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07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4W1080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10251343.1
申请日:2011-08-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量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G06Q30/02,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根据说明书中的整体描述,能够确定某术语的特定含义,则使用了该术语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10251343.1,申请日为2011年08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0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有如下步骤:
步骤1,设置广告数据触发的规则,该规则中包括判断预期的时间期限,以及用以实现广告数据输出的广告输出路径;
步骤2,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
步骤3,利用广告数据触发规则,判断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是否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未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时,不触发广告直接开启,在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情况下转入到下一步骤;
步骤4,触发预设的广告输出路径,输出广告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应着所述的步骤1,所述的时间期限,包括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层次的分级时间期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不同的分级时间期限,对应着不同的广告内容输出路径。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对应的级别如果距当前时间越长的话,则安排越多或时间越长的广告链接。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超过特定时间阈值的情况下,才进行分级。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广告输出路径,是通过广告数据模块获得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广告数据模块,在实现广告信息输出的时候,按照如下形式至少其一进行广告数据筛选,
(1)在广告数据模块中,针对于不同的地域安排相应的广告数据;
(2)用户以往通信记录所对应的广告信息,来安排与其相应的广告数据;
(3)通过调取用户在进行网络工具注册时所标明的兴趣类型,来获取相应的广告信息;
(4)根据已有广告的竞价排名策略,同类型信息付费高排名在前,付费低排名在后的方式,来安排相应的广告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户所处的地域信息,通过采集用户所使用的客户端的IP地址,根据通过该IP地址进行对应物理地域信息的查询,从而获得用户所处的物理地域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输出的广告信息,是通过URL统一资源定位符链接方式,来实现广告数据输出。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是即时通信中的网络信息内容,或者电子邮件中的网络信息内容,或者在线程序中的网络信息内容。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进行前述的步骤3时,采集用户进行相应网络内容开启操作的发生时间,以及预设的时间标准,进行比对之后,来判断是否超过预期。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广告数据触发规则,根据用户的权限状况来作出相应调整。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前面所预设的广告输出路径,包括两种形式,其中之一是预先已存储的广告数据形式,其中之二是通过网络链接,调取的即时安排的网络数据。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广告数据的形式,包括有弹出页面,以及弹出页面中所载入的文本、音频、图片、视频、多媒体在内的数据形式中至少其一。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广告数据播出之后,通过客户端将成功播放广告的数据,反馈至服务器;
服务器在接到该触发信息之后,将用户所试图开启的超期数据,进行数据打包,采用异步数据传输的方式发送到用户所在的客户端;
通过客户端进行超期数据的输出操作。
16. 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有:
服务器,它包括,
广告触发规则模块,设置广告数据触发的规则,该规则中包括判断预期的时间期限,以及用以实现广告数据输出的广告输出路径;
用户查看信息采集模块,用以在下述的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执行,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
广告触发判定模块,利用广告数据触发规则模块,来判断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是否超过预期,在超过预期的情况下,触发下述的广告数据模块;
广告数据模块,调取广告输出路径,向下述的客户端中的广告信息输出模块输出广告数据;
客户端,它包括,
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是用以登录对应设置着广告触发规则模块的网络数据的模块结构;
广告信息输出模块,是用以接收前述的广告数据模块所发送的广告信息,并通过所在的客户端输出的模块结构。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系统,其特征在于:针对于所述的服务器,设置有超期数据调取模块,在采集获得来自于客户端中的广告信息输出模块输出广告信息的操作信号之后,调取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所选择的超期数据,发送至下述的客户端中输出。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客户端中设置有超期数据输出模块,从所述的超期数据调取模块中获得超期数据,通过所在的客户端输出。”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和支持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8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5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随同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2077602A,其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
证据2:欧洲发明专利申请EP1094413A2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1年04月25日;
证据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395194A,其公开日为2003年02月05日;
证据4: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2117388A,其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
证据5: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540565A,其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7日;
证据6: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987916A,其公开日为2007年06月27日;
证据7: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1136873A,其公开日为2008年03月05日;
证据8: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748224A,其公开日为2006年03月15日;
证据9: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1266671A,其公开日为2008年09月17日;
证据10: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2165477A,其公开日为2011年08月24日;
证据1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2132299A,其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0日;
证据12: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1176094A,其公开日为2008年05月07日;
证据1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1212304A,其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2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18保护范围不清楚,具体表现为:权利要求1中的“超期”和“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的含义不清楚、“该规则中包括判断预期的时间期限”不清楚、“用以实现广告数据输出的广告输出路径”不清楚、“步骤2,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是何内容不清楚,该步骤和步骤3相矛盾,“不触发广告直接开启”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各个步骤是否执行不清楚;权利要求6中“广告数据模块”不清楚;权利要求11中“用户进行相应网络内容开启操作的发生时间”不清楚以及“进行对比”的对象不清楚;权利要求14中“多媒体”与音频、图片、视频并列不清楚;权利要求16中“用户查看信息采集模块,用以在下述的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执行,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和“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是用以登录对应设置着广告触发规则模块的网络数据的模块结构”不清楚;权利要求18中“所述的超期数据调取模块”缺乏引用关系。由此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具体表现为:权利要求1中的“超期”包括了两种理解方式,在说明书中仅公开了“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在设定的时间期限以前被存储”的方案,而未涉及“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是有一定时间长度的内容,从该内容开始的时间点到当前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超出了一定期限”的方案,由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18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和1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由此权利要求1和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①以证据1或证据2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使认为在权利要求1中还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步骤2,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或证据5公开,如果还存在其他的区别特征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证据3/证据5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证据3/证据5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证据3是通过将超越数据生命周的数据转移到低成本的存储装置来降低存储成本,而权利要求1是通过针对请求超期信息的用户触发广告来降低存储成本,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证据4公开了针对不同用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来均衡成本,其他未公开的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或证据2公开了该区别特征,即使还存在其他区别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证据2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分别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5和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5公开、或者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6、证据7、证据8和/或证据9公开,或者被(证据6、证据7、证据8和/或证据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0公开、或者被证据10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0、证据11、证据12分别公开,或者被(证据10、证据11或证据12)分别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2公开,或者被证据1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3、证据5分别公开,或者被(证据1、证据3、或证据5)分别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证据13分别公开,或者被(证据4、证据13)分别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或证据12分别公开,或者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1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2结合(证据2、证据10、或证据11)公开,或者被证据12结合(证据2、证据10、或证据1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11和公知常识公开。③分别以证据1或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证据2存在如下区别特征:a、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b、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是用以登录对应设置着广告触发规则模块的网络数据的模块结构;c、在服务器中设置广告触发规则模块、用户查看信息采集模块、广告触发判定模块、广告数据模块,在客户端设置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和广告信息输出模块。区别特征a、b、和c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或证据5公开了区别特征a;证据4公开了区别特征b,由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与证据3/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与证据3/证据5、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区别在于:a、证据3是通过将超越数据生命周的数据转移到低成本的存储装置来降低存储成本,而权利要求1是通过针对请求超期信息的用户触发广告来降低存储成本;b、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是用以登录对应设置着广告触发规则模块的网络数据的模块结构;c、在服务器中设置广告触发规则模块、用户查看信息采集模块、广告触发判定模块、广告数据模块,在客户端设置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和广告信息输出模块。区别特征a、b、和c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对于区别特征a,证据4公开了针对不同用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来均衡成本,其他未公开的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或证据2公开了区别特征a;证据4公开了区别特征b,由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证据2、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④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34-2011》的复印件,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的各项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27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34-2011》的复印件,其中仅对权利要求18的引用关系作出修改。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的各项规定。具体意见为:
(1)权利要求1中的“超期”即为“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而该“预期的时间期限”,可以是任意设置的时间期限;“判断预期的时间期限”的含义为“与预期的时间期限进行比对”,其中的“判断”可以理解为“比对”,即在设置的规则中包括了“与预期的时间期限进行比对”的特征;根据提交的国家标准,“以及”之前加逗号用于表示停顿,在进行语义理解时可以删除该逗号进行理解,即理解为“设置广告数据触发的规则,该规则中包括判断预期的时间期限以及用以实现广告数据输出的广告输出路径”,“广告输出路径”的含义为“广告输出方式”;步骤2中的“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即步骤3中的“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所述的“不触发广告直接开启”,其为省略句,省略了开启的对象“前述网络信息内容”,另一种含义“不触发广告的直接开启,在该含义中仅涉及广告是否被直接开启,而不涉及网络信息内容”,其属于脱离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整个技术方案的理解;步骤4是在步骤3中的某个条件被满足时才执行的步骤,即“在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情况下,执行步骤4,触发预设的广告输出路径,输出广告数据”,当步骤3中的“未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时”的条件被满足时,是不触发广告的,当然也无需执行步骤4的“触发广告”。权利要求6中的广告数据模块的设置位置不做限定。权利要求11中“用户进行相应网络内容开启操作的发生时间”其含义为“用户开启相应网络内容的发生时间”,即进行开启操作的时间,将该时间与预设的时间标准进行比对,所述预设的时间标准比如该网络内容的创建时间,或者该网络内容上次打开的时间等等。所述预设的时间标准中的标准可以是任意能够与时间关联的特征,比对的可以是时间点也可以是时间段,在此不做限定。权利要求14中的多媒体(Multimedia),在计算机系统中,是指组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媒体的一种人机交互式信息交流和传播媒体,使用的媒体包括文字、图片、照片、声音、动画和影片,以及程式所提供的互动功能,权利要求14中的“文本、音频(声音)、图片、视频(多帧画面)”并不属于多媒体的下位概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仅引用权利要求17不存在不清楚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18保护范围清楚。
(2)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不是为了限制权利要求,参见(1)中对各术语的含义的清楚解释,无论采用哪种时间期限设置规则,都可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于用户的、需要存储的网络信息,如何基于上述网络信息给运营商带来经济效益”,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为: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客户端中设置有超期数据输出模块,从所述的超期数据调取模块中获得超期数据,通过所在的客户端输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分别将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1月1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申了2018年12月27日的意见,并进一步陈述了如下意见:权利要求1中“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限定的是“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这个操作,而具体采集网络信息内容的本身内容和/或属性信息,不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6中“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是用以登录对应设置着广告触发规则模块的网络数据的模块结构”,即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是用以登录网络数据的模块结构,而网络数据是“对应设置着广告触发规则模块的网络数据”,其含义是清楚的;“用户查看信息采集模块,用以在下述的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执行,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即用户查看信息采集模块是在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执行,执行的操作/功能就是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其含义是清楚的。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2月2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明确2018年12月27日和2018年12月26日提交的文件完全相同,这两次文件以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文件为准。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修改文本。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修改文本,包含权利要求1-18。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以2018年12月05日提交的为准,放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理由。
3、请求人当庭提交3份公知常识性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14:《网络视频流媒体技术与应用》,吴国勇等编著,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01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内封页、版权信息页、正文第53-58、102-106、163、167-169页、封底页,复印件;
证据15:《流媒体和视频服务器》,钟玉琢等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正文第71-73、279-284页、封底页;
证据16:《流媒体技术及商机揭密》,Michael Topic著,孔英会等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正文第4-5、25-27、106、169-1724页、封底页。
其中证据14-证据15用来证明流媒体包含多个数据包,证据16用来证明采用广告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合议组当庭将证据14-证据16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核对一致并签收。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14-证据16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16的真实性、公开日期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14-16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无异议。专利权人明确其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34-2011》仅供合议组参考。
4、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网络信息内容”指的是本专利说明书0073、0076段的内容,包括各种用户可以在网络上获得的信息,其范围是涉及用户的,与用户之前的操作有关联的数据,包括用户看过的、收藏的、缓存的、事先上传的等等,但用户之前没有操作过的数据就不在保护范围内,依据为本专利说明书0005段记载的“再次打开”。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和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针对的是同一条信息,用户所需查看的信息内容指的是要打开的该条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以网络信息内容为视频信息为例,与视频播放长度无关,一旦视频开始播放再在视频流内插播广告的情形不在本专利保护范围内,预期的时间期限与用户上次操作或者第一次操作的时间有关;以邮件为例,邮件时间期限例如设置为3年,时间期限的起点根据运营商的设置,一种是当前时间往前推算3年的邮件接收时间设置为时间期限的起点,另一种是从当前时间往前推算3年的用户操作(例如打开邮件)设置为时间期限的起点,对于后者的依据见说明书0005段的“再次打开”,本专利说明书的其他地方并无记载。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步骤3,证据1是已经开启了该文件之后判断文件播放时间超期插入广告,并不需要再次开启,即属于开启了之后的相关操作;而本专利是开启之前的判断。同时,证据2、证据5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3。证据3虽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步骤1-3中判断超期和存储内容是否超期的内容,但是没有公开广告相关内容,同时证据3和其他证据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证据16没有公开超期后采用广告属于公知常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限定的为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整体方案和用户没有关联。同时,证据1说明书0033段的重放已经公开了“再次”,权利要求17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3。证据2中文译文第7段进一步公开了与用户操作关联,证据5公开了与邮件打开时间有关的内容。证据3虽然没有公开广告方式,但证据4中公开了用户可以通过看广告降低成本是一种常用方法。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2018年12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其修改无异议,经审查,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本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含18项权利要求。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日期以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上述证据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的瑕疵,故认可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而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14-证据16为公开出版的参考用书籍,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上述证据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的瑕疵,故认可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专利权人对其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无异议,合议组认可其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1、权利要求1-18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超期”,根据权利要求1整体限定的内容以及说明书第0045-0059段、0077-0078段的内容可以确定,其指的是“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而对于“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根据本专利的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说明书0003-0005段)的记载,“很多用户在网络中留存的信息,其它能够服务于用户的网络信息,都需要进行存储,以备数据再次使用……当用户再次需要这些存储信息时……利用本发明,能够在网络数据超过预设期限的情况下,当再次打开的时候,触发广告数据的输出”,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2中“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以及步骤3中“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指的是用户再次要打开的、与用户之前发生过关联的网络信息内容;同时,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还例举了电子邮件数据和即时通讯工具的数据及其所对应的预期的时间期限,因此,结合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知晓,“预期的时间期限”并不包括涉及视频播放时长的时间期限,而是用户再次要打开与用户之前发生过关联的网络信息内容时当前打开时间与预定的时间起点之间的时间间隔与之对比的时间期限,例如从当前时间往前推3年、从当前时间往前推6个月等等。另外,结合权利要求1的整体限定可知,“该规则中包括判断预期的时间期限”指的是与预期的时间期限进行比对。
权利要求1的步骤1中记载了“设置广告数据触发的规则,该规则中包括判断预期的时间期限,以及用以实现广告数据输出的广告输出路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语句的含义是在步骤1中设置判断预期的时间期限以及用以实现广告数据输出的广告输出路径;至于广告输出路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解释,例如广告链接路径、广告链接资源等(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63段),因此,广告输出路径指的是广告输出方式。权利要求1的步骤2中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和步骤3中“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参见说明书0044-0100段)中例如电子邮件数据或即时通讯工具的示例可以确定,二者所针对的是同一条信息,步骤3中“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指的是将步骤2中“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开启之后看到的该网络信息内容的具体内容。而具体步骤2中采集的是网络信息内容本身还是其相关的属性信息,只要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即可,不做具体限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可以清楚知晓的。权利要求1的步骤3中“不触发广告直接开启”结合权利要求1的整体限定可以确定,其指的是:在判断出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未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此时直接开启网络信息内容,而不会输出广告。同时,权利要求1的4个步骤之间并无矛盾之处,步骤3中指的是进行判断,如果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未超出预期的时间期限,则直接开启网络信息内容而不输出广告,此时显然无需执行下一步骤;而只有在超出了预期的时间期限时才进入步骤4、输出广告数据。
因此,结合说明书中的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权利要求1中各术语的含义以及权利要求1中的语句表述,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的广告输出路径,是通过广告数据模块获得的”,其语句的含义是清楚的,至于广告数据模块进一步位于整个系统中的哪个部分中则只要能够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即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即使不限定在权利要求中该权利要求也是清楚的。
权利要求11中进一步限定了“采集用户进行相应网络内容开启操作的发生时间”,结合权利要求1中的限定可以确定,其采集的是用户对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的当前开启操作的发生时间;根据权利要求11整体限定的内容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中“进行比对”的特征比对的是该当前开启操作的发生时间与预期的时间期限。
权利要求14中限定的文本、音频、图片、视频、多媒体等数据形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
权利要求16中“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是用以登录对应设置着广告触发规则模块的网络数据的模块结构”,指的是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是用以登录网络数据的模块结构,而所述网络数据是对应设置着广告触发规则模块的网络数据;“用户查看信息采集模块,用以在下述的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执行,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指的是用户查看信息采集模块在用户网络信息查看模块中执行,其功能是用以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权利要求16中这两个特征的含义是清楚的。
权利要求18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是由其引用权利要求16而提出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仅引用权利要求17,上述无效理由的基础已不存在,由此该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18保护范围不清楚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3-2、权利要求1-18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正如本决定3-1所述,“超期”指的是“超出了预期的时间期限”,“预期的时间期限”并不包括涉及视频播放长度的时间期限,而是用户再次打开与用户之前发生过关联的网络信息内容时当前打开时间与预定的时间起点之间的时间间隔与之对比的时间期限,例如从当前时间往前推3年、从当前时间往前推6个月等等。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4.1、相对于证据1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视频流的递送的基于区间的广告插入,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0022-0027段、0032-0038段,图1-4):本发明提出了一种广告插入方法和装置,其基于用户实际观看内容的逝去时间来动态插入广告。逝去时间不计入用户花费在诸如暂停、快进或倒回之类的技巧模式中的时间。当逝去时间超过预设的阈值时,广告节目(即,采取任何适当的音频/视频形式的广告)将在适当的时间被插入,所述适当的时间例如是最近的预先指定的插入点。由于只在用户观看了相当长时间的常规节目之后才向其呈现广告,所以即使视频服务器不允许用户跳过广告,对用户的负面影响也是最低限度的。因此,本发明原理的方法增大了广告节目被递送给观看者的机率。
图1示出了根据本发明原理的实现方式的端到端广告插入系统。节目流处理服务器106对常规节目102进行流处理并且在其检测到用于广告插入的事件时向广告流处理服务器108发送广告插入请求。广告流处理服务器108在获得来自视频(节目)流服务器106的请求时对广告内容104进行流处理并且在广告插入完成时发回通知。图2b示出了根据本发明原理的实现方式的新的广告插入方案。每个节目中的所有可能的广告插入点P都被预先编排索引。本方法的一个方面是在节目中标记比实际插入点多得多的可能广告插入点P。只有那些满足时间窗口标准的可能广告插入点P才会在流处理期间成为实际插入点。因此,若干个可能的广告插入点P不会被使用,而只有在时间窗口标准得到满足之后接下来的可能广告插入点才会被使用,例如在观看节目十分钟之后,在该时间段之后最近的可能广告插入点P将被用于实际广告插入。
图3a示出了根据本发明原理的实现方式的用于动态广告插入的方法300的高级别流程图。最初,判定多媒体流是否已处于活动模式中达一段时间,该段时间由与时间窗口相对应的时间区间限定(290)。一般地,活动模式是由播放设备对多媒体流的正常重放限定的模式。播放设备例如可以是重放设备。在多媒体流的播放期间,可接收或定义一个或多个插入请求。作为响应,系统在时间窗口标准得到满足时(即,活动播放模式的时间段已逝去时)识别出多媒体流中的可能的消息插入点-292。消息被插入到在满足所确立的时间窗口的定时标准之后出现在多媒体流中的第一个所识别出的可能消息插入点中。执行比较以判定时间区间的时间长度是否超过了该预定的时间值。如果时间区间超过了该预定的时间值,则消息将被插入到所识别出的第一个可能的消息插入点中。如果时间区间小于该预定的时间区间,则消息将不被插入并且与时间窗口相关联的时间区间将继续被递增。
图3b示出了根据本发明原理的实现方式的用于动态广告插入的方法350的更详细流程图。最初,重置(302)与时间区间相关联的时钟或保持时间的计数器,并且判定(304)重放设备是否处于技巧模式中(即,当在技巧模式中操作时流的重放被认为是不活动的)。当不在技巧模式中时,与时间区间相关联的时间窗口计数器继续计时/递增(306)。当在步骤304处在技巧模式中时,时间窗口计数器的计时被跳过,并且判定时间窗口计数器是否超过了预定的阈值时间(308)。该预定的阈值时间可以是用户可配置的并且被保存到配置文件中,或者可由制造商或信息/服务提供商来预设。如果未超过阈值(308),则过程循环回对技巧模式的监视(304)和时间窗口计数器的计时(306),直到达到计数器阈值为止。一旦在步骤310达到了阈值,其中与时间区间相关联的时间量超过了阈值,则判定(310)流分组是否具有可能的广告插入点。如果否,则过程循环回技巧模式监视304和时间窗口计时306。如果在流分组中存在可能的广告插入点,则广告插入点被使能(312),并且在该点处广告插入被执行(314),其中该广告插入点是在所述流分组中第一个遇到的广告插入点。一旦完成,与时间区间相关联的时间窗口计数器就被重置并且系统现在准备好重复广告插入过程300。
逝去时间计数器408保持跟踪播放模式期间的逝去时间。如果比较器412判定逝去时间超过了某个预定的阈值,则由信息流处理器检测到的任何可能的广告插入点将致使广告插入信号被发送到广告插入服务器404以触发付广告插入事件。在一种实现方式种,广告插入服务器404和节目流服务器402被实现在单个服务器设备中。在接收到广告插入请求后,广告插入服务器404将执行广告插入。完成后,广告插入服务器将向逝去时间计数器408发回重置信号,以将计数器值清除或重置到零,因此计数器将再次开始为时间窗口期间的活动模式操作计逝去时间。
(1)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在视频流的传递区间/播放期间插入广告的方法,其基于用户实际观看内容的逝去时间来插入广告,其中必然需要设置广告数据触发的规则,且比较器412所执行的判断操作中的预定的阈值时间必然是在设置广告数据触发的规则时设置的,为判断预期的时间期限,同时广告流处理器108对广告内容进行流处理公开了用以实现广告数据输出的广告输出路径,这也是要在设置广告数据触发规则时来设置,因此,证据1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对应的内容,但是该预定的阈值时间是用户观看视频的时长与之对比的时间期限。同时,证据1中节目流处理服务器106会检测用于广告插入的事件,以及证据1会判定多媒体流是否已处于活动模式中达一定时间,由此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2,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证据1中判断正常或实时观看视频的时间区间是否超过了预定的时间值,由此证据1中是将视频流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来判断从从上次计数器清零开始用户正常或实时观看由视频流组成的视频到当前时间的整个时间区间(时长)是否超出了预定的阈值时间,未超过预定的阈值时间时不触发广告继续传递视频流并播放,如果超过预定的阈值时间则触发预设的广告输出路径输出广告数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判断的是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是否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未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时,不触发广告直接开启,其中“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指的是将步骤2中“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开启之后看到的该网络信息内容的具体内容,并且涉及的是用户再次要打开的、与用户之前发生过关联的网络信息内容,预期的时间期限指的是用户再次要打开与用户之前发生过关联的网络信息内容时当前打开时间与预定的时间起点之间的时间间隔与之对比的时间期限(下称区别特征A);而证据1中判断的是用户正在查看的视频的播放时长是否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未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时继续传输和播放视频,不涉及是否要开启当前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且证据1中的视频之前与用户可能并未发生过关联,该预期的时间期限是与视频播放时长相比较的时间期限。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上述区别特征,二者不属于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视频流文件可以看做多个数据包(用证据14或证据15来证明)构成的多个文件,由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合议组认为:即使在请求人所理解的基础上将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与上文同理,证据1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对应的内容,但是该预定的阈值时间是用户观看视频的时长与之对比的时间期限。同时,证据1判定多媒体流是否已处于活动模式中达一定时间,必然包括采集用户当前正在查看的视频流数据包以及从当前正在查看的视频流数据包到计数器清零后用户开始播放视频流的第一个数据包的时间,由此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2,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证据1中判断正常或实时观看视频的时间区间是否超过了预定的时间值以便决定是否在紧邻的广告插入点插入广告时,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指的是下一个视频流数据包,下一个视频流数据包与当前的视频流数据包(即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指向同一对象的具体内容。因此,由于证据1中判断的是用户下一个要查看的视频流数据包距离用户打开第一个视频流数据包的时长是否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未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时则继续传输和播放(开启)下一个要查看的视频流数据包,所述下一个要查看的视频流数据包并不是用户所查看的视频流数据包的具体内容,且二者之前与用户可能并未发生过任何关联,该预期的时间期限是与视频播放时长相比较的时间期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仍存在区别特征A。因此,即使将视频流的播放理解为一个个数据包的接收和播放,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仍存在上述区别特征A,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仍不成立。
(3)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1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2、相对于证据2
证据2公开了一种基于因特网的广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0017-0020段,图2-5):图2是客户端和网络服务器通信的图。在图2中,用户从用户的浏览器1’输入特定URL或点击主页上的链接10’。然后,浏览器1’生成请求头部并将其发送30’到服务器2’。服务器2’解释客户端的请求并请求批准20’。如果它们被批准,则服务器访问硬盘并开始将主页文件与强制消息算法(FMA)一起发送到发起请求的网络浏览器40’,该强制消息算法包含强制消息(FM)及其功能逻辑。接下来,如果在浏览器上接收到这些文件,则浏览器1’开始显示具有隐藏强制消息算法(FMA)的主页。下载的强制消息算法一直运行直到主页会话结束。FMA保持计数直到从用户的上次鼠标移动或键盘按压开始已达到预定时间段,并且持续测量当前浏览器窗口大小。如果己达到预定时间段,则下载的FMA开始根据客户端的浏览器窗口大小呈现强制消息。如果再次发生用户事件,则FMA还控制强制消息的移除。图3示出了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框图。在图3中,用户打开PC并开始使用浏览器访问因特网。在浏览器的正常使用期间,FMA持续监视从用户上次鼠标移动起的时间是否己达到预定时间段(用户使用间隔监视)。如果时间超过预定时间段,则FMA开始使用背景画面覆盖原始主页。广告(强制消息)将显示在背景画面上方(强制消息显示)。在广告的显示时间期间,FMA监视用户的状态(捕获用户的事件类型)。如果未捕获到用户事件,则将继续显示强制消息。相反,如果感测到用户的键盘按压,则移除强制消息,并且将用户移动到指定的网站(新的连接建立)。此外,如果FMA 在强制消息显示时间期间感测到新的鼠标移动,则移除强制消息,并且向用户显示原始主页以进行正常浏览(返回原始主页)。从用户的角度来看,只要用户保持连接到主页并且不移动鼠标达一定事件,强制消息就会显示在浏览器中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在用户浏览网页时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中当用户连接到主页并且不移动鼠标达一定事件,就会触发广告数据输出。其中必然也有设置广告数据触发的规则,该规则中包括判断预期的时间期限以及用以实现广告数据输出的广告输出路径,其中该预期的时间期限为当前时间距离用户之前移动鼠标的动作时间与之对比的时间期限。证据2中服务器访问硬盘并取得主页文件必然公开了可以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证据2中持续监视从用户上次鼠标移动起的时间是否已达到预定时间段公开了利用广告数据触发规则,判断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是否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在超过了预期的时间期限时,触发预设的广告输出途径,输出广告数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判断的是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是否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未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时,不触发广告直接开启,其中“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指的是将步骤2中“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开启之后看到的该网络信息内容的具体内容,并且涉及的是用户再次要打开的、与用户之前发生过关联的网络信息内容,预期的时间期限指的是用户再次要打开与用户之前发生过关联的网络信息内容时当前打开时间与预定的时间起点之间的时间间隔与之对比的时间期限(即前述区别特征A);而证据2中判断的是用户正在查看主页以及用户不再移动鼠标是否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未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时继续显示当前主页,不涉及是否要开启当前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同时该预期的时间期限是与用户之前移动鼠标的动作时间到当前时间的时间间隔相比较的时间期限。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存在上述区别特征,二者不属于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1、权利要求1
5.1.1、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3公开了一种应用于知识管理中的数据生命周期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29行-第3页第2行,第3页第14行-第6页第28行,图1-5)本发明的主要目的为提供一种应用于知识管理中的数据生命周期的控制方法,其目的是使知识管理中的数据管理,能够以更经济、更有效率的方式管理与维护数据。藉由数据库维护者根据登录数据的特性,配合数据生命的周期,而选择适当的数据储存地点与存储媒体,以达到维护数据的目的。该控制方法至少包括有如下步骤:(a)提供一知识管理数据库,及该知识管理数据库的数据维护者(步骤100);(b)定义数据生命周期(步骤200):定义数据生命周期是根据数据的特性(如该数据为一般时势报导、技术数据简介、专业技术数据详述·或为公司备忘录等)定义数据的短期、中期、与长期生命周期的期间;例如一般时势报导数据的短期生命周期(中期、长期)的期间可定义为半年(一年、两年);而专业技术数据的短期生命周期(中期、长期)的期间可定义为一年(五年、十年);故依据根据数据的特性,以定义该数据的各阶段的生命周期的期间。定义数据的生命周期,其是因使用者引用参考数据的频率·除了与数据主题重要性的关系外,参考数据所发生时间距今己有多久远,为数据使用者引用的一项依据,也就是说越久远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对今日类似事件的参考性越低。(c)数据登录(步骤300):登录数据是指数据库维护者提供一数据库,并将数据登录在该一数据库中。其中记录的两项时间,一位数据内容的发生时间,另一为数据登录的发生时间。(d)判定数据的生命周期(步骤400):判定数据的生命周期是指审视该数据所处的生命周期的阶段,为计算目前的时间距离当初数据登录的时间,已经有多久了。因此数据库维护者有权利对于处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的数据,提供不同的储存服务。数据库维护者可设定数据的生命周期为一固定周期,其至少可分为短期生命周期、中期生命周期与长期生命周期.当一笔数据初始登录于某一数据库时,该数据随即进入数据的短期生命周期的阶段;经过时间的固定周期,未来该笔数据将进入中期生命周期与长期生命周期。判定数据的生命周期,请参照图3,示出本发明的数据生命周期判别流程图,其判别流程的步骤说明如下:首先读取数据生命周期的定义(步骤401),该定义是在登录在数据的版本记录中请参阅步骤301);其后,以目前时间减去数据登录发生的时间(步骤402),将该时间的差距与该笔所定义的数据生命周期的规格,进行比较;若未超越该笔所定义的数据生命周期的规格时,该笔数据仍停留于原来的数据生命周期的阶段;若该时间的差距已超越该笔所定义的数据生命周期的规格时,则该笔数据将进入下一个数据的生命周期阶段(步骤403)。(e)维护数据(步骤500):维护数据是指当数据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数据库维护者需根据数据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进行数据的储存型态的变动。当数据抵达为短期的生命周期,故选择一个适当的存储地点,会让该笔数据的索引更具有效率;当数据抵达为中期的生命周期时,数据库维护者可以将该笔数据移动一个较为便宜的存储媒体上;当数据抵达为长期的生命周期时,数据库维护者可以判定是否要将该笔数据做永久性的删除或者存储在一较为便宜的媒体上。(f)控制数据(步骤600):控制数据是指当数据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数据库维护者需根据数据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进行数据的提取型态的变动;请参照图5示出本发明的数据控制作业流程图。控制数据的提取型态至少包含改变存取权限、改变数据安全、以及改变数据传递三方面。(g)重复步骤(d)。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3中的数据生命周期的控制方法中,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相对应,除步骤200定义数据生命周期中来对数据的生命周期、即判断预期的时间期限进行定义的内容之外,还必然包含了设置数据存储方式(存储地点、存储媒体)改变的规则的步骤,该规则中包括判断预期的时间期限,以及用以实现数据存储方式改变的手段。证据3中数据生命周期判别流程中必然要采集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由此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2。证据3中的步骤401-403以及步骤500公开的内容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3和步骤4,利用之前设定的根据数据的生命周期改变数据存储方式的规则,判断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是否超过了预期的时间期限,因为证据3中数据的生命周期处于中期则是超过了预期的中期的期限阈值,处于短期则是未超过预期的中期的期限阈值;处于短期生命周期时无需移动到一个较为便宜的存储媒体上,在进入中期的生命周期时则触发操作,例如移动到一个较为便宜的存储媒体上。因此,证据3公开了一种指定超期规则、判断信息是否超期、以及根据超期规则选择适当的存储地点及存储媒体的方法,来对数据进行更经济、更有效率的管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方法,其中设置的是广告数据触发的规则,同时利用该规则进行判断,如果未超期则不触发广告直接开启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超期则触发预设的广告输出路径输出广告数据;而证据3则是一种信息超期转移数据存储地点及存储媒体的方法,其中设置的是转移数据存储地点及存储媒体的规则,相应地利用该规则进行判断,如果未超期则无需改变数据存储方式,如果超期则将数据转移到一个较为便宜的存储媒体上等。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2中采集的是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并且在步骤3中要开启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上述网络信息内容是用户再次要打开的、与用户之前发生过关联的网络信息内容;而证据3中则是数据库维护者根据数据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进行数据的储存型态的变动,也就是说,本专利和证据3所针对的使用者不同,且证据3不是在用户查看网络信息内容的过程中进行的,无论是处于何种生命周期阶段,均无需进行开启操作来查看具体的网络信息内容;另外,证据3中的网络信息内容也不局限于之前与用户发生过关联的信息。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当用户再次打开之前发生过关联的超期的网络信息内容时,给存储网络信息数据的运营商增加相应的经济收益。
(1)公知常识的启示
证据16是名称为《流媒体技术及商机揭秘》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其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6第25页最后一段,第26页倒数第2段,第27页第2段,第171页倒数第3段):许多媒体信息被广告资助。如果观看者自愿观看必要的信息,就可以呈现指定的广告,根据爱好、兴趣、位置和人口统计学分布图,每个观众可接收到不同的广告。使用流,能够在视频中建立链接,点击鼠标,启动选项的视频广告。看广告(者可通过播放器中的软件进行监视)与免费访问内容作为交换。由此可见,证据16证明了可以在流媒体中根据观众的爱好等因素给不同的观众呈现不同的广告、看广告与免费访问内容作为交换是流媒体播放领域的公知常识。流媒体播放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6给出的启示,容易想到在流媒体播放中插入广告的相关方案;但是,证据3是用在数据管理或存储领域中,该领域与流媒体播放领域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数据管理或存储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6所证明的流媒体播放领域的公知常识,无法得到在数据管理或存储领域中插入广告的启示,更无法得到对于查看超期数据的用户输出广告数据的相关启示。目前亦无其他证据表明在数据管理或存储领域中对查看超期数据的用户输出广告数据属于公知常识。
(2)证据4的启示
证据4公开了一种数字权限管理的策略,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4说明书0002段,0021-0036段,图4):本文档描述了允许分发应用程序的全功能版本的数字权限管理的策略,该应用程序虽然是全功能的但具有由相关联的许可证的策略所限制的功能。可以替换或更新许可证的策略,从而在不分发另一版本的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允许完全使用先前受限的功能。如果应用程序208是诸如电影等媒体内容,则用户可能正在观看电影而无法使用诸如准许用户跳过广告等的所需功能。用户可以决定支付来停止这种限制,之后便能够跳过广告。为此,可以接收新的或更新的许可证策略。在该实施例中,用户不需要下载一个新的应用程序(此处是电影),而是可以简单地改为继续使用现在带有无限制使用的应用程序。甚至可以不暂停应用程序,诸如当用户界面作为应用程序208的一部分或与应用程序208分开而可用时,对其的选择指示要使用功能的请求。
由此可见,证据4公开了一种可以调整应用程序权限的方案,其中在限制权限中,用户在观看电影中无法使用跳过广告的功能,通过支付获得了新的许可证策略即新的权限,可以继续无广告观看电影。但是,证据4并未公开在数据存储或数据管理中通过使查看超期信息的用户观看广告来为运营商增加相应的经济收益的相关内容,也未给出相关的启示。
(3)证据1的启示
参见本决定4.1的评述,证据1中公开的是(出处同本决定4.1)在视频流播放过程中每隔预期的时间期限就寻找紧邻广告插入点插入广告的相关内容,虽然其涉及的使用者是用户且也公开了给用户触发广告的相关内容,但其所涉及的是视频流播放的内容,相应地预期的时间期限、以及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的含义、采集的网络信息内容等与证据3或本专利均不相同,因此证据1未公开在数据存储或数据管理中通过使查看超期信息的用户观看广告来为运营商增加相应的经济收益的相关内容,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4)证据2的启示
参见本决定4.2的评述,证据2中公开的是(出处同本决定4.2)在用户查看网页的过程中如果鼠标不移动超过一定时间就用广告页面覆盖原始主页的相关内容,虽然其涉及的使用者是用户且也公开了给用户触发广告的相关内容,但其所涉及的是网页浏览的内容,相应地预期的时间期限、以及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的含义、采集的网络信息内容等与证据3或本专利均不相同,因此证据2未公开在数据存储或数据管理中通过使查看超期信息的用户观看广告来为运营商增加相应的经济收益的相关内容,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因此,无论是证据4、证据1、或是证据2均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解决前述问题的相关启示,并且亦无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解决前述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1、证据3结合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2、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5.1.2、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参见本决定4.1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前述区别特征A,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当用户再次打开之前发生过关联的超期的网络信息内容时,给存储网络信息内容的运营商增加相应的经济效益。
(1)证据3的启示
参见本决定5.1.1的评述,证据3公开的是数据库维护者对处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的数据提供不同的储存服务的相关内容,所针对的使用者和使用过程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均不相同,不涉及判断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是否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以及相关的开启及触发广告的相关内容,因此,证据3并未公开采用上述区别特征A解决前述问题的相关内容,亦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2)证据5的启示
证据5公开了一种通信终端与发送和接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2段-第10页第1段,图4和图8)在附加如图4所示的变化信息的情况下,拉制单元202读入邮件变化信息,并且当识别为邮件变化条件的类型时(5103),从当前时间输出单元210读入当前时间,并且读入打开时间保存单元中存储的打开时间,并且计算邮件打开后经过的时间段(S106).然而在这点上,如果邮件是第一次打开, 则打开时间不记录在打开时间保存单元209中。这时,将当前时间作为打开时间存储起来.控制单元202比较邮件变化条件和经过的时间段,并且根据比较的结果,控制邮件内容的显示(S109)。例如,在邮件于2003年9月9日第一次打开,并且接着用户于2003年9月20日发出再次打开的指令的情况下,控制单元202从当前时间输出单元210读出当前时间“2003/09/20”,并且从打开时间保存单元209读出作为对应邮件的打开时间的“2003/09/09”,并且计算自邮件打开后的时间段(S704)。这里该时间段为11天,并且该时间段和邮件变化条件相互进行比较.这时,其对应于邮件变化条件“打开后一周经过后”,判断邮件打开是不允许的,并且不进行邮件内容的显示。这时,为了通知用户有关不能显示邮件内容的事实,期望在显示单元203上显示“由于打开时限到期,无法显示”等等的消息。也可通过附加地显示查询文本“删除邮件?”,催促用户删除邮件。
由此可见,证据5公开了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以及判断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是否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的内容,其中采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是邮件列表中的一封邮件,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是指该邮件的具体内容,根据当前时间和首次打开时间来计算是否超出了邮件变化条件规定的期限,由此公开了区别特征A中的“判断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是否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未超过预期的时间期限时,直接开启,其中‘用户所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指的是将‘用户所查看的网络信息内容’开启之后看到的该网络信息内容的具体内容,并且涉及的是用户再次要打开的、与用户之前发生过关联的网络信息内容,预期的时间期限指的是用户再次要打开与用户之前发生过关联的网络信息内容时当前打开时间与预定的时间起点之间的时间间隔与之对比的时间期限”,但是证据5中不涉及触发广告的内容且超期之后邮件是不能开启和显示内容的。因此,证据5公开了区别特征A的大部分内容,其公开的内容所解决的问题是当用户要再次打开之前发生过关联的邮件时根据是否超期来控制邮件内容的显示或开启与否,但上述显示或开启不涉及邮件服务运营商的成本或收益。
但是,证据5涉及的是邮件的发送、接收和显示的相关内容,而证据1涉及的是视频流的播放,二者所属的具体领域不同,所采取的方案也不相关,其各自的时间期限、涉及的网络信息内容也不相同或相关,在以证据1作为发明改进的起点时,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从证据5的邮件的收发显示技术中得到启示,将其公开的显示邮件的上述内容用在证据1的视频流播放的相关方案中,并进一步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因此,证据1和证据5无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的技术启示。
(3)公知常识的启示
参见对本决定5.1.1的评述,证据16证明的是可以在流媒体中根据观众的爱好等因素给不同的观众呈现不同的广告、看广告与免费访问内容作为交换是流媒体播放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4-15证明的是视频流中包括多个数据包为公知常识,目前尚无证据表明采用区别特征A解决当用户再次打开之前发生过关联的超期的网络信息内容时,给存储网络信息内容的运营商增加相应的经济效益的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无论是证据3或是证据5均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A解决前述问题的相关启示,并且亦无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A解决前述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3、证据1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5、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5.1.3、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参见本决定4.1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存在前述区别特征A,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当用户再次打开之前发生过关联的超期的网络信息内容时,给存储网络信息内容的运营商增加相应的经济效益。
(1)证据3的启示
参见本决定5.1.2的评述,证据3并未公开采用上述区别特征A解决前述问题的相关内容,亦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2)证据5的启示
参见本决定5.1.2的评述,证据5公开了区别特征A的大部分内容,其公开的内容所解决的问题是当用户要再次打开之前发生过关联的邮件时根据是否超期来控制邮件内容的显示或开启与否,但上述显示或开启不涉及邮件服务运营商的成本或收益。但是,证据5涉及的是邮件的发送、接收和显示的相关内容,而证据2涉及的是网页的浏览及浏览中不进行鼠标操作时的广告触发,该网页之前可能与用户之间并无关联,证据2和证据5所属的具体领域不同,所采取的方案也不相关,其各自的时间期限、涉及的网络信息内容也不相同或相关,在以证据2作为发明改进的起点时,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从证据5的邮件的收发显示技术中得到启示,将其公开的显示邮件的上述内容用在证据2的网页浏览及广告触发的相关方案中,并进一步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因此,证据2和证据5无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的技术启示。
(3)公知常识的启示
参见对本决定5.1.2的评述,目前尚无证据表明采用区别特征A解决当用户再次打开之前发生过关联的超期的网络信息内容时,给存储网络信息内容的运营商增加相应的经济效益的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无论是证据3或是证据5均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A解决前述问题的相关启示,并且亦无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A解决前述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3、证据2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5、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5.2、权利要求2-18
权利要求2-1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基础的,请求人所提交的其他现有技术证据仅用来评价上述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时,权利要求2-1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信息超期触发广告数据输出的系统,其方案中包括了与权利要求1的特征相对应的相关特征,此外还进一步限定了其他技术特征。因此,与权利要求1同理,(1)在以证据1或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至少存在区别特征A。证据3、证据5均未给出采用区别特征A解决当用户再次打开之前发生过关联的超期的网络信息内容时,给存储网络信息内容的运营商增加相应的经济效益的问题的相关启示;亦无证据表明采用区别特征A解决上述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参见本决定5.1.1的评述中证据4公开的内容,其同样也无法给出采用区别特征A解决上述问题的相关启示。因此,在以证据1/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2)在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3至少存在区别特征①和②,证据1、证据2、证据4均未给出采用区别特征①和②解决当用户再次打开之前发生过关联的超期的网络信息内容时,给存储网络信息数据的运营商增加相应的经济收益的问题的相关启示,亦无证据表明采用区别特征A解决上述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17-18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6,其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为基础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时,权利要求17-1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第201110251343.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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