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YF-8809)-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笔(YF-8809)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86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6W1126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30202863.2
申请日:2015-06-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昆山智隽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8-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桐庐熠发文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苏玉峰
合议组组长:雷婧
参审员:刘晓瑜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906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笔卡和套管相连部位的形状差异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局部细微变化,手握部位凹陷面为两个或三个的差异也属于局部细微变化,不影响二者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全文:
针对201530202863.2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昆山智隽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注册号为7211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产品项目注册证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注册号为7211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产品项目注册证的网页查询打印件及其中文译文,查询网址为http://ipm.ssaa.ir/Search-Result?pag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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