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制冷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77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4W108839
优先权日:2008-02-29
申请(专利)号:200980104769.5
申请日:2009-0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科慕埃弗西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10-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F25B1/00,C09K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属于选择发明。在进行选择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80104769.5,优先权日为2008年2月29日,申请日为2009年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冷装置,包括制冷剂回路,在该制冷剂回路中连接有压缩机、热源侧热交换器、膨胀机构及利用侧热交换器,该制冷剂回路使制冷剂循环而进行制冷循环,其特征在于:
所述制冷装置还包括一体地收纳有所述制冷剂回路的壳体;
所述制冷剂回路的制冷剂是仅由2,3,3,3-四氟-1-丙烯和二氟甲烷构成的混合制冷剂;所述混合制冷剂中,2,3,3,3-四氟-1-丙烯的比例是77质量%~79质量%,二氟甲烷的比例是21质量%~23质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冷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传热介质回路,该传热介质回路经由所述利用侧热交换器与所述制冷剂回路连接,用来向规定的热利用对象供给在该利用侧热交换器中与制冷剂已进行热交换的传热介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利用侧热交换器构成利用所述制冷剂回路的制冷剂对所述传热介质回路的传热介质进行加热的加热热交换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热利用对象是产生热水的热水产生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热利用对象是对地板进行加热的地板采暖设备。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利用侧热交换器构成利用所述制冷剂回路的制冷剂对所述传热介质回路的传热介质进行冷却的冷却热交换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热利用对象是冷却设备。
8. 根据权利要求2到7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热介质回路构成为:作为传热介质的水在该传热介质回路内循环。”
针对上述专利权,科慕埃弗西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公开日为2007年5月23日,公开号为CN19691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附件2:公开日为2003年3月25日,公开号为US6536225B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
附件3:公开日为2004年6月24日,公开号为US20040118145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
附件4:公开日为2007年2月28日,公开号为CN19224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附件5:公开日为2007年6月7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7-139393的日本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
附件6:公开日为1991年12月17日,公开号为JP平3-124123U的日本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
附件7:公开日为2006年3月22日,公开号为CN174967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4166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9:公开日为2006年9月8日的PCT申请WO2006094303A2,对应中文申请为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9日,公开号为CN1012970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作为中文译文;
附件10:公开日为2008年1月24日的PCT申请WO2008009922A2及中文译文;
附件11:公开日为2006年6月29日的PCT申请WO2006069362A2,对应中文申请为公开日为2008年4月2日,公开号为CN10115589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作为中文译文;
附件12:公开日为1992年4月10日,公开号为JP平4-110388的日本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
附件13:公开日为2008年2月21日的PCT申请WO2008020225A1及中文译文;
附加14:公开日为2007年8月2日的PCT申请WO20072086972A2,对应中文申请为公开日为2009年1月21日,公开号为CN10135142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作为中文译文;
附件15:王如竹等编、科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8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制冷原理与技术》;
附件16:原著ANDREW D.AlTHOUSE.B>S.(M.E).M.A等、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2001出版的《现代冷冻与空调》;
附件17:李树林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5年1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空调用制冷技术》;
附件18:杜渐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2007年7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冷热源系统》;
附件19:贺俊杰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11月第一版的《制冷技术与应用》;
附件20-22:本专利的优先权文件;
附件23:针对专利申请200980106720.3的驳回决定
附件24-26:附件23驳回决定所依据现有技术;
附件27:《2005 ASHRAE? HANDB00K FUNDAMENTALS》。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依据的证据是附件1-19;权利要求1-8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被清楚、完整的说明,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24日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于2019年5月6日提交的请求书和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8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和附件20-22的部分中译文,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20-22部分中译文转送给请求人。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组合与请求书相同,并对专利权人提交附件20-2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对附件1-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请求人所提交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3、双方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用于评述创造性的证据包括附件1-7、9-19,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上述附件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附件1-4和7中任意一篇均公开了制冷循环,以及一体收纳制冷剂回路的壳体。附件9-14均涉及可用于传热的卤代烃组合物,且均公开了制冷剂2,3,3,3-四氟丙烯。同时,二氟甲烷是本领域公知的常用制冷剂,且在含有2,3,3,3-四氟丙烯和二氟甲烷的混合制冷剂在附件9-12中也有明确公开。至于两种制冷剂HFC-1234yf和R-32之间具体的比例,首先,附件9和10中己经公开了两者之间较大范围或极为接近的比例范围。其次,在争议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两种制冷剂具体组成比例带来了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发明正是为解决所述问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本发明人发现通过制冷剂回路一体地收纳在壳体10a内,能够设定壳体内的从压缩机到其它热交换器为止的制冷剂管道长度为较短的值,从而,能够将制冷剂回路内的压力损失的影响抑制到最小限度,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制冷循环时的实际运转效率。进一步,通过将二氟甲烷添加在制冷剂中,则能够减小制冷剂的压力损失对制冷装置的运转效率造成的影响,从而能够提高制冷循环时的实际运转效率。另外本专利的混合制冷剂中还限定了HFO-1234yf与HFC-32的特定比例, 由此得到压力损失比、冷冻能力以及CWP之间的平衡。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保护一种制冷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了热泵的热水供给装置。具体公开的热水供给装置(10)设置有第一制冷剂回路(20)、中温水回路(40)、第一二制冷剂回路(60)及高温水回路(80)。 第一制冷剂回路(20)构成以室外空气为热源的热泵,对中温水回路(40)内的载热水进行加热。 在中温水回路(40)中,载热水在地面取暖用放热器(45)和第二热交换器(50)与第一热交换器(30)之间进行循环。 第二制冷剂回路(60)构成以中温水回路(40)的载热水为热源的热泵,对高温水回路(80)内的供给用水进行加热。其中第一制冷剂回路20形成在热源单元n和室内单元12内。在该第一制冷剂回路20中设置有第一压缩机21、四通切换阀22、室外热交换器23、室内热交换器24、第一热交换器30、两个电动膨胀阀25、26。其中,收纳在室内单元12中的只有室内热交换器24,剩下的都收纳在热源单元11中。作为该第一制冷剂除R407C和R410A等所谓的氟利昂制冷剂外,还可使用甲烷和丙烷等碳化氢制冷剂(HC制冷剂)。第二制冷剂回路60收纳在高温水供给单元13中。在该第二制冷剂回路60中设置有第二压缩机61、第三热交换器70、电动膨胀阀62、第二热交换器50。另外,在第二制冷剂回路60中填充有第二制冷剂。作为该第二制冷剂使用二氧化碳(CO2)。第三热交换器70由所谓的板式热交换器构成,具有多个互相分隔的第一流路71和第二流路72。在第二制冷剂回路60中,第二压缩机61的排出侧与第三热交换器70的第一流路71的一端连接。第三热交换器70的第一流路71的另一端通过电动膨胀阀62与第二热交换器50的第二流路昭的一端连接。第二热交换器50的第二流路52的另一端与第二压缩机61的吸入侧连接。高温水回路80形成在高温水供给单元13和热水储存单元14内。在该高温水回路80中设置有热水储箱51、泵82、第三热交换器70、混合阀83。其中也可将高温水供给单元招和热水储存单元14形成为一体。即,可以将第二制冷剂回路60和高温水回路80收纳在一个壳体内等(参见附件1的摘要以及附图1、2及其说明)。
双方均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制冷剂的具体组成,而其它特征均已被公开。合议组经审查对此没有异议。对此附件9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冷、空调和热泵体系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氟代烯烃和至少一种其它组分,可用于制冷或制热。具体的说明书第12/79页表2公开了HFC-1234yf/HFC-32,其百分比为1-99/99-1,优选为40-99/60,最优选为95/5。显然这种组合物适于在附件1所公开制冷循环中用作制冷剂。因此本案的核心是围绕该组分的含量从一个大范围中选取一个更小范围是否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属于选择发明。通常意义而言,当一个大范围被公开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此范围内进行研究寻找更适合的范围或点,因此这种参数的选择不会带来创造性的贡献。也就是说,在进行选择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具体判断时,首先需要判断本专利说明书是否记载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由于这种技术效果预料不到,因此通常需要相应的实验数据予以支持。
纵观本专利说明书可以看到虽然本专利如专利权人所述是制冷剂回路一体地收纳在壳体10a内,能够设定壳体内的从压缩机到其它热交换器为止的制冷剂管道长度为较短的值,从而能够将制冷剂回路内的压力损失的影响抑制到最小限度,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制冷循环时的实际运转效率。进一步,2,3,3,3-四氟丙烯为低压制冷剂,容易受到压力损失的影响,通过将二氟甲烷添加在制冷剂中,则能够减小制冷剂的压力损失对制冷装置的运转效率造成的影响,从而能够提高制冷循环时的实际运转效率。但上述两点,即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所述制冷装置还包括一体地收纳有所述制冷剂回路的壳体”和“所述制冷剂回路的制冷剂是仅由2,3,3,3-四氟-1-丙烯和二氟甲烷构成的混合制冷剂”均被现有技术如附件1和9分别公开,两者的组合存在确定的启示,技术效果存在相应的叠加也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范围之内,本专利也没有记载这种组合存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虽然现有技术没有提及减少制冷剂的压力损失对制冷装置的运转效率的影响,然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2,3,3,3-四氟丙烯为低压制冷剂,容易受到压力损失的影响这一点也是该制冷剂客观存在的属性。实际上,正如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表1中根据不同制冷剂不同组分含量下GWP、COP、冷冻能力、压力损失比所给出的计算数据的那样,首先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制冷剂要考虑到的因素,而且需要额外指出的是现有技术中涉及制冷剂的选择真正考虑的因素远不止这些。即使仅考虑这些因素,也可以看出专利权人的这种选择也仅仅四个参数之间平衡地选择,本身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该表2所反映的既然是计算数据,也表明这些数据本身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需通过现有知识即可模拟计算出来,不可能属于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范围,反过来其进一步证明申请人的仍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力范围内的工作。最后,本专利说明书第0088-0090段给出了不同比例的选择以及不同组分的加入,其同样没有给出具体数据印证这种选择的意义以及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能说明本发明的选择对现有技术带来了创造性的贡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9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2-5,附件1中的中温水回路40和高温水回路80分别是第一制冷剂回路20和第二制冷剂回路60的传热介质回路,分别经由第一、第二热交换器30、50与第一、二制冷剂回路连接,用来向规定的热利用对象供给在该利用侧热交换器中与制冷剂已进行热交换的传热介质,并且在作热泵时上述热交换器也是制冷剂对传热介质进行加热的热交换器。热利用对象可以是形成热水,也可以是地板取暖等(参见附件1的附图1、2及其说明)。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6、7,附件1说明书第10/14页第4段记载“这些动作不论是在制冷运转还是在取暖运转中都是相同的”。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8,附件1中的中温水回路40和高温水回路80均可构成内循环,因此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基于以上评述已经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有创造性,应当全部无效的结论,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不再予以评述。专利权人提交附件20-22的中文译文旨在证明其优先权成立,显然其与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无关,在此亦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80104769.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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