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阻尼器的家具铰链-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阻尼器的家具铰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30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4W1087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037478.2
申请日:2012-0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金利祥兴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4-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伍志勇
主审员:徐可
合议组组长:陈力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E05F3/20,E05F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和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均没有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且目前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4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带阻尼器的家具铰链”的ZL201210037478.2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2年2月20日,专利权人为伍志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阻尼器的家具铰链,包括设置在家具门体上的铰杯座(1)、和设置在家具主体上的底座,底座与铰接臂(2)的一端连接,铰杯座(1)与铰接臂(2)的另一端铰接,铰杯座(1)的杯体内安装有阻尼器(3),阻尼器(3)包括缸体(3.1)和活塞杆(3.2),铰杯座(1)的杯体内设置有一滑槽(1.1),缸体(3.1)可在滑槽(1.1)上前后滑动,铰链关闭时,铰接臂(2)驱动阻尼器(3)压缩,铰链打开时,阻尼器(3)复位;
所述滑槽(1.1)左右两侧设置有可限制缸体(3.1)左右移动的限位面(1.11);
所述铰杯座(1)的杯体上还设有可限制缸体(3.1)上下移动的阻尼器盖(7),其通过卡扣(7.1)、或螺钉与铰杯座(1)可拆装连接;
所述缸体(3.1)左右两侧伸出有翼状的限位块(3.11);
所述铰杯座(1)的杯体内对应限位块(3.11)设置有限位部A(1.2),限位块(3.11)可抵靠在其上;或者,阻尼器盖(7)对应限位块(3.11)向下延伸有限位部B(7.2),限位块(3.11)可抵靠在其上;
其特征是所述缸体(3.1)内安装有阻尼元件,活塞杆(3.2)一端连接阻尼元件,另外一端伸出缸体(3.1)并抵靠在铰杯座(1)的杯体内壁;
所述阻尼器(3)为弹簧式阻尼器或油压式阻尼器。”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广东金利祥兴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4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对应的说明书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AT509720A4号奥地利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11月15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CN2809138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23日。
请求人认为:①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铰链关闭时,铰接臂2驱动阻尼器3压缩,铰链打开时,阻尼器3复位”,然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铰接臂2”与“阻尼器3”采用何种连接结构或位置关系,以实现在“铰链关闭”时的“压缩”,也无法获知铰链打开时阻尼器3是在何种驱动力下实现复位;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完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②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4月2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7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6月4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随同该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对比文件1的全部中文译文(下称附件1)以及对比文件1的中文同族专利的公开文本、授权文本、实质审查阶段审查意见通知书(下称附件2-7)。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存疑,请求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为准。针对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问题,专利权人明确当铰链关闭时铰接臂压缩阻尼器,从而使得阻尼器工作发挥阻尼作用,而当铰链打开时铰接臂脱离阻尼器,阻尼器在自身油压或弹簧力的作用下得到复位,且认为上述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最大的区别即在于本专利的家具铰链结构简单、组装方便,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而言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6月2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专利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存疑,请求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为准,专利权人还明确表示附件2-7仅供合议组参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比文件1的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即附件1的内容为准。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中一致。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也涉及一种带有阻尼器的家具铰链,其中铰链杯6、止动件5、枢转杆7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铰杯座、底座和铰接臂,阻尼装置9的滑动件13和壳体1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阻尼器缸体和阻尼器盖,滑动件13的两侧设有导向槽形式的紧固装置11a,铰链杯6内设有紧固销形式的紧固装置11b,通过插入开口14,可将紧固销11b配合定位在导向槽11a中;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的阻尼器盖可通过卡扣或螺钉与铰杯座可拆装连接,②本专利中在缸体两侧设有限位块,铰杯座上设有与限位块相配合的限位部,这与对比文件1中的设计是颠倒的,③本专利中的阻尼器除了弹簧式还可以是油压式;然而上述区别①-③均是本领域常规设计,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上述区别②。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在铰杯座的滑槽两侧设置有限制缸体左右移动的限位面,该限位面是竖直设立于阻尼器缸体两侧的竖向壁,铰杯座的杯体上还设置有限制缸体上下移动的阻尼器盖,缸体左右两侧伸出翼状限位块,铰杯座内设置有与该限位块相对应的限位部,该限位部或者设置在上述限位面的侧部,或者设置在上述阻尼器盖的向下延伸部,阻尼器的活塞杆直接抵靠在铰杯座的杯体内壁上,本专利的阻尼器仅包括缸体、活塞杆和缸体两侧的翼状限位块,且其活塞杆直接抵靠于铰杯座内壁,与阻尼器盖无连接,也即本专利的阻尼器和铰杯座在整体设计上与对比文件1并不相同,本专利的家具铰链在结构设计上更为简单、组装方便。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上述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其上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双方当事人当庭协商一致,对比文件1的文字部分公开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即附件1)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带阻尼器的家具铰链,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阻尼器的家具铰链,其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7):门3a形式的可移动的家具部件3通过两个或更多个家具铰链4相对于家具主体2可枢转地安装,家具铰链4具有止动件5以及与该止动件5可枢转地连接的铰链杯6,在铰链杯6的内腔中安装有一个阻尼装置,通过该阻尼装置,可对家具铰链4的关闭运动进行缓冲,铰链杯6通过枢转杆7与止动件5的铰链臂5a可枢转地连接,枢转杆7围绕铰链杯6可枢转地安装,家具铰链4可以通过弹簧装置8被移动到完全关闭位置和/或完全打开位置,为了缓冲该弹簧辅助的至末端位置的运动,设置有阻尼装置9,该阻尼装置9具有壳体12和可相对于该壳体12移动的滑动件13,铰链杯6具有内腔10,阻尼装置9被装入该铰链杯6的内腔10中,阻尼装置9具有导向槽形式的第一紧固装置11a,该第一紧固装置lla与设置在铰链杯6上、紧固销的形式的紧固装置llb可拆卸地相连接,阻尼装置9具有插入开口14,通过该插入开口14,紧固销11b设置在导向槽11a中,通过该导向槽11a滑动件13在阻尼行程期间可相对于铰链杯6的紧固销11b滑动,在家具铰链4的关闭运动期间,枢转杆7碰撞到滑动件13,由此启动阻尼过程,在继续的关闭运动的进程中,滑动件13可以相对于壳体12被压入在完全的末端位置,阻尼装置9包括活塞杆17,该活塞杆17连接到壳体12,壳体12具有支承部18,活塞杆17可以固定在该支承部18上,也即活塞杆17(以及因此与活塞杆17连接的活塞)固定地设置在安装位置,滑动件13中的流体腔室相对于该固定的活塞杆17移动,在家具铰链4的关闭运动期间,枢转杆7碰撞到滑动件13的倾斜的止动面16,因此滑动件13可相对于固定的活塞22滑动,通过复位机构26,滑动件13可以在完成阻尼行程之后复位回到为下一个阻尼行程预设的准备位置上,在滑动件13的内部设计有至少一个流体腔室,具有活塞杆17的活塞可滑动地安装在该流体腔室中。
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可见,其也涉及一种带有阻尼器的家具铰链,其中铰链杯6、止动件5、枢转杆7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铰杯座、底座和铰接臂,铰链杯6设置在门体3a上,止动件5设置在家具主体2上;对比文件1中止动件5通过铰链臂5a与枢转杆7的一端连接,枢转杆7的另一端与铰链杯6铰接,即公开了本专利中的底座与铰接臂的一端连接,铰杯座与铰接臂的另一端铰接;对比文件1中铰链杯6的内腔10内设置有阻尼装置9,铰链杯6的内腔10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铰杯座杯体内滑槽,阻尼装置9在作用上即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阻尼器;对比文件1中阻尼装置9包括滑动件13和活塞杆17,滑动件13和活塞杆17即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阻尼器缸体和活塞杆;对比文件1中滑动件13可在铰链杯6的内腔10中前后滑动,铰链关闭时,枢转杆7碰撞到滑动件13,由此启动阻尼过程,通过复位机构,滑动件13可以在完成阻尼行程之后复位回到预设位置,即公开了本专利中的缸体可在滑槽上前后滑动,铰链关闭时,铰接臂驱动阻尼器压缩,铰链打开时,阻尼器复位;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在滑动件13的内部设计有流体腔室,该流体腔室在作用上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阻尼元件,活塞杆17的一端通过活塞连接于该流体腔室内。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壳体1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阻尼器盖;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的阻尼器盖是限制缸体上下移动的,其通过卡扣或螺钉与铰杯座可拆装地连接,在一个实施方式中该阻尼器盖上对应阻尼器缸体左右两侧伸出的翼状限位块还设有向下延伸的限位部,也即本专利中的阻尼器盖是用于限制缸体上下移动并对缸体进行限位的,且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及本专利说明书的整体记载来看,本专利中的阻尼器盖并不与阻尼器的活塞杆相连接,本专利中的活塞杆是直接抵靠在铰杯座杯体内壁上的;反观对比文件1,其壳体12上并不设有如本专利上述的限位部,且该壳体12必须通过其上的支承部18与阻尼器的活塞杆17固定连接,才能保证阻尼器缸体的正常工作,也即对比文件1中的壳体12其主要作用在于固定活塞杆17,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壳体12无论是在结构上或是在作用上与本专利中的阻尼器盖并不相同,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阻尼器盖。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本专利中的阻尼器为弹簧式阻尼器或油压式阻尼器;②本专利中在铰杯座的滑槽左右两侧设置有可限制缸体左右移动的限位面;铰杯座的杯体上还设有可限制缸体上下移动的阻尼器盖,其通过卡扣、或螺钉与铰杯座可拆装连接;阻尼器缸体左右两侧伸出有翼状的限位块;铰杯座的杯体内对应限位块设置有限位部,限位块可抵靠在其上,或者,阻尼器盖对应限位块向下延伸有限位部,限位块可抵靠在其上;活塞杆的另外一端抵靠在铰杯座的杯体内壁上。
关于上述区别①,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阻尼器为流体式阻尼器,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弹簧式阻尼器亦或油压式阻尼器,均是本领域中常见且常用的阻尼器类型,这种常规的选择和替换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上述区别②,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使得家具铰链的结构更为简单、组装更为方便、降低生产成本;本专利中在铰杯座内腔两侧设置限位面,即限制了缸体的左右移动,在铰杯座上设置可拆装的阻尼器盖,即限制了缸体的上下移动,在阻尼器的缸体两侧伸出翼状限位块,在铰杯座内腔的对应位置上或者阻尼器盖的向下延伸部上设置相对应的限位部,使得限位块可抵靠在限位部上,即达到了防止缸体过分后移的目的,且本专利中的活塞杆直接抵靠在铰杯座的杯体内壁上,即保证了阻尼器缸体的正常工作,此外在组装时仅需将阻尼器简单置于铰杯座内腔中即可,也即本专利通过阻尼器以及铰杯座的几处简单设计即达到了阻尼式铰链所应有的各种功能;反观对比文件1,在其滑动件13的两侧设置有与滑动件13长度相当的壳状体(可结合附图4a所示),在该壳状体上形成有导向槽形式的第一紧固装置11a和插入开口14,在铰链杯6的内腔中形成有紧固销形式的紧固装置llb,在组装时紧固装置llb需对齐插入开口14才能插入第一紧固装置11a中,且对比文件1中在壳体12上必须设有支承部18,在组装时活塞杆17必须固定连接在壳体12的支承部18上,才能保证阻尼器缸体的正常工作,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铰链装置无论是在结构还是组装上较本专利都要复杂一些,且对比文件1的铰链装置中也未涉及如本专利中的上述防止缸体过分后移的限位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出发,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式的整体铰链结构,也即对比文件1并未对上述区别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中仅涉及油压式阻尼器,也并未公开或给出启示得到上述区别,且就目前的证据而言,也不能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中的公知结构。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其简化了家具铰链的结构,使其组装更加方便,降低了生产成本。该权利要求1相较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210037478.2号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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