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蛋糕模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鸡蛋糕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98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6W112633
优先权日:2017-07-04
申请(专利)号:201730469958.X
申请日:2017-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新动力餐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7-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谢岳桦
主审员:杨加黎
合议组组长:许媛媛
参审员:袁婷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04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根据对土豆网的查证可知,用户对其在土豆网上传的视频可以进行隐私设置修改,包括仅自己可见,部分共享、所有人可见等形式;用户对隐私设置的切换虽然在网站的后台服务器上会有记录,但不会显示在网页上,不会导致显示在视频发布页面上的时间发生变化,即便视频上传人也无法看到这些记录信息。基于土豆网对上述隐私设置的管理机制可知,其视频于发布时是否处于公开状态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无其它理由和证据共同证明的情况下,仅凭该网站上某一视频的上传时间不足以证明其公开时间。
全文:
针对201730469958.X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广州新动力餐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1030189316.2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1月26日;
证据2:专利号为201630590804.1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5月17日;
证据3:声称为发布者“yuanzitiancheng”于2015年11月26日发布到“沐风网”的图纸《凶狠的法国斗牛犬》的视图截屏打印件,共2页;
证据4:声称为发布者“高高-深圳市红叶杰科技”于2015年11月30日发布到“土豆网”的短视频《斗牛犬模具制作流程》的视图截屏打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至3均公开了斗牛犬犬首的形象,皆与涉案专利的核心设计要点即模具表面的犬首形凹陷相似,可见涉案专利的核心设计要点直接借鉴现有设计的犬首形象,并未进行较大程度的创新。证据4公开了制作斗牛犬的模具,通过证据4可知以斗牛犬形象为基础的模具早已投入使用。因此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随后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8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不认可证据3和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2)涉案专利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为07-04,用于制备食物或饮料的手工操作器具和用具;证据1和证据2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为11-02,小装饰品、桌子、壁炉台和墙的装饰物,花瓶和花盆。涉案专利与证据1、证据2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不存在组合启示。3)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证据3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4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放弃证据2和证据3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演示了证据4的获取过程:1)进入土豆网官网主页(www.tudou.com),在搜索栏输入“斗牛犬模具制作流程”获得搜索结果;或者2)在360浏览器搜索栏直接输入“斗牛犬模具制作流程”,选择搜索结果中的“斗牛犬模具制作流程_土豆视频”,点击进入获得结果(http://new-play.tudou.com/v/605723808.html?action=embedplay)。搜索到的页面中显示发布者为“高高-深圳市红叶杰科技”,点击详情显示上传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15:31:00。请求人主张以2015年10月30日作为公开时间,以视频中05:30处视频的左侧的模具图进行对比。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但认为土豆网视频可以改变公开和隐私状态,因此对其公开时间持异议。关于土豆网视频公开与隐私的转换机制,请求人表示不清楚但主张发布者没有更改的动机;专利权人表示可以验证,但验证需要审核时间因此当庭操作存在困难;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可于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关于土豆网视频公开、隐私转换机制的验证过程供合议组参考,同时基于该验证材料仅作为参考材料,合议组收到文件后不再给对方当事人转文,双方对此均表示同意。
关于涉案专利与证据1和证据4的组合的对比意见,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的犬首设计替换证据4的斗牛犬模具的凹陷的头部。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和4与涉案专利均为不同种类产品,二者没有组合启示,即便组合也与涉案专利不同。
2019年07月03日,专利权人提交了在土豆(优酷)网上传视频并修改私密设置的验证过程截屏及相应说明,以该验证内容表明“土豆(优酷)在上传视频时设置成‘私密可见’,然后再将该视频设置成‘公开’的情况下,发布时间不发生变化且没有修改痕迹”。
请求人在庭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任何补充说明土豆网相关机制的材料。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其中所示的外观设计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证据4源自“土豆网”的短视频《斗牛犬模具制作流程》。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演示了该视频的获取过程,专利权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基于土豆网的修改机制对视频的公开时间持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基于当庭对视频的验证以及专利权人对证据真实性的认可,合议组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次,根据对土豆网的查证可知,用户对其在土豆网上传的视频可以进行隐私设置修改,包括仅自己可见,部分共享、所有人可见等形式;用户对隐私设置的切换虽然在网站的后台服务器上会有记录,但不会显示在网页上,不会导致显示在视频发布页面上的时间发生变化,即便视频上传人也无法看到这些记录信息。基于土豆网对上述隐私设置的管理机制可知,其视频于发布时是否处于公开状态存在不确定性,专利权人于庭后提交的验证材料也印证了该点;请求人仅主张发布者没有更改动机,但未提供任何进一步的理由和证据支持其观点,也未提供任何进一步的理由和证据证明所述视频发布即公开,因此,在无其它理由和证据共同证明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证据4视频的上传时间确为其公开时间,合议组对请求人以证据4的上传时间2015年10月30日作为公开时间的主张不予支持。基于证据4的公开时间无法确认,其不能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4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以证据1的犬首设计替换证据4的斗牛犬模具的凹陷的头部。
鉴于证据4所示设计不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请求人的上述证据组合的主张不成立,因此,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基于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30469958.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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