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账号登录方法及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账号登录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32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4W1081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030381.9
申请日:2012-0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3-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主审员:武磊
合议组组长:赵博华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L29/06,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或者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其它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那么可以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210030381.9、名称为“多账号登录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02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账号登录方法,包括:
根据多账号登录指令,在浏览器中打开临时网页窗口;
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独立的Cookie,所述临时网页窗口的Cookie独立于所述浏览器的全局Cookie,其中,所述临时网页窗口使用独立的Cookie,非临时网页窗口使用全局的Cookie;
使用所述临时网页窗口进行多账号登录;
当使用多个临时网页窗口进行多账号登录时,每个临时网页窗口都有各自独立的Cookie,且临时网页窗口的Cookie也相互独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浏览器支持多种浏览模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种浏览模式为双核浏览模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双核浏览模式包括第一模式和第二模式,其中,所述第一模式由IE内核渲染网页,所述第二模式由Webkit内核渲染网页。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独立的Cookie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判断所述临时网页窗口是否使用所述第一模式,若是,则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网页子进程;若否,则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独立的Cookie。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所述浏览器由所述第一模式切换到所述第二模式时,销毁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在所述第一模式下的网页子进程,并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所述第二模式下的网页子进程及独立Cookie。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所述浏览器由所述第二模式切换到所述第一模式时,销毁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在所述第二模式下的网页子进程,并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所述第一模式下的网页子进程及独立Cookie。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多账号登录指 令,在浏览器中打开临时网页窗口的步骤包括:
根据统一资源定位符、网页内容、网址打开来源、和用户输入的临时网页窗口打开指令中的至少一个,按照设定规则确定在所述浏览器中打开所述临时网页窗口。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规则包括: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中的设定字段、所述网页内容中的设定字段、所述网址打开来源中的设定字段中的一个或多个。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中的设定字段、所述网页内容中的设定字段、所述网址打开来源中的设定字段均为用户标识UID字段。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规则存储于本地的数据库中,或者,存储于服务器端的数据库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使用所述临时网页窗口进行多账号登录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当关闭所述临时网页窗口时,清除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对应的Cookie,以及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对应的账号的所有浏览历史记录。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为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的Cookie仅保存在内存中。
14. 一种多账号登录装置,包括:
打开模块,用于根据多账号登录指令,在浏览器中打开临时网页窗口;
创建模块,用于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独立的Cookie,所述临时网页窗口的Cookie独立于所述浏览器的全局Cookie,其中,所述临时网页窗口使用独立的Cookie,非临时网页窗口使用全局的Cookie;
登录模块,用于使用所述临时网页窗口进行多账号登录,当使用多个临时网页窗口进行多账号登录时,每个临时网页窗口都有各自独立的Cookie,且临时网页窗口的Cookie也相互独立。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浏览器支持多种浏览模式。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种浏览模式为双核浏览模式。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双核浏览模式包括第一模式和第二模式,其中,所述第一模式由IE内核渲染网页,所述第二模式由Webkit内核渲染网页。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所述创建模块在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独立的Cookie之前,判断所述临时网页窗口是否使用所述第一模式;
第一执行模块,用于若所述第一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为是,则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网页子进程;若所述第一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为否,则进入所述创建模块,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独立的Cookie。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切换模块,用于当所述浏览器由所述第一模式切换到所述第二模式时,销毁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在所述第一模式下的网页子进程,并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所述第二模式下的网页子进程及独立Cookie。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切换模块,用于当所述浏览器由所述第二模式切换到所述第一模式时,销毁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在所述第二模式下的网页子进程,并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所述第一模式下的网页子进程及独立Cookie。
21.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打开模块,用于根据统一资源定位符、网页内容、网址打开来源、和用户输入的临时网页窗口打开指令中的至少一个,按照设定规则确定在所述浏览器中打开所述临时网页窗口。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规则包括: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中的设定字段、所述网页内容中的设定字段、所述网址打开来源中的设定字段中的一个或多个。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 中的设定字段、所述网页内容中的设定字段、所述网址打开来源中的设定字段均为用户标识UID字段。
24.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规则存储于本地的数据库中,或者,存储于服务器端的数据库中。
2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隐身模块,用于在所述登录模块使用所述临时网页窗口进行多账号登录之后,当关闭所述临时网页窗口时,清除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对应的Cookie,以及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对应的账号的所有浏览历史记录。
26. 根据权利要求14至25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为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的Cookie仅保存在内存中。”
针对本专利,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213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132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5-7、19-2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2:(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342号公证书的原件,共92页;
附件3:(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216号公证书的原件,共15页。
请求人另于2018年12月29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342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92页;
证据2:(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216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15页;
证据3:(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213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132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2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5-7、19-2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证据1中包括两份现有技术(即证据1-1和证据1-2),证据3中包括三份现有技术(即证据3-1、证据3-2,证据3-3),其中,分别以证据1-1、证据1-2、证据3-2、证据3-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2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26保护范围清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证据1和证据2均包括光盘,在缺少前述视频文件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无法进行有效质证并针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陈述,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证据1和证据2所附的视频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重新指定答复期限。
随后,合议组通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向合议组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所附光盘副本,合议组同日将上述证据1和证据2所附光盘副本转交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合议组另于2019年05月0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以2018年12月28日、2018年12月29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的内容为准。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1至证据3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对(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342号公证书封存的光盘进行拆封,并演示公证书所附光盘的视频录像。
(3)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具体理由为:
关于证据1,专利权人当庭核对后认为证据1公证书的证词与所附光盘的视频录像内容之间存在以下不一致的问题:
①录像3.1.4.1000的开始操作时间约为2018年12月18日11:12分(见截图22);录像3.3.2.2000
的开始操作时间约为2018年12月18日9:58(见截图1);而在证据1的证词中先描述了录像3.1.4.1000中的操作步骤,后描述了录像3.3.2.2000中的操作步骤。故公证书中关于傲游浏览器3.1.4.1000版本的操作以及傲游浏览器3.3.2.2000版本的操作的证词,在时序上与实际操作不相符;
②公证书的证词中描述的操作步骤112、步骤145在录像3.1.4.1000中并未出现;
③公证书的证词步骤152、154及156中描述的操作对象为mx3.3.2.1000.exe,而录像3.3.2.2000中对应操作对象是mx3.3.2.2000.exe;
④公证书的证词步骤291中记载生成录像名为“录像3.1.4.1000”,但事实上生成的是录像3.3.2.2000。
因此,专利权人认为该公证书中的公证过程可能不是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的。另外,公证书涉及从网页下载软件,但由于网页内容生成、存储和传输具有易删改的特点,故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关于证据2,专利权人认可证据2公证书的内容与所附光盘的内容一致,但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载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且不能确定证据2的公开时间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不予认可。
关于证据3,专利权人认可证据3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与网页公开的内容相一致,但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涉及的均是网页内容,由于网页内容生成、存储和传输具有易删改的特性,无法确定所述网页内容的形成方式、网站的性质以及网页内容是否经过修改,无法确定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状态和真实内容,故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4)针对前述专利权人指出关于证据1的不一致问题①,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证书证词中操作步骤的前后颠倒是由于公证处的排版错误造成,实际上在两个公证的录像中均可明显看出公证时间与浏览器版本之间的对应关系,即先录制傲游浏览器3.3.2.2000版本的操作,后录制的傲游浏览器3.1.4.1000版本的操作。针对前述专利权人指出的关于证据1的不一致问题②,请求人认可证据1公证书的证词中描述的操作步骤112、步骤145在录像3.1.4.1000中并不存在,但认为这属于公证书证词在记录过程中存在遗漏,仍然属于书写错误。针对前述专利权人指出的不一致问题③和④,上述瑕疵同样属于公证证词的书写错误,不影响录像文件本身的真实性。
(5)请求人当庭还提交了一份出版物作为公知常识证据:《身边的网络安全一互联网时代的生活安全攻略》,王杉等编著,2011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书名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正文第80-91页、封底页。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无效理由详细结合其书面意见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1)关于证据1
证据1是编号为(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342号公证书,其使用的公证书中公证的内容包括从快科技网站(原驱动之家)“https://www.mydrivers.com/”中下载的傲游浏览器3.1.4.1000版本以及傲游3.3.2.2000版本的安装文件、下载安装视频录像、软件操作使用视频以及软件操作使用视频的部分截屏打印件,该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用于证明其获取来源以及下载、安装、使用及保全过程。
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要理由是:证据1公证书的证词与所附光盘的视频录像内容之间存在前述不一致的问题①至④。
对此,合议组认为:(1)证据1是编号为(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34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包括两份独立使用的证据1-1和证据1-2,该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用于证明这两份证据的获取来源以及下载、安装、使用及保全过程。其中,证据1-1是从快科技网站(原驱动之家)https://www.mydrivers.com/下载的软件版本号3.3.2.2000 的“傲游浏览器”的安装文件、下载安装视频录像、软件操作使用视频以及软件操作使用视频的部分截屏打印件(参见该公证书网页拷屏第43-62页);证据1-2是从快科技网站(原驱动之家)https://www.mydrivers.com/下载的软件版本号3.1.4.1000 的“傲游浏览器”的安装文件、下载安装视频录像、软件操作使用视频以及软件操作使用视频的部分截屏打印件(参见该公证书网页拷屏第20-42页)。
经核实,根据证据1公证词中描述的操作步骤与保全证据过程中录像文件显示的实际操作步骤比较可见,证据1公证书的证词与光盘录像文件内容之间确存在如专利权人所述不一致的问题①至④。关于前述不一致的问题①,根据证据1保全过程的录像文件显示内容可以确定,在实际公证操作中,首先录制的傲游浏览器3.3.2.2000版本的操作,然后录制的傲游浏览器3.1.4.1000版本的操作。因此,公证书中关于傲游浏览器3.1.4.1000版本的操作以及傲游浏览器3.3.2.2000版本的操作的证词,其记录的顺序与实际操作的顺序确实不一致,公证词描述的步骤在时序上与实际操作的步骤不相符,公证词书写存在明显错误。然而由于录像傲游浏览器3.1.4.1000版本的操作以及傲游浏览器3.3.2.2000版本的操作是作为两份独立的证据使用,其证词是相对独立,且在无效过程中请求人仅引用了录像中的操作步骤及其截图作为证据,与操作步骤的时序并无关系。再者,通常情况下当保全证据过程中形成的录像文件中显示的实际操作步骤与公证词中描述的操作步骤不一致时,应以录像文件中显示的操作步骤为准。因此,鉴于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以及录像文件的客观性,在专利权人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录像文件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公证书中关于录像文件及其截图的真实性。
关于前述不一致的问题②,根据证据1保全过程的录像文件显示的内容可以确定,证据1公证书的证词中描述的操作步骤112、步骤145在实际录像3.1.4.1000版本的操作中并不存在,可以确定公证词存在书写错误。由于在无效过程中请求人是引用录像中的操作步骤及其截图作为证据,并未具体引用上述步骤的相关内容作为进一步比对的基础,鉴于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以及录像文件的客观性,在专利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录像文件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上述瑕疵不能否定公证书中关于录像文件及其截图的真实性,具体比对的基础应以录像文件中显示的操作步骤为准。
关于前述不一致的问题③,公证书的证词步骤152、154及156中描述的操作对象为mx3.3.2.1000.exe,而录像3.3.2.2000中实际对应操作对象是mx3.3.2.2000.exe。根据证据1保全过程的录像文件显示内容可以确定,在公证书的证词步骤152、154及156中描述的操作对象mx3.3.2.1000.exe属于公证词书写错误,其实际操作对象应为mx3.3.2.2000.exe,而不是mx3.3.2.1000.exe。同样,由于在无效过程中请求人是引用了录像中的操作步骤及其截图作为证据,鉴于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以及录像文件的客观性,在专利权人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录像文件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公证书中关于录像文件及其截图的真实性。
关于前述不一致的问题④,公证书的证词步骤291中记载生成录像名为“录像3.1.4.1000”。根据证据1保全过程的录像文件显示内容可以确定,公证书证词291步骤生成的录像实际应为“录像3.3.2.2000”,而不是3.1.4.1000,故公证书的证词存在书写错误。同样,由于在无效过程中请求人仅引用了录像中的操作步骤及其截图作为证据,鉴于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以及录像文件的客观性,在专利权人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录像文件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公证书中关于录像文件及其截图的真实性。
此外,专利权人认为公证书涉及从网页下载软件,但由于网页内容生成、存储和传输具有易删改的特点,故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此,合议组认为,快科技网站属于专业的IT技术网站,运行机制一般比较可靠,可信度较高,目前也无证据证明该网站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虽然专利权人质疑公证书的证词与录像文件显示的内容之间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无法确认公证过程是否是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但是前述不一致的问题属于公证词书写错误,并不能导致得出公证过程存在涉嫌公证程序违法的结果。在专利权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证据1的网页内容是可以不留痕迹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不能武断地认为证据1所涉及的内容不可信。因此,在专利权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前提下,应认定该网站下载的内容的真实性。基于现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可从快科技网站下载的上述傲游浏览器3.1.4.1000版本软件以及傲游3.3.2.2000版本软件的真实性以及上述软件可供用户下载使用的事实予以采信。
(2)关于证据1-1和证据1-2的公开时间,根据证据1中关于傲游浏览器3.1.4.1000版本软件以及傲游浏览器3.3.2.2000版本软件的相关网页截图可知,证据1-1的傲游浏览器3.3.2.2000版本软件在网页上载明的公开日期为2011年12月29日(参见该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45、52页,截图1),并有用户评论佐证(参见该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49-51页);证据1-2的傲游浏览器3.1.4.1000版本软件在网页上载明的公开日期为2011年07月28日(参见该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22、39页,截图5),并有用户评论佐证(参见该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30-38页)。上述证据1-1和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综上,可以确定证据1-1中傲游3.3.2.2000版本软件以及证据1-2中傲游浏览器3.1.4.1000版本软件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均已上传到快科技网站上并供用户下载使用的事实成立,其构成现有技术。
(2)关于证据2
证据2是(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216号公证书,其使用公证书中公证的网页内容为从百度百科查询“傲游浏览器”的相关内容。专利权人认可证据2公证书的内容与所附光盘的内容一致,但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载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且不能确定证据2的公开时间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不予认可。
合议组认为,证据2是从百度百科查询“傲游浏览器”的相关页面内容,在百度百科查询页面上显示有“傲游浏览器3.x为IE内核与Webkit双核(视频51:10-51:57,截图20)”。由于百度百科是由网友共同参与编辑,其内容仅供参考,通常只有经过权威性认证的百科词条的可信度才较高,但是依据证据2显示的内容来看,其缺少权威性认证,且从现有证据2披露的内容不能确定证据2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合议组不认可证据2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证据3
证据3是(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213号公证书,其使用公证书中公证的网页内容包括如下三部分:
证据3-1:从网站“http://news.yesky.com/473/11719973.shtml”下载的“快速升级搜狗高速浏览器小号多开”(参见该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21-42页);
证据3-2:从网站“http://os.51cto.com/art/201012/238068.htm”下载的“傲游3小幅更新,加入隐私浏览功能”(参见该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43-64页);
证据3-3:从网站“http://bbs.pcbeta.com/viewthread-822282-1-1.html”下载的“IE皮多窗口小号隐私模式翻译静音…傲游3新版发布”(参见该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65-88页);
专利权人认可证据3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与网页公开的内容相一致,但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涉及的均是网页内容,由于网页内容生成、存储和传输具有易删改的特性,无法确定所述网页内容的形成方式、网站的性质以及网页内容是否经过修改,无法确定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状态和真实内容,因此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
合议组认为:①证据3-1是从天极网的网站“http://news.yesky.com/473/11719973.shtml”下载的网页内容。鉴于该网站属于专业的IT技术网站,其运行机制一般比较可靠,管理比较规范,可信度较高,目前也无证据证明该网站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在专利权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证据3-1网页内容是可以不留痕迹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不能武断地认为证据3-1所涉及的内容不可信。因此,在专利权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前提下,可认定该网站下载的内容的真实性。关于公开时间,根据证据3-1相关网页截图可知,在网页上载明的发布日期为2010年12月13日(参见该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27页),因此,可以确定该网页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3-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②证据3-2是从无忧技术网的网站“http://www.51cto.com”下载的网页内容。鉴于该网站属于专业的IT技术网站,其运行机制一般比较可靠,管理比较规范,可信度较高,目前也无证据证明该网站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在专利权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证据3-2网页内容是可以不留痕迹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不能武断地认为证据3-2所涉及的内容不可信。因此,在专利权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前提下,可认定该网站下载的内容的真实性。关于公开时间,根据证据3-2相关网页截图可知,在网页上载明的发布日期为2010年12月13日(参见该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58页),因此,可以确定该网页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3-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③证据3-3是从远景网站“http://www.pcbeta.com”下载的网页内容。鉴于该网站属于专业的IT技术网站,其运行机制一般比较可靠,管理比较规范,目前也无证据证明该网站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在专利权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证据3-3网页内容是可以不留痕迹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不能武断地认为证据3-3所涉及的内容不可信。因此,在专利权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前提下,可认定该网站下载的内容的真实性。关于公开时间,根据证据3-3相关网页截图可知,在网页上载明的发布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参见该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69页),并有用户评论佐证(参见该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74-77页)。因此,可以确定该网页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3-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4)关于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
请求人当庭提交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是:《身边的网络安全一互联网时代的生活安全攻略》,王杉等编著,2011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书名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正文第80-91页、封底页。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合议组经核实认为,在该证据的版权页中记载了“本书主要讲述了现代网民身边各式各样的网络威胁以及安全防护常识。深入浅出地介绍了人们上网的媒介-电脑平台的运行以及维护常识。本书内容安排详略得当、覆盖全面,几乎涉及了普通网民的所有网络活动,适合普通网民用来抵御上网危险,营造安全的上网环境”,在其前言部分记载了“本书不但有计算机和互联网相关的基本常识,还将病毒和网络威胁汇总分类。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将常识背景告诉读者,再结合实际网络活动的实战,潜移默化地培养读者的网络安全意识,最终使读者不但能够应对书中提到的具体实例,还可以举一反三地应对新威胁”。根据上述记载的内容可知,该书籍是讲述现代网民身边各式各样的网络威胁以及安全防护常识,介绍人们上网的媒介-电脑平台的运行以及维护常识,内容涉及计算机和互联网相关的基本常识,适合普通网民用来抵御上网危险。根据该书所记载的网络安全防护常识结合本领域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该证据记载的内容的接受和应用程度,可以认定该份证据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范畴,且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本案中该证据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4中的特征“临时网页窗口”并不具备本领域通常含义,也并未在独立
权利要求1、14中对该特征进行描述和解释,导致权利要求1、1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基于引用关系,从属权利要求2-13、15-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14中的特征“临时网页窗口”属于自定义词,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5段的记载,可以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1、14中的特征“临时网页窗口”的含义是指不记录用户浏览历史,拥有独立Cookie的网页窗口。因此,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理解权利要求1、14中“临时网页窗口”的含义,权利要求1和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类似的理由,请求人提出的从属权利要求2-13、15-26基于引用关系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也不成立。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在所述临时网页窗口是否使用所述第二模式的情况下,为所述
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独立的Cookie。该步骤的执行是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独立的Cookie”之后,当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范围先后为临时窗口创建了两个独立的cookie。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多窗口登陆方法中(说明书第0041段-0059段),在多窗口登陆过程中仅临时窗口创建一个cookie。因此,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方案并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5整体记载的技术方案可知,权利要求5限定的特征是“在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独立的Cookie的步骤之前,还包括……”,可见权利要求5不存在请求人提及前述的问题,请求人对权利要求5技术方案的理解存在偏差。另外,权利要求5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第0041段-0059段记载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请求人认为:根据权利要求6限定的专利保护范围可知,在模式切换时会为临时窗口创建一个cookie。当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范围先后为临时窗口创建了至少两个独立的cookie。而根据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多窗口登陆方法中(说明书0044段-0050段),在多窗口登陆过程中仅临时窗口创建一个cookie(说明书0051段)。因此,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方案并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7、19-2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6整体记载的技术方案可知,权利要求6限定的特征是为每个临时网页窗口仅创建一份独立的Cookie,即使模式切换亦如此。可见,请求人对权利要求6方案的理解存在偏差。另外,权利要求6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第0044段-0059段记载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类似的理由,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7、19-2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也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权利要求1-4、8-17、21-26(以证据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多账号登录方法,证据1-1公开了一种多账号登陆方法,可以利用傲游浏览器的小号窗口登陆多个不同账号(参见证据1-1的视频6分00秒-48分43秒),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在傲游浏览器主窗口打开baidu页面,并登陆百度账号1(视频8:00-8:16);点击傲游浏览器主窗口左上角菜单中“新建小号窗口”,打开小号窗口0(在傲游主窗口激活的情况下,点击傲游浏览器左上角菜单中“新建小号窗口”可以建立小号窗口,对应的cookie存储在session/o/的文件夹下,下文称为“小号窗口0”,当小号窗口0被激活或者被关闭的情况下,再次点击左上角菜单中“新建小号窗口”,则建立小号窗口,对应的cookie存储在session/1/的文件夹下,下文中称为“小号窗口1”,当小号窗口0、1被激活或者被关闭的情况下,再次点击左上角菜单中的“新建小号窗口”,则建立小号窗口2…;在傲游主窗口被关闭,重新打开傲游浏览器主窗口的情况下,通过点击“新建小号窗口”,重新打开小号0,1,2…,以此类推),在小号窗口0登陆百度账号2(在傲游浏览器左上角菜单处点击“新建小号窗口”相当于多账号登陆指令);小号窗口0的cookie存储位置与主窗口的cookie的存储位置不同,其中主窗口的cookie存储在cookie文件夹下,而临时窗口的cookie存储在session文件夹下(视频9:20-11:00)。分别在主窗口、小号窗口0点击刷新,发现账号1、账号2的登陆状态分别被保持(视频11:00-11:25);点击傲游浏览器主窗口左上角菜单中“新建小号窗口”,打开小号窗口1,在小号窗口1登陆百度账号3(视频11:55-13:10);分别在主窗口、小号窗口0点击刷新,发现账号1、账号2的登陆状态分别被保持(视频13:10-13:40,截图9)。
关闭主窗口、小号窗口0,1。再依次打开主窗口、小号窗口0,1,账号1、2、3的登陆状态被保持(视频14:35-15:30);在主窗口、小号窗口0,1分别点击刷新,账号1、2、3的登陆状态被保持(视频15:30-15:39)。
将guest目录下的cookie文件夹中的cookie.dat文件剪切至guest目录。依次打开主窗口、小号窗口0,1,发现账号2、3的登陆状态被保持(视频15:39-16:30,截图10);在三个窗口中分别点击刷新,发现账号2、3的登陆状态被保持(视频16:30-16:42)。
将guest目录下的cookie.dat文件剪切至cookie文件夹:将“Session”文件夹中的cookie.dat文件剪切至GUEST目录(视频17:20-17:41):依次打开主窗口、小号窗口0,1,发现账号1、3的登陆状态被保持(视频17:41-18:16,截图11);在三个窗口中分别点击刷新,发现账号1、3的登陆状态被保持(视频18:14-18:55)。
将guest目录下的cookie.dat文件剪切至Sesslon文件夹;将“Session1”文件夹中的cookie.dat文件剪切至GUEST目录(视频18:55-19:12);依次打开主窗口、小号窗口0,1,发现账号1、2的登陆状态被保持(视频19:12-19:36,截图12);在三个窗口中分别点击刷新,发现账号1、2的登陆状态被保持(视频19:36-19:45)。
将guest目录下的cookie.dat文件剪切至Session1文件夹(视频20:10-20:21);依次打开主窗口、小号窗口0,1,发现账号1、2、3的登录状态被保持(视频20:21-20:50);在三个窗口中分别点击刷新,发现账号1、2、3的登录状态被保持(视频20:50-21:05)。
由上述内容可见,以上通过在主窗口和小号窗口0、1中登陆不同的baidu账号、通过关闭窗口重新打开以及在各窗口刷新的方式以及将各窗口对应的cookie文件暂时剪切,这证明在傲游3浏览器中各窗口的cookie是独立的,即相当于“为小号窗口创建独立的Cookie,所述小号窗口的Cookie独立于所述浏览器的全局Cookie,其中,所述小号窗口使用独立的Cookie,非临时网页窗口使用全局的Cookie;使用所述小号窗口进行多账号登录;当使用多个小号窗口进行多账号登录时,每个小号窗口都有各自独立的Cookie,且小号窗口的Cookie也相互独立”。
由此可见,证据1-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相对于证据1-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操作对象为临时网页窗口,该临时网页窗口不记录浏览历史。而证据1-1中未公开该小号窗口不记录浏览历史。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在浏览网站时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不被泄露。
针对该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用户的使用偏好,设置不记录浏览历史的无痕浏览功能是现有浏览器的常用功能,这也是用户在浏览网页时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的常用需求。诸如,在《身边的网络安全一互联网时代的生活安全攻略》(即公知常识性证据)中讲述了现代网民身边的网络威胁以及安全防护常识,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360安全浏览器介绍4.无痕浏览,当在公用电脑上上网或者即使使用自己的电脑也不愿被别人看到自己的浏览记录时,就可以使用无痕浏览。在无痕浏览的时候,不仅浏览历史记录不会被保存,Internet临时文件、输入网址记录以及恢复列表项等数据在浏览器关闭后都将荡然无存。无痕浏览可以全面保证您的隐私不被泄露(参见该证据网页拷屏打印稿第84页)。搜狗高速浏览器介绍5.更安全的上网保护(1)隐私浏览模式,当在网吧上网,或者不希望被记录下个人浏览记录或个人信息时可使用安全的隐私浏览模式进行访问。点击浏览器右下角状态栏的“隐私浏览”按钮,即可随时开启或关闭隐私浏览模式(参见该证据网页拷屏打印稿第90页)。由上述内容可见,为保证用户在浏览网页时个人的隐私不被泄露,浏览历史记录不会被保存已经属于本领域浏览器的常用功能。因此,为满足用户浏览网页时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泄露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给小号窗口添加无痕浏览的功能,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在页面地址框右方具有模式切换按键,可以进行浏览模式切换(视频6:48-7:05,截图16)。可见,证据1-1公开了所述浏览器支持多种浏览摸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证据1-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点击模式切换键后,可以从第二模式切换为第一模式,再点击模式切换键后,可以从第一模式切换回第二模式(视频6:48-7:35)。可见,证据1-1公开了所述浏览模式为双核浏览摸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证据1-1公开了(视频6:43-7:7):当以第二模式打开网页时,PID号为5552的进程的命令行显示,当前使用webkit内核(参见截图17);从第二模式切换至在第一模式时,增加了PID号为4324的进程,其命令行显示,当前使用IE内核,随后PID号为5552的进程销毁(参见截图18);当从第一模式切换回第二模式时,增加了PID号为5844的进程,其命令行显示,当前使用webkit内核,随后PID号为4324的进程销毁(参见截图19)。由上述内容可见,当点击模式切换按钮时,傲游浏览器在IE内核与Webkit内核之间切换;傲游浏览器的第一模式对应于IE内核,而第二模式对应于Webkit内核。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1公开了(视频36:50-37:30):可以基于用户输入的“新建小号窗口”和“新建隐私保护窗口”打开小号窗口和隐私保护窗口。这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特征“根据用户输入的临时网页窗口打开指令,按照设定规则确定在所述浏览器中打开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另外,对于权利要求8中限定的“根据统一资源定位符、网页内容、网址打开来源中的至少一个,按照设定规则确定在所述浏览器中打开所述临时网页窗口”,这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证据3-1公开了(参见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21-42页):当在电脑上登陆了多个qq号码,并分别点击qq号码的qq空间时,360浏览器或者搜狗浏览器可以使用不同的窗口打开不同账号的qq空间(相当于根据统一资源定位符或者所述网址打开来源中的设定字段来打开临时窗口);从外部链接打开多个QQ空间或邮箱时自动开启小号窗口功能(参见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27-28页)。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3-1给出了采用权利要求9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启示。此外,对于权利要求9中所述设定规则为“网页内容中的设定字段”,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进行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在证据1-1结合证据3-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统一资源定位符中的设定字段、网页内容中的设定字段、网址打开来源中的用户标识UID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多窗口登陆,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9,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设定规则存储在本地的数据库中或者存储在服务器的数据库中,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1公开了:通过隐私保护窗口浏览腾讯首页,然后查看浏览器的历史记录,未显示腾讯首页被浏览的记录(视频37:30-38:00);在隐私保护窗口中,登陆百度账号3,通过关闭当前标签再打开的方式,证明了cookie的存在(视频39:00-39:17);在隐私保护窗口打开百度页面,登陆账号3后,在baidu搜索栏中搜索“南京”,在关闭傲游浏览器主窗口以及隐私保护窗口之后,再通过隐私保护窗口打开百度页面,并未发现“南京”搜索记录(视频41:00-44:5)。另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记录浏览历史的无痕浏览功能是现有浏览器的常用功能,这也是用户在浏览网页时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的常用需求。因此,为满足用户浏览网页时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泄露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容易想到当关闭临时网页窗口时,清除临时网页窗口对应的Cookie,以及临时网页窗口对应的账号的浏览历史记录。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至12任一项,证据1-1公开了:在傲游隐私保护窗口中,打开baidu页面登陆百度账号3,在打开的主窗口和小号窗口的百度账号1、2的登陆状态进行刷新(视频38:50-39:09)以及关闭隐私保护窗口的当前标签再打开(视频39:09-39:15)的方式,证明了cookie的存在;当隐私保护被关闭,再打开baidu页面后,无法记录登陆状态(视频39:15-39:32),这表明cookie并未存储在磁盘上。同时,将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的Cookie仅保存在内存中,使其具备无痕浏览功能,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4、8至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上述权利要求1至4、8至12任一项的权利要求13保护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多账号登录装置,其限定的模块功能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相应的功能模块/软件模块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这已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从属权利要求15-17、21-26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4、8-13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相应的功能模块/软件模块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这已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4、8-12相似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15-17、21-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4至25任一项,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相似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至17、21至2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上述权利要求14至17、21至25任一项的权利要求26保护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权利要求1-4、8-12、14-17、21-25、引用上述权利要求1-4和8-12任一项的权利要求13保护方案、引用上述权利要求14-17和21-25任一项的权利要求26保护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针对上述权利要求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不再评述。
(二)关于权利要求5-7、13、18-20、26(以证据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证据1-1公开了以下内容:在主窗口打开状态下,进程管理器中存在PID号为1564,4616、5356以及5564四个傲游进程(视频24:40-24:45,截图21);打开小号窗口0后,进程管理器中新建了PID号为4064的进程,该进程在进程管理器中的描述为针对小号窗口0的weikit进程(视频24:45-24:55,截图22);此时,在session文件夹下的0文件夹中,文件为空(视频24:59-25:01):在小号窗口0中使用第二模式打开baidu页面后,复用了之前的4064号进程,而未出现新的傲游进程(视频25:01-25:17)。
关闭主窗口、小号窗口0后,进程管理器中的进程消失(视频25:45-25:50)。重新打开傲游主窗口后,进程管理器中存在PID号为1744,5796、5356以及5940四个傲游进程(视频25:50-25:56);打开小号窗口0后,进程管理器中新建了PID号为3560的进程,该进程在进程管理器中的描述为针对小号窗口0的weikit进程(视频25:56-26:11,截图23);当使用第一模式打开baidu页面后,增加了PID号为3952的进程(视频26:11-26:25,截图24)。
然而,参见证据1-1的截图2-截图12可知,证据1-1在打开小号窗口时,该小号窗口都处于极速模式,证据1的截图3和截图8表明证据1-1中小号窗口的浏览模式在打开时都默认处于极速模式。另外,证据1-1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打开的小号窗口处于极速模式,在访问baidu页面时模式未切换,访问网页过程中网页进程未发生变化(参见证据1-1的截图2至截图6),最终总共有5个进程;第二种情形,打开的小号窗口处于极速模式,在访问baidu页面时模式发生瞬时切换(参见证据1-1的截图9至截图11),在访问过程中发生了网页进程的新建和销毁,但最终仍保持总共5个进程(参见证据1-1的截图7至截图12)。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1-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独立的Cookie的步骤之前,还包括:判断所述临时网页窗口是否使用所述第一模式,若是,则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网页子进程;若否,则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独立的Cookie”。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证据1-1公开了以下内容(视频33:10-34:36):在使用小号窗口浏览网页时,当浏览模式由第一模式切换为第二模式后,在进程管理器创建了PID号为3680的新进程(参见截图25),并且第一模式对应的PID号为2952的进程在33:27-33:30秒处销毁(参见截图26)。
然而,证据1-1不涉及在切换模式之后,要为切换模式后的窗口重新创建独立的cookie。因此,证据1-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当所述浏览器由所述第一模式切换到所述第二模式时,销毁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在所述第一模式下的网页子进程,并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所述第二模式下的网页子进程及独立Cookie”。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4,证据1-1公开了以下内容(视频31:40-33:05):在使用小号窗口浏览网页时,当浏览模式由第二模式切换为第一模式后,在进程管理器创建了PID号为2952的新进程(参见截图27中的命令行描述),并且第二模式对应的PID号为5332的进程在33:00-33:01处销毁(参见截图28)。
然而,证据1-1不涉及在切换模式之后,要为切换模式后的窗口重新创建独立的cookie。因此,证据1-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当所述浏览器由所述第二模式切换到所述第一模式时,销毁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在所述第二模式下的网页子进程,并为所述临时网页窗口创建所述第一模式下的网页子进程及独立Cookie”。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保护的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至12任一项,如前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至7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上述权利要求5至7任一项的权利要求13保护方案相对于证据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证据1-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18-20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5-7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与从属权利要求5-7相似的评述理由,从属权利要求18-20相对于证据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8-20相对于证据1-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4至25任一项,如前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至20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上述权利要求18至20任一项的权利要求26保护方案相对于证据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证据1-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权利要求5-7、13、18-20、26(以证据1-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关于权利要求5-7、13
证据1-2公开了一种多账号登录方法,可以利用傲游浏览器的小号窗口登陆多个不同账号,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视频6:19-34:30):在傲游浏览器主窗口打开baidu页面,并登陆百度账号1(视频9:38-10:30);点击傲游浏览器主窗口左上角菜单中“新建小号窗口”,打开小号窗口0,在小号窗口0登陆百度账号2(新建小号窗口相当于多账号登陆指令);小号窗口0的cookie存储位置与主窗口的cookie的存储位置不同,其中主窗口的cookie存储在cookie文件夹下,而临时窗口的cookie存储在session文件夹下(视频10:30-11:20):分别在主窗口、小号窗口0点击刷新,发现账号1、账号2的登陆状态分别被保持(视频11:20-11:45);点击傲游浏览器主窗口左上角菜单中“新建小号窗口”,打开小号窗口1,在小号窗口1登陆百度账号3(视频11:45-12:40);分别在主窗口、小号窗口0点击刷新,发现账号1、账号2的登陆状态分别被保持(视频12:40-13:05)。
将guest目录下的cookie文件夹中的cookie.dat文件剪切至guest目录。依次打开主窗口、小号窗口0,1,发现账号2、3的登陆状态被保持:在三个窗口中分别点击刷新,发现账号2、3的登陆状态被保持(视频13:05-14:21)。
将guest目录下的cookie.dat文件剪切至cookie文件夹;将“Session”文件夹中的cookie.dat文件剪切至GUEST目录;依次打开主窗口、小号窗口0,1,发现账号1、3的登陆状态被保持;在三个窗口中分别点击刷新,发现账号1、3的登陆状态被保持(视频14:21-15:33)。
将guest目录下的cookie.dat文件剪切至Session文件夹;将“Session1”文件夹中的cookie.dat文件剪切至GUEST目录;依次打开主窗口、小号窗口0,1,发现账号1、2的登陆状态被保持;在三个窗口中分别点击刷新,发现账号1、2的登陆状态被保持(视频15:33-16:50)。
将guest目录下的cookie.dat文件剪切至Session1文件夹;依次打开主窗口、小号窗口0,1,发现账号1、2、3的登陆状态被保持;在三个窗口中分别点击刷新,发现账号1、2、3的登陆状态被保持(视频16:50-18:31)。
当同时打开两个主窗口,小号窗口0、以及小号窗口1时,两个主窗口共享账号1的登陆状态,而在小号窗口0以及小号窗口1中,账号2和账号3的登陆状态被保持(视频18:31-18:51)。
以上通过在主窗口和小号窗口0、1中登陆不同的baidu账号、通过关闭窗口重新打开以及在各窗口刷新的方式以及将各窗口对应的cookie文件暂时剪切,证明了在傲游3浏览器中,各窗口的cookie是独立的。
证据1-2还公开了:在主窗口打开状态下,进程管理器中存在PID号为3340,4728以及5172三个傲游进程;打开小号窗口0后,进程管理器中新建了PID号为6100的进程,该进程在进程管理器中的描述为针对小号窗口0的weikit进程;在小号窗口0中使用第二模式打开baidu页面后,复用了之前的6100号进程,而未出现新的傲游进程(视频20:00-20:25)。
关闭主窗口、小号窗口0后,进程管理器中的进程消失。重新打开傲游主窗口后,进程管理器中存在PID号为1272,4104以及5380三个傲游进程:打开小号窗口0后,进程管理器中新建了PID号为1144的进程,该进程在进程管理器中的描述为针对小号窗口0的weikit进程;当使用第一模式打开baidu页面后,增加了PID号为3804的进程(视频21:00-22:00)。
证据1-2还公开了(视频24:48-25:5):在使用小号窗口浏览网页时,当浏览模式由第一模式切换为第二模式后,在进程管理器创建了PID号为5464的新进程,并且第一模式对应的PID号6024的进程在25:3-25:5秒处销毁。
证据1-2还公开了(视频24:26-24:50):在使用小号窗口浏览网页时,当浏览模式由第二模式切换为第一模式后,在进程管理器创建了PID号为6024的新进程,并且第二模式对应的PID号为4928的进程在24:46-24:49处销毁。
基于与前面第4节第(二)部分类似的评述理由,证据1-2不涉及在切换模式之后,要为切换模式后的窗口重新创建独立的cookie。证据1-2并未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5-7中限定的上述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7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7相对于证据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7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至12任一项,如前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至7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上述权利要求5至7任一项的权利要求13保护方案相对于证据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18-20、26
从属权利要求18-20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5-7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5-7相似的评述理由,从属权利要求18-20相对于证据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8-20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4至25任一项,如前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至20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上述权利要求18至20任一项的权利要求26保护方案相对于证据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权利要求5-7、13、18-20、26(分别以证据3-2、证据3-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关于权利要求5-7、13
证据3-2涉及傲游浏览器3.0版的隐私浏览功能的介绍(参见证据3-2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58-62页),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这次更新还十分给力的一次性添加了多窗口、小号窗口和隐私窗口。用户通过主菜单可以选择打开上述特殊窗口。小号窗口与原窗口使用不同的Cookies,对网页游戏玩家来说是个大好的消息(参见证据3-2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59页);新增小号多开功能(参见证据3-2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61页)。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3-2并未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
证据3-3涉及傲游浏览器3.0版的隐私浏览功能的介绍(参见证据3-3公证书网页拷屏打印稿第69-72页),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一次性支持多窗口、小号窗口和隐私窗口。用户通过主菜单可以选择打开上述特殊窗口。小号窗口与原窗口使用不同的Cookies,对网页游戏玩家来说是个大好的消息;新增小号多开功能。基于类似的理由,证据3-3并未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
基于与前面第4节第(二)、(三)部分类似的评述理由,证据1-1、证据1-2也均未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5-7中限定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7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7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分别以证据3-2、证据3-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方式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至12任一项,如前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至7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上述权利要求5至7任一项的权利要求13保护方案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分别以证据3-2、证据3-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方式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18-20、26
从属权利要求18-20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5-7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5-7相似的评述理由,从属权利要求18-20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分别以证据3-2、证据3-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方式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4至25任一项,如前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至20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上述权利要求18至20任一项的权利要求26保护方案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分别以证据3-2、证据3-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方式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210030381.9号专利权部分无效,即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8-12、14-17、21-25、引用权利要求1-4和8-12任一项的权利要求13的方案、引用权利要求14-17和21-25任一项的权利要求26的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5-7、18-20、引用权利要求5-7任一项的权利要求13的方案、引用权利要求18-20任一项的权利要求26的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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