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蓄能保温集装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83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4W1083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34988.6
申请日:2013-04-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中集特种冷藏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6-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65D88/74(2006.01);B65D90/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权利要求某一技术术语的理解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站位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基于对整体技术方案的把握,在不偏离于本领域技术常识范围的情况下对该技术术语的一种解读。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6月0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蓄能保温集装箱”的201310134988.6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8日,专利权人为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蓄能保温集装箱,其特征在于:包括标准集装箱干箱(1)和安装在标准集装箱干箱(1)内壁的保温板(2),所述保温板(2)和标准集装箱干箱(1)内壁之间通过固定件相连接,
所述保温板(2)为聚氨酯板材,分为保温板侧板(201)、保温板底板(202)和保温板顶板(203),所述保温板侧板(201)和保温板底板(202)内部预埋有管材(3),管材(3)内灌注有相变蓄能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蓄能保温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管材(3)的两端采用塑料焊接确保密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蓄能保温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板(2)的两面覆有金属板。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蓄能保温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板(2)之间采用锁钩(4)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蓄能保温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板(2)连接的角位采用角铝(6)加固,角铝(6)与保温板(2)之间采用自攻螺丝(5)固定。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蓄能保温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板(2)的数量至少为5块。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蓄能保温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集装箱干箱(1)的开口面为双开门(7)结构,门锁为安全门锁式。 ”
针对本专利,青岛中集特种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82859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2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9233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1210443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1996年11月27日、公开号为CN11366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69141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4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7517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1362546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234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9:本专利授权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
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1315214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1317355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699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3997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4: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680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件”这一技术特征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具体的结构及其在集装箱中的安装位置。从属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也同样不清楚;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在于:(1)保温板和标准集装箱干箱内壁之间通过固定件相连接,(2)保温板侧板和保温板底板内部预埋有管材,管材内灌注有相变蓄能材料。证据3公开了一种相变储能金属板复合保温材料,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和(2),证据10和证据11均公开了管材内灌注有相变蓄能材料。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以及证据10或证据11没有创造性。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根据证据9,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授权阶段时的陈述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保温板和标准集装箱干箱内壁之间通过固定件相连接;(2)保温板侧板和保温板底板内部预埋有管材,管材内灌注有相变蓄能材料,(3)保温板为聚氨酯板材。证据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和(2),证据10和证据11均公开了管材内灌注有相变蓄能材料,证据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3)。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以及证据10或证据11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1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3的区别同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和(3)被证据14公开,证据10和证据11均公开了管材内灌注有相变蓄能材料。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结合证据14、证据10或证据11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证据12给出技术启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公开。故从属权利要求2-7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以下三份反证:
附件1:合同号为“QCSC-CQJY-2013115”的集装箱生产合同书复印件:
附件2:项目名称为“渝新欧铁路冬季运输集装箱保温改造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
附件3:合同号为“QCSC-ZYXO-2016174”的集装箱生产合同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三份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对这三份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认为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专利权人表示这三份附件仅供合议组参考,用于说明请求人在与其交易的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人表示其无效理由、范围与证据的使用方式基本同请求书,专利权人表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保温板侧板和保温板底板内部预埋有管材,管材内灌注有相变蓄能材料”,专利权人认为,其中的“预埋”是指保温板侧板、保温板底板与内装有相变蓄能材料的管材是一体化结构,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25】段明确对权利要求1中的“预埋”进行了定义。本专利的一体化结构增强了隔热性能以及长途运输中的稳定性。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上述预埋结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8、证据10-14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8、证据10-14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经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保温板和标准集装箱干箱内壁之间通过固定件相连接,虽然权利要求1未对固定件的具体结构和位置作具体限定,但是保温集装箱保温板与干箱箱壁之间的连接固定结构属于本领域的惯常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现有的机构实现上述部件间的固定连接,因此,毋需将固定件的结构和位置限定于权利要求1中。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7也符合相应规定。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以及证据10或证据11没有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蓄能保温集装箱,包括保温箱20、蓄能模块30和固定件40,其中所述蓄能模块30通过固定件40紧固在保温箱20内,其中保温箱20 起保温作用,蓄能模块30起蓄能恒温作用,固定件40起到将蓄能模块30紧固在保温箱20内的作用,同时也方便了蓄能模块30的安装与拆卸。在一个优选实施例中,其蓄能模块30包括外成型框31、封闭袋32和蓄能材料33,其中外成型框31起加强定型作用,封闭袋32起到密封蓄能材料33的作用,蓄能材料33起到贮存能量保持箱内温度的作用。其保温箱材料为聚氨酯,蓄能材料为相变材料(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19]-[0020]、[0027]段以及附图1和2)。
由此可见,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其保温箱的周壁对应于本专利的保温板的侧板、底板和顶板,证据2的蓄能模块也是由相变材料构成,作用与本专利相同。但是,证据2并未披露其与集装箱的连接关系,并且其蓄能模块是通过固定件设置于保温箱内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保温板和标准集装箱干箱内壁之间通过固定件相连接;(2)所述保温板侧板和保温板底板内部预埋有管材,管材内灌注有相变蓄能材料。
请求人主张,区别技术特征(1)和(2)被证据3公开,证据10和证据11公开了管内灌注相变蓄能材料。
再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相变储能金属板复合保温材料,适用于建筑,其目的是将相变储能材料放置在保温材料预制的空腔内,表面粘接金属板,降低相变储能材料对保温材料性能的影响。其相变储能金属板复合保温材料包括金属板、胶、相变储能材料,保温材料上设置透孔或半透孔,孔内装相变储能材料,金属板用胶固定在保温材料的平面上,金属板两侧向下弯曲包在保温材料的侧面与保温材料固定在一起,金属板侧端面设连接压板,相变储能材料封装在保温材料透孔或半透孔中。在透孔保温材料中,相变储能材料封装在保护套内,保护套的作用是防止相变储能材料与保温材料发生渗透或反应。相变储能材料可以原始状态单一材料,也可以采用封装技术,把载体基质做成微胶囊、多空泡沫塑料板或三维网状结构,再把相变储能材料注入其中,放入保温材料的空腔体内。证据3还公开了多个实施例,其中相变存储材料均是装入保温材料的存储槽、孔或腔体内。复合保温材料板通过螺钉固定在建筑物上(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0003-0009]段、[0039-0058]段以及附图1-24)。
因此,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建筑上的复合保温材料板,其通过螺钉固定在建筑物墙体上,故证据3给出了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启示,即通过固定件将保温板安装在集装箱箱体内壁上。就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请求人主张,证据3的相变储能材料容纳于保温材料的预制空腔内,特别是采用封装技术将相变储能材料容纳于其内即公开了相变蓄能材料预埋于保温材料内,而证据10和证据11则均公开了相变蓄能材料灌注于管内的技术手段。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预埋”是指保温板侧板、保温板底板与内装有相变蓄能材料的管材是一体化结构,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25】段明确对权利要求1中的“预埋”进行了定义。
对此,合议组认为,“预埋”通常的含义为预先埋设,但是在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0025]所述,“在保温板2的制作过程中,首先将灌注了相变蓄能材料并两端密封好的管材3预埋在保温板模具中,然后通过聚氨酯发泡至整个模板中,一次性制成具有蓄能保温作用的保温板2”可知,其保温板内部预埋有管材是指灌注有相变材料的管材在保温板未成型前埋设于其中,待聚氨酯保温板发泡成型后,该管材与保温板形成为一体化的保温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保温板内部预埋有管材”应理解为本专利说明书中的相应含义。而在证据3中,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容纳相变储存材料的孔、槽、腔均是预制于保温材料内,然后再通过其上的开口将相变储存材料灌入其中,这与本专利管材与保温板的成型工艺不同,导致二者结构不同,证据3仅仅给出了在保温材料上开孔灌注相变储能材料的技术启示,未公开或给出在保温板内部预埋有管材,管材内灌注有相变蓄能材料,实现管材与保温板的一体成型结构的技术启示。
又查,证据10公开了一种应用相变材料的机房通风节能设备,其公开了相变材料封装管7和相变材料体8,相变材料体8封装在相变材料封装管7内部,机壳1水平装设有至少一个相变材料封装管……(参见证据10的说明书第[0007]段以及附图1和2)。
证据11公开了一种建筑储能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它是将有机相变储能材料封装在导热性好的球形或圆柱形中空塑料腔体内,然后再将球形或圆柱形储能提填充到空心砖的空腔内。(参见证据11说明书第2页)。
因此,证据10和证据11仅公开了相变储能材料的预先封装,但是均未公开本专利封装好的相变储能材料预埋于保温材料中,实现其与保温材料的一体成型结构。
由上所述,证据2、证据3以及证据10和证据11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由于实现了相变蓄能材料与保温板的一体化结构,使得本专利的保温装置的整体封装和保温性能更佳,集装箱在长途运输时,保温材料能够更稳定地对集装箱内的货物进行保温,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以及证据10或证据11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以及证据10或证据11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独立蓄热控温功能的保温集装箱,包括集装箱体1,集装箱体1的外侧是表层2,集装箱体1的表层2内形成中空腔3,用于放置待运输物品。在表层内侧的六个侧面的至少一个侧面上,设置一层箱体保温功能层4,箱体保温功能层4使集装箱体1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在箱体保温功能层4的内侧,设置蓄热功能层5,赋予集装箱体1能够在没有外部人工能源供给的情况下独立地对相同内部环境温度进行蓄放热调控。作为一种最佳结构,保温功能层4对集装箱刚结构内表面完全覆盖,设置在表层2内侧的全部六个侧面上,而蓄热功能层5则可以根据需要设计安装在保温功能4的全部或部分内表面。保温功能层4所用材料可以是玻璃、隔热毡、泡沫塑料等轻质材料,或现有技术的其他合适材料。蓄热功能5所用的材料可以是利用材料固-液转化的相变材料(参见证据1说明书[0017]和[0018]段以及附图1-3)。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独立蓄热控温功能的保温集装箱,权利要求1与其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如下:(1)保温板和标准集装箱干箱内壁之间通过固定件相连接;(2)所述保温板侧板和保温板底板内部预埋有管材,管材内灌注有相变蓄能材料;(3)保温板为聚氨酯板材。
请求人主张,证据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和(2),证据10和证据11均公开了管材内灌注有相变蓄能材料。
如前所述,证据2、证据3以及证据10和证据11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由于实现了相变蓄能材料与保温板的一体化结构,使得本专利的保温装置的整体封装和保温性能更佳,集装箱在长途运输时,保温材料能够更稳定地对集装箱内的货物进行保温,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以及证据10或证据11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以证据1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结合证据14、证据10或证据11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3公开了一种冷藏保鲜储运系统,包括集装箱箱体1,集装箱箱体1侧面安装有箱门2,还包括有制冷车9,制冷车9上安装有由冷凝器10、压缩机11、散热风扇12、蒸发器13构成的制冷机组;集装箱箱体1和箱门2内侧有隔热保温板3,在集装箱箱体1内隔热保温板3内侧有密封的夹层空间4,夹层空间4内设有蓄冷板5,蓄冷板5内有盐水溶液,在集装箱箱体1外侧设有与夹层空间4通冷却液循环口6,冷却液循环口6上安装有单向阀6-1。制冷机组同样设置有冷却液循环口,该冷却液循环口通过充冷管路7连接集装箱的冷却液循环口6(参见证据13的说明书[0014]-[0016]段以及附图1)。
由此可见,证据13也披露了一种具有保温板以及蓄冷装置的保温集装箱,权利要求1与其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保温板和标准集装箱干箱内壁之间通过固定件相连接;(2)所述保温板侧板和保温板底板内部预埋有管材,管材内灌注有相变蓄能材料;(3)保温板为聚氨酯板材。
再查,证据14公开了一种含有相变材料的轻质节能复合板,现有技术的复合板由外支撑板1、内支撑板2、轻质保温材料填充层3组成,在外支撑板1和内支撑板2构成的空腔中,设置轻质保温材料填充层3,轻质保温材料填充层3是聚苯乙烯、聚氨酯等泡沫材料,在证据14中,在内外支撑板1和2构成的空腔中,设置相变材料填充层4,利用相变材料具有很高的蓄热系数的特点,以及在相变过程中,相变材料储存或释放能量而相变材料自身的温度在相变完成前几乎维持不变的特点,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相变材料填充层4是由现有技术中的内容可发生固液相变的颗粒、粉末、块状复合相变材料组成。在另一实施例中,在内外支撑板1和2构成的空腔中,设置轻质保温材料填充层3和相变材料填充层4,相变材料填充层4可以设置在轻质保温材料填充层3的一侧或量侧面上,也可以在轻质保温材料填充层3的中间等可能的位置处设置(参见证据14说明书第4页、第5页以及附图1-4)。
根据证据14公开的内容,其复合板是在内外支撑板1和2之间设置空腔,在空腔内填充保温材料填充层3和相变材料填充层4,也即保温材料和相变材料填充层3和4并没有相互结合在一起,相变材料填充层4未预埋在保温层填充层中而形成一体化结构,故证据1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如前所述,证据10和11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由于实现了相变蓄能材料与保温板的一体化结构,使得本专利的保温装置的整体封装和保温性能更佳,集装箱在长途运输时,保温材料能够更稳定地对集装箱内的货物进行保温,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结合证据14、证据10或证据1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主张证据4-8以及证据12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故本决定对这些证据不再予以具体评述。
三、决定
维持201310134988.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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