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摄像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迷你摄像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00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5W1173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205020.8
申请日:2017-09-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腾安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6-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品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盛钊
合议组组长:李笑
参审员:严佳琳
国际分类号:H04N5/225;H04N5/2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作为整体来考虑,从技术角度分析其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清楚,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特定特征的含义,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205020.8,申请日为2017年09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6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迷你摄像机,包括壳体,壳体内固定有摄像电路板,所述摄像电路板连接有图像传感器,壳体的前端设有与图像传感器相配合的摄像孔,其特征在于:壳体内设有PCB板,且PCB板位于壳体的前端内侧,且PCB板设有与图像传感器相配合的贯穿孔,PCB板连接有若干个红外灯以及控制按键,壳体的前端设有与红外灯配合的通孔以及与控制按键相配合的穿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迷你摄像机,其特征在于:壳体内设有支架,所述壳体的前端内侧面向内延伸出中空的连接柱,PCB板设有与连接柱相配合的避让孔,所述支架的中部设有用于安装图像传感器的安装位,支架的两端分别设有连接臂,连接臂设有与连接柱相配合的插孔,插孔中部设有连接孔,连接柱的一端穿过避让孔插入插孔,连接孔连接有连接件,连接件的一端穿过连接孔与连接柱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迷你摄像机,其特征在于:连接臂还设有限位柱,限位柱的端部与PCB板抵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迷你摄像机,其特征在于:壳体内设有功能板,功能板与PCB板或摄像电路板电连接,壳体的侧面设有功能按键,功能按键与功能板电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迷你摄像机,其特征在于:功能板或PCB板设有拾音器,壳体设有与拾音器相配合的拾音孔。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迷你摄像机,其特征在于:PCB板连接有USB接口、开关以及存储卡插座。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迷你摄像机,其特征在于:壳体内设有充电电池,充电电池与摄像电路板以及PCB板电连接,摄像电路板设有充电接口。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迷你摄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像电路板设有无线传输电路。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迷你摄像机,其特征在于:壳体的若干侧面设有散热孔。”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CN2O5OO5187U;
附件2:CN2O1623765U;
附件3:CN203788357U;
附件4:CN1O1848323A;
附件5:CN2O614938lU。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认为: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证据1-9,其中证据2-3、6-7、9与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的附件1-5相同,请求人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204795306U(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CN205005187U(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CN201623765U(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4:CN2O2300108U(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5:CN201467303U(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6:CN203788357U(下称对比文件6);
证据7:CN101848323A(下称对比文件7);
证据8:CN204967979U(下称对比文件8);
证据9:CN20614938lU(下称对比文件9)。
对于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5的结合;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9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8或对比文件9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6公开。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将上述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2、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另于2019年06月24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证据及理由以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补充意见的陈述理由及证据为准。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公开时间和真实性无异议。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连接孔、连接件,但是在说明书中对于连接孔、连接件没有清楚说明,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因此同样不清楚。专利权人认为:机械连接结构中设置沉孔是常规技术手段,本专利说明书附图标记54不是通孔,连接孔的孔径和插孔的孔径不一样大。
4、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是PCB板,对比文件1是红外灯板;(2)权利要求1中包含控制按键;(3)权利要求1中的PCB板位于壳体的前端内侧,PCB板有两个作用分别为控制发光和改变发光强度,此外在控制过程中采用手动控制在某些场合更加灵敏方便。对于权利要求2,专利权人认为避让孔的设置可以使得摄像头紧凑,因为摄像头体积比较小,设置连接柱可使得安装牢固,此外可以使得连接三个电路板固定的时候,彼此之间有间隔不会产生相互影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以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2、证据认定
证据1-9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亦予以认可,证据1-9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关于不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特征“插孔中部设有连接孔,……连接孔连接有连接件,连接件的一端穿过连接孔与连接柱连接”。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连接孔、连接件,但是在说明书中对于连接孔、连接件没有清楚说明,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因此同样不清楚。专利权人认为:机械连接结构中设置沉孔是常规技术手段,本专利说明书附图标记54不是通孔,连接孔的孔径和插孔的孔径不一样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插孔中部设有连接孔,并且连接孔连接有连接件,连接件的一端穿过连接孔与连接柱连接。本专利说明书第0026段及说明书附图3、4记载了:“插孔54中部设有连接孔,连接柱17的一端穿过避让孔61插入插孔54,连接孔连接有连接件,连接件的一端穿过连接孔与连接柱17连接”。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插孔中可以设置不同孔径的连接孔,以便于与插孔孔径相对应的连接柱穿过插孔后,与连接孔孔径相对应的连接件的一端穿过连接孔与连接柱连接,该连接件可以为任何可与连接柱连接的具备连接功能的配件,例如螺栓、连接柱等等,因此,权利要求2中的连接孔和连接件是清楚的,进而“插孔中部设有连接孔,……连接孔连接有连接件,连接件的一端穿过连接孔与连接柱连接”这一特征同样是清楚的。具备上述特征的权利要求3同样是清楚的,权利要求2、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
3.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迷你摄像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摄像机,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38段,附图1):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摄像机,包括摄像机主体11、雨罩上盖10、面罩12、电源主板14、驱动主板15(电源主板、驱动主板相当于壳体内固定有摄像电路板)以及CCD镜头17;雨罩上盖10设置在摄像机主体11上表面,面罩12设置在摄像机主体11前表面,雨罩上盖10、面罩12以及摄像机主体11围合形成容置电源主板14、驱动主板15以及CCD镜头17的空腔(雨罩上盖、面罩以及摄像机主体组合在一起相当于壳体)。 CCD板16分别与CCD镜头17、电源主板14以及驱动主板15电连接(相当于摄像电路板连接有图像传感器)。面罩12上开设有分别与CCD镜头17、红外灯杯20以及光敏感应器21相适配的圆孔(相当于壳体的前端设有与图像传感器相配合的摄像孔)。该摄像机还包括红外灯板19、灯杯20以及光敏感应器21,红外灯板19上开设有便于CCD镜头17穿过的通孔(相当于红外灯板设有与图像传感器相配合的贯穿孔),灯杯20对称开设在通孔两侧,光敏感应器21固定在红外灯板19表面(相当于红外灯板连接有若干个红外灯以及光敏感器),红外灯板19设置在CCD板16和面罩12之间(由于面罩属于壳体的一部分,其所处的位置为壳体前端,因此相当于壳体内设有红外灯板,且位于壳体的前端内侧),面罩12上开设有分别与CCD镜头17、红外灯杯20以及光敏感应器21相适配的圆孔(相当于壳体的前端设有与红外灯配合的通孔以及与光敏感器相配合的贯穿孔)。红外灯板19、灯杯20以及光敏感应器21的设置,在外界光线效果不好的情况下,红外灯开启,辅助摄像机工作。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是PCB板,对比文件1是红外灯板;(2)权利要求1中包含控制按键;(3)PCB板位于壳体的前端内侧。权利要求1中的PCB板有两个作用分别为控制发光和改变发光强度,此外在控制过程中采用手动控制在某些场合更加灵敏方便。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红外灯板19设置在CCD板16和面罩12之间,由于面罩属于壳体的一部分,其所处的位置为壳体前端,因此相当于壳体内设有红外灯板,且位于壳体的前端内侧。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红外灯板19、灯杯20以及光敏感应器21的设置,在外界光线效果不好的情况下,红外灯开启,辅助摄像机工作,红外灯板经光敏感器控制用于控制红外灯的开启和关闭,起到了控制发光和改变光强度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为PCB板,而对比文件1中是红外灯板;(2)权利要求1中使用控制按键控制红外灯的开关,而对比文件1使用光敏感器。基于上述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方便地控制红外灯。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采用PCB板作为红外灯板的制板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对于区别特征(2),使用开关键或者光敏感器控制红外灯的开启与关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公知的,因此,在面对如何开关红外灯的情形下,采用设置开关键而非光敏感器同样属于公知常识。并且采用直接的开关键,同样可以实现按键控制红外灯的效果。选择采用手动控制或光敏感器控制, 前者属于人为控制,而后者为自动控制,两者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各有利弊,而人为控制必然可使得开关由人的动作直接实现,从而得到迅速关闭的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结构是用于起到固定作用,属于常规的设置手段。
专利权人认为:避让孔的设置可以使得摄像头紧凑,因为摄像头体积比较小,设置连接柱可使得安装牢固,此外可以在三个电路板固定连接的时候,彼此之间有间隔不会相互影响。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限定了壳体内支架的结构,其位于壳体的前端内侧,壳体上延伸出的连接柱穿过PCB板的避让孔与支架上连接臂的插孔相连,支架中部设置有安装图像传感器的安装位,因此权利要求2中的支架结构的限定,不仅固定了各个元器件,并且使得内部结构紧凑,进一步还使得图像传感器对应的电路结构与PCB板和摄像电路板彼此间存在一定的距离,从而使得互相的影响得以降低。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支架的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证据1-6均未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认为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合议组认为:由于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结构稳固抗摔打能力强的数码相机,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08、0027段):所述后壳组件上设有多个硬质按键(相当于壳体侧面设有功能按键),所述金属中框上设有与硬质按键一一对应的具有恢复力的弹性键,所述功能组件的主板上设有与弹性键一一对应的电开关键(相当于壳体内设有功能板,功能板与摄像电路板点连接);任一硬质按键、与该硬质按键对应的弹性键以及与该弹性键对应的电开关键在同一直线上。其中,所述任一硬质按键、与该硬质按键对应的弹性键以及与该弹性键对应的电开关键构成一起控制作用的功能键,所述功能键包括拍照键、电源键以及WIFI键。每个功能按键均是由硬质按键、弹性键和电开关键三部分构成,其中硬质按键位于数码相机的最外层,供用户直接操作;弹性键位于硬质按键内侧,用于在按压力消失时,恢复硬质按键位置;电开关键是直接产生电信号的部分(相当于功能按键与功能板电连接),电开关键受硬质按键控制。因此对比文件8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大广角无线智能监控摄像机,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一种大广角无线智能监控摄像机,包括拾音器,所述镜头和拾音器均安装在前盖上,且镜头和拾音器均电性连接主控电路板。因为拾音器安装在前盖上,隐含公开了前盖上必然设有与拾音器相配合的拾音孔。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大广角无线智能监控摄像机,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所述主控电路板上设置有主控芯片、CM0S模块、IR-CUT模块、FLASH模块、AP模块、TF卡插座、MINI-USB插座、双色指示灯和按键开关。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结构稳固抗摔打能力强的数码相机,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所述功能组件包括主板、镜头和锂电池,所述镜头和锂电池均固定在主板上且镜头和锂电池均与主板电连接。为了给电池充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主板设置充电接口。因此对比文件8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大广角无线智能监控摄像机,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4段):一种大广角无线智能监控摄像机,包括天线,主控电路板分别与天线和红外夜视灯电路板电性连接,且主控电路板通过天线无线连接至手机或电脑。该大广角无线智能监控摄像机可以与手机或电脑无线连接,方便随时观看监控影像,并能随时监听,无需专用显示器,使用方便。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摄像机主体11的下表面均匀开设有多个横向或者纵向的长方形散热条,散热条与电源主板14以及驱动主板巧相接触;散热条的设置有助于电源主板14和驱动主板15的散热,能够使得摄像机的性能保持更加长久,有利于延长摄像机的使用寿命。当然,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的散热条设置,也可以设置散热孔或者散热窗。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4-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合议组将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4-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1721205020.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4-9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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