10上,把帘的下边沿连实在拉帘杆18上。把导帘轨2的横截面做成“凹”字形,在导帘轨的前、后内壁上设置排列的凹口9。在拉帘杆的端部设置用菱形弹簧制成的凸头,菱形弹簧的一角19固定在拉帘杆端上,凸头由绳子20控制,凸头可以伸缩,当绳子松时凸头会卡在凹口11里,阻止帘的升降。
由上可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卷帘装置,在帘的左右两边沿布置有片弹簧,帘的左右两端在导帘轨2内进行引导。经比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卷帘装置,证据2公开了一种卷帘装置,未限定其具体应用;(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卷帘装置具有至少一个卷帘联接装置(14),所述导向带中的至少一个通过一个携动元件(12)与该卷帘联接装置处于一种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并且通过该卷帘联接装置可使该导向带拉出并且通过该导向带可将该卷帘幅拉出”,证据2中仅公开了帘的左右两边沿在导帘轨内导向,并未涉及具体的导向及驱动结构。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卷式纱窗(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以及附图1-10),如图5所示,卷式纱窗20可以安装在旋转轴21上,该旋转轴又可以拆卸或固定安装在窗框上方的纱网辊箱22中,滚轮箱可以固定在窗户框架上部或者构成窗框的顶部门楣。轴或辊21可以以任何适当方式驱动来抬升和/或降低纱网20。因此,可以通过配在纱网上的适当装置朝抬升位置由弹簧驱动,该装置抵抗易将其卷起的辊的张力;或者可由弹簧驱动并且配上适当的棘轮和棘爪以抵抗弹簧的张力,直到执行了预确定的操作;或朝卷滚位置由弹簧驱动,弹簧有足够的张力卷起套有弹簧的辊21,但弹簧张力不足以克服捆扎带或框架与引导件之间的摩擦,所以手动抬升纱网底部,克服该摩擦力,使辊卷起并因此卷起纱网。或者,纱网辊可由纱窗辊技术中已知的任何其它适当方式驱动。如图5所示,纱网20适宜根据图1和2中显示和说明的结构制成,以任何适当方式固定在可卷绕的辊21上,并通过柔性带或捆扎条23在纵向边缘固定。柔性带或捆扎条适宜采用任何适当性质的耐风化和防风化材料制成,但应至少与纱网20本身一样具有柔性和弹性。引导件25可以采用图6中显示的形式。
由上可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卷式纱窗,在纱网20的左右两边沿布置有柔性带23,柔性带23在引导件25内进行引导。经比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卷帘装置,证据3公开了一种卷式纱窗;(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卷帘装置具有至少一个卷帘联接装置(14),所述导向带中的至少一个通过一个携动元件(12)与该卷帘联接装置处于一种可松脱的、形锁合的配合,并且通过该卷帘联接装置可使该导向带拉出并且通过该导向带可将该卷帘幅拉出”,证据3中仅公开了纱网的左右两边沿在引导件内导向,并未涉及具体的导向及驱动结构。
综上所述,证据1-3所公开的卷帘装置并非用于车辆,而是用于纱窗或门窗等,其应用场合与本专利不同,此外,证据1-3均未公开车辆卷帘装置中的携动元件与卷帘联接装置处于可松脱、形锁合的配合,通过卷帘联接装置和携动元件拉出卷帘幅。
针对第一个区别,请求人主张将证据1-3的卷帘装置用于车辆是公知常识,且证据5公开了卷帘装置用于车辆;针对第二个区别,请求人主张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证据4公开了用于驱动滑动天窗的、且具有可松脱、形锁合的配合部件的驱动联结装置,将其用作卷帘的驱动联结装置是容易想到的。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空间框架式着色注塑成型车身(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6页第2段以及附图12),在整体钢化玻璃全景天篷(57)的内侧后端设有一个卷布器(58),其内部由平面涡卷弹簧(59)、卷布轴(60)、反光遮阳布(61)及相应的固定座组成,当夏季太阳光直射时,为防止车内高温,将反光遮阳布(61)从卷布器(58)内拉出;反光遮阳布(61)拉出时由车顶左右两侧的滑轮导轨(62)自动将其左右展平,其前部即前挡风玻璃(23)上端设有弹性锁柱(63),可将拉出的反光遮阳布(61)的前固定杆(64)锁住,达到有效地反光遮阳的作用。当需要撤去反光遮阳布(61),只需解除弹性锁柱(63)的锁定,反光遮阳布(61)将自动收入卷布器(58)内。
由上可知,证据5公开了用于车辆的卷帘装置,其通过弹簧59的弹性实现遮阳布61的自动卷起,打开时直接拉出遮阳布,遮阳布左右两侧在车顶的滑轮导轨内进行导向。显然,证据5仅公开了一种手动操纵遮阳布拉开的卷帘装置,未涉及遮阳布与导轨的具体配合结构。
又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可拆卸驱动连接器(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以及附图1-2),其目的是在耐压拉索和动力传输元件之间,特别是驱动器之间提供可拆卸驱动连接器,并且这里主要地但不仅仅用于机动车辆的天窗驱动装置,其以尽可能低的制造和组装成本适用于各种滑动天窗结构,并且特别适合于用耐压拉索选择性地连接不同类型的动力传输元件或驱动器。在附图中未示的机动车辆滑动天窗中,滑动天窗盖板的支撑,以及用于接收滑动天窗盖板的驱动装置与导轨1相关联,所述导轨在彼此紧邻的平行排列中,第一通道2用于接收和引导耐压驱动拉索3,第二通道4用于接收和引导动力传输装置,特别是驱动器5。导轨1的两个通道2和4通过设置在通道2的周壁和槽口6彼此连接。在所示实施例中,套管7不可拆卸地连接到耐压拉索3的自由端。套管7又设有面向径向指向的销孔切口的槽口6,该销孔切口8形成两个间隔开的,径向延伸的和轴向指向的邻接表面9。借助于通过槽口6的连接片10,外壳部分11被设置在动力传输装置上,特别是驱动器5上。外壳部分11在其空间形状和长度尺寸或宽度尺寸方面精确地对应于套管7中的销孔切口8,使得外壳部分完全填充这些凹槽。在通道4中接收动力传输装置时,特别是外壳部分的驱动器5被强制地保持与接收套管7的第一导轨通道2的销孔切口8接合,从而当安装驱动连接器时不会发生驱动连接器的意外拆卸。为了安装驱动连接器,将动力传输装置,特别是驱动器5与外壳部分11一起引入到耐压拉索3上的套管7的销孔切口8中,并且驱动器5和套管7在该位置,如图1所示,在相应的通道2和4中引入导轨1。为了确保套管7的销孔切口8与动力传输装置的外壳部分11之间的相互接合保护,特别是驱动器5,即使在导轨通道2和4中具有可能的较大公差,驱动器5横向于其运动方向为弹簧负载,这在由驱动器5的轴向狭槽12所示的实施例中实现。
由上可知,证据4中驱动器5的外壳部分与套管7形成可拆分、形锁合的配合结构,当驱动器5和套管7布置于导轨1中时,由驱动装置驱动耐压拉索3、驱动器5运动,从而带动天窗盖板在导轨的空间内滑动。证据4虽然公开了可松脱、形锁合的配合结构,但其用作汽车玻璃天窗的驱动机构,并未涉及与卷帘装置相关的技术特征。
基于上述证据,合议组认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是创造性判断的第一步以及基础,当否定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有动机、有启示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就本案来说,证据1-3涉及的是普通门窗用的卷帘装置,并不涉及车辆卷帘,它们虽然与本专利同属于卷帘,但是不同的应用场合意味着对卷帘的具体结构及各部件的配合关系会有不同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3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它们所公开的卷帘装置用作车辆卷帘装置,而证据5虽然是用于车辆,但是其仅公开了一种简单的手动拉动卷帘的装置,不涉及卷帘幅在导轨中导向及驱动的相关结构。
证据4虽然公开了可松脱、形锁合的配合结构,但是该结构是用于天窗玻璃的导向和驱动。当以证据1-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其适用场景与本专利不同,不存在本专利所希望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4所公开的用于天窗玻璃的复杂驱动结构用于证据1-3中卷帘幅的导向及驱动。
综上所述,在证据1、2、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用作车辆卷帘装置,也没有动机将证据4的可松脱、形锁合的配合结构用于证据1-3的卷帘装置中卷帘幅的导向及驱动,即使结合证据5,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想到将证据1-3公开的卷帘装置与证据4公开的配合结构结合而用作车辆卷帘装置,且请求人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或理由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以证据1-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2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且证据5可证明证据1-3的卷帘装置可用于车辆。
根据前文第5.1部分所述,证据4中驱动器5、套管7所构成的可松脱、形锁合的配合,类似于本专利的携动元件与卷帘联接装置构成的可松脱、形锁合的配合,但证据4用作汽车天窗盖板的驱动机构,并未涉及与卷帘装置相关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卷帘装置,包括卷帘幅,该卷帘幅沿着两个侧向的边缘区域各具有一个柔性的、扁平的导向带,该导向带沿着该卷帘的拉出方向在一个导向装置中被导向,以便使该卷帘幅张开,并且该导向带的基面平行于相邻的卷帘幅区域地被导向,携动元件位于导向带上,通过卷帘联接装置、携动元件使导向带及卷帘幅拉出,而证据4公开的是用于车辆天窗盖板的可拆卸驱动连接器,其通过耐压拉索3拉动套管7、驱动器5而使天窗盖板滑动。
请求人主张上述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在证据1、2、3及证据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证据1-3不涉及车辆的卷帘装置,且证据1-3以及证据5所公开的卷帘装置,均是通过手动拉动卷帘幅端部的横杆或把手,而使卷帘幅左右两端在导轨中运动,即证据1-3及证据5中均采用简单的导轨、卷帘幅配合结构即可实现卷帘幅的拉出,上述证据均不涉及卷帘幅在导轨中导向及驱动的相关结构,证据1-3及证据5没有给出启示将证据4公开的天窗驱动结构应用于卷帘幅的导向与驱动,并具体地设置与卷帘幅配合的携动元件、卷帘联接装置等结构。另外,请求人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来证明将证据4的结构用于对卷帘幅进行导向和驱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80013324.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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