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移动式区域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移动式区域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95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5W1173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769189.1
申请日:2013-1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英思科传感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5-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琳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G08B2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部分属于公知常识,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该部分区别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05月14日授权公告的201320769189.1号、名称为“一种移动式区域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式区域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1)和N个便携无线声光报警器(2),N为大于1的自然数,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1)通过无线信号与N个便携无线声光报警器(2)通信;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1)包括气体检测控制单元(1-1)、声光报警控制单元(1-2)、气体传感器(1-3)、锂电池(1-4)、无线发送模块(1-5)、显示模块(1-6)、声报警(1-7)和光报警(1-8),锂电池(1-4)的电源输出端同时与气体检测控制单元(1-1)的电源输入端、气体传感器(1-3)的电源输入端和声光报警控制单元(1-2)的电源输入端连通,气体传感器(1-3)的传感信号的输出端与气体检测控制单元(1-1)的传感信号的输入端连通,气体检测控制单元(1-1)的报警信号的输出端与声光报警控制单元(1-2)的传感报警信号的输入端连通,气体检测控制单元(1-1)的显示信号的输出端与显示模块(1-6)的传感显示信号的输入端连通,声光报警控制单元(1-2)的显示气体浓度信号的输出端与显示模块(1-6)的显示气体浓度信号的输入端连通,声光报警控制单元(1-2)的启动声报警控制信号的输出端与声报警(1-7)的启动控制信号的输入端连通,声光报警控制单元(1-2)的启动光报警控制信号的输出端与光报警(1-8)的启动控制信号的输入端连通,声光报警控制单元(1-2)的报警信号的输出端与无线发送模块(1-5)的报警信号的输入端连通;便携无线声光报警器(2)包括便携声光报警控制单元(2-1)、无线接收模块(2-2)、锂电池(2-3)、显示模块(2-4)、声报警器(2-5)、光报警器(2-6)和震动报警(2-7),锂电池(2-3)的电源输出端与便携声光报警控制单元(2-1)的电源输入端连通,无线接收模块(2-2)的报警信号的输出端与便携声光报警控制单元(2-1)的报警信号的输入端连通,便携声光报警控制单元(2-1)的报警显示信号的输出端与显示模块(2-4)显示信号的输入端连通,便携声光报警控制单元(2-1)的启动声报警控制信号的输出端与声报警器(2-5)的启动控制信号的输入端连通,便携声光报警控制单元(2-1)的启动光报警控制信号的输出端与光报警器(2-6)的启动控制信号的输入端连通,便携声光报警控制单元(2-1)的启动震动报警控制信号的输出端与震动报警(2-7)的启动控制信号的输入端连通;无线发送模块(1-5)与无线接收模块(2-2)通过无线信号通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移动式区域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特征在于,声光报警控制单元(1-2)采用单片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移动式区域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特征在于,便携声光报警控制单元(2-1)采用单片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移动式区域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特征在于,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1)与N个便携无线声光报警器(2)的无线通信距离为50-500米。”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英思科传感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对比文件A:授权公告号为CN20269452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
对比文件B:授权公告号为CN20269452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A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B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A、B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A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又于2019年5月15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补充意见,同时提交以下对比文件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269452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月23日(本对比文件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对比文件A相同);
对比文件2:申请公布号为CN1O24267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献,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4月25日;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O1518O1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6月30日;
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CN1O147648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献,公开日为2009年7月8日;
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0269452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月23日(本对比文件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对比文件B相同);
对比文件6: 申请公布号为CN1O24262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献,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4月25日;
对比文件7: 授权公告号为CN20247286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3日;
对比文件8: 授权公告号为CN2O324182l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16日;
对比文件9: 申请公布号为CN1Oll88O3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献,申请公布日为2008年5月28日;
对比文件10:《能够迅速配备的无线式复合气体检测器》宣传页复印件2页以及中文译文,请求人认为公开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创造性时,分别以对比文件1、2、3、4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进行评述。针对权利要求1,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时,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包括显示、报警的相关模块;b.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和便携报警器的电源为锂电池,而区别a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5、3、4、9、10所公开,区别b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3、6、7、9、10所公开;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时,也存在上述区别特征a、b,区别特征评述方式与上文相同;以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时,存在的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3、6-10分别公开;以对比文件4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时,存在的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3、6-9分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3、4、2、7、8、9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3、10公开,或者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在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新时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 07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对比文件11:《快速检测技术及在环境污染与应急事故监测中的应用》封面页、内页、版权信息页、序、前言、目录、第256至264页,复印件共11页,出版页记载“印次 2011年1月第一次印刷”;
对比文件12:《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技术》封面页等部分内容复印件;
对比文件13:(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245号公证书原件;
其中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11、12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证明权利要求部分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3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0的真实性。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9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0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对比文件10的真实性,并对对比文件11、12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指出这两份证据为专业书籍,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关于请求理由: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无效请求理由,关于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以书面意见为准。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强调,本专利的“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是如说明书第[0005]段第2行所述,由机械装置引导移动从而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探测,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对于无效请求理由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决定针对的文本是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认定
关于对比文件1-9。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9真实性无异议,对比文件1-9是专利文献,合议组亦认可对比文件1-9真实性,各个对比文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对比文件10。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0真实性的公证文件对比文件13,该公证书记载了从互联网上获取证据10的获取过程,请求认为对比文件10的公开时间为公证书第13页记载的“Novermber 20.2010”,认为根据本领域常识,服务器自己识别文件大小以及上传日期,是文本本身在互联网上的时间,该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且上传即公开。专利权人认为,网站由管理员操作,上述时间可以后期更改。合议组认为,公证书记载了对比文件10的获取过程,其能够证明对比文件10于2019年7月12日从互联网上获取的事实,据此可对对比文件10真实性予以确认;公证书第13页显示了多个文件名称以及各个文件下方标注的日期,该网站是公司网站,由于不清楚网站管理方式,对于时间也无注明信息,无法唯一确定该标注时间的属性,因此无法确认该时间为对比文件10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日期。鉴于对对比文件10的公开日期无法确认,因此无法确认该份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无法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关于对比文件11、12。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对比文件11、12的复印件并出示相应原件,主张将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经对请求人当庭出示对比文件11、12原件的核对,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11、12的真实性。对于对比文件11、12是否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合议组认为,《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4.3.1节“请求人举证”第(2)条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述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即审查指南规定,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请求人可以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述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本案中,对比文件11《快速检测技术及在环境污染与应急事故监测中的应用》,出版页、前言、序言以及内容等部分均未记载本书属于技术词典、教材或者技术手册,因此对比文件11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鉴于该份证据的提交时间已超出请求人的举证期限,由此合议组不考虑该证据的使用。对比文件12《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技术》封面记载该书是“公安消防专业技术培训系列教材”,属于教材,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针对的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是,手持便携气体探测器会使工人受到有害气体侵害,探测报警单一,报警力度不够,不能形成区域有效报警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段),因此提出将现有报警装置分为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和人员随身佩戴的便携无线声光报警器,解决了工人手持检测器受到伤害的问题,多个工人携带形成了有效区域内报警覆盖(参见说明书第[0005])。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式区域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主要包括“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便携无线声光报警器”两个部分,且进一步限定了各自包括的部件以及部件相互之间连接关系。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线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其针对的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为,工人随身佩戴便携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的同时会给工人带来危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因此对比文件1将检测仪器和报警接收端分离设置,当处于泄露源附近的检测仪器检测到泄露时,发出报警信号,工人在远端通过报警接收端接收报警信号收到提醒,保证了工人的人身安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0013]、[0018]-[0021]段,附图1):本实用新型报警仪包括设置在每个可能泄漏源位置的报警仪的发射端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配置给每个工作人员的报警仪的接收端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N个便携无线声光报警器,N为大于1的自然数),该报警仪的发射端、遥控器以及接收端分离配置,各模块之间通过无线方式进行通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通过无线信号与N个便携无线声光报警器通信),报警仪的发射端1包括第一信号处理模块1-3、第一处理器1-4,该第一信号处理模块1-3和第一处理器1-4共同组成的单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体检测控制单元),气体传感器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体传感器),无线发射器1-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无线发送模块),电池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池),从附图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电池1-1连通第一信号处理模块1-3、第一处理器1-4、气体传感器1-2(相当于权利要求1电池电源输出端同时与气体检测控制单元的电源输入端、气体传感器的电源输入端连通),气体传感器1-2连通第一信号处理模块1-3(相当于权利要求1气体传感器的传感信号的输出端与气体检测控制单元的传感信号的输入端连通);报警仪的接收端3包括第三处理器3-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便携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第三无线接收器3-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无线接收模块),LCD显示器3-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模块),光报警装置3-5、声报警装置3-6、振动报警装置3-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光报警器、声报警器和震动报警),从附图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第三无线接收器3-4连接第三处理器3-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无线接收模块的报警信号的输出端与便携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报警信号的输入端连通),第三处理器3-2连接LCD显示器3-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便携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报警显示信号的输出端与显示模块显示信号的输入端连通), 第三处理器3-2分别连接光报警装置3-5、声报警装置3-6、振动报警装置3-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便携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启动声报警控制信号的输出端与声报警器的启动控制信号的输入端连通,便携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启动光报警控制信号的输出端与光报警器的启动控制信号的输入端连通,便携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启动震动报警控制信号的输出端与震动报警的启动控制信号的输入端连通),第三无线接收器3-4接收来自发射端1的无线发射器1-8发射的无线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无线发送模块与无线接收模块通过无线信号通信)。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中还设置了声光报警、显示的相关模块。即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还包括声光报警控制单元、显示模块、声报警、光报警,以及上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即锂电池的电源输出端和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电源输入端连通, 气体检测控制单元的报警信号的输出端与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传感报警信号的输入端连通,气体检测控制单元的显示信号的输出端与显示模块的传感显示信号的输入端连通,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显示气体浓度信号的输出端与显示模块的显示气体浓度信号的输入端连通,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启动声报警控制信号的输出端与声报警的启动控制信号的输入端连通,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启动光报警控制信号的输出端与光报警的启动控制信号的输入端连通,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报警信号的输出端与无线发送模块的报警信号的输入端连通;2)电池相关特征。权利要求1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的电池类型为锂电池,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其具有电池,没有公开该电池类型为锂电池;便携无线声光报警器还包括锂电池,锂电池的电源输出端与便携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电源输入端连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实现探测点位置的报警和显示以及更好提供电能。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无线气体检测报警器发送端,该实用新型不仅可以实现监测并报警的发送端和工作人员携带的接收端的分离配置,使工作人员在吸入有毒气体之前得到报警信号,而且实现多维报警,增加人员注意力(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03]-[0005]段)。针对无线气体检测报警器发送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0015]-[0017]段,附图1、2):该发送端包括气体传感器1,信号处理模块2、处理器3,连接气体传感器1的信号处理模块2、与信号处理模块2输出端相连的处理器3,处理器3连接报警系统7(该处理器控制报警系统的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声光报警控制单元),报警系统7包括声报警控制板7-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声报警)和光报警控制板7-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光报警),LCD显示器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模块),处理器3接收气体传感器以及信号处理模块信息,控制显示器5显示代表危险程度或等级的参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体检测控制单元的显示信号的输出端与显示模块的传感显示信号的输入端连通,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显示气体浓度信号的输出端与显示模块的显示气体浓度信号的输入端连通),从附图1、2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处理器3连接报警系统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体检测控制单元的报警信号的输出端与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传感报警信号的输入端连通),报警系统7分别连接声报警控制板7-1、光报警控制板7-3,声报警控制板7-1、光报警控制板7-3分别控制扬声器7-2、LED发光板7-4发出声光报警(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启动声报警控制信号的输出端与声报警的启动控制信号的输入端连通,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启动光报警控制信号的输出端与光报警的启动控制信号的输入端连通), 报警系统7连接无线发射器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声光报警控制单元的报警信号的输出端与无线发送模块的报警信号的输入端连通),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为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探测点位置的报警和显示,即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5中的作用和该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针对区别特征2),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中的电池设置为锂电池,以及在便携端设置锂电池并和相应模块电连接属于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强调,本专利的“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是如说明书第[0005]段第2行所述,由机械装置引导移动从而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探测,该控制方式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具有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移动式区域气体探测器”的具体移动方式,不能使用说明书具体内容进行限定,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报警仪的发射端设置在每个可能泄漏源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容易想到根据需要将其设置成移动式,专利权人以说明书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进而陈述其具有创造性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分别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限定了采用单片机对声光报警控制单元和便携式声光报警控制单元进行控制,以及设置气体探测器和无线声光报警器之间的无线通信距离,上述技术手段均属于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都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32076918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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