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宫颈液基细胞的p16INK4a免疫标记显色试剂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37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4W1086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562392.4
申请日:2017-07-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宇峰
授权公告日:2018-10-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江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关元
合议组组长:孙茂宇
参审员:刘颖杰
国际分类号:G01N33/574,G01N33/5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发明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则仅凭当前证据不足以影响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ZL 201710562392.4、名称为“一种用于宫颈液基细胞的p16INK4a免疫标记显色试剂盒”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7月11日,专利权人为广州江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宫颈液基细胞p16INK4a免疫标记显色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试剂盒包括:p16INK4a抗原保存液,第一抗体,第二抗体,DAB显色液,内源性过氧化物酶阻断剂,封闭液,缓冲液,阳性对照品和阴性对照品;所述p16INK4a抗原保存液由以下成分及其浓度组成:NaCl 60-100mmol/L、KCl 2-10mmol/L、乙二胺四乙酸二钠1-5mmol/L、尿素30-50mmol/L、柠檬酸钠1-5mmol/L、蔗糖5-20mmol/L、PEG-400 4-10mmol/L、多聚甲醛2%-3%、甘油2-10mmol/L和二硫苏糖醇10-20mmol/L,余量为溶剂;所述内源性过氧化物酶阻断剂为体积百分比0.5%-1%高碘酸溶液;封闭液为动物非免疫羊血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宫颈液基细胞p16INK4a免疫标记显色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p16INK4a抗原保存液由以下成分及其浓度组成:NaCl 85mmol/L、KCl 7.5mmol/L、乙二胺四乙酸二钠3.5mmol/L、尿素42mmol/L、柠檬酸钠3.6mmol/L、蔗糖16mmol/L、PEG-400 6.5mmol/L、多聚甲醛2%、甘油8.4mmol/L和二硫苏糖醇16.5mmol/L,余量为溶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宫颈液基细胞p16INK4a免疫标记显色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抗体为宫颈液基细胞p16INK4a鼠抗人单克隆抗体;所述第二抗体为标记了辣根过氧化物酶的兔抗小鼠IgG抗体。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宫颈液基细胞p16INK4a免疫标记显色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液为含有0.1%-0.5%吐温20的pH值为7.2-7.6的磷酸盐缓冲液。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宫颈液基细胞p16INK4a免疫标记显色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性对照品为高表达p16INK4a蛋白的宫颈鳞癌细胞SiHa;阴性对照品为低表达p16INK4a蛋白的正常宫颈细胞。”
针对上述专利权,陈宇峰(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59873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9年12月9日;
证据2:“灭活组织内丰富内源性过氧化物酶的方法和体会”,杨清海等,诊断病理学杂质,2013年3月,第20卷第3期,第191页;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34875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1月01日;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31201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5月29日;
证据5:“用2M尿素溶液作细胞学涂片的溶血剂”;
证据6:“巴氏染色方法的改进”,李振堂,《陕西医学检验》,第10卷第1期,第43页,1995年02月;
证据7:申请公布号为CN10404148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9月17日;
证据8:申请公布号为CN10231859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1月18日;
证据9:申请公布号为CN10358350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2月19日;
证据10:申请公布号为CN1059350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9月14日;
证据11:申请公布号为CN10378303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5月14日;
证据12:“血液保存时添加蔗糖液之效果”,森本孝等,《人民军医杂志》,第65-67页;
证据13:申请公布号为CN10211348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7月06日;
证据14:授权公告号为CN20553899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31日;
证据15:申请公布号为CN1062908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1月04日;
证据16:申请公布号为CN10659695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4月26日;
证据17:申请公布号为CN1055863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5月18日;
证据18:授权公告号为CN20449584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2日;
证据19:申请公布号为CN1032628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8月28日;
证据20: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病理学技术,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年01月第一版,第493、500-501、505页;
证据21:简明病理学技术,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年02月第一版,第140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为:1)阻断剂为体积百分比0.5%-1%高碘酸溶液;2)封闭液为动物非免疫羊血清;3)具有阳性对照品和阴性对照品;4)具有p16INK4a抗原保存液;5)p16INK4a抗原保存液的具体成分和浓度。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证据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证据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9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5)被证据4与证据5或6以及证据7、证据12与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中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1以及证据14、15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6、17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指出,证据5、12作为期刊文献未提供具体年期,无法确定其公开日期。关于创造性,证据4-13均没有启示来获得p16INK4a抗原保存液,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证据2、3与证据1结合。通过本专利说明书中试验例1的结果可知,采用本专利细胞保存液的免疫试剂盒相对于选择常规细胞保存液CPS03的免疫试剂盒染色程度更强,表明本专利细胞保存液对p16INK4a的对抗原决定簇的保护效果更好。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定于2019年08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坚持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书面意见一致。请求人放弃证据5、12的使用,并出示了证据20、2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3、4、7-11、13-19均为专利文献,证据2、6为期刊文献,证据20、21为教科书,专利权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其上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鉴于请求人放弃证据5、12的使用,合议组不再对其发表意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宫颈液基细胞p16INK4a免疫标记显色试剂盒,证据1公开了种用于肿瘤病理诊断用途的HAb18G/CD147癌标志物的免疫组织化学诊断试剂盒,并具体公开了该试剂盒包括:用于去除人组织切片中内源性酶的阻断剂,该阻断剂是由浓度为3%的过氧化氢溶液和浓度为80%的甲醇溶液组成,用于封闭人组织切片中交叉蛋白反应非特异性染色的非特异性蛋白封闭剂;该封闭剂是由3-5%正常动物血清与磷酸盐缓冲液配制而成,与人体癌组织中HAb18G/CD147癌标志物结合的第一抗体,能与第一抗体结合的第二抗体,用来结合第二抗体上生物素的酶标链霉亲和素;该酶标链霉亲和素是辣根过氧化物酶标记的链霉亲和素,为显色底物;与显色底物作用的显色试剂,该显色试剂是联苯二胺(DAB)溶液、三羟甲基氨基甲烷(Tris·Hcl)缓冲液和去离子水配制而成,以上三种试剂的配制用量体积比为1∶1∶50;试剂盒所用的缓冲体系为,磷酸盐缓冲液Na2HPO4-NaH2PO4-NaCl,浓度为0.01mol/L,pH为7.2~7.45。
其中证据1中的第一抗体、第二抗体、显色试剂联苯二胺(DAB)溶液、内源性酶阻断剂、非特异性蛋白封闭剂、磷酸盐缓冲液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抗体、第二抗体、DAB显色液、内源性过氧化物酶阻断剂、封闭液、缓冲液。
然而,证据1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内容:p16INK4a抗原保存液,所述p16INK4a抗原保存液由以下成分及其浓度组成:NaCl 60-100mmol/L、KCl 2-10mmol/L、乙二胺四乙酸二钠1-5mmol/L、尿素30-50mmol/L、柠檬酸钠1-5mmol/L、蔗糖5-20mmol/L、PEG-400 4-10mmol/L、多聚甲醛2%-3%、甘油2-10mmol/L和二硫苏糖醇10-20mmol/L,余量为溶剂。基于上述区别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适合于p16INK4a抗原的细胞保存液。
请求人认为,在证据19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试剂盒中设置p16INK4a抗原保存液作为细胞保存液。并且,在证据4已经公开了用于宫颈脱落细胞保存液的基础上,根据具体保存对象为p16INK4a抗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组分进行调整;而证据8-11已经公开了柠檬酸钠为液基细胞保存液的常用组分,证据13公开了甘油可用于细胞保存液,而在证据13公开了可在细胞保存液中使用葡萄糖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蔗糖代替葡萄糖,且上述组分都是应用于细胞保存液中的常用组分,具体选择上述组分以及配置相应的浓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能够优化获得的。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为用于HAb18G/CD147癌标志物的免疫组织化学诊断试剂盒,证据19仅公开了在宫颈异常细胞筛查试剂盒中添加细胞保存液用于临床宫颈脱落细胞的保存,二者均不涉及对p16INK4a抗原进行保护,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9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并不会想到在证据1中添加专用于p16INK4a抗原的保存液。对于p16INK4a抗原保存液的具体成分和浓度,虽然证据4公开了用于宫颈脱落细胞的保存液中含有氯化钠、氯化钾、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多聚甲醛、二硫苏糖醇,但至少未公开p16INK4a抗原保存液中包括特定浓度的柠檬酸钠、蔗糖和甘油。虽然证据8-11、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表明柠檬酸钠、蔗糖和甘油均是现有技术中的细胞保存液的组分,但其无法证明将这些组分加入证据4的细胞保存液中并对组分的浓度进行优化是显而易见的。另外,请求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未给出要提供专门适用于p16INK4a的细胞保存液的需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为数众多的组分中选择上述特定的组分,以及对组分的浓度进行优化,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保存液。此外,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对比例1的记载可知,采用p16INK4a保存液的免疫试剂盒比采用CPS03保存液的免疫试剂盒的p16INK4a蛋白免疫标记染色程度更高。由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的采用特别针对p16INK4a的保存液的免疫试剂盒相比现有技术的其他免疫试剂盒对p16INK4a蛋白的检测效果有显著提高,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 201710562392.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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