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动铺砖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振动铺砖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93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5W1171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916059.5
申请日:2015-11-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沈阳欣鑫源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3-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鸥
主审员:刘彤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E04F2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请求人提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时,本专利由第38318号和第3923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振动铺砖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振动壳,内部安装有振动电机,振动壳具有一凹口;
控制手柄,与所述振动壳相对固定;
电池,安装在控制手柄内,用于给振动电机供电;
控制按钮,安装在控制手柄上,用于控制振动电机的启停;
吸盘,用于吸附瓷砖;
拉杆,一端与吸盘的中部相对固定,另一端穿入振动壳内,所述拉杆与振动壳滑动配合;
控制杆,一端通过所述凹口伸入振动壳内且与拉杆端部铰接配合,另一端位于控制手柄的下方,所述振动壳外侧壁与吸盘对应处具有凹槽,所述凹槽用于保证吸盘受拉后的变形量;
复位弹簧,套设在拉杆上,两端分别与吸盘以及振动壳抵靠。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铺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壳的外侧壁具有一环状配合部,环状配合部的端部与吸盘配合,所述凹槽由环状配合部围成。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振动铺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壳具有供拉杆穿过的限位孔,限位孔用于限制拉杆沿其自身圆周方向转动。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振动铺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孔的横截面为正多边形,所述拉杆侧壁的形状与限位孔相适配。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铺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杆伸入振动壳的一端具有两块平行设置的连接板,拉杆伸入振动壳内的一端具有通孔,振动铺砖机还包括转动轴,所述转动轴的中部与通孔配合,转动轴的两端分别与连接板转动配合。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振动铺砖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套设在拉杆上的滑垫,所述滑垫位于振动壳内,且两端分别与振动壳的内侧壁以及连接板抵靠。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铺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盘远离振动 壳的端面的中部具有一凸起部。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铺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壳具有辅助把手。”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后又于一个月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声称为实物“墙砖平铺机”的照片复印件,共4张,照片中盛放实物的纸箱上贴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封条;
证据2:CN203905415U;
证据3:(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6785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证据4:(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6786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证据5:郭军出具的证人证言的复印件;
证据6:CN102535826A;
证据7:CN204127084U;
证据8:CN2561314Y。
针对上述无效请求和补充意见,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和2019年7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方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谢方生、委托代理人马利峰和王玲洁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同, 即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相对于证据1,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2、3、4或证据2、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2、3、4、7、8所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5的原件,出示了证据1照片中的实物并拆封,取出了被封存的墙砖平铺机并将其与本专利进行了对比。
(3)证人郭军出庭作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第38318号和第3923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8。
2、关于证据
证据2和7为专利文献,证据3和4为公证书,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证据2和7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证据3记录了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搜索并观看优酷网上的视频“超易平墙砖平铺机使用说明”的过程,由证据3附件第7-8页的截图照片可以确定,该视频上传于2015年7月15日;证据4记录了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搜索并观看央视网上的视频“《我爱发明》20150428瓷砖贴贴贴”的过程,由证据4附件第2、4、6、8页的截图照片可以确定,该视频已于2015年4月28日在CCTV10科教频道播出。因此,证据3和4所涉及的上述两个视频及其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振动铺砖机。
证据2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墙砖平铺器(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6]段以及附图1),包括机头1,机头1内部设置有第一空腔11(其外壳即相当于本专利的振动壳),且第一空腔11内设置有震动装置111;手柄2,与机头1后端一体连接;供电装置3,与震动装置111电连接,为所述震动装置111进行供电,所述震动装置111为在转动轴上套装有偏心轮的电机(即振动电机);吸持部4,与机头1连接,所述吸持部4在震动装置111的震动作用下,能够进行同步震动,所述吸持部4包括与机头1前端连接的底座41,所述底座41的中央处设置有通孔411,穿过通孔411设置有提升连杆42(即拉杆),所述提升连杆42的前端连接有吸盘43,所述吸盘43的底面与底座41的前端外缘固定连接,且所述提升连杆42上套装有复位弹簧44,所述复位弹簧44一端支撑于底座41的底面,另一端支撑于吸盘43的底面;控制把手5,设置于手柄2的下方,其包括位于机头1外部的自由端,以及穿过机头1壳体的第一空腔11内与提升连杆42后端转动连接(即铰接)的固定端,且所述控制把手5的固定端一侧支撑于吸持部4的底座21上;微动开关6,与控制把手5触动连接,并控制供电装置3为震动装置111的供电。在手柄内设置有第二空腔21,将供电装置3(即电池)设置于第二空腔21内。此外,结合附图1可以确定,为保证控制把手5穿过机头,并能实现控制把手的活动功能,在机头1的外壳(即振动壳)上必然存在容纳该控制把手及其活动空间的凹口结构;提升拉杆42穿过通孔411后,在复位弹簧44的作用下,能够在通孔中实现往复运动(即提升拉杆与通孔为滑动配合);吸盘与相应外侧壁处也具有保证吸盘变形量的凹槽。
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在控制手柄上设置控制按钮,用于控制振动电机的启停。基于该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中吸附瓷砖和振动装置同时工作、功能单一的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证据3和证据4所涉及的视频中分别公开了一种振动铺砖机,经核实,在证据3所涉及视频的第22-32秒、证据4所涉及视频的第44分55秒至46分25秒处,均能够看出其铺砖机在手柄位置具有控制开关,能够独立控制铺砖机的振动功能的启停,且从这两个视频也可以看出,其铺砖机能够单独吸附、运输瓷砖,同样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铺砖机功能单一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或证据4所涉及的视频中公开的振动铺砖机中关于设置独立控制按钮的相应技术启示结合到证据2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因此,相对于证据2、3、4的结合,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对振动铺砖机的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2,由证据2图1中可以看出,其吸盘对应的外壁形成凹槽,由于吸盘通常为圆形,因此该外壁处同样具有环状配合部。
对于权利要求3和4,证据2公开了供提升连杆42穿过的通孔411,在本领域中,为了防止此类连接拉杆出现圆周方向运动,将拉杆和通孔设置成相匹配的形状达到限位的功能,这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例如,证据7中公开了一种吸盘式挂钩结构,挂钩在进行转动时,会带动连接杆3运动,并进一步拉动吸盘,起到吸附的效果(参见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和附图1-3)。其中连接杆3起到了与本专利拉杆相同的作用,结合附图1-3,能够确定该连接杆3为正六边形,则与之对应的限位孔也应为正六边形,在此基础上,将证据2中的提升连杆和通孔设为正多边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权利要求5和6,结合证据2图1,其控制杆5和提升连杆42之间为铰接连接,由此可以确定,提升连杆和控制杆上必然具有通孔以及与通孔配合的转动轴,至于平行设置的连接板以及套设在拉杆上的滑垫则属于本领域常用的铰接连接部件。
对于权利要求7,在吸盘中心设置凸起部使其易于与吸附物脱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从证据4所涉及视频的第9分钟处也能够看出其铺砖机吸盘底部具有凸起部。
对于权利要求8,设置辅助把手易于抓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52091605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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