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的泵叶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改进的泵叶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95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4W108430
优先权日:2003-06-16
申请(专利)号:200480012165.5
申请日:2004-06-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永兰
授权公告日:2009-04-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伟尔矿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奉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蓝正乐
国际分类号:F04D29/22(2006.01);F04D29/24(2006.01);F04D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80012165.5,优先权日为2003年06月16日,申请日为2004年06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于用在离心泵中用于处理含有固体颗粒的液体混合物的叶轮,所述叶轮包括具有对置面的轮盖;外围边缘部分;和旋转轴;在轮盖的一个面上并远离所述旋转轴延伸的多个泵叶片,每个泵叶片具有外围边缘部分,和在所述轮盖的另一个面上的多个辅助叶片,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轮盖的所述辅助叶片具有外边缘部分,其中,从所述旋转轴到所述轮盖的外围边缘部分的尺寸Da大于从所述旋转轴到所述辅助叶片的外边缘部分的尺寸Db,并且所述尺寸Da大于从所述旋转轴到所述泵叶片的外围边缘部分的尺寸Dc。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轮盖是后轮盖。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进一步包括前轮盖,所述泵叶片在所述前轮盖和后轮盖之间,且所述辅助叶片在其中一个所述轮盖的另一个面上。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进一步包括前轮盖,所述泵叶片在所述前轮盖和后轮盖之间,且所述辅助叶片在每个所述轮盖的另一个面上。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轮盖的尺寸Da大于所述尺寸Db和Dc。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后轮盖的尺寸Da大于所述尺寸Db和Dc。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轮盖和后轮盖的尺寸Da大于所述尺寸Db和Dc。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轮盖的尺寸Da大于所述尺寸Db和Dc。
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后轮盖的尺寸Da大于所述尺寸Db和Dc。
10.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轮盖和后轮盖的尺寸Da大于所述尺寸Db和Dc。
11.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Db和Dc相等。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Db小于0.95Da。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Db/Da在0.65到0.95之间。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Db/Da在0.65到0.9之间。
15. 如权利要求3或权利要求4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从所述旋转轴到所述轮盖之一的外围边缘部分的所述尺寸Da大于从所述旋转轴到所述轮盖的另一个的外围边缘部分的所述尺寸Da。
16. 如权利要求3或权利要求4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叶片的每一个均具有外边缘,其与平行于所述旋转轴的直线呈角度Z取向。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角度Z是45度。”
针对本专利,周永兰(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为:(1)权利要求1中未对泵叶片和辅助叶片进行区分,即二者可以完全替换,但说明书中没有给出足够的实施例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概括了过宽的保护范围;(2)权利要求3限定所述辅助叶片可以在前轮盖或后轮盖的另一个面上,权利要求4限定所述辅助叶片可以在前轮盖和后轮盖的另一个面上,然而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3、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3)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辅助叶片的每一个均具有外边缘,其与平行于所述旋转轴的直线呈角度Z取向”,说明书附图5中,角度Z是辅助叶片外边缘相对于垂直于所述旋转轴的直线之间的夹角,与权利要求16的限定不符,因此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引用关系同样具有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并附具证据,进一步主张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7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公开日为1997年02月25日、公开号为US5605434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1932年10月11日、公开号为US188172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4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878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1972年05月16日、公开号为US3663117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06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368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6:公开日为1996年02月06日、公开号为US5489187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7:公开日为1994年12月28日、公开号为CN109685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8:由宇航出版社出版、1995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关醒凡编著的《现代泵技术手册》封面、书名页、版权页、前言、目录页、第504-506页的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证据4/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5至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1至1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或证据1或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1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1)术语“泵叶片”和“辅助叶片”在所属领域具有其特定含义,泵叶片用于实现泵叶轮的主要泵送功能,辅助叶片起辅助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根据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第3段、第2页第3段、第2页最后一行至第3页第1行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3和4的技术方案;(3)说明书图5指示的角度Z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明显标示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4、16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也能得到说明书支持。同时专利权人提供了本专利的PCT国际申请WO2004111463A1的公开文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均收到合议组对对方上述意见及所附证据的转文;
(2)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并补充提交了证据8的第502-504页,用以说明证据8的计算公式是基于轴向力的平衡,请求人对此无异议。
(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3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结合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2、13和16,并相应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对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和方式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以当庭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准。(4)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分别以证据1、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再进一步结合其他现有技术和/或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适于用在离心泵中用于处理含有固体颗粒的液体混合物的叶轮,所述叶轮包括具有对置面的轮盖;外围边缘部分;和旋转轴;在轮盖的一个面上并远离所述旋转轴延伸的多个泵叶片,每个泵叶片具有外围边缘部分,和在所述轮盖的另一个面上的多个辅助叶片,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轮盖的所述辅助叶片具有外边缘部分,其中,从所述旋转轴到所述轮盖的外围边缘部分的尺寸Da大于从所述旋转轴到所述辅助叶片的外边缘部分的尺寸Db,并且所述尺寸Da大于从所述旋转轴到所述泵叶片的外围边缘部分的尺寸Dc,
其中,Db/Da在0.65到0.95之间;以及
其中,所述辅助叶片的每一个均具有外边缘,其与平行于所述旋转轴的直线呈角度Z取向。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轮盖是后轮盖。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进一步包括前轮盖,所述泵叶片在所述前轮盖和后轮盖之间,且所述辅助叶片在其中一个所述轮盖的另一个面上。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进一步包括前轮盖,所述泵叶片在所述前轮盖和后轮盖之间,且所述辅助叶片在每个所述轮盖的另一个面上。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轮盖的尺寸Da大于所述尺寸Db和Dc。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后轮盖的尺寸Da大于所述尺寸Db和Dc。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轮盖和后轮盖的尺寸Da大于所述尺寸Db和Dc。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轮盖的尺寸Da大于所述尺寸Db和Dc。
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后轮盖的尺寸Da大于所述尺寸Db和Dc。
10.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轮盖和后轮盖的尺寸Da大于所述尺寸Db和Dc。
11.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Db和Dc相等。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Db/Da在0.65到0.9之间。
13. 如权利要求3或权利要求4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从所述旋转轴到所述轮盖之一的外围边缘部分的所述尺寸Da大于从所述旋转轴到所述轮盖的另一个的外围边缘部分的所述尺寸Da。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角度Z是45度。”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后未就当庭转文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进一步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口头审理时的意见陈述进行了整理和总结。鉴于专利权人陈述的观点均已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发表过,因此合议组对该意见陈述不再予以转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鉴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的审理适用2000版专利法和2001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1、审查基础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将权利要求13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结合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2、13和16,并相应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请求人对该修改文本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定上述修改涉及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和删除,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至证据7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8是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至证据8予以采信。证据1至证据8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证据1至证据8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1、2、4、6的中文译文无异议,证据1、2、4、6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未对泵叶片和辅助叶片进行区分,对角度Z的限定与说明书图5所示不符,权利要求3、4限定的特征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未给出相应的实施例,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泵叶片”和“辅助叶片”术语本身即区分了二者功能,泵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所掌握的基本常识和专业知识能够判断出泵叶片为实现泵叶轮主要泵送功能的叶片,辅助叶片为起辅助作用的叶片。权利要求1中“在轮盖的一个面上并远离所述旋转轴延伸的多个泵叶片,……,和在所述轮盖的另一个面上的多个辅助叶片”则限定了泵叶片与辅助叶片分别设于轮盖的两侧,其与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描述和附图所示的泵轮结构相一致,因此上述限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辅助叶片的每一个均具有外边缘,其与平行于所述旋转轴的直线呈角度Z取向”,其实际限定的技术含义是辅助叶片的外边缘与平行于旋转轴的直线呈一夹角,说明书图5所显示的辅助叶片26的外边缘同样与平行于旋转轴的直线呈一夹角,即权利要求1上述特征所实际表达的技术含义与图5所显示的辅助叶片26外边缘结构特征是相一致的,“Z”在附图中的标示方式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权利要求1上述特征的含义理解,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限定实质上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3)权利要求3限定了“所述辅助叶片在其中一个所述轮盖的另一个面上”,权利要求4限定了“所述辅助叶片在每个所述轮盖的另一个面上”。同时,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的第3段记载了“通常用于泵叶轮的后轮盖和前轮盖上的所谓“排出”叶片或辅助叶片”,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行至第3页第1行记载了“在一种优选形式中,叶轮包括其间带有泵叶片的两个轮盖(前轮盖和后轮盖)以及在一个或两个轮盖上的辅助叶片”,因此,即便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仅给出了辅助叶片设置在一个轮盖上的情形,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并结合其专业知识可概括得到辅助叶片设置在两个轮盖上的情形,因此,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权利要求1、3、4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14不符合该条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 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适于用在离心泵中用于处理含有固体颗粒的液体混合物的叶轮,其轮盖的两个面上分别设有泵叶片和辅助叶片,其中轮盖外边缘距旋转轴的尺寸Da分别大于泵叶片外边缘到旋转轴的尺寸Dc以及辅助叶片外边缘到旋转轴的尺寸Db,且Db/Da在0.65到0.95之间,辅助叶片的外边缘与平行于旋转轴的直线呈一定角度。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分别以证据1、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再进一步结合证据2-7和/或公知常识证据8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脏液体离心泵的在盖盘压力侧上布置有输送元件的叶轮(参见中文译文第1-3栏,图1-4),在输送脏液体的离心泵中,绝对必要的是保持叶轮的压力侧上的空间不含正被输送的液体混合物,以防止沉积物在其上烘烤坚硬并使密封件的磨损最小化。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泵叶轮盖盘通常具有布置在叶轮后侧或压力侧上的大量叶片。在叶轮的毂区域存在低压区域,固体残留在毂区域可能增加发生的磨损、结块和烘烤粘附,这产生了泵转子被堵塞且密封被失效的风险。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叶轮,该叶轮防止产生可能沉积固体的区域,该发明目的通过输送元件的不对称安排来实现,这些输送元件局限于盖盘的在压力侧的弧形扇区。离心泵具有布置在壳体1中的叶轮2,叶轮2优选地是双通道轮(仅示出了一个通道),用于输送脏水。叶轮2具有布置在叶轮的一侧上的盖盘3。多个背叶片4布置在叶轮2的盖盘3的压力侧或后侧上。背叶片4是输送元件,其作用是沿径向向外方向推动材料,背叶片4在离心泵的压力侧上的整个空间5上延伸。也可以使用其他输送元件代替背叶片4,图2示出了根据本发明叶轮6的另一个实施例,这个实施例具有布置在盖盘7的压力侧上的凹槽8。图3示出了凹槽8在弧形扇区9(其角度约为120度)内的布置。当叶轮2旋转时,这些不对称安排的输送元件,即背叶片4或凹槽8,在弧形区域集聚压力,该压力高于在叶轮2的相反侧10上的压力。这在轮的压力侧的空间5中产生横向流11。已经穿透到空间5中的固体被这个旋转的横向流沿输送元件(即,背叶片4或凹槽8)的方向带走。
证据2公开了一种泵(参见中文译文第1-4栏,图1、2),特别是离心式泵,适用于处理含有诸如砂子、水泥等研磨物质的液体。已经发现,一旦水泥进入其中,泵的填料箱或填料函就会非常迅速地变得无用或磨损。本发明考虑了填料函和泵的其他相关联部件的布置,其中在相对长的时间上防止研磨混合物进入填充材料。更确切地,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浮动的干式填料函。此外,本发明提供了另外的泵旋转状构件,该泵送作用倾向于将浆料从填料箱拉离。在附图中示出了轴1,该轴被套设在外壳或壳体3的轴承2中,在该轴的端部上安装有泵的叶轮5,叶轮具有叶轮叶片或导片6,所述叶片或导片被限制在间隔开的径向壁7与8之间。在壁的外侧是导片9和10,这些导片可以被描述为叶轮叶片6的延续部分。在泵的操作中,导片9和10用于建立泵送作用,从而防止处理的材料在叶轮外部积聚。当泵启动时,叶片9将处理的材料从填料函拉离。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叶轮上装有背叶片的单吸多级节段式离心泵(参见说明书第1-4页,图1、2),在现有技术中,单级单吸离心泵的叶轮上装有背叶片,以平衡轴向力。本发明创造的目的是通过使用背叶片,使整台多级泵的总轴向力趋于平衡,其残余轴向力由推力轴承来承担。如图1所示,单级单吸离心泵的叶轮装在泵的转轴上并位于前泵腔壳壁5和后泵腔壳壁1之间,背叶片2沿泵的径向装在叶轮后盖板3上,或背叶片2’沿泵的径向装在叶轮前盖板4上。图5、图6、图7分别示出本发明的三个实施例,显示了背叶片2(2’)布置在盖板3(或4)上的结构简图。本发明创造基于对有背叶片时离心泵轴向力随各种有关参数变化规律的定量认识,在每一级叶轮上装上背叶片,用以平衡轴向力。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对液体曝气的离心泵(参见中文译文第1-4栏,图1、2),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有效地将气体溶解在液体材料中的改进的方法和设备,以及提供一种用于对水曝气的改进的离心泵。该离心泵包括总体上圆形的壳体10,该壳体具有内壁11和外壁12,其间容纳叶轮30。叶轮包括具有主叶片35的外侧34,以及具有辅助叶片33的内侧32,图2中虚线轮廓示出了辅助叶片33。主叶片35为泵的工作元件,通常为长形的弯曲形式。叶轮上的辅助叶片用于产生背离轴的相对正的压力并在叶轮内表面与壳体表面之间形成液体轴承。
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液体泵的双面叶片叶轮(参见说明书第1页,图1-2),由于现有叶轮的背面,也即靠近联轴孔的这一面是平面,滞留在叶轮背面空间内的液体不易排出,时间一长就会从联轴孔的填料处渗出,造成渗漏,得经常紧固填料和更换填料。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设法将滞留在壳体的液体及时排出,减少泵体渗漏。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在靠近联轴孔4的叶片叶轮平面5上新增一组叶片1。当泵工作时,液体从入口孔6进入叶轮两个平面2与5之间导叶片3上,在叶片3的甩动下,液体产生离心力而被排出。滞留在叶轮平面5外的泵壳空间内的液体,就在新增叶片1的作用下产生离心力被及时排走。考虑到这一部分需及时排走的液体量较少,因而新增叶片的长度可以原叶片3稍短些。
证据6公开了一种带有用于清除碎片的叶片背板的叶轮泵(参见中文译文第2-5栏),现有离心泵存在的问题是,泵送物质中夹带的砂子、气泡和其他碎屑,倾向于积聚在密封腔或密封室中,会增加密封结构的磨损。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离心泵的构造,该构造引起被泵送液体在密封腔中的移动,从而连续地有效冲洗碎屑及类似物,从而减少密封结构中的磨损。离心泵10具有外壳12,位于泵室内的可旋转叶轮30用于泵送液体,叶轮具有背部36,叶轮的背部也设有叶片,在图1和图4中示出了设在叶轮背部的弧形弯曲的叶片80,与当叶轮的背侧为平滑时相比,叶轮的旋转产生了泵送量液体在密封室中的更大旋转作用。外壳12包括外壳前区段14和外壳后区段18,二者通过紧固件固定在一起,在外壳后区段18上设有围绕叶轮轴的轴线60等距地周向分布的多个内叶片节段70,每个内叶片节段具有弧形的、凹弯的基部70a、以及相反的侧面70b和70,这些侧面形成外叶片节段的侧面64b和64c的延伸部。内叶片节段的正面70d从锥形密封室壁在径向向外的方向上逐渐倾斜。在密封室相对于垂直于叶轮轴的轴线延伸的平面以35°角度倾斜的情况下,内叶片节段的这个面可以相对于该平面以稍大的角度例如45度的角度倾斜。内叶片节段以及外叶片节段用于在密封结构区域排出物质。
证据7公开了一种泵叶轮和装有泵叶轮的离心式粘合液泵(参见说明书第1、6-11页、图1-2),“离心泵粘合液”是指任何用来泵送粘合液或其他含有固体磨料悬浮液体的离心泵,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离心式粘合液泵叶轮和蜗壳的组合,使用时有助于提高离心式粘合液泵的效率和耐磨性,叶轮10以旋转方式安装在离心式粘合液泵14的蜗壳12内,叶轮10包括一组叶片,为了清楚,图2中仅示出了两个叶片,这些叶片通常在进口16和出口20之间径向延伸。叶轮10 还包括前盖板26和同轴的底层后盖板28,叶片22在前盖板26和后盖板28之间轴向延伸并连接两个盖板。泵出口叶片32从与后盖板28相反的前盖板26上的表面轴向延伸,并从进口16附近到叶轮的周边以螺旋方式排列。泵出口叶片32有助于防止粘合液从出口20向进口16的回流。叶片22的型面形状是叶轮性能及叶轮10和蜗壳12中磨损形成的重要因素,设计中的主要问题是确定横越叶片通道24整个宽度的叶片22的进口角β1和出口角β2,在一个实施例中,出口角β2范围为27°~35°。

4.1.1 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比对,证据1中输送脏液体的叶轮2对应于本专利中用于处理含有固体颗粒的液体混合物的叶轮,盖盘3对应于本专利的轮盖,背叶片4对应于本专利的辅助叶片,从图1所示能够看到从旋转轴到盖盘3外边缘部分的尺寸大于从旋转轴到叶片外边缘的尺寸。证据1叶轮中实现泵送作用的为单通道或双通道叶轮,图4示出了螺旋状的单通道叶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公开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在轮盖的一个面上并远离所述旋转轴延伸的多个泵叶片;(2)Db/Da在0.65到0.95之间;(3)所述辅助叶片的每一个均具有外边缘,其与平行于所述旋转轴的直线呈角度Z取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叶轮外围和邻近侧边衬里的磨损。
请求人主张:区别特征(1)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所公开,区别特征(2)的具体尺寸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容易得到的,也是设计要求所限定的,依据公知常识证据8第504页的计算公式能够计算出相应比例;区别特征(3)被证据6或证据1或证据7所公开。
合议组认为:当某种具体尺寸或具体角度是为了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专门设计时,若现有技术说明书文字部分未给出对该尺寸或角度及其作用的任何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示意性附图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中的尺寸或角度必然具有相应的作用,则不能认为现有技术对于该特定技术问题的解决给出了技术启示。
具体到本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4页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是针对现有技术中辅助叶片的尖涡旋会引起叶轮外围和邻近侧边衬里的磨损问题,对辅助叶片的尺寸比例及形状进行设计,目的在于避免辅助叶片尖涡旋的完全形成,以减小对叶轮轮盖、侧边衬里和辅助叶片的磨损。然而,证据1是针对叶轮圆周上不均匀的压力分布而通过不对称地布置输送元件(背叶片4或凹槽8),以避免输送物质中的固体残留在毂区域而引起毂区域的磨损或结块等问题,即证据1关注的是背叶片4或凹槽8在盖盘上的不对称布置,并未给出通过背叶片4或凹槽8自身的形状设计来减小叶轮尤其在尖涡旋相应区域产生的磨损的技术启示。证据1说明书并未给出关于背叶片外边缘形状的任何文字描述,从证据1的示意性附图中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其背叶片4具有用以减小上述磨损的设计。证据2中导片9和10对应于本专利的辅助叶片,证据2说明书及附图同样未公开导片9和10的具体尺寸和外边缘具有角度。证据6中叶片80对应于本专利的辅助叶片,其说明书中记载的正面70d具有45度倾斜角的内叶片节段70为泵轮壳体上的结构,其角度设置与辅助叶片无关。证据7中泵出口叶片32对应于本专利的辅助叶片,其说明书中提及的27°~35°的β2是泵叶片的出口角。因此,证据6、证据7同样未公开辅助叶片的具体尺寸及其外边缘具有角度。
公知常识证据8第504页“四、背叶片”小节所给出的计算公式是针对轴向力的平衡而进行的背叶片设计计算,请求人并未表明考虑平衡轴向力来设计背叶片的技术内容如何对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具有启示,即并未给出为避免尖涡旋的完全形成、减小磨损而设计辅助叶片的技术启示和经验公式。请求人给出的计算例也是基于平衡轴向力的计算公式,在特定的渣浆泵以及给定的工作参数下所计算出的结果,不具有一般意义,从证据8中无法得出辅助叶片Db/Da必然在0.65到0.95之间的计算结果。证据8不足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即可获得将辅助叶片Db/Da比例设置在0.65到0.95之间,亦不足以证明为避免尖涡旋的完全形成、减小磨损而设计辅助叶片的上述尺寸参数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现有技术证据1、证据2、证据6、证据7均未给出为了避免叶轮辅助叶片尖涡旋的完全形成以及减小相应部位磨损而将辅助叶片尺寸比例Db/Da设置在0.65到0.95之间、辅助叶片外边缘具有一定角度的技术启示,公知常识证据8也不足以证明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叶轮辅助叶片尖涡旋引起叶轮相应部位磨损的技术问题而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且辅助叶片的上述设计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减小叶片尖端和邻近侧边衬里磨损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2 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2中导片9和10对应于本专利的辅助叶片。权利要求1与证据2公开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Db/Da在0.65到0.95之间;(2)所述辅助叶片的每一个均具有外边缘,其与平行于所述旋转轴的直线呈角度Z取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叶轮外围和邻近侧边衬里的磨损。
请求人主张:区别特征(1)的具体尺寸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容易得到的,也是设计要求所限定的,依据公知常识证据8第504页的计算公式能够计算出相应比例;区别特征(2)被证据6或证据1或证据7所公开。请求人还主张证据3-5公开了设置辅助叶片,且辅助叶片的尺寸小于轮盖尺寸。

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背叶片2对应于本专利的辅助叶片,其关注点在于通过在多级离心泵的每一级叶轮上均装有背叶片,用以平衡多级离心泵的轴向力;证据4中辅助叶片33对应于本专利的辅助叶片,其设置目的同样是为了平衡轴向力,证据4未涉及通过背叶片的尺寸比例和形状设计以减小磨损的技术内容;证据5中的新增叶片1对应于本专利的辅助叶片,其作用是及时排走滞留在叶轮平面外的泵壳空间内的液体,其形状设置的稍短是由于需要及时排走的液体量较少。因此,证据3、证据4、证据5同样未公开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未给出通过辅助叶片的尺寸比例和外边缘角度设计以减小相应区域磨损的技术启示。对证据1、证据6、证据7、证据8的分析与本决定第4.1.1部分相同。
综上,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证据1至7均未给出为了避免叶轮辅助叶片尖涡旋的完全形成以及减小相应部位磨损而将辅助叶片尺寸比例Db/Da设置在0.65到0.95之间、辅助叶片外边缘具有一定角度的技术启示,公知常识证据8也不足以证明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叶轮辅助叶片尖涡旋引起叶轮相应部位磨损的技术问题而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且辅助叶片的上述设计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减小叶片尖端和邻近侧边衬里磨损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 从属权利要求2-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4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80012165.5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