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人机电池和无人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61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5W1174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1037540.3
申请日:2015-12-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晓阳
授权公告日:2016-07-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王思睿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1037540.3,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0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人机电池,包括:电池本体和布置在所述电池本体一端的壳体,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壳体相对于无人机的一侧设置有卡扣按键,所述卡扣按键的一端固接在所述壳体上,所述卡扣按键的另一端用于与所述无人机可拆卸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人机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按键用于与所述无人机可拆卸连接的一端具有挂钩,所述挂钩和卡扣按键本体之间形成凹槽;所述挂钩用于可分离挂接于所述无人机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人机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按键的一端和另一端之间的外表面还设有波纹。
4. 如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无人机电池,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复位弹片,设置在所述卡扣按键的内侧,所述复位弹片的一端设置在所述壳体上,所述复位弹片的另一端与所述卡扣按键相接触。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无人机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复位弹片呈镜像S型,镜像S型的一端卡设在所述壳体上,镜像S型的另一端的弧面与所述卡扣按键的下表面相顶接触。
6. 如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无人机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按键至少为两个,相对布置在所述壳体相对于无人机的一侧的上下端。
7. 一种无人机,包括无人机本体,所述无人机本体上设置有无人机电池仓,其特征在于,
所述无人机电池仓的仓口上与无人机电池壳体接触的端面设置有与卡扣按键可拆卸连接的卡扣。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与所述卡扣按键接触的一面设有卡勾。
9.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设置在所述仓口的外表面。
10.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至少为两个,相对布置在所述仓口相对的两侧。”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4596856U,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证据2:US2OO4/O1921O6A1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09月30日;
证据3:EPO734O83B1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9年12月01日;
证据4:US5213913A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3年05月25日;
证据5:US2OO2/O125857A1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09月12日;
证据6:CN245127OY,公开日为2001年10月03日;
证据7:CN204223172U,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证据8:CN2O461483OU,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无效宣告请求书附页中的无效理由进行补正,其具体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2019年04月26日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2019年04月28日请求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附页中列出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无人机电池,包括:电池本体和布置在所述电池本体一端的壳体,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壳体相对于无人机的一侧设置有卡扣按键,所述卡扣按键的一端固接在所述壳体上,所述卡扣按键的另一端用于与所述无人机可拆卸连接;
所述无人机电池还包括:复位弹片,设置在所述卡扣按键的内侧,所述复位弹片的一端设置在所述壳体上,所述复位弹片的另一端与所述卡扣按键相接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人机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按键用于与所述无人机可拆卸连接的一端具有挂钩,所述挂钩和卡扣按键本体之间形成凹槽二所述挂钩用于可分离挂接于所述无人机上。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人机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按键的一端和另一端之间的外表面还设有波纹。
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无人机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复位弹片呈镜像S型,镜像S型的一端卡设在所述壳体上,镜像S型的另一端的弧面与所述卡扣按键的下表面相顶接触。
5.一种无人机电池,包括:电池本体和布置在所述电池本体一端的壳体,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壳体相对于无人机的一侧设置有卡扣按键,所述卡扣按键的一端固接在所述壳体上,所述卡扣按键的另一端用于与所述无人机可拆卸连接;
所述卡扣按键至少为两个,相对布置在所述壳体相对于无人机的一侧的上下端。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人机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按键用于与所述无人机可拆卸连接的一端具有挂钩,所述挂钩和卡扣按键本体之间形成凹槽;所述挂钩用于可分离挂接于所述无人机上。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人机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按键的一端和另一端之间的外表面还设有波纹。”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与其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列出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一致。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3、7-10,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
(3)专利权人对证据1-6、8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证据2-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4)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合议组当庭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并表示当庭答辩,庭后不再需要答辩期限;
(5)请求人当庭明确以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理由为准,放弃使用证据7,放弃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主张的理由具体为: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6、8中任一篇再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5、8中任一篇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6中任一篇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组合方式同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的组合方式同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7的组合方式同权利要求3;
(6)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附页中列出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于2019年07月11日补充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核实,具体修改方式与其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列出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一致。
合议组经核实,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为删除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3、7-10,将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为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5,将授权公告所针对的权利要求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7。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明确表示对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上述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对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予以接受。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为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8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6、8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证据2-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6、8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2-5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人机电池。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池包及无人机,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5】-【0027】、【0033】段,附图1-4、7-8):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安装于无人机上电池包,该电池包包括锁扣件10及壳体20,其中,壳体20包括前端部、后端部、左侧部、右侧部、上侧部及下侧部;锁扣件10包括固定连接于前端部的连接部11及位于连接部11两端的两卡持部12,两卡持部12分别位于左侧部和右侧部的外侧,卡持部12包括自连接部11向后端部方向延伸出的内侧板121及由内侧板121向连接部11方向弯折而成的、且与内侧板121具有一间距的外侧板122,外侧板122上设有用于卡入外部构件的凹槽中的凸起123(相当于本专利的卡扣按键)。壳体20内用于容纳电池本体30(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池本体),锁扣件10通过让位口210插设于壳体20内,连接部11设置于前端部与电池本体30之间。可以理解的是,可以不设置让位口210,直接将连接部11固定在前端部的外表面,即锁扣件10设于壳体20的外部。连接部11与壳体20之间的连接方式有多种,如连接部11粘接在壳体20内,当然连接部11与壳体20 之间也可以通过打螺钉连接,而通过打螺钉连接相对较复杂,且拆卸不方便。通过第一内侧板1211的设置后,当该锁扣件10通过让位口210插设于壳体 20内时,第一内侧板1211能够与第一侧板21的内侧面抵接,这样就增加了锁扣件10与壳体20的接触面积,使该锁扣件10在壳体20内的安装更稳定。参照图7和图8,无人机的机身40上设置有收容电池包的收容室41,收容室41的开口处的卡持件410上设置有与凸起123位置对应的凹槽411,电池包通过凸起123与凹槽411的配合卡持于收容室41中。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壳体为一体结构,证据1中锁扣件10及壳体20一起构成壳体结构;(2)复位弹片,设置在所述卡扣按键的内侧,所述复位弹片的一端设置在所述壳体上,所述复位弹片的另一端与所述卡扣按键相接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形成无人机电池壳体结构;(2)实现卡扣按键的自动归位。
针对区别特征(1),证据1已经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6】-【0027】、【0033】段,附图1-4):锁扣件10通过让位口210插设于壳体20内,连接部11设置于前端部与电池本体30之间。可以理解的是,可以不设置让位口210,直接将连接部11固定在前端部的外表面,即锁扣件10设于壳体20的外部。连接部11与壳体20之间的连接方式有多种,如连接部11粘接在壳体20内,当然连接部11与壳体20 之间也可以通过打螺钉连接,而通过打螺钉连接相对较复杂,且拆卸不方便。也就是说,证据1中虽然公开了锁扣件10和壳体20为分立部件,但证据1中还公开了锁扣件10与壳体20通过多种方式固定连接,其工作状态为两者固接的状态,其实质形成为可拆卸的一体结构。在证据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将壳体设置为一体结构,即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特征(2),证据4公开了一种电池包的闭锁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4页第2-3段,附图1、7)公开了:工具10设置有电池包30,电池包30具有大致杯形的本体31(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两个窄腔38形成在本体31中;每个闭锁构件40(相当于本专利的卡扣按键)还包括大致L形的指状部43,指状部43在其上端与按钮部41整体形成;闭锁构件40通过片簧49(相当于本专利的复位弹片)弹性地偏压在唇部37上,片簧的一端位于相关的腔38中(相当于本专利的复位弹片的一端设置在壳体上),其另一端抵靠按钮部41的后表面(相当于本专利的复位弹片的另一端与卡扣按键相接触)。由此可见,证据4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2),并且,证据4中片簧49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卡扣按键的自动归位,即证据4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能够获得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公开的是无绳电气装置领域,跟证据1的无人机电池领域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且没有结合的技术需求。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和4虽然涉及的应用领域不完全相同,但其均公开的是电池结构与其他装置的连接关系,该应用领域的差异对该机械连接关系不构成实质性的结构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电池侧凸起123与无人机侧凹槽411的机械配合连接结构的基础上,能够很容易想到替换为证据4中公开的电池侧指状部43与手柄部侧闭锁肩部25的机械配合连接结构,即证据4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1的技术启示。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成立。
3.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4公开了(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4页第3-4段至第5页第1段,附图1、7-8)公开了:为了将电池包30固定到手柄部15,本体31设置有两个基本相同的闭锁构件40,其优选地由适当塑料模制而成。每个闭锁构件40还包括大致L形的指状部43,指状部43在其上端与按钮部41整体形成;指状部43在其上端设置有头部44,头部44朝向按钮部41略微向外突出,指状部并且沿其底侧设置有布置为浅V形状构造的一对闭锁表面45和46;指状部43的在端壁33以上向上延伸的部分大致平行于电池包30的纵向轴线突出,而闭锁表面45和46分别在相反的两个方向上倾斜,但是相对于该轴线呈基本相同角度。优选地,该角度与闭锁表面26与手柄部15的轴线之间的角度基本相同;在操作中,当希望将电池包30安装就位时,柱34被向上插入到空腔18中;闭锁构件40上的凸轮从动件表面47将分别凸轮式经过凸轮表面27以离开闭锁肩部25,因此允许电池包30移动到其安装的操作位置,其中端壁33接合手柄部15的端表面17。当电池包30到达该操作位置时,闭锁构件40的头部44(相当于本专利的挂钩)弹性卡合回到其闭锁位置,与闭锁表面26形成闭锁接合,如图7所示,将电池包30牢固地闭锁就位。结合证据4的图7可见,位于指状部43上端的头部44形成了可以外部构件可拆却连接的挂钩,其与闭锁构件40的本体之间形成了凹槽,可用于容置闭锁肩部25,挂钩用于可分离挂接于外部构件(如电动工具的壳体部)上。因此,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证据4中头部44的作用与权利要求2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卡扣按键与外部设备的机械连接,即证据4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4公开了(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4页第3段,附图1、7-8)公开了:为了将电池包30固定到手柄部15,本体31设置有两个基本相同的闭锁构件40,其优选地由适当塑料模制而成。每个闭锁构件40具有按钮部41,该按钮部41设置在相应的一个侧壁孔35中并且在其外表面上设置有肋42(相当于本专利的波纹),以便于操作者的拇指或手指抓握。因此,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证据4中肋42的作用与权利要求3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便于操作者的拇指或手指抓握,即证据4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4公开了(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4页第3段,附图1、7)公开了:工具10设置有电池包30,电池包30具有大致杯形的本体31(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两个窄腔38形成在本体31中;每个闭锁构件40(相当于本专利的卡扣按键)还包括大致L形的指状部43,指状部43在其上端与按钮部41整体形成;闭锁构件40通过片簧49(相当于本专利的复位弹片)弹性地偏压在唇部37上,片簧的一端位于相关的腔38中(相当于本专利的复位弹片的一端设置在壳体上),其另一端抵靠按钮部41的后表面(相当于本专利的复位弹片的另一端的弧面与卡扣按键的下表面相顶接触)。因此,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证据4中片簧49的作用与权利要求4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卡扣按键的自动归位,即证据4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关于“复位弹片呈镜像S型”的技术特征,从证据4附图7中可以看出该弹片具有两个凸部呈镜像S型,且呈镜像S型的复位弹片是本领域中弹片的惯常设计形式,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无人机电池。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池包及无人机,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5】-【0027】、【0033】段,附图1-4、7-8):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安装于无人机上电池包,该电池包包括锁扣件10及壳体20,其中,壳体20包括前端部、后端部、左侧部、右侧部、上侧部及下侧部;锁扣件10包括固定连接于前端部的连接部11及位于连接部11两端的两卡持部12,两卡持部12分别位于左侧部和右侧部的外侧,卡持部12包括自连接部11向后端部方向延伸出的内侧板121及由内侧板121向连接部11方向弯折而成的、且与内侧板121具有一间距的外侧板122,外侧板122上设有用于卡入外部构件的凹槽中的凸起123(相当于本专利的卡扣按键)。由证据1图1-2和图5可以明显看出,凸起123有两个,分别设置在壳体20的左右侧部。壳体20内用于容纳电池本体30(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池本体),锁扣件10通过让位口210插设于壳体20内,连接部11设置于前端部与电池本体30之间。可以理解的是,可以不设置让位口210,直接将连接部11固定在前端部的外表面,即锁扣件10设于壳体20的外部。连接部11与壳体20之间的连接方式有多种,如连接部11粘接在壳体20内,当然连接部11与壳体20 之间也可以通过打螺钉连接,而通过打螺钉连接相对较复杂,且拆卸不方便。通过第一内侧板1211的设置后,当该锁扣件10通过让位口210插设于壳体 20内时,第一内侧板1211能够与第一侧板21的内侧面抵接,这样就增加了锁扣件10与壳体20的接触面积,使该锁扣件10在壳体20内的安装更稳定。参照图7和图8,无人机的机身40上设置有收容电池包的收容室41,收容室41的开口处的卡持件410上设置有与凸起123位置对应的凹槽411,电池包通过凸起123与凹槽411的配合卡持于收容室41中。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壳体为一体结构,证据1中锁扣件10及壳体20一起构成壳体结构;(2)卡扣按键相对布置在所述壳体相对于无人机的一侧的上下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形成无人机电池壳体结构;(2)卡扣按键的位置选择。
针对区别特征(1),证据1已经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6】-【0027】、【0033】段,附图1-4):锁扣件10通过让位口210插设于壳体20内,连接部11设置于前端部与电池本体30之间。可以理解的是,可以不设置让位口210,直接将连接部11固定在前端部的外表面,即锁扣件10设于壳体20的外部。连接部11与壳体20之间的连接方式有多种,如连接部11粘接在壳体20内,当然连接部11与壳体20 之间也可以通过打螺钉连接,而通过打螺钉连接相对较复杂,且拆卸不方便。也就是说,证据1中虽然公开了锁扣件10和壳体20为分立部件,但证据1中还公开了锁扣件10与壳体20通过多种方式固定连接,其工作状态为两者固接的状态,其实质形成为可拆卸的一体结构。在证据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将壳体设置为一体结构,即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特征(2),由证据1图1-2和图5可以明显看出,两个凸起123分别设置在壳体20的左右侧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卡扣按键的作用在于实现与无人机的可拆卸弹性连接,卡扣按键的设置位置在左右侧部还是上下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求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主张:无人机横向加速和减速的幅度大,内部部件横向受力大,卡扣按键的设置位置在左右侧部容易脱扣,卡扣按键的设置位置在上下端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无人机在工作过程中横向和纵向均有加速和减速的需求,卡扣按键的设置位置在左右侧部还是上下端其实现的功能和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类似的,均为实现与无人机的可拆卸弹性连接,卡扣按键的设置位置在上下端并没有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成立。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获得权利要求5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权利要求6-7均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相同,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3相同,基于前述第3.2和3.3的评述,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本决定中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103754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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