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磁吸式触发报警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94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5W1171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287528.7
申请日:2014-05-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紫琼
授权公告日:2014-12-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恺龙
主审员:扈燕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祝晔
国际分类号:G08B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磁吸式触发报警装置”的ZL201420287528.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05月30日,专利权人为张恺龙。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磁吸式触发报警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壳体内设有磁铁、复位按键开关及与复位按键开关电性连接的防盗模块,所述复位按键开关的按钮端露于壳体外,且在壳体吸附于物体上时,所述按钮端通过物体表面顶压而使复位按键开关处于断开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磁吸式触发报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钮端高出壳体外表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磁吸式触发报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一面上设有安装孔及盖板,所述磁铁安装于安装孔内,且通过盖板封挡,且该面上还设有按钮容置孔,所述复位按键开关位于按钮容置孔内。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磁吸式触发报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孔为圆孔,安装孔中心设有圆柱状定位凸起,所述磁铁为圆环状,且嵌入安装孔与定位凸起间的空隙中。”
针对上述专利权,高紫琼(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随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324208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16日;
证据2:CN2027011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9月21日;
证据3:CN201374111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30日;
证据4:CN20202215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02日;
证据5:CN2722345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8月31日;
证据6:《图解传感器技术及应用电路(第二版)》,陈圣林、王东霞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16年4月第二版,2016年4月第六次印刷。
结合其提交的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惯用技术手段直接置换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采用证据6证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与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9日再次重复提交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其意见与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意见相同。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随该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7:CN202794529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13日;
证据8:CN201498029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2日;
证据9:CN202120390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1月18日。
结合其补充提交的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8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9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8或证据9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8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9的结合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4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3月14日、2019年03月19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以及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3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6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
1、证据1中的压力传感器与本专利中的复位按键开关不同,前者主要收集外界的压力信息而传递给控制元件,而后者仅仅是控制线路通断的开关元件,既不收集信息,也不将信息传递给控制元件,如果将证据1中的压力传感器直接置换成复位按键开关,整个报警装置是无法工作的;2、本专利中的磁铁与证据1中磁铁的功能也不同,前者除了要使壳体吸附于物体上之外,还要与壳体、复位按键开关及物体的吸附面组成一个用于在报警装置被取下或破坏时能够使防盗模块工作的激发结构,而后者仅仅用于将报警装置固定在某个地方;3、证据6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没有公开复位按键开关与磁铁、壳体及物品相互配合的技术特征;4、证据2中的锁杆压迫复位开关按钮不是利用磁铁实现的,因而证据2也未公开复位按键开关以及复位按键开关与磁铁、锁壳及物品相互配合的技术特征;5、证据3中的报警器本体必须要装在一个物体上,而异极磁铁要装在另一物体上(如果该另一物体是铁质的也可无需异极磁铁),其安装环境要求高,必须保证有两个可分离异极可接近的物体才可安装,而本申请是直接安装于同一物体,安装隐蔽、灵活、方便,并且证据3中的报警器本体离开物体也不会报警,而只有报警器本体离开异极磁铁或另一物体才会报警,而本专利中只要报警器离开物体表面就会立即报警,二者报警的目的和方式不同;6、证据4的磁铁虽然也设置在壳体内,但其仅仅是用于将报警装置固定在某个地方,不参与报警,并且其虽然公开了防拆开关,但并未公开该防拆开关的具体结构以及工作原理,也未说明防拆开关触发报警电路的方式;7、证据5是利用压簧被挤压时压迫轻触开关的按钮,轻触开关触发报警系统而防止探测器被拆下,压簧压迫轻触开关按钮不是利用磁铁实现的,因而其也未公开复位按键开关,以及复位按键开关与磁铁、壳体及物品互相配合的技术特征。
本案合议组于2016年06月2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证据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相同。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主要发表如下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中的复位按键开关与证据1中的压力传感器在功能上不同;2、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磁铁与复位按键开关的联动关系。证据8和证据9也没有公开磁铁与复位按键开关的配合。另外,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高出壳体表面”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露出壳体外”的限定是一样的。
请求人不认可磁铁与复位按键开关具有联动关系,其认为证据1中的磁铁与本专利一样,都是吸附作用,关于复位按键开关的区别证据8能够给出技术启示。其他证据使用方式坚持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7-9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5、7-9真实性予以认可。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1-5、7-9的真实性。由于证据1-5、7-9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磁吸式触发报警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磁吸手机防盗装置,二者属于相同的防盗报警装置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3]段,图1):该磁吸手机防盗装置包括壳体1,壳体1内设有防盗模块及若干磁铁2,壳体1的一面上设有安装孔及盖板3,所述磁铁2安装于安装孔内,且通过盖板3封挡,该防盗模块包括传感模块4、手机模块5以及可充电电池7,传感模块4包括与防死机模块13电性连接的振动传感器,因为在偷盗者偷车或贵重的物品时,主要产生的是震动信号,因而震动传感器能够感应这些震动信号,从而有效的防盗,当然本传感模块4也可采用其它的传感器,如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等一种或数种传感器来感应偷盗者偷车时的信息。该产品通过磁铁吸附于车辆或是其他需要防盗的物品的铁制部件上;传感器模块能够感应到偷盗者偷窃时的信息,从而发信号激活手机模块,通过手机模块发讯息到失主的手机上通知失主。
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的壳体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壳体,磁铁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磁铁,防盗模块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防盗模块。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磁铁和复位按键开关之间协同工作,相互配合,因此证据1中的磁铁不能等价于本专利中的磁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中的磁铁仅起吸附作用,用于将报警装置固定到需要防盗的物品上,其固定的功能完全可以用诸如螺钉、粘胶等其他形式代替,而复位按键开关则作为防拆报警系统的一部分,用于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被从安装位置取下,只要通过某种方式能够将报警装置固定在物体上使得复位按键开关能够被顶压而处于断开状态,该复位按键开关即能发挥作用,与是否通过磁铁固定并无直接联系,因此,本专利中复位按键开关的状态是与磁铁吸附或者不吸附所形成的是否处于固定状态相关,而与磁铁本身并不存在协同工作、相互配合的关系;证据1中在使用压力传感器作为传感模块时,其磁铁吸附或者不吸附所形成的不同固定状态也能够影响压力传感器所感应出的信息,与本专利中磁铁的作用相同,能够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磁铁。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中对偷盗行为的感应采用的是复位按键开关,防盗模块与复位按键开关电性连接,所述复位按键开关的按钮端露于壳体外,且在壳体吸附于物体表面上时,所述按钮端通过物体表面顶压而使复位按键开关处于断开状态,而证据1中采用的是振动传感器或压力传感器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报警系统能够检测到报警装置被从需防盗物品上取下,进而触发报警从而实现防拆功能。
证据8公开了一种电子门禁系统的防拆式门禁盒,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4]段,图1):该电子门禁系统的防拆式门禁盒包括由底板1和面罩2接合而成的盒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报警器3、常闭型微动开关4、防拆控制器5和显示面板6,所述报警器3安装于系统控制室内,所述常闭型微动开关4安装于所述盒体内,所述底板1上设有一轴向的通孔,所述常闭型微动开关4的按钮从底板1的通孔中穿出,所述防拆控制器5设有报警信号输入口、报警信号输出口和显示接口,其报警信号输入口连接常闭型微动开关4,其报警信号输出口经驱动电路连接报警器3,其显示接口连接显示面板6,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实际应用时通过底板1安装于墙面,其工作原理如下:当门禁盒安装至墙面后,常闭型微动开关的按钮被墙面压下,此时常闭型微动开关呈断开状态,此时防拆控制器的报警信号输入口无报警信号输入,其报警信号输出口和显示接口也无报警信息输出;当门禁盒被拆下时,由于墙面压力撤去,使得常闭型微动开关的按钮恢复至接通状态,从而向防拆控制器的报警信号输入口输入一个报警信号,防拆控制器收到报警信号后随即控制其报警信号输出口和显示接口持续输出报警信息,从而触发蜂鸣器发出报警声,触发警示灯闪烁,并在显示面板上显示报警信息。
基于证据8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的常闭型微动开关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复位按键开关,由底板1和面罩2构成的盒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壳体,防拆控制器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防盗模块,并且由附图1可知,其显然位于由底板1和面罩2构成的盒体内;防拆控制器5的报警信号输入口连接常闭型微动开关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防盗模块与复位按键开关电性连接;所述常闭型微动开关4安装于所述盒体内,所述底板1上设有一轴向的通孔,所述常闭型微动开关4的按钮从底板1的通孔中穿出,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所述复位按键开关的按钮端露于壳体外;当门禁盒安装至墙面后,常闭型微动开关的按钮被墙面压下,此时常闭型微动开关呈断开状态,类似于本专利中的在壳体固定于物体上时,所述按钮端通过物体表面顶压而使复位按键开关处于断开状态。证据8与证据1以及本专利同属于报警装置技术领域,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8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防拆功能,即,证据8已经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并且,由于证据1的报警装置是通过磁铁吸附在物体上,因此,当将证据8公开的上述特征应用于证据1时所获得的技术方案显然是在壳体吸附于物体上时,常闭型微动开关4的按钮受到物体表面的顶压而处于关断状态,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压力传感器与本专利中的复位按键开关不同,前者主要收集外界的压力信息而传递给控制元件,而后者仅仅是控制线路通断的开关元件,既不收集信息,也不将信息传递给控制元件,如果将证据1中的压力传感器直接置换成复位按键开关,整个报警装置是无法工作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虽然证据1中的压力传感器与本专利中的复位按键开关不同,但是,证据1中的压力传感器在固定和拆下的两种状态中其所感应的压力信息是不同的,而如上所述,证据8公开的常闭型微动开关4等同于本专利中的复位按键开关,防拆控制器5等同于本专利中的防盗模块,可见,证据8不仅公开了该复位按键开关本身,还公开了其与防盗模块的连接关系,给出了使用复位按键开关从而能够根据固定和拆下的两种不同状态进行报警的技术启示;当将证据8公开的前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时,容易得到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同样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8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按钮端高出壳体外表面”。如上所述,证据8公开了所述常闭型微动开关4安装于所述盒体内,所述底板1上设有一轴向的通孔,所述常闭型微动开关4的按钮从底板1的通孔中穿出,结合图1可知,该常闭型微动开关4显然高出底板1外表面。可见,证据8还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壳体的一面上设有安装孔及盖板,所述磁铁安装于安装孔内,且通过盖板封挡,且该面上还设有按钮容置孔,所述复位按键开关位于按钮容置孔内”。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壳体1内设有防盗模块及若干磁铁2,壳体1的一面上设有安装孔及盖板3,所述磁铁2安装于安装孔内,且通过盖板3封挡。同时,证据8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所述常闭型微动开关4安装于所述盒体内,所述底板1上设有一轴向的通孔,所述常闭型微动开关4的按钮从底板1的通孔中穿出。当将证据8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结合到证据1时,显然会在证据1的壳体1上增设用于供常闭型微动开关4的按钮伸出的容置孔,使得该常闭型微动开关4位于该容置孔内。可见,证据1与证据8的结合还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未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安装孔为圆孔,安装孔中心设有圆柱状定位凸起,所述磁铁为圆环状,且嵌入安装孔与定位凸起间的空隙中”。如证据1的图1所示,其用于安装磁铁的安装孔显然为圆孔。虽然证据1没有公开的安装孔中心设有圆柱状定位凸起,所述磁铁为圆环状,且嵌入安装孔与定位凸起间的空隙中,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对磁铁进行定位,避免其发生横向移动,同时为了节约材料,在安装孔中心设置圆柱状定位凸起,并将磁铁设计为圆环状,使之嵌入安装孔与定位凸起间的空隙中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应当予以全部无效,因此,本案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42028752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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