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高压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高压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97
决定日:2019-08-29
委内编号:5W1168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11047.2
申请日:2010-0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0-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华电高科(北京)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亚娜
合议组组长:林静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则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区别特征没有全部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权利要求基于该特征取得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111047.2,申请日为2010年02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0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新型高压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垂直安装的触头盒(15、20);中心带通风孔的静触头(13);使用带有隔离开关的断路器(18),其中断路器上的上、下隔离开关动触头(25、27)垂直伸缩运动,直接与静触头(13)接通构成导电回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高压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其特征在于,该高压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还包括:直接安装在触头盒(15、20)上的活门(30)以及安装在活门(30)上有斜面的导向块(31),动触头(25、27)依靠导向块(31)直接顶开活门(30)。”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中国专利文献CN1O1226844A;
对比文件2:常用供配电设备选型手册第四分册:高压成套开关设备(上),王子午等编,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年01月第1次印刷;
对比文件3:常用供配电设备选型手册第一分册:低压电器,煤炭工业出版社,2000年04月第2次印刷;
对比文件4:中国专利文献CN2O123400OY。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3和4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文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由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对比文件2和3的检索报告-馆藏文献复制证明。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2)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文件副本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对比文件2和3的检索报告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并表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3)双方当庭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包括“断路器还包括下隔离开关动触头”,请求人认为隔离开关都是动、静触头接触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一个或多个隔离开关的动、静触头是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增加下隔离开关,可以隔离电缆室24和断路器室26,相当于增加一个功能室,可以保证运行的连续性,且断路器如果同时具备上下隔离开关,是可以移出柜外的,方便检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调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和4为专利文献,对比文件2和3为书籍,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说明书所记载的多个技术问题之一,则该权利要求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请求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2-16、21-28段记载的现有技术所存在的问题及本专利的有益效果,当前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不能体现采用了“分支回路与主母线均采取远、中、近的排布方式”、“使用与隔离开关组合为一体的断路器”等多个技术手段,无法带来“省去了分支母线,节省占用的体积”、“大幅度地减小了体积、降低了造价、提高了载流能力”等有益效果,因此不能解决“在柜内占用的体积非常庞大”、“由于各个元件独立,在柜内连接后形成的导电回路更加长、连接点更多,增加了发热量,降低了载流能力”等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也不能克服上述缺陷,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多个技术问题,如减小体积、降低造价、提高载流能力等。而权利要求1记载了“垂直安装的触头盒(15、20);中心带通风孔的静触头(13);使用带有隔离开关的断路器(18),其中断路器上的上、下隔离开关动触头(25、27)垂直伸缩运动,直接与静触头(13)接通构成导电回路”,而根据本专利背景技术的记载,现有的触头盒为水平放置,触头盒无法形成上、下空气对流通道,只能依靠热传导把热量带出,散热效率低;且由于各元件独立,占用的空间大,而权利要求1中,将触头盒垂直安装,并且动触头可以垂直伸缩运动,可以解决占用空间大的问题,静触头中心带通风孔,可以解决散热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2记载了解决本申请上述技术问题所需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2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的17-51段没有说明其采用了何种技术手段,达到了说明书第21-28段所宣称的技术效果,如分支回路与主母线均采取远、中、近的排布方式,带有隔离开关的断路器,上、下隔离开关动触头垂直伸缩运动,绝缘护套,减少有机绝缘材料的使用等效果,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的、毫无歧义的确定各部件的位置关系、装配关系、连接关系,不能确保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说明书其他段落的内容也不能弥补这一问题,故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部件远多于权利要求书中的部件,权利要求1和2缺少关于触头盒、静触头、断路器等部件的设置位置、装配关系、各个部件的连接关系、活门的工作原理等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和2概括了较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涉及到的具体部件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类似。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第2-81段的记载,结合该领域的技术常识,能够理解并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具体的,关于“远、中、近”排布方式,是指当操作人员位于开关柜前时,距离最远到最近的导体排布;带有隔离开关的断路器,即指可以实现隔离开关功能的断路器;根据说明书记载的触头盒垂直安装及附图1-3,可以确定隔离开关触头上下伸缩运动,即垂直伸缩运动;绝缘护套属于本领域常用的零部件;改善设备散热即可减少绝缘材料的使用;机柜上设有的观察窗可以用于观察触头;关于触头盒及其活门,说明书第63、64、76段记载了触头盒内部的活门、导向块及与触头的配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其动作过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对应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1、2中亦记载了触头盒垂直安装、静触头带通风孔、断路器带有隔离开关、动触头垂直伸缩运动、活门及导向块等特征以及上述部件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与说明书中的相应记载一致;并且,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要求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技术特征数量完全一样。因此,权利要求1和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3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则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区别特征没有全部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权利要求基于该特征取得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3.3.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高压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中压或高压配电柜,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9页第1段,图1-6):配电柜为金属闭合配电柜,其内配置隔离设备10、真空断路器20 以及接地开关50;该隔离设备10包括导向管101,可动的线路隔离触点104(相当于本专利的隔离开关的动触头)在导向管101内垂直滑动,当处于工作位置时,可动触点104完全被推出并且其顶端与线接触构件8(相当于本专利的静触头)接触;并且可从图2示出的工作位置向下移动进入图3示出的隔离位置(相当于本专利的隔离开关动触头垂直伸缩运动,可直接与静触头接通构成导电回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a)垂直安装的触头盒,(b)静触头的中心带通风孔,(c)断路器还包括下隔离开关动触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有效隔离动、静触头,(b)方便静触头散热,(c)提高隔离能力。
关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JYNE-10型移开式金属封闭高压开关柜(参见第523页,第2.7.3节“结构特点简介”):开关柜的柜体是由角钢和薄钢板弯制后焊接而成的,柜内用金属或绝缘隔板分隔为继电器室、手车室、主母线室和电缆室四部分,在绝缘材料做成的中隔板上装有触头盒,手车推入时,靠动触头将触头盒上的活门打开,使动静触头能可靠接触,在手车退到试验位置或拉出柜外时,触头盒的活门能可靠关闭,并自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触头盒,虽然没有明确该触头盒的安装方式,但是,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垂直安装的静触头的基础上,为了有效隔离动、静触头,使得动、静触头仅在触头盒内可靠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设置触头盒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为对比文件1中垂直安装的静触头设置垂直安装的触头盒,即,基于区别特征(a)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尽管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触头盒是水平安装的,活门结构也存在差别,但是,如前所述,触头盒的安装方向是要配合静触头的安装方向的,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垂直安装的静触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相应设置垂直安装的触头盒;至于活门结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进行限定。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关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HD18系列大电流空气式隔离器,采用组合式结构(参见第37页第1.11.3“结构特点简介”):由触头、支架和传动机构组成,动静触头采用双断头对接式接触型式,静触头为矩形,内有通风孔,外有散热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设置通风孔以便于静触头散热的技术特征,而通常在物体的中心设置通风孔是最利于散热的,因此,基于区别特征(b)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尽管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3的设备电压范围与本专利不同,也没有明确公开通风孔的形状和位置,散热原理也不同,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静触头中心带通风孔,并未限定其具体的散热路径或原理,虽然电压等级存在差异,但均为工业用电气隔离开关设备,对于触头等器件的散热是工业隔离开关设备柜领域非常普遍的需求,而如前所述,通常在物体的中心设置通风孔最方便散热,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并不能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3中得出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c),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隔离开关动触头以及与其相配合的静触头的基础上,为了提高隔离开关的隔离能力,而再增设一个隔离开关动触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尽管专利权人陈述了增加下隔离开关还具有增加功能室、可以移出柜外方便检修等技术效果,但是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具有上、下隔离开关动触头,没有限定功能室及方便移出的具体结构,因此,上述效果不应作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该高压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还包括:直接安装在触头盒(15、20)上的活门(30)以及安装在活门(30)上有斜面的导向块(31),动触头(25、27)依靠导向块(31)直接顶开活门(30)。
请求人主张上述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3和4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防水防脱防触三防安全插座(参见说明书第4-5页,图1-4):包括底座1,两连动杆2一端通过连动杆轴3连接在底座1上;两联动杆2的中间部位安装一对滑板5, 两滑板5相邻部位向里一侧设有斜切面4;两连动杆2另一端分别设有安全挡板8, 两安全挡板8之间安装插头靠板15, 插头靠板15与底座1连接;在连动杆2侧面,靠近安全挡板8的位置设置弹簧安装柱12,弹簧11一端套设在弹簧安装柱12上,另一端抵靠在底座1侧壁上的弹簧座10内。使用时,开关20的插杆21插入两滑板5之间的斜切面4, 并使其撑开两连动杆2,带动两安全挡板8打开插座的插孔22;拔出开关20后,两安全挡板8在弹簧11的作用下恢复,遮挡住插孔22。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4属于民用的低压电源插座,本专利属于工业用高压开关设备,两者应用电压等级不同,相应的装置结构也有很大差异,本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技术领域差异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去对比文件4中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的活门直接安装在触头盒上,活门上有斜面的导向块,而对比文件4的安全挡板8、滑板5及其斜切面4的结构,与权利要求2的结构并不相同,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最后,权利要求2基于上述附加特征,取得了方便静动触头接触、提高装置可靠性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3和4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111047.2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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