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磁加热烹饪器具及其IGBT管的驱动控制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60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5W1173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470330.0
申请日:2018-04-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小娟
授权公告日:2018-1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王金珠
参审员:王思睿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470330.0,申请日为2018年04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磁加热烹饪器具中IGBT管的驱动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模块和IGBT驱动模块,所述控制模块与所述IGBT驱动模块集成设置,并封装在一个壳体之中,其中,所述壳体上设有驱动输出管脚,所述控制模块与所述IGBT驱动模块相连以输出IGBT控制信号至所述IGBT驱动模块,所述IGBT驱动模块根据所述IGBT控制信号生成驱动信号,并通过所述驱动输出管脚将所述驱动信号输出至所述IGBT管,以驱动所述IGBT管的开通或关断;
设在所述壳体上的第一电源管脚,所述第一电源管脚用以连接第一预设电源,其中,所述第一预设电源用以给所述控制模块供电;
设在所述壳体上的第二电源管脚,所述第二电源管脚用以连接第二预设电源,其中,所述第二预设电源用以给所述IGBT驱动模块供电,其中,所述第二预设电源的电压大于所述第一预设电源的电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加热烹饪器具中IGBT管的驱动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在所述壳体之中的DC/DC模块,所述DC/DC模块用以将所述第二电源管脚接入的第二预设电源转换为所述第一预设电源,以使所述壳体上无需设有所述第一电源管脚。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磁加热烹饪器具中IGBT管的驱动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IGBT驱动模块包括驱动芯片,所述驱动芯片的信号输入端与所述控制模块的信号输出端相连,所述驱动芯片的第一电源端接入所述第一预设电源,所述驱动芯片的第二电源端接入所述第二预设电源,所述驱动芯片的信号输出端连接到所述驱动输出管脚。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磁加热烹饪器具中IGBT管的驱动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IGBT驱动模块包括:
第一电阻,所述第一电阻的一端与所述控制模块的信号输出端相连;
第一三极管,所述第一三极管的基极与所述第一电阻的另一端相连,所述第一三极管的发射极接地;
第二三极管,所述第二三极管的基极与所述第一三极管的集电极相连且具有第一节点;
第二电阻,所述第二电阻的一端与所述第一节点相连,所述第二电阻的另一端接入所述第二预设电源;
第三电阻,所述第三电阻的一端与所述第二三极管的集电极相连,所述第三电阻的另一端接入所述第二预设电源;
第四电阻,所述第四电阻的一端与所述第一电阻的一端相连,所述第四电阻的另一端接入所述第二预设电源;
第三三极管,所述第三三极管的基极与所述第一节点相连,所述第三三极管的发射极与所述第二三极管的发射极相连后连接到所述驱动输出管脚,所述第三三极管的集电极接地。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磁加热烹饪器具中IGBT管的驱动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五电阻,所述第五电阻的一端与所述驱动输出管脚相连,所述第五电阻的另一端与所述IGBT管的G极相连;
稳压管,所述稳压管的阳极接地,所述稳压管的阴极分别与所述第五电阻的另一端和所述IGBT管的G极相连;
第六电阻,所述第六电阻与所述稳压管并联连接。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加热烹饪器具中IGBT管的驱动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预设电源的电压为5V,所述第二预设电源的电压为18V。
7. 一种电磁加热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磁加热烹饪器具中IGBT管的驱动控制电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磁加热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加热烹饪器具包括电磁炉、电磁电饭煲和电磁压力锅。”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CN20565786O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证据2:公告号为CN20243525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证据3:公告号为CN2O35O44O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证据4:公告号为CN20560935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证据5:公告号为CN20213299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证据6:公告号为CN26712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证据7:公告号为CN2O189832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证据8:公告号为CN1O454O258B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
证据9:公告号为CN20586424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证据10:公开号为CN1O6686785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8中任一篇;或者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8中任一篇再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证据1、或证据6、或公知常识、再结合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8中任一篇;或者相对于证据3结合证据1、或证据6、或公知常识、再结合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8中任一篇再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0结合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8中任一篇;或者相对于证据10结合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8中任一篇再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6或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10或证据10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9或证据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或证据6结合证据1公开;或者被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6结合证据1再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证据10公开;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3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9年06月17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
(2)专利权人对证据1-10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
(3)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
(4)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无效阶段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0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10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磁加热烹饪器具及其IGBT管的驱动控制电路。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IGBT保护装置的IH电热锅,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52】-【0056】段,附图6a-6c):如图6(a)、图6(b)所示,本技术方案IH电热锅包括连接IGBT的加热主回路、控制加热主回路工作的控制电路、为控制电路供电的开关电源、IGBT保护电路,控制电路包括IGBT、与IGBT相连的IGBT驱动电路(相当于本专利的IGBT驱动模块)、与IGBT驱动电路相连以控制IGBT通断的控制器(相当于本专利的控制模块);IGBT保护电路包括用于控制在IGBT控制芯片初始化结束前IGBT处于关断和/或断路状态的保护开关,保护开关包括第一保护开关、第二保护开关,控制器包括显示控制芯片和IGBT控制芯片,IGBT控制芯片与显示控制芯片通信连接;其中,第一保护开关为第一继电器;第二保护开关为第二继电器;第一继电器的触点设于市电输入端与加热主回路之间;第二继电器的触点设于开关电源与IGBT控制芯片之间和/或开关电源与IGBT驱动电路之间。当显示控制芯片与IGBT控制芯片通信正确,可认为IGBT控制芯片始终化完成,IGBT控制芯片可以正常工作,且能基本排除IGBT控制芯片通讯失常及损坏的问题。为方便供电,开关电源的输出端包括第一低压输出端和第二低压输出端,第一低压输出端(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预设电源)的输出电压高于第二低压输出端(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预设电源)的输出电压,第一低压输出端与IGBT驱动电路相连,第二低压输出端分别与显示控制芯片和IGBT控制芯片相连;IGBT控制芯片也可由显示控制芯片供电,如图6(c)所示,开关电源的第二低压输出端与显示控制芯片相连,且显示控制芯片和IGBT控制芯片相连以由显示控制芯片为IGBT控制芯片供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控制模块与所述IGBT驱动模块集成设置,并封装在一个壳体之中,所述壳体上设有驱动输出管脚;(2)壳体上设有第一电源管脚和第二电源管脚。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通过上述控制模块和驱动模块的集成,以减少PCB板的面积,以及降低信号干扰;2)通过壳体上设置的第一电源管脚和第二电源管脚,用于连接各自的供电电源。
针对区别特征(1),证据5公开了一种微型电磁炉控制板,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12】、【0023】-【0027】段,附图1-5):本微型电磁炉控制板把电磁炉控制板上的所有元器件模块集成至微型控制板的控制单片机内,性能安全可靠,体积仅为传统电磁炉控制板的十分之一,人们可以利用此微型控制板设计制造出新型的电磁炉,还可以在控制板外设有壳体,通过IGBT接口与电磁炉的IGBT引脚对应电连接,从而实现检修并恢复电磁炉工作的目的。如图1~图2所示,一种微型电磁炉控制板,电磁炉控制板整体结构为U盘形状,包括壳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壳体1的内部设有控制单片机2(相当于本专利的控制模块),壳体1的一端端部设有与控制单片机2电连接的IGBT接口3;IGBT接口3上设有S接线口31、D接线口 32和G接线口33。控制单片机2包括同步电路单元21、电压测量单元22、驱动电路单元23(相当于本专利的IGBT驱动模块)、电流测量单元24和温度测量单元25。使用时,将本微型电磁炉控制板的S接线口31、D接线口32和G接线口33(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输出管脚)与电磁炉内部的IGBT相对应的引脚连接好,就能保证电磁炉正常工作。作为万能电磁炉维修零件,对于任何一个损坏的电磁炉,不再需要维修电路板,只需将本微型电磁炉控制板的IGBT接口3对应电连接在电磁炉内部的IGBT管脚上,就能使电磁炉恢复工作。由此可见,证据5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并且,证据5中上述特征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1)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同,都是为了通过上述控制模块和驱动模块的集成,以减少PCB板的面积,以及降低信号干扰,即证据5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
针对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驱动模块和控制模块所需要的输入电压不同,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驱动模块和控制模块采用不同数值的电压输入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集成的壳体外部分别设置第一电源管脚和第二电源管脚,用于连接各自的供电电源。因此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能够获得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公开的仅是用壳体将驱动模块和控制模块罩在一起,并没有公开控制模块与IGBT驱动模块集成设置并封装在一个壳体之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5中已经公开了电磁炉控制板整体结构为U盘形状的封装结构,壳体1的内部设有控制单片机2,控制单片机2中包括驱动电路单元23,即控制单片机2与驱动电路单元23在内部结构上构成实质上的电驱动关系,外部结构上形成一体的封装结构,因此证据5公开了“控制模块与IGBT驱动模块集成设置并封装在一个壳体之中”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成立。
3.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6公开了一种新型电磁炉控制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6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目前市售电磁炉的控制装置中,通常是采用经变压器变压,整流,滤波后来 实现给单片机、IGBT驱动及散热风扇供电,其供电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如图1所示,经变压器后分3组输出,分别为7V、13V、18V、经整流,滤波后,产生 5V、 12V和 18V, 18V电源主要给IGBT驱动供电, 5V电源是给单片机供电, 12V电源给散热风扇供电(用 12V风扇);第二种是经变压器后分2组输出,分别为7V、18V、经整流,滤波后,产生 5V和 18V, 18V电源主要给IGBT 驱动和散热风扇供电(用 18V风扇), 5V电源是给单片机供电;另外一种是经变压器单组输出18V,经整流,滤波后,产生 18V,再经串联分压处理生成 5V。 18V电源主要给IGBT驱动和散热风扇供电(用 18V风扇), 5V电源是给单片机供电。因此,证据6公开了 18V电源再经串联分压处理生成 5V电源的技术内容,即证据6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证据6中串联分压的作用与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减少电源供电路数,即证据6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7公开了一种IGBT驱动电路,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20】、【0027】段,附图1-3):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各模块连接关系如附图1所示,整个设计包括EXB841驱动保护模块(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芯片),UC3845电流模式控制模块和IGBT模块,UC3845电流模式控制模块为EXB841驱动电路模块提供两路电源,分别是 20V和 12V,EXB841驱动保护模块为IGBT器件提供驱动信号。正常情况下,当EXB841芯片U2信号输入端14脚和15脚有电流流过时,EXB841芯片U2的3脚向IGBT器件提供驱动信号,使IGBT器件导通;当控制电路使EXB841芯片U2信号输入端14脚和15脚无电流流过,EXB841芯片U2的脚3(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输出管脚)电位能够迅速下降至OV(相对于EXB841芯片U2脚1低5V),使IGBT器件可靠关断。当发生过流现象时,EXB841芯片U2阻止输入信号的输入,同时使EXB841芯片U2的脚3电位逐步下降,缓慢关断IGBT器件,实现对IGBT器件和EXB841芯片的保护。结合图3可以看出,UC3845电流模式控制模块为EXB841驱动电路模块提供两路电源,分别是 20V和 12V,其中 20V电源直接连接到EXB841驱动保护模块管脚, 12V电源经过光耦连接到EXB841驱动保护模块管脚,即公开了,EXB841驱动保护模块具有第一电源端和第二电源端,且分别与第一预设电源和第二预设电源电连接。如附图3所示,DRIVER_IN为驱动芯片EXB841芯片U2的外部输入信号,是来自于主控板的弱电信号(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芯片的信号输入端与控制模块的信号输出端相连);三极管Q2的集电极(C极)接驱动芯片EXB841芯片U2的信号负输入端(14脚),信号正输入端(15脚)经过限流电阻R21直接和电源相连,这样可以有效的提高EXB841芯片U2输入光耦合器U3(6N137)的导通电流,其中二极管V8用于指示输入信号。因此,证据7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证据7中EXB841芯片的作用与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更好更集成的IGBT驱动,即证据7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5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3公开了一种IGBT驱动电路,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28】-【0036】段,附图1):本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驱动控制模块12包括第一三极管Q1(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三极管)、第二三极管Q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三极管)、第三三极管Q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三三极管)、第一电阻R1(相当于本专利的第四电阻)和第二电阻R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电阻)。第一三极管Q1的基极作为驱动控制模块12的输入端,与主控制器20的驱动控制信号输出端连接,且经由第一电阻R1与电源输入端Vin连接,第一三极管Q1的发射极接地。第二三极管Q2的基极与第一三极管Q1的漏极连接,且经由第二电阻R2与电源输入端Vin连接,第二三极管Q2的漏极与电源输入端Vin连接,第二三极管Q2的发射极作为驱动控制模块12的输出端,与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11的栅极连接,且与第三三极管Q3的发射极连接。第三三极管Q3的基极作为驱动控制模块12的输出控制端,与驱动延时模块13连接,且与第一三极管Q1的漏极连接,还经由第二电阻R2与电源输入端Vin连接,第三三极管Q3的漏极接地。具体地,驱动控制模块12还包括第三电阻R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电阻)和第四电阻R4(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三电阻);第三电阻 R3的一端与主控制器20的驱动控制信号输出端连接,且经由第一电阻R1与电源输入端Vin连接,第三电阻R3的另一端与第一三极管Q1的基极连接;第四电阻R4的一端与电源输入端Vin连接,第四电阻R4的另一端与第二三极管Q2的漏极连接。图1中,驱动延时模块13包括第一电容C1;第一电容C1的一端与第三三极管Q3的基极连接,且经由第二电阻R2与电源输入端Vin连接,第一电容C1的另一端接地。本实施例的第一电容C1对IGBT11起软开关作用,有效防止在EFT干扰测试时IGBT11损坏。本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IGBT驱动电路10还包括稳压模块14,稳压模块14连接于驱动控制模块12的输出端和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11的栅极连接。稳压模块14用于对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11的栅极进行稳压处理,确保IGBT11的栅极电压稳定在电源电压值,如将IGBT11的栅极电压稳定在18V,防止IGBT11的栅极电压过高损坏IGBT11。具体地,稳压模块14包括稳压二极管ZD1(相当于本专利的稳压管);稳压二极管ZD1的阴极与驱动控制模块12的输出端连接,且与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11的栅极连接,稳压二极管ZD1的阳极接地。本实施例采用稳压值与电源电压相等的稳压二极管ZD1,即稳压二极管ZD1的稳压值为18V,稳压二极管ZD1在IGBT11 导通时,将IGBT11的栅极电压稳定在18V,防止IGBT11的栅极电压过高损坏IGBT11。本实施例以电源电压为18V为例进行说明,实际应用中根据电源电压的大小,可适当地选取稳压二极管ZD1的稳压值,只要稳压二极管 ZD1的稳压值与电源电压相等即可,在此对电源电压的大小不作限制。具体地,稳压模块14还包括第五电阻R5(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五电阻)和第六电阻R6(相当于本专利的第六电阻);第五电阻R5的一端与驱动控制模块12的输出端连接,第五电阻R5的另一端与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11的栅极连接,且经由第六电阻R6接地。因此,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证据3中电路结构的作用与权利要求4-5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构成IGBT驱动电路,即证据3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6公开了一种新型电磁炉控制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6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目前市售电磁炉的控制装置中,通常是采用经变压器变压,整流,滤波后来 实现给单片机、IGBT驱动及散热风扇供电,其供电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如图1所示,经变压器后分3组输出,分别为7V、13V、18V、经整流,滤波后,产生 5V、 12V和 18V, 18V电源主要给IGBT驱动供电, 5V电源是给单片机供电, 12V电源给散热风扇供电(用 12V风扇);第二种是经变压器后分2组输出,分别为7V、18V、经整流,滤波后,产生 5V和 18V, 18V电源主要给IGBT 驱动和散热风扇供电(用 18V风扇), 5V电源是给单片机供电;另外一种是经变压器单组输出18V,经整流,滤波后,产生 18V,再经串联分压处理生成 5V。 18V电源主要给IGBT驱动和散热风扇供电(用 18V风扇), 5V电源是给单片机供电。因此,证据6公开了 18V电源和 5V电源作为供电电源的技术内容,即证据6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证据6中 18V电源和 5V电源的作用与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供电源供电,即证据6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电磁加热烹饪器具。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IGBT保护装置的IH电热锅,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52】-【0056】段,附图6a-6c):如图6(a)、图6(b)所示,本技术方案IH电热锅包括连接IGBT的加热主回路、控制加热主回路工作的控制电路、为控制电路供电的开关电源、IGBT保护电路,控制电路包括IGBT、与IGBT相连的IGBT驱动电路(相当于本专利的IGBT驱动模块)、与IGBT驱动电路相连以控制IGBT通断的控制器(相当于本专利的控制模块)。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除引用权利要求1-6之外的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IGBT保护装置的IH电热锅,而具体地,电磁加热烹饪器具采用电磁炉、电磁电饭煲或电磁压力锅都是本领域的常规烹饪器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本决定中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2047033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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