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称粉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99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5W1170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467501.6
申请日:2014-08-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慈溪市富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徐可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G01G13/00,G01G17/06,B22F3/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的证据公开,同时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1月0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称粉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420467501.6,申请日是2014年08月19日,专利权人原为宁波百琪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称粉装置,包括机架(1)、料筒(2)、送料通道(3)、料斗(4)、称重传感器(5)、震动机构(6)及倒粉机构(7),称重传感器(5)、震动机构(6)和倒粉机构(7)安装于机架(1)上,料斗(4)与倒粉机构(7)连接,其特征在于:料筒(2)固定安装于机架(1)上,送料通道(3)向下倾斜地连接于料筒(2)的下端,震动机构(6)与送料通道(3)传动连接,送料通道(3)的出料口位于料斗(4)的上方,并且送料通道(3)的出料口处设有由第一气缸(8)驱动的第一闸门(9)以及由第二气缸(10)驱动的第二闸门(11),第一闸门(9)设于送料通道(3)的出料口里侧,第一闸门(9)用于部分封闭送料通道(3)的出料口,第二闸门(11)设于送料通道(3)的出料口外侧,第二闸门(11)用于完全封闭送料通道(3)的出料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称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气缸(8)及所述第一闸门(9)竖向设置于所述送料通道(3)的出料口处,所述第一闸门(9)的下部设有若干梳齿状的齿条(12),所述第二气缸(10)及所述第二闸门(11)横向设置于所述送料通道(3)的出料口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称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通道(3)上设有第三闸门(13),第三闸门(13)通过调节螺栓(14)插设于送料通道(3)上,第三闸门(13)用于调节送料通道(3)的流量大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称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震动机构(6)包括震动器(15)、第一避震板(16)、避震弹簧(17)、 第二避震板(18)和避震垫(19),震动器(15)的上端与所述送料通道(3)传动连接,震动器(15)的下端与所述第一避震板(16)固定连接,第二避震板(18)设于第一避震板(16)的下方,避震弹簧(17)设于第一避震板(16)与第二避震板(18)之间,第二避震板(18)通过避震垫(19)设置于机架(1)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称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倒粉机构(7)包括设置在机架(1)上的漏斗(20)、第三气缸(21)和第四气缸(22),第三气缸(21)与机架(1)铰接,第三气缸(21)的活塞杆还连接有抱臂(23),所述料斗(4)与该抱臂(23)翻转连接,第三气缸(21)驱动料斗(4)翻转,使得料斗(4)的倒料口位于漏斗(20)的上方,并且料斗(4)的侧壁与第四气缸(22)的活塞杆相抵。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称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料斗(4)的倒料口还铰接有翻板(24)。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称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上还有与所述料筒(2)相对设置的第一位置传感器(25)和第二位置传感器(26),第一位置传感器(25)位于第二位置传感器(26)的上方。”
针对上述专利权,慈溪市富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主要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缺少“称重传感器”这一组成要素与其他组成要素(部件)之间相互关系的技术特征,同时还缺少“控制系统”这一关键组成要素技术特征以及“控制系统”与其他组成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同理,权利要求2-7也存在上述缺陷;②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涵盖了借助“控制系统”或不借助“控制系统”的称粉装置机械结构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特定实施方式难以预见可以采用其他控制功能的“控制系统”或不采用“控制系统”的称粉装置来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同理,权利要求2-7也存在上述缺陷。请求人还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的网页复印件共11页,以及2014中国法院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的网页复印件共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认为本专利的震动机构必须具备特别结构设计才能解决“精确”问题,而权利要求1中对震动机构的结构并未有相关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特定实施方式也难以预测,还可以采用其他震动机构来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3、5-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5-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CN 10366286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3月26日;
证据2:CN 1271393C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23日;
证据3:KR10-2013-0003941A号韩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9日;
证据4:CN 10241647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4月18日;
证据5:CN 203061870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5-7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6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王秋晨出席,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赵洁修出席。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提交的文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为证据1-证据5,其余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证据使用方式与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意见一致。双方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关于证据1-5,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5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证据3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缺少“称重传感器”这一组成要素与其他组成要素(部件)之间相互关系的技术特征,同时还缺少“控制系统”这一关键组成要素技术特征以及“控制系统”与其他组成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已经指出钕铁硼粉料首先通过料筒进入称重装置,称重装置称取定量钕铁硼粉料后再装入加粉装置中,同时参考背景技术中给出的专利文献,可知在该技术领域中,来自料筒的粉料,经过一系列处理后,进入到称重装置(其必然包含称重传感器)中,用于定量称取所需的粉料。进一步的,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是如何自动、快速、精确的定量称粉,其主要通过对出料口的控制来实现上述功能,也即在出料口处设置相应的气缸和阀门来自动、快速、精确的定量称粉,而关于该出料口处部件设置的相关技术特征已经被记载于权利要求1中,也即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至于称重传感器,本专利中并不涉及对称重传感器的改进,称重传感器还是按其公知的方式布置并工作;此外,通过背景技术可知,采用控制系统对供料装置进行控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也即在本专利的称粉装置中必然需要采用控制系统,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也可知,用于部分封闭出料口的第一闸门,以及用于完全封闭出料口的第二闸门,必然要通过控制系统进行相应控制、连接,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
故综上,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进而权利要求2-7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涵盖了借助“控制系统”或不借助“控制系统”的称粉装置机械结构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特定实施方式难以预见还可以采用其他控制功能的“控制系统”或不采用“控制系统”的称粉装置来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并且本专利的震动机构必须具备特别结构设计才能解决“精确”问题,而权利要求1中对震动机构的结构并未有相关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特定实施方式也难以预测,还可以采用其他震动机构来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
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第0026段中,对控制系统的具体实施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即利用控制系统控制第一闸门、第二闸门,参考上述第2点的评述意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方案中,必然需要通过控制系统对用于部分封闭出料口的第一闸门以及用于完全封闭出料口的第二闸门分别进行控制以完成自动、快速、精确的定量称粉,也即权利要求1中并未包括不采用控制系统的方案,其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震动机构,根据说明书的整体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只要能够实现与送料通道传动连接并具有避震功能的震动机构,均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也即权利要求1中的“震动机构”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而权利要求2-7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称粉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粉末定量给料装置,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包括(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6-0029段,附图1-3):箱体1、振动给料装置、称量装置和送料装置,所述振动给料装置包括料桶6、进料管8、料槽4、挡板2和振动给料器10;料桶6设置在箱体1上方,进料管8一端与料桶6下出口端相接,另一端通过箱体 1上方的开孔进入箱体1内部,进料管8端口处装有料层调节器5,进料管8管壁上装有用于检测管内是否有粉末的传感器9;进料管8下方有料槽4,料槽4安装在振动给料器10上,料槽4出口一端略向下倾斜。料槽4出口处内侧设有挡板2,挡板2固定在导向气缸3上,导向气缸3固定在箱体1上;传感器9和导向气缸3由PLC控制;所述称量装置位于料槽4出口的下方,送料装置位于称量装置的下方。料桶6的稀土磁粉粉末通过进料管8落入到料槽4,检测管内是否有粉末传感器9感应到粉末后将信号反馈给PLC,振动给料器10启动,使粉末经过料层调节器5一层层向料槽4的出口输送,落入到料斗22中,称重传感器12称重,将粉末的重量反馈给PLC,待料斗22的粉末已接近所需量时,导向气缸3驱动粉料挡板2向下,使少量的粉末继续落入到料斗22中,微量调节使称量更精准,粉末重量达到所需量后,振动给料器10停止运转,翻转气缸23驱动料斗翻转板26,料斗翻转板26与铰链27的U型处接触,从动带动料斗22翻转,料斗22 转至90度,用于检测料斗22状态的传感器9将料斗22已翻转的状态反馈至PLC,然后使出料口17向下移动,同时使气动闸板阀16打开出料口17的出口,从而粉末落下。送粉结束后,出料口17向上移动复位,与此同时,料斗22、气动闸板阀16和粉料挡板2也恢复原位,如此循环完成定量给料的工艺。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的给料装置包括箱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机架)、料筒6、料槽4(相当于本专利的送料通道)、料斗22、称重传感器12、振动给料器10(相当于本专利的震动机构)、以及翻转装置14(相当于本专利的倒粉机构);其中,称重传感器12、振动给料器10和翻转装置14安装于箱体1上,料斗22与翻转装置14连接;料筒6固定安装于箱体1上,料槽4向下倾斜地连接于料筒6的下端,振动给料器10与料槽4传动连接,料槽4的出料口位于料斗22的上方;料槽4的出料口处设有由导向气缸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气缸)驱动的挡板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闸门),参考图1,挡板2设于料槽4的出料口里侧;待料斗22的粉末已接近所需量时,导向气缸3驱动粉料挡板2向下,使少量的粉末继续落入到料斗22中,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第一闸门用于部分封闭送料通道的出料口。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送料通道(3)的出料口处设有由第二气缸(10)驱动的第二闸门(11),第二闸门(11)设于送料通道(3)的出料口外侧,第二闸门(11)用于完全封闭送料通道(3)的出料口。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送料完成后如何对出料口进行完全封闭以停止送料。
证据2公开了一种测量方法和测量装置(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7页第2段,附图9),其中在第一供应步骤中,堆积斗9摆动到低位,即收回并保持在关闭状态(非接纳位置);当计量容器7中被测材料p的量达到准备测量目标值时,堆积斗9摆动到高位并保持在开启状态(接受位置),如图9B所示;当计量容器7中被测材料p的量达到最终测量目标值时,堆积斗9沿横向移动同时材料p继续由输送单元2以基本等于满供应率A0的速率输送并从卸料部分4a落下,从而,由输送单元2输送的所有材料p都接纳在堆积斗9中;在开始随后的测量时,堆积斗9摆动到低位并保持在关闭状态,随后,可旋转堆积口9从而添加保留的材料p用于下一次测量。
请求人认为证据2图9C所示的实施例中,由输送单元2输送的所有材料p都接纳在堆积斗9中,从作用上而言对输料通道起到了封闭的作用,因而给出了技术启示,而将堆积斗改变为闸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证据2中当计量容器7的被测材料p的量达到最终测量目标值时,由输送单元2输送的所有材料p都接纳在堆积斗9中,堆积斗9一方面起到了封闭输料通道的作用,另一方面,则起到了为下一次测量添加材料p以减少测量时间的作用,证据2实际上给出了既封闭输料通道并且为下一次测量节省时间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2中的堆积斗9结合至证据1中,由于堆积斗9具有容纳材料的具体结构,决定了其同时起到了封闭和容纳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想到将具有上述两重作用的堆积斗改进为仅起到封闭作用的闸门。
其次,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待料斗22的粉末已接近所需量时,导向气缸3驱动粉料挡板2向下,使少量的粉末继续落入到料斗22中,微量调节使称量更精准,粉末重量达到所需量后,振动给料器10停止运转。可见,其通过控制粉料挡板2已经实现了快速和慢速的装料过程,并且当振动给料器10停止运转后,出料口不再出料,也已经实现了封闭的功能。因此,证据1中不存在需要解决如何封闭出料口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对已经封闭的出料口,再采用其它的方式进行封闭,也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其出料口进行改进,进而去寻找其它的解决方案。
最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第一闸门和第二闸门在实现快速装料、慢速装料以及最终停止装料的过程中,起到了一个相互协同作用的功能,单独的第一闸门或单独的第二闸门,都不能完成上述功能,因此应当将第一闸门和第二闸门作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进行考量,而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证据1中,公开了起到快速以及慢速装料作用的粉料挡板2,而停止装料的功能是通过停止运转振动给料器10来实现的;证据2中,实际上通过一个堆积斗9,既实现了快速和慢速装料,也实现了停止装料的功能。因而就技术方案的整体而言,无论证据1还是证据2,均没有公开两个部件相互配合作用实现快速装料、慢速装料以及最终停止装料的功能,也即证据1和证据2都没有给出同时设置第一闸门和第二闸门的技术启示。
因此,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2 关于权利要求2-3、5-7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进而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5-7相对于现有证据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请求人还主张使用证据3-5来评价个别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涉及权利要求1中的内容,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无论证据3-5是否公开了相应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也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5-7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42046750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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