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脚踏加压点焊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垂直脚踏加压点焊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43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5W1169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002265.X
申请日:2016-01-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南海区利萍焊接机械厂
授权公告日:2016-05-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南海铧圣通焊接设备厂
主审员:韦江利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B23K11/11(2006.01);B23K11/3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既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5月25日授权公告的201620002265.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垂直脚踏加压点焊机”,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5日,专利权人为佛山市南海铧圣通焊接设备厂。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垂直脚踏加压点焊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箱,机箱内部设有控制器、变压器和传动加压机构,所述控制器的输入端连接电源,控制器的输出端连接变压器,所述的传动加压机构包括依次铰接的踏杆、拉杆和连接板,机箱外部设有与机箱内变压器连接的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所述的上电极臂通过滑块与连接板连接,滑块设于机头内并相对于机头垂直滑动,所述的下电极臂通过支撑座固定机箱上且设置在上电极臂的下端,所述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的端部分别设有电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垂直脚踏加压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变压器包括主变压器和次级铜板,主变压器通过次级铜板与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连接供电。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垂直脚踏加压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踏杆的端部设有脚踏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垂直脚踏加压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拉杆与踏杆的铰接处设有弹簧。”
针对本专利,佛山市南海区利萍焊接机械厂(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527297C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89319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所述的传动加压机构包括依次铰接的踏杆、拉杆和连接板,机箱外部设有与机箱内变压器连接的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所述的上电极臂通过滑块与连接板连接,滑块设于机头内并相对于机头垂直滑动”,上述记载中的传动加压机构,在脚踩踏杆通过拉杆带动连接板动作时,连接板做摇摆动作,而滑块相对于机头垂直滑动,滑块又是连接在连接板上,使得连接板、滑块与机头之间锁定无法动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连接板到底是怎么与滑块连接,并实现摇摆动作与垂直滑动的转换的,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实施该设想的具体结构,使得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中的变压器包括主变压器和次级铜板,也即包括了铁芯、初级线圈、次级线圈和次级铜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次级铜板到底是与主变压器的哪一部分连接,以及是通过一个次级铜板同时与上电极臂、下电极臂连接,还是通过两个次级铜板分别与上电极臂、下电极臂连接,若通过两个次级铜板连接,两个次级铜板又分别连接在主变压器的哪一部分上,导致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3、或者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1和证据3、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1和证据4、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6和证据3、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6和证据4、或者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1和证据4、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6和证据4、或者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结合证据6和证据3、或者证据4结合证据6和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7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公开、或者被证据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此次提交的补充证据如下:
证据1: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陈祝年编著,《焊接工程师手册》,2002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487-504页,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07548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4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124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89318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5(同证据2’): 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89319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6:公开日为2008年06月25日、公开号为CN101206489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05321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的变压器包括主变压器和次级铜板,主变压器通过次级铜板与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连接供电”是指主变压器内的次级线圈的二个输出端分别与二个次级铜板相连,再由两个次级铜板分别与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连接供电。此为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4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证据1-6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杠杆原理的连接板结构,也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传动加压机构如何减轻操作人员劳动强度且结构简单”,应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不是本领域实现此目的的常规技术手段,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至4也具有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了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以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为准,放弃请求书中的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以证据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的所有证据使用方式,放弃证据5,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3,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1和证据4、证据2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放弃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4和公知、证据3结合证据1和证据4、证据3结合证据6和证据4。从属权利要求2-4的证据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请求人当庭表示庭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具体意见以书面意见和口头审理当庭意见为准,书面意见和口头审理当庭意见不一致的,以口头审理当庭意见为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确定
专利权人在无效请求审查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焊接工程师手册,证据2至证据4、证据6和证据7是中国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4以及证据6和证据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且这些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传动加压机构在脚踩踏杆通过拉杆带动连接板动作时,连接板做摇摆动作,而滑块相对于机头垂直滑动,滑块又是连接在连接板上,使得连接板、滑块与机头之间锁定无法动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连接板到底是怎么与滑块连接,并实现摇摆动作与垂直滑动的转换的,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实施该设想的具体结构,使得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次级铜板到底是与主变压器的哪一部分连接,以及是通过一个次级铜板同时与上电极臂、下电极臂连接,还是通过两个次级铜板分别与上电极臂、下电极臂连接,若通过两个次级铜板连接,两个次级铜板又分别连接在主变压器的哪一部分上,导致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的上电极臂通过滑块与连接板连接,滑块设于机头内并相对于机头垂直滑动”,本专利说明书第0014段记载了“用脚踏动脚踏板14,带动踏杆3顶起拉杆4,再通过连接板5带动滑块8相对于机头9向下垂直滑动”,结合本专利附图1可知,连接板5是用于将拉杆4的动作传递给滑块8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知晓,只要能够实现连接板5的上述功能的连接方式均可以用于连接板5与滑块之间的连接,例如插接、或通过其他构件相连接等,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设置合适尺寸的滑块或者滑槽尺寸等即可避免连接板、滑块与机头之间的锁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知晓,主变压器内的次级线圈的两个输出端分别与两个次级铜板相连,再由两个次级铜板分别与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连接供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由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故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4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垂直脚踏加压点焊机。
(1)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阻焊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第498-504页):图4-2-14为直压式通用点焊机的构造图。主要由机身、焊接变压器、气压式加压系统、上下电极、水冷系统等组成。配用KD型点焊同步控制箱。在图4-2-14中,4为控制器,9为悬臂,12为支臂。图4-2-10所示是逆变直流点焊机的基本电路及其输出的电流波形图,由图可知,它的基本结构与逆变弧焊整流器相类似,由工频三相交流电先经整流器滤波变换成纹波率低的直流电,再经功率开关器件逆变成中频方波电供给中频变压器,经变压器降压后再整流成脉动较小的直流电供给焊接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垂直脚踏加压电焊机,传动加压机构包括依次铰接的踏杆、拉杆和连接板,上电极臂通过滑块与连接板连接,滑块设于机头内并相对于机头垂直滑动;而证据1公开的是直压式通用点焊机,其通过气缸8带动上电极10向下运动。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数控脉冲超声波点焊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3):包括机座4、动杆3、拉杆9、上电极15、下电极16、脚板8、行程开关6以及连接拉杆9和动杆3的连接板11,动杆3穿过机座4的内腔,位于机座4内腔部分的动杆3上套装有复位弹簧5。需要焊接时,用脚踩下脚板8,脚板8带动拉杆9往下运动,拉杆9带动连接板11往下运动,同时连接板又带动拉杆9一起往下运动,连接板11上的挡片10碰到行程开关6,行程开关6启动电源,使控制电路工作,控制电路又带动换能器工作,同时动杆3带动换能器1往下移动,换能器1上的超声杆2也随着往下移动,超声杆2带动上电极15往下运动,接近下电极16。
请求人认为:(1)证据3中的动杆3的运动方向为在机座4内垂直滑动,并带动上电极15上下垂直运动,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加压机构均是为了实现上电极臂的垂直滑动,同时也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证据1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传动加压机构。(2)为了驱动上电极臂垂直滑动,在证据1的悬臂内设置滑块,并将气动式加压系统替换成公知的脚踏式传动加压机构,来实现滑块在机头内的垂直滑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在证据3中,作用在脚板8上的力通过拉杆9传递到连接板11,连接板11再传递给动杆3,动杆3再带动上电极向下运动,其中的连接板11连接拉杆9和动杆3;而在本专利中,作用在脚踏板14上的力通过踏杆3和拉杆4传递给连接板5,连接板5绕其支点做杠杆动作,带动连接于其一端的滑块8沿机头垂直滑动,证据3的连接板11与本专利的连接板5运动方式不同,动杆3与滑块8的结构和运动方式也不相同,不宜将上述技术特征相互对应。其次,证据1的图4-2-14是直压式通用点焊机,其使用气缸驱动上电极上下移动,证据3的超声波点焊机是脚踏式的,其通过包括脚踏板、踏杆、拉杆、连接板、动杆的机械传动组件驱动上电极上下移动,证据1和证据3的点焊机类型不同,两者驱动上电极上下运动的驱动机构也差异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从证据3得到启示将其用于证据1,即使将证据3的驱动上下电极运动的传动组件用于证据1也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传动加压机构。(2)虽然曲柄滑块机构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结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用气缸驱动上电极上下运动的直压式通用点焊机的基础上,需要对证据1的上电极驱动机构做全新设计和改造才能使曲柄滑块机构用于该直压式通用点焊机,这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没有证据或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也不宜将其认定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为本专利带来了传动加压机构结构简单、无间隙、传动轻便的有益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常规选择、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3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1和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控制箱分离式气动点焊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4-0018段、附图1):包括机体1、设于机体1下部的底板2、设于机体1一侧的上悬臂3以及设于上悬臂3下方的下支臂4,上悬臂3的上侧设有与气源气动连接的气缸5,上悬臂3的下侧设有上电极31,下支臂4上设有下电极41,机体1内设有与上电极31和下电极41电连接的焊接变压器,焊接变压器电连接控制箱6内的电源控制器,控制箱6安装于脱离机体1的支架7上。下支臂4依靠螺栓与机体1紧固。上悬臂3的内侧设有导轨,导轨内设有滑块,滑块与气缸5的活塞杆连接。焊接工件时,由气动加压压紧工件,气动加压的实现原理为:气缸5内设有两个活塞,两活塞将气缸5分为三室,当把压缩空气引入到中室时,下活塞便产生工作行程,当将压缩空气引入到下室时,下活塞即返回到最初位置,使上电极31上升,上室内的压缩空气维持上活塞的活塞位置,以保证必须的工作行程,由此可保证平滑调节上电极31工作行程的大小,当由上室经过三通阀放出压缩空气时,下活塞得到辅助上升行程,这样可以使上电极31有较大的工作行程。其中,压缩空气时通过控制箱6内的控制器控制各路阀门的通断以及阀门开口大小来调节其流量大小的。
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的“上悬臂3的内侧设有导轨,导轨内设有滑块,滑块与气缸5的活塞杆连接”相当于本专利的“上电极臂通过滑块与连接板连接,滑块设于机头内并相对于机头垂直滑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电极臂通过滑块与连接板连接,滑块设于机头内并相对于机头垂直滑动”是与“传动加压机构包括依次铰接的踏杆、拉杆和连接板”相关联的技术特征,它们共同限定了传动加压机构的具体结构,不宜将其拆分开来。其次,证据2中的上悬臂3中虽然设有滑块,但驱动上电极上下运动的动力源是气缸5,滑块所起的作用是传递气缸活塞杆的运动,证据2与本专利的驱动方式和传递运动的方式均不相同,二者不能相当。
因而,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垂直脚踏加压电焊机,传动加压机构包括依次铰接的踏杆、拉杆和连接板,上电极臂通过滑块与连接板连接,滑块设于机头内并相对于机头垂直滑动;而证据2公开的是气动点焊机,其通过气缸5带动滑块进而带动上电极10上下运动。
证据1公开了电阻焊设备,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上述第4.1(1)节。
证据3公开了一种数控脉冲超声波点焊机,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上述第4.1(1)节。
证据4公开了一种脚踏式点焊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包括壳体1、开关顶柱2、焊接变压器3、底板4、脚踏板5和压力臂6,其中焊接变压器3设置在壳体1内的隔板9上,脚踏板5通过一固定在底板4上的支撑柱10形成一杠杆机构,且开关顶柱2底端与脚踏板5在壳体内的一端连接铰接,开关顶柱2顶端穿过隔板9后与压力臂6一端连接,压力臂6另一端连接有上电极12,上电极12下方与其对应位置设有下电极13。
证据6公开了一种提高点焊机能量输出稳定性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6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3):包括市电检测模块10、控制器30、开关调节电路40,其中所述市电检测模块10输入端接有市电电压,所述控制器30输入端与所述市电检测模块10输出端相连,所述开关调节电路40的两个输入端分别接有市电电压和控制器30输出端与点焊机的输入端相连。市电检测模块10用于检测市电电压的变化,市电检测模块10包括降压整流滤波模块11和分压模块12。降压整流滤波模块11包括依次相连的变压器降压电路、整流电路和滤波电路,所述变压器降压电路输入端接有市电电压,所有滤波滤波器输出端与所述分压模块12输入端相连。控制器30将输入其内的检测电压U1与标准电压U进行比较生成反馈参数,控制器30根据反馈参数向开关调节电路40发出信息指令,控制开关调节电路40的延迟导通时间,调节输出交流电压的相位角,延迟导通时间越长,相位角越大,开关调节电路40的输出电压有效值越小,这样就可控制电阻R4两端输出电压的有效值,实现能量的稳定输出。
请求人认为:证据1、证据3、证据4或者证据6分别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传动加压机构,或者上述传动加压机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图4-2-14的点焊机是采用气缸或液压缸驱动上电极上下移动的,驱动方式与本专利不同,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的连接板11与本专利的连接板5运动方式不同,动杆3与滑块8的结构和运动方式也不相同,且证据1和证据3的点焊机类型不同,两者驱动上电极上下运动的驱动机构也差异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从证据3得到启示将其用于证据1;证据4的点焊机是通过脚踏板5、开关顶柱2和压力臂等组件驱动上电极12上下运动的,其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6公开的是一种提高点焊机能量输出稳定性的装置,并未涉及点焊机是如何驱动上电极运动的,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次,虽然曲柄滑块机构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结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的用气缸驱动滑块进而带动上电极上下运动的点焊机的基础上,需要对证据2的上电极驱动机构做全新设计和改造才能使曲柄滑块机构用于该点焊机,这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没有证据或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也不宜将其认定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为本专利带来了传动加压机构结构简单、无间隙、传动轻便的有益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1和证据4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1和证据4、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6和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数控脉冲超声波点焊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3):包括机座4、动杆3、拉杆9、上电极15、下电极16、脚板8、行程开关6以及连接拉杆9和动杆3的连接板11,动杆3穿过机座4的内腔,位于机座4内腔部分的动杆3上套装有复位弹簧5。需要焊接时,用脚踩下脚板8,脚板8带动拉杆9往下运动,拉杆9带动连接板11往下运动,同时连接板又带动拉杆9一起往下运动,连接板11上的挡片10碰到行程开关6,行程开关6启动电源,使控制电路工作,控制电路又带动换能器工作,同时动杆3带动换能器1往下移动,换能器1上的超声杆2也随着往下移动,超声杆2带动上电极15往下运动,接近下电极16。
请求人认为:证据3的连接板11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板,动杆3相当于一条滑杆,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滑块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即如何实现垂直导向,并实现了相同的上电极臂垂直滑动的技术效果,因此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加压机构的具体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在证据3中,作用在脚板8上的力通过拉杆9传递到连接板11,连接板11再传递给动杆3,动杆3再带动上电极向下运动,其中的连接板11连接拉杆9和动杆3,结合证据3附图1可知,连接板11与拉杆9和动杆3一体运动,动杆3穿过基座4的空腔;而在本专利中,作用在脚踏板14上的力通过踏杆3和拉杆4传递给连接板5,连接板5绕其支点做杠杆动作,带动连接于其一端的滑块8沿机头垂直滑动,可见,证据3的连接板11与本专利的连接板5运动方式不同,动杆3与滑块8的结构和运动方式也不相同,不宜将上述技术特征相互对应。
因而,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垂直脚踏加压电焊机,传动加压机构包括依次铰接的踏杆、拉杆和连接板,上电极臂通过滑块与连接板连接,滑块设于机头内并相对于机头垂直滑动;而证据3公开的是超声波点焊机,其通过脚板8、拉杆9、连接板11、动杆3带动上电极15上下运动。
证据1公开了电阻焊设备,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上述第4.1(1)节。
证据4公开了一种脚踏式点焊机,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上述第4.1(2)节。
证据6公开了一种提高点焊机能量输出稳定性的装置,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上述第4.1(2)节。
请求人认为:证据1、证据4或者证据6分别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传动加压机构,或者上述传动加压机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图4-2-14的点焊机是采用气缸或液压缸驱动上电极上下移动的,驱动方式与本专利不同,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4的点焊机是通过脚踏板5、开关顶柱2和压力臂等组件驱动上电极12上下运动的,其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6公开的是一种提高点焊机能量输出稳定性的装置,并未涉及点焊机是如何驱动上电极运动的,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次,虽然曲柄滑块机构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结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公开的脚板8带动拉杆9,连接板11与拉杆9和动杆3一体运动,动杆3再带动上电极向下运动的点焊机的基础上,需要对证据3的上电极驱动机构做全新设计和改造才能使曲柄滑块机构用于该点焊机,这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没有证据或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也不宜将其认定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为本专利带来了传动加压机构结构简单、无间隙、传动轻便的有益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1和证据4、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6和证据4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证据7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由于权利要求3-4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具备创造性,故在此不再对证据7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00226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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