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应用于锂动力电池的探针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应用于锂动力电池的探针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75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5W1173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013546.6
申请日:2017-08-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昆山康信达光电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盈之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鑫
合议组组长:翟琳娜
参审员:林萍娟
国际分类号:G01R3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1日授权公告的ZL201721013546.6号、名称为“一种应用于锂动力电池的探针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7年08月14日,专利权人为东莞市盈之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应用于锂动力电池的探针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支撑架、第二支撑架、第一采样铜件、第二采样铜件、第一过流铜件、第二过流铜件、第一销钉和扭簧,所述第一采样铜件和所述第一过流铜件并排绝缘设置于所述第一支撑架,所述第二采样铜件和所述第二过流铜件并排绝缘设置于所述第二支撑架,所述第一采样铜件、所述第一过流铜件、所述第二采样铜件和所述第二过流铜件的端部均焊接有小探针,所述第一支撑架通过所述第一销钉与所述第二支撑架转动连接,所述扭簧套设于所述第一销钉,所述扭簧的一端顶抵于所述第一支撑架,所述扭簧的另一端顶抵于所述第二支撑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于锂动力电池的探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撑架的端部设置有两个间隔排布的第一连接部,所述第二支撑架的端部设置有两个间隔排布的第二连接部,两个所述第一连接部分别与两个所述第二连接部对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应用于锂动力电池的探针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两个第二销钉和两个滚轮,两个所述滚轮分别通过两个所述第二销钉设置于两个所述第一连接部及两个所述第二连接部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于锂动力电池的探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撑架和所述第二支撑架均设置有镂空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于锂动力电池的探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撑架通过注塑成型的方式均与所述第一采样铜件和所述第一过流铜件连接,所述第二支撑架通过注塑成型的方式均与所述第二采样铜件和所述第二过流铜件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于锂动力电池的探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流铜件和所述第二过流铜件均设置有间隔槽。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应用于锂动力电池的探针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三个卡环,其中一个所述卡环将所述第一销钉固定,另外两个所述卡环分别将两个第二销钉固定。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应用于锂动力电池的探针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挤压件,所述挤压件的端部呈三角形结构,所述挤压件的端部对应于 所述两个滚轮之间的位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昆山康信达光电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KR10-1118125B1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3月12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KR10-1106667B1的韩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1月20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85915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6月08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58542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05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41451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1月10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小探针”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及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证据3、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7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提出异议。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提出异议,后经双方当庭认可,该异议部分仍以请求人所提交的译文为准,即证据1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双方均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的中文译文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放弃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8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评述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的书面意见一致。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都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五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其中,证据1-2均为韩国专利文献,证据3-5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证据1-5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提出了异议,当庭经双方认可,其中证据1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未提出异议,因此证据2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小探针”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探针是进行电性能测试时用于完成电信号传输的接触媒介,为一种常规的电子五金元器件,其含义及结构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探针的使用环境、所安装的设备以及采集信号的指标要求选择适当的探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采样铜件和过流铜件的端部“均焊接有小探针”,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知晓,该“小”是对探针这种元器件相对于测试整体设备的体积的一种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其表述的为该探针的实际体积和形状的大小为本领域常用的较小范围内的种类,并且该技术特征的重点是用于限定小探针与其他部件的焊接关系,因此“小探针”的含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认可,并且,基于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的保护范围也均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3.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应用于锂动力电池的探针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二次电池的充放电连接器,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24]-[0054]段及附图1-4):本发明实施例的二次电池充放电连接器包括上部与下部底座部件、弹性部件、上下部接触电极部、充放电电缆以及上下部盖板。上部底座部件与下部底座部件的各自下底面突出形成一对具有位置相对的铰链孔的第1铰链部,这里的铰链孔贯穿于横向的同轴上。第1铰链部安有同时贯穿铰链孔的铰链轴。通过这种铰链轴,上部底座部件和下部底座部件互相结合并以铰链轴为中心可旋转移动。弹性部件为可打开或关闭上部及下部底座部件的弹性材料。弹性部件为一体的扭曲弹簧,如解除上述按压部的外力,上部及下部底座部件的前端将依靠弹力互相解除。同时弹性部件的2个一体扭曲弹簧贯通安装在铰链轴上,扭曲弹簧的一端固定在下部底座部件上所形成的弹簧固定槽上,扭曲弹簧的另一端固定在上部底座部件上所形成的弹簧固定槽上。上、下部接触电极部由上、下部接触端子和上、下部电极底座部构成,上、下部接触端子分别直接接触二次电池的电极,上、下部电极底座部连接所述上、下部接触端子的一端。上、下部接触端子以及上、下部电极底座部应由导电性材料一体成型。多个上、下部接触端子包括上、下部电极主体部以及上、下部接触探针。上、下部电极主体部分别从上、下部电极底座部向水平方向延伸形成,上、下部接触探针从上、下部电极主体部向二次电池的电极方向延伸形成并与二次电池的电极直接接触。虽然上、下部接触电极部与二次电池电极接触,但是上、下部接触电极部分的中一个上可形成电气分离的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这种分离型的追加接触端子只构成于上、下部接触电极部的某一个上,并不是在两个接触电极部上都形成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除与上部电极底座部电气分离外,可以与前面所述接触端子具有相同的结构。即,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与上部接触端子一样,由分离型电极主体部与接触探针构成,板状的分离型电极主体部向与上部电极底座部相同的平面方向延伸形成,接触探针从这种分离型电极主体部的端部向二次电池电极方向延伸形成且与二次电池电极直接接触。这样的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的电极主体部通过向二次电池供电的多个充放电电缆的电压电缆电气连接,从这些电压电缆供应的电压,经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后,连接二次电池的电极,以检验二次电池的充电电压。当上部接触电极部具有这种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时,下部接触电极部在与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相对应的位置上形成一端连接到下部电极座底部的非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非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与其他下部接触端子一样,由电极主体部与接触探针构成,电极主体部向与下部电极底座部相同的平面方向延伸形成,接触探针从这种电极主体部向二次电池电极方向延伸形成且与二次电池电极直接接触,非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具有相同于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的形态,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与非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都与上、下部接触端子一样,电极探针的端部形成有多个凹凸形状的突起,这些突起的构成与前面所述上、下部接触端子上形成的突起具有相同的结构。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二次电池的充放电连接器,其上、下部接触端子包括上、下部电极主体部以及上、下部接触探针,即证据1也公开了用于电池的探针结构。证据1中的上部底座部件与下部底座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支撑架和第二支撑架;证据1中的上、下部电极主体部分别从上、下部电极底座部向水平方向延伸形成,上、下部接触探针从上、下部电极主体部向二次电池的电极方向延伸形成并与二次电池的电极直接接触,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过流铜件和第二过流铜件;证据1中上、下部接触电极部分的中一个上可形成电气分离的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当上部接触电极部具有这种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时,下部接触电极部在与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相对应的位置上形成一端连接到下部电极座底部的非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其中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及其对应的非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采样铜件和第二采样铜件;证据1中上部底座部件与下部底座部件的各自下底面突出形成一对具有位置相对的铰链孔的第1铰链部,这里的铰链孔贯穿于横向的同轴上。第1铰链部安有同时贯穿铰链孔的铰链轴。通过这种铰链轴,上部底座部件和下部底座部件互相结合并以铰链轴为中心可旋转移动,其中铰链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销钉,所述第一支撑架通过所述第一销钉与所述第二支撑架转动连接;证据1中弹性部件为可打开或关闭上部及下部底座部件的弹性材料,弹性部件为一体的扭曲弹簧,同时弹性部件的2个一体扭曲弹簧贯通安装在铰链轴上,扭曲弹簧的一端固定在下部底座部件上所形成的弹簧固定槽上,扭曲弹簧的另一端固定在上部底座部件上所形成的弹簧固定槽上,其中弹性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扭簧,所述扭簧套设于所述第一销钉,所述扭簧的一端顶抵于所述第一支撑架,所述扭簧的另一端顶抵于所述第二支撑架;证据1中上部接触电极部分上可形成电气分离的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与上部接触端子一样,由分离型电极主体部与接触探针构成,板状的分离型电极主体部向与上部电极底座部相同的平面方向延伸形成,接触探针从这种分离型电极主体部的端部向二次电池电极方向延伸形成且与二次电池电极直接接触,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第一采样铜件和所述第一过流铜件并排绝缘设置于所述第一支撑架;证据1中上、下部接触端子、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及非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均包括上、下部电极主体部以及上、下部接触探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第一采样铜件、所述第一过流铜件、所述第二采样铜件和所述第二过流铜件的顶部均有小探针。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为上下对称结构,且与电极底座部电气分离,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第一采样铜件和所述第一过流铜件并排绝缘设置于所述第一支撑架,所述第二采样铜件和所述第二过流铜件并排绝缘设置于所述第二支撑架。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明确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51]及[0055]段):这种分离型的追加接触端子只构成于上、下部接触电极部的某一个上,并不是在两个接触电极部上都形成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当上部接触电极部具有这种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时,下部接触电极部在与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相对应的位置上形成一端连接到下部电极座底部的非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即证据1中明确公开了与电极底座部电气分离的分离型的追加接触端子只构成于上、下部接触电极部的某一个上,而与其对应的非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一端连接到下部电极座底部,并没有电气分离。因此,若分离型的追加接触端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采样铜件,则证据1并没有公开“所述第二采样铜件和所述第二过流铜件并排绝缘设置于所述第二支撑架”。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探针结构用于锂动力电池,且探针为焊接到铜件的端部;而证据1中的探针结构用于二次电池,探针为从电极主体部一体延伸的结构;(2)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采样铜件和第二过流铜件并排绝缘设置于所述第二支撑架,而证据1中的非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的一端连接到下部电极座底部。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构造用于锂动力电池的小探针结构;(2)如何使得测量铜件维护更换方便。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虽然对其保护主题限定为用于锂动力电池的探针结构,但该技术方案对锂动力电池进行测试的结构与电池的储能原理并无关系,本专利也没有记载锂动力电池与其他类型电池在测试结构上有何不同,即本专利中的探针结构与电池的储能差异无关,而本领域公知,锂动力电池为现有的常用电池的一种,其具有与普通电池相同或相似的外部构造及电能输出端设置方式,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电池的探针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应用时,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对锂动力电池进行测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对于探针的固定连接方式,焊接为本领域常用的金属件之间实现连接和信号传输方式,通过焊接方式连接探针和电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中明确公开了与电极底座部电气分离的分离型的追加接触端子只构成于上、下部接触电极部的某一个上,而与其对应的非分离型追加接触端子一端连接到下部电极座底部,并没有电气分离,即证据1通过上部电极并排绝缘设置,下部电极连接在一起的方式,已经能够实现对电池的测量功能,证据1没有给出进一步将下部电极也设置为并排绝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将上下部的采样铜件和过流铜件均设置为并排绝缘的方式为公知常识,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通过将上下部的采样铜件和过流铜件均设置为并排绝缘的方式,能够起到使得采用铜件和过流铜件的工作互不影响,使得测量铜件维护更换方便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3.2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应用于锂动力电池的探针结构,证据3公开了一种四法线聚合物锂电池夹具,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2]-[0013]段,附图1):四法线聚合物锂电池夹具包括正、负两个夹子1,正负两个夹子1可以采用一体式,也可以采用分离式,夹子1采用现在通用的技术,它包括互相配合的上夹板11和下夹板12,以及安装上夹板11和下夹板12的弹簧13,每一所述上夹板11或者每一所述下夹板12上设有互相独立的电压端子21和电流端子22,电压端子21和电流端子22一般为铜片,当夹子1夹持电池极耳时,该夹子的电压端子21和电流端子22分别互相独立接触电池极耳。同一夹子1的电压端子21和电流端子22之间设有绝缘片3,电压端子21和电流端子22可以是平行设置,也可以是重叠设置。当为平行设置时,电压端子21和电流端子22需要保证足够的间距,以防止电压端子21和电流端子22的直接短接,变成二法线测试。当为重叠设置时,绝缘片3位于电压端子21和电流端子22中间,电压端子21位于底部,并且保证两者无论在什么状况下都不能直接接触,电流端子22刚好覆盖住绝缘片3的面积,而电压端子21向左延伸出绝缘片3,以便保证电压端子21和电流端子22都能正常接触电池的极耳。
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中的四法线聚合物锂电池夹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锂动力电池的夹具,证据3中的上夹板11和下夹板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支撑架和第二支撑架,证据3中安装上夹板11和下夹板12的弹簧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扭簧。从证据3图1中可以看出,扭簧一端顶抵于上夹板,另一端顶抵于下夹板,其必然套设于一销钉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第一支撑架通过所述第一销钉与所述第二支撑架转动连接,所述扭簧套设于所述第一销钉,所述扭簧的一端顶抵于所述第一支撑架,所述扭簧的另一端顶抵于所述第二支撑架。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中的电压端子2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采样铜件和第二采样铜件,证据3中的电流端子2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过流铜件和第二过流铜件,电压端子21和电流端子22之间绝缘设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采样铜件和过流铜件并排绝缘设置于所述支撑架。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说明书第[0012]段记载了:每一所述上夹板11或者每一所述下夹板12上设有互相独立的电压端子21和电流端子22。由此可见,证据3中仅在上夹板11或下夹板12的其中之一上设置有电压端子和电流端子。因此,证据3并没有公开在两个支撑架上均并排绝缘设置采样铜件和过流铜件。
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在两个支撑架上均并排绝缘设置采样铜件和过流铜件,且第一采样铜件、第一过流铜件、第二采样铜件和第二过流铜件的端部均焊接有小探针。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造小探针结构及如何使得测量铜件维护更换方便。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5公开了一种电池夹子,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本实用新型由二个上基片11、一个下基片21,分别通过两只弹簧4组合而成,其中上基片11向内对称成形一对带中心孔的凸耳15,在夹头部分成形一与下基片21严密配合的推面13,同时在夹头部分包覆一金属片12,该金属片12在推面13的位置成形小突起14。下基片21向内对称成形与一对上基片11相配合的二对凸耳25,在夹头部分亦成形一与上基片11相配合的二对凸耳25,在夹头部分亦成形一与上基片11严密配合的推面23,且与上基片11上的金属片12相对应分别包覆两片金属片22,其金属片22在推面23的位置亦成形小突起24。
由证据5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5给出了在电池夹子的金属片推面位置形成小突起,以便于对电池极片进行夹持的技术启示,在证据5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3中的电压端子和电流端子的端部焊接小探针,以便于对电池极片进行夹持测量。
而对于在两个支撑架上均并排绝缘设置采样铜件和过流铜件,证据3和证据5均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且证据3通过仅在上夹板或下夹板设置电压端子和电流端子,证据5通过上基片包覆一金属片,下基板包覆两片金属片,已经能够实现对电池的测量功能,证据3和5均没有给出将下部电极也设置为并排绝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将上下部的采样铜件和过流铜件均设置为并排绝缘的方式为公知常识,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通过将上下部的采样铜件和过流铜件均设置为并排绝缘的方式,能够起到使得采用铜件和过流铜件的工作互不影响,使得测量铜件维护更换方便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3、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应用于锂动力电池的探针结构,证据4公开了一种四线型聚合物锂电池夹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说明书第3页第4段及附图1-2):本实施例由上部塑料件1、上部金属件2、下部塑料件3和下部金属件4构成,上部金属件2固定在上部塑料件1上、构成上部组件,下部金属件4固定在下部塑料件3上,构成下部组件,上部组件、下部组件通过弹簧机构5连为一体。下部塑料件3为一体结构的塑料底座,两个下部金属件4通过2.5mm孔用铜铆钉固定在塑料底座上,构成下部组件,上部塑料件1是两件式分体结构,两个上部金属件2用铜铆钉固定连接在上部塑料件上,构成上部组件。利用销钉6和弹簧7通过支撑架8将上部组件和下部组件连为一体。实际使用时,电池E的正、负极极耳夹在夹具中间,电流正、负线和电压正、负先分别从夹具上、下部的铜质金属件2、4上引出,连接到电池检测设备的电流采用和电压采样端,完成电压采样和电流采样。
由证据4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4中的上部塑料件1和下部塑料件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支撑架和第二支撑架,两个上部金属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采样铜件和第二采样铜件,证据4中的销钉6和弹簧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销钉和扭簧,所述第一支撑架通过所述第一销钉与所述第二支撑架转动连接,所述扭簧套设于所述第一销钉,所述扭簧的一端顶抵于所述第一支撑架,所述扭簧的另一端顶抵于所述第二支撑架。
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在两个支撑架上均并排绝缘设置采样铜件和过流铜件,且第一采样铜件、第一过流铜件、第二采样铜件和第二过流铜件的端部均焊接有小探针。
而如3.2节的评述可知,证据5给出了在电池夹子的金属片推面位置形成小突起,以便于对电池极片进行夹持的技术启示,但证据3、4、5均没有公开在两个支撑架上均并排绝缘设置采样铜件和过流铜件的技术特征,且证据3、4、5在其各自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均已经能够实现对电池的测量功能,证据3、4和5均没有给出将下部电极也设置为并排绝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将上下部的采样铜件和过流铜件均设置为并排绝缘的方式为公知常识,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通过将上下部的采样铜件和过流铜件均设置为并排绝缘的方式,能够起到使得采用铜件和过流铜件的工作互不影响,使得测量铜件维护更换方便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3、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成立,在其他对比文件亦未公开或者启示上述区别特征的情况下,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01354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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