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趣味的礼品贩卖游戏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36
决定日:2019-09-13
委内编号:5W1175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746632.6
申请日:2018-05-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韻婷
授权公告日:2018-1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久游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鑫
合议组组长:翟琳娜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G07F17/32,A63F9/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另一篇同领域的现有技术所公开,且其在该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的ZL201820746632.6号、名称为“一种高趣味的礼品贩卖游戏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8年05月18日,专利权人为广州市久游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高趣味的礼品贩卖游戏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台、游戏控制台、储物机构、转动机构及礼品回收循环装置,游戏控制台上设有显示板与操控按钮,储物机构设置在机台的顶部,储物机构下方设有礼品通道,礼品通道位于转动机构上方,转动机构的下部与礼品回收循环装置连接,礼品回收装置放置在机台的后方,分别与储物机构、转动机构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趣味的礼品贩卖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储物机构包括转动板、转轴、转动轴承、轴承固定座、储物机构同步轮、储物机构同步带、电机、电机安装支架及电机安装支架调节板,转动板固定在转轴上,所述转轴与转动轴承配合且固定于轴承固定座上,轴承固定座固定在机台上,储物机构同步轮与储物机构同步带配合、分别固定于转轴与电机上,电机固定在电机安装支架上,电机安装支架固定在机台上,电机支架调节板固定在机台上,且用于调节储物机构同步带的张紧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趣味的礼品贩卖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礼品通道固定于机台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趣味的礼品贩卖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动机构包括转动滚筒、滚筒转轴、转轴轴承、轴承座、转动机构同步轮、转动机构同步带、减速电机、电机安装支座及电机安装支座调节板,转动滚筒固定在滚筒转轴上,滚筒转轴与轴承配合并固定在轴承座上,转动机构同步轮分别固定于滚筒转轴与减速电机上,转动机构同步带与转动机构同步轮配合,减速电机固定在电机安装支座上,电机安装支座固定在机台上,电机安装支座调节板固定在机台上,并用于调节转动机构同步带的张紧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高趣味的礼品贩卖游戏机,其特征在于:转动机构同步轮设有光眼盘,光眼盘旁边设有光眼检测器,光眼检测器固定于机台上。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高趣味的礼品贩卖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滚筒下方设有礼品回收滑道,礼品回收滑道固定在机台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趣味的礼品贩卖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台上设有礼品回收循环装置,礼品回收循环装置包括固定下基座、循环电机、循环电机支架、皮带轮主动轮、皮带轮主动轮转轴、输送皮带、输送支架、 皮带轮从动轮、皮带轮从动轴及固定上基座,固定下基座固定在机台,循环电机固定在循环电机支架上,循环电机支架固定在固定下基座,皮带轮主动轮与皮带轮主动轮转轴连接并固定于固定下基座,输送皮带配合连接在皮带轮主动轮与皮带轮从动轮之间,输送支架固定在输送皮带,皮带从动轮与皮带轮从动轴连接并固定在固定上基座,固定上基座固定在机台。”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韻婷(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TW M558112U号中国台湾地区专利,其公开日为2018年04月11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724983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4月17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658738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2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权利要求1缺少具体礼品是怎样掉落在转动机构上,玩家又是如何把握控制操控按钮的时间与机器互动带来中奖或不中奖两种结果的具体技术特征或方案,缺少用于从机台中拿取获得的礼品的“礼品口”以及用于连通转动机构与礼品口之间的“出货通道”,缺少相应的软件设施,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中的“礼品回收装置”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3中的“礼品通道”不清楚,权利要求6中的“礼品回收滑道”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涉案专利说明书未公开转动机构的下部或者转动机构上凹下的孔如何与回收循环装置连接,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4:公开号为JP特开平10-15238A的日本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1998年1月20日;
证据5:证据4的中文译文;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734218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5月11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265768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月9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0724273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4月17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0132450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14日;
证据1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广黄埔第2321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48页;
证据1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广黄埔第2320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65页;
证据12:杂志《游艺风》2017第10月刊的封面页、目录页、第246页,封底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13:杂志《游艺风》2017第11月刊的封面页、目录页、第243页,封底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14:杂志《游艺风》2018第2-3月刊的封面页、目录页、第227页,封底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15:杂志《游艺风》2018第4月刊的封面页、目录页、第174-175、226-227页,封底页,复印件共9页;
证据16:声称是“礼从天降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17:声称是“礼从天降产品”的销售发票扫描件。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涉案专利如果要实现放出礼品的功能,转动机构中“设置有用于出货的孔”的结构则为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7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中“礼品回收循环装置”和“礼品回收装置”的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礼品通道”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0-17中的任一个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证据7的结合或证据4、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专利符合上述条款的具体理由。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和2019年07月09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8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颜希文、黄华莲,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姜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
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不清楚、权利要求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以及证据1-3、10-17的使用,仅使用证据4-9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9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对证据4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评述创造性时的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的意见一致。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都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明确表示仅使用证据4-9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证据4-9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4-9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证据4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即证据5)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趣味的礼品贩卖游戏机,证据4公开了一种游戏装置,与本专利同属于游戏机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0009]-[0031]段及附图1、6):游戏装置GS1具有壳体10、旋转圆板20、电动机M1、螺线管30、透明亚克力管P、倾斜板40、引导通路50、球取出口60、和硬币投入口C。壳体10为用玻璃、塑料等透明板包围其内部而成,其具有操作板11、壳体顶板12、游戏区板13、前盖14、壳体后板15、壳体侧板16和标志牌17,在该操作板11设置有照明式按钮BT,该壳体顶板12具备用于补充胶囊球B2而开闭的盖,该游戏区板13对构成游戏装置GS1的主要部件进行支承。旋转板20具有载置透明的胶囊球B2的8个球保持用透孔H,并为具有倾斜面的倾斜板,它通过电动机M1而恒速旋转。电动机M1设置于支承柱SP的上端部,它被设置为相对于支承柱SP而向前方倾斜,并使旋转圆板20以一定的速度进行旋转。倾斜板40为使被小球B1弹起的胶囊球B2通过旋转板20和壳体的侧板16之间的空间S并将胶囊球B2引导至引导通路50的板。引导通路50为将从旋转板20落下并在倾斜板40上滚动的球B2引导至球取出口60的引导通路。此外,游戏装置GS1具有照明用灯L、供给箱19、和导管GP。该供给箱19为设于标示牌17的内侧的球补充装置,该导管GP使胶囊球B2从该供给箱19落下并供给至旋转圆板20。游戏装置GS2基本上与游戏装置GS1相同,但是,在以下三点,即在旋转圆板20和成功球用倾斜板40之间设有具有通孔G的失败球用倾斜板41、在壳体10a的侧面设有升降装置70、和设有失败球引导板71这三点上,与游戏装置GS1不同。失败球用倾斜板41的下部与升降装置70相通,当没能通过通孔G的胶囊球B2到达失败球用倾斜板41的下部时,该球B2通过升降装置70而被运送到旋转圆板20上。
由证据4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4中的壳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台,证据4中的操作板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游戏控制台,证据4中的供给箱1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储物机构,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圆板2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转动机构,权利要求1中的失败球用倾斜板41和升降装置7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礼品回收循环装置,证据4中操作板11上设置有照明式按钮BT,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游戏控制台上设有操控按钮,证据4中供给箱19设于游戏机的顶部,供给箱19的下方设有导管GP使胶囊球B2从该供给箱19落下并供给至旋转圆板2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储物机构设置在机台的顶部,储物机构下方设有礼品通道,礼品通道位于转动机构的上方;证据4中失败球用倾斜板41的下部与升降装置70相通,当没能通过通孔G的胶囊球B2到达失败球用倾斜板41的下部时,该球B2通过升降装置70而被运送到旋转圆板20上,且从图6可以看出,升降装置位于游戏机的后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转动机构的下部与礼品回收循环装置连接,礼品回收装置放置在机台的后方,与转动机构相连。
专利权人认为:只有转动机构的垂直正下方才叫做下部,证据4中胶囊球B2是从转动机构的外侧掉落至失败球用倾斜板41上的,因此证据4没有公开转动机构的下部与礼品回收循环装置连接,证据4提供的游戏方式与本专利的游戏方式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转动机构的下部与礼品回收循环装置连接”,并没有对“下部”进行具体的限定,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无法得出“转动机构的下部”仅指的是转动机构的垂直正下方。按照中文的常用语义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的理解方式,在转动机构水平线下部的区域就可以称作转动机构的下部。如上所述,证据4已具体公开了旋转圆板20和成功球用倾斜板40之间设有具有通孔G的失败球用倾斜板41,没能通过通孔G的胶囊球B2到达失败球用倾斜板41,即相当于公开了转动机构的下部与礼品回收循环装置连接。而对于本专利与证据4的游戏方式,权利要求1现有技术方案中仅仅限定了礼品贩卖游戏机的部分结构以及部件位置和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上述技术特征中无法确定该游戏机的游戏方式,权利要求1中对游戏方式也没有作进一步限定,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具体的游戏方式不能构成本专利与证据4的区别。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游戏控制台上设有显示板;(2)权利要求1中礼品回收装置与储物结构相连接。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游戏控制台以及将礼品回收至指定位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6公开了一种抓物游戏机,与本专利及证据4同属于游戏机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006]段):一种抓物游戏机,包括机箱外壳,该机箱外壳设置有一操控装置,在该操控装置上设置一摇杆、一按钮、一显示屏与一投币机构。由此可见,证据6公开了游戏机的操控装置上带有显示屏,即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证据6公开了,且其在证据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显示装置实现更便捷的游戏控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4中,在证据4的操作板上也设置一显示板,以方便用于操控,具体实现时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4已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0031]段):当没能通过通孔G的胶囊球B2到达失败球用倾斜板41的下部时,该球B2通过升降装置70而被运送到旋转圆板20上。即证据4已经公开了对失败球进行回收,并将其运送到旋转圆盘上以用于后续的游戏继续使用。虽然本专利中礼品回收装置与储物机构相连,礼品回收装置将回收的礼品直接运送回储物机构,而证据4中回收装置将回收的礼品运送到旋转圆盘上,即两者将回收的礼品运送到了不同的地方,但证据4还公开了(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0019]段):导管GP使胶囊球B2从该供给箱19落下并供给至旋转圆板20。即证据4中,胶囊球从供给箱19落下至旋转圆盘20以供游戏继续使用,该供给箱19与旋转圆盘20是互相连通的。本专利与证据4虽然将回收的礼品运送到了不同的地方,但其目的均是回收礼品以供后续游戏继续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选择将回收的胶囊球运送至供给箱,让胶囊球从供给箱19掉落至旋转圆盘20以供后续游戏使用属于本领域一种常见的游戏方式和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游戏的连贯性和趣味性等需要选择上述引导胶囊球的方式也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在具体实现时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储物机构包括转动板、转轴、转动轴承、轴承固定座、储物机构同步轮、储物机构同步带、电机、电机安装支架及电机安装支架调节板,转动板固定在转轴上,所述转轴与转动轴承配合且固定于轴承固定座上,轴承固定座固定在机台上,储物机构同步轮与储物机构同步带配合、分别固定于转轴与电机上,电机固定在电机安装支架上,电机安装支架固定在机台上,电机支架调节板固定在机台上,且用于调节储物机构同步带的张紧度。
证据7公开了一种应用于电池片移送中的旋转模组及其组成的交替旋转机构,其与本专利及证据4均涉及机械转动机构的构造,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23]-[0024]段及附图1):如图1所示,应用于电池片移送中的旋转模组,所述旋转模组包括旋转模具基座12、步进电机18、小同步带轮15、大同步带轮2、旋转盘1和连接轴3。所述步进电机18通过电机固定板17固定在所述旋转模具基座12的一侧,所述小同步带轮15套设在所述步进电机18的转轴上,所述小同步带轮15通过皮带带动所述大同步带轮2旋转,所述大同步带轮2通过螺丝固定住所述旋转盘1的一侧,所述大同步带轮2套设在所述连接轴3的上端,在所述连接轴3的下端分别套设有倒角旋转板4、端面轴承上盖板5、端面轴承体6、端面轴承下盖板7和锁紧套8。在所述连接轴3与所述倒角旋转板4之间均匀设有小滚珠19,所述倒角旋转板4固定在旋转模具基座12上,所述锁紧套8将所述端面轴承上盖板5、端面轴承体6、端面轴承下盖板7压紧在所述倒角旋转板4的一侧。该结构还可以包括张紧轮14,所述张紧轮14通过张紧轮支撑座16固定在所述电极固定板17上,所述张紧轮14置于皮带的外圈中,该张紧轮14可随时根据皮带的状态进行松紧调节。
由证据7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7中的旋转模具基座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机台,证据7中的步进电机18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电机,证据7中的小同步带轮15和大同步带轮2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储物机构同步轮,证据7中的旋转盘1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转动板,证据7中的连接轴3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转轴,证据7中的电机固定板17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电机安装支架,证据7中的皮带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同步带,证据7中的端面轴承体6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转动轴承,证据7中的端面轴承上盖板5和端面轴承下盖板7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轴承固定座。
由证据7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7公开了储物机构的大部分结构,且其在证据7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设置转动机构以实现对物品的旋转输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这种转动机构的具体结构应用于证据4的供给箱中,以对供给箱中的胶囊球进行输送。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7没有公开“电机固定在电机安装支架上,电机安装支架固定在机台上,电机支架调节板固定在机台上,且用于调节储物机构同步带的张紧度”,证据7中为张紧轮,本专利中调节的为电机位置,调节方式不同。
请求人认为:电机支架调节板与皮带张紧轮调节均为本领域用于调节皮带张紧度的常规方式。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7与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调节同步带张紧度的方式。而对于采用调节电机位置的方式调节同步带的张紧度,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以与权利要求一致的方式简单记载了这种调节方式,并没有记载电机支架调节板的具体结构及相应的技术效果,从图5中也无法看出电机支架调节板的具体结构及其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电机支架调节板与皮带张紧轮调节均为本领域用于调节皮带张紧度的常规方式,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环境选择合适的调节皮带张紧度的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礼品通道固定于机台上。
证据4公开了(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0019]段):游戏装置GS1具有照明用灯L、供给箱19、和导管GP。该导管GP使胶囊球B2从该供给箱19落下并供给至旋转圆板20。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转动机构包括转动滚筒、滚筒转轴、转轴轴承、轴承座、转动机构同步轮、转动机构同步带、减速电机、电机安装支座及电机安装支座调节板,转动滚筒固定在滚筒转轴上,滚筒转轴与轴承配合并固定在轴承座上,转动机构同步轮分别固定于滚筒转轴与减速电机上,转动机构同步带与转动机构同步轮配合,减速电机固定在电机安装支座上,电机安装支座固定在机台上,电机安装支座调节板固定在机台上,并用于调节转动机构同步带的张紧度。
而如前所述,证据7公开了转动机构的大部分结构,且其在证据7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设置转动机构以对物品进行旋转输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这种转动机构的具体结构应用于证据4的旋转圆盘中,以带动旋转圆盘旋转。同时电机支架调节板与皮带张紧轮调节均为本领域用于调节皮带张紧度的常规方式,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环境选择合适的调节皮带张紧度的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转动机构同步轮设有光眼盘,光眼盘旁边设有光眼检测器,光眼检测器固定于机台上。
证据4公开了(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0025]段):胶囊球经由引导通路50,从而到达球取出口60。玩家能够从该取出口60取得该胶囊球B2。在引导通路50设置用于检测球的传感器并且该传感器检测到胶囊球B2,则从供给箱19向旋转圆板20落下胶囊球B2。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好地检测到转动机构上的礼品是否成功掉落,在转动机构上设有光眼盘,光眼盘旁边设有光眼检测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该设置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滚筒下方设有礼品回收滑道,礼品回收滑道固定在机台上。
证据4公开了(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30]-[0031]段及附图6):在旋转圆板20和成功球用倾斜板40之间设有具有通孔G的失败球用倾斜板41、在壳体10a的侧面设有升降装置70、和设有失败球引导板71。失败球用倾斜板41的下部与升降装置70相通,当没能通过通孔G的胶囊球B2到达失败球用倾斜板41的下部时,该球B2通过升降装置70而被运送到旋转圆板20上。
其中,证据4中的失败球引导板71相当于礼品回收滑道,失败球引导板71连通失败球用倾斜板41和升降装置70,该失败球引导板71固定在壳体10上,即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机台上设有礼品回收循环装置,礼品回收循环装置包括固定下基座、循环电机、循环电机支架、皮带轮主动轮、皮带轮主动轮转轴、输送皮带、输送支架、 皮带轮从动轮、皮带轮从动轴及固定上基座,固定下基座固定在机台,循环电机固定在循环电机支架上,循环电机支架固定在固定下基座,皮带轮主动轮与皮带轮主动轮转轴连接并固定于固定下基座,输送皮带配合连接在皮带轮主动轮与皮带轮从动轮之间,输送支架固定在输送皮带,皮带从动轮与皮带轮从动轴连接并固定在固定上基座,固定上基座固定在机台。
证据9公开了一种可自动收集与供应游戏球的装置组成,与本专利同属于游戏机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9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至第4页第1段及图1、3、4):如图3、4所示,其为在组合的座体31a、31b、31c内设置包括卷送皮带32(或采用等效作用的传动链等)的驱动装置,该卷送皮带32间隔装设多数个固定承载片33,以配合马达34带动主动轮35及从动轮36,使固定承载片33可随着卷送皮带32往复转动,该座体31a的一端接合于斜坡状运送通道2,在接合位置设有转角挡片311及延伸挡片312,使来自斜坡状运送通道2的球粒60通过接合位置时,可经由转角挡片311拨进卷送装置3,并迎合对应抵达的固定承载片33,各固定承载片33可为叉片状,故可闪避延伸挡片312而将球粒60顺势叉起,再逐颗托持承载运送至机座20的供球槽21,以实现对球粒60的回收循环供应。
由证据9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9中卷送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礼品回收循环装置,证据9中的座体31a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固定上基座,证据9中的座体31b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固定下基座,证据9中的卷送皮带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输送皮带,证据9中的固定承载片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输送支架,证据9中的马达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循环电机,证据9中的主动轮35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皮带轮主动轮,证据9中的从动轮36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皮带轮从动轮。结合图1可知,座体31a、31b、31c固定在游戏机10上,根据图2-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问的确定,马达34通过支架固定在座体上,主动轮35和从动轮36均通过轮轴与座体连接固定。
由此可见,证据9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且达到了与权利要求7中回收循环装置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至证据4中替换升降装置70以解决礼品回收循环的问题。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而,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182074663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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