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工业领域的实时工况无线报警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工业领域的实时工况无线报警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13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4W1087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10256389.2
申请日:2011-09-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英思科传感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11-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琳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G08B2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区别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那么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的ZL201110256389.2号、名称为“一种工业领域的实时工况无线报警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09月01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业领域的实时工况无线报警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发送端和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接收端;
所述发送端包括:检测当前工况的检测器、对所述检测器送来的开关信号进行处理的发送端处理器、在所述发送端处理器的控制下将报警信号送到所述接收端的无线发射器;
所述接收端包括:接收所述报警信号的无线接收器、对所述无线接收器送来的所述报警信号进行处理的接收端处理器、在所述接收端处理器的控制下发出警报的报警器;
其中,
所述发送端处理器分别与所述检测器、所述无线发射器相连;
所述接收端处理器分别与所述无线接收器、所述报警器相连;
另外,所述发送端还包括与所述检测器、所述发送端处理器、所述无线发射器分别相连的发送端电源;
所述发送端电源包括:一号整流滤波电容、二号整流滤波电容、输出恒定直流电压的发送端恒压源;其中,
所述二号整流滤波电容的两端分别连接外部电源和地端;
所述发送端恒压源的输入端接外部电源,其输出端作为该发送端电源的输出端;
所述一号整流滤波电容的两端分别连接所述发送端恒压源的输出端和地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端处理器包括:发送端单片机、一号分压电阻、二号分压电阻、打开与闭合受所述检测器控制的一号受控开关;其中,
所述一号分压电阻具有一号端和二号端,所述二号分压电阻具有三号端和四号端;
所述二号端与所述三号端相连,且该连接点与所述发送端单片机的信号输入端相连;
所述一号受控开关的两端分别接所述四号端和地端;
所述发送端单片机的电压输入端和所述一号端均接所述发送端电源的输出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端还包括与所述接收端处理器相连的显示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端还包括与所述无线接收器、所述接收端处理器、所述报警器分别相连的接收端电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端电源包括:电池、二极管、限流电阻、三号整流滤波电容、四号整流滤波电容和输出恒定直流电压的接收端恒压源;其中,
所述电池的正极和负极分别接所述二极管的正极和地端;
所述三号整流滤波电容的两端分别接所述二极管的负极和地端;
所述限流电阻的两端分别接所述二极管的负极和所述接收端恒压源的输入端;
所述四号整流滤波电容的两端分别接所述接收端恒压源的输出端与地端;
所述接收端恒压源的输出端为该接收端电源的输出端。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报警器为振动电机;所述接收端处理器包括接收端单片机和一号三极管;其中,
所述一号三极管的基极和发射极分别接所述接收端单片机的控制信号输出端和地端;
所述振动电机的正极和负极分别接所述接收端电源的输出端和所述一号三极管的集电极。
7.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报警器为扬声器;所述接收端处理器包括接收端单片机和二号三极管;其中,
所述二号三极管的基极和发射极分别接所述接收端单片机的控制信号输出端和地端;
所述扬声器的正极和负极分别接所述接收端电源的输出端和所述二号三极管的集电极。
8.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报警器为发光二极管;所述接收端处理器包括接收端单片机;
所述发光二极管的两端分别接所述接收端单片机的控制信号输出端和地端。”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英思科传感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A:专利号为US5867lO5A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1999年02月02日;
对比文件B:专利号为US6329924B1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1年12月11日;
对比文件C:公开号为CN1Oll88O35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8年5月28日。
请求人结合上述证据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A、B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亦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又于2019年5月15日补充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请求理由,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O12796O8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8日;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O192715l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10日;
对比文件3:申请公布号为CN1O2O86778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6月08日;
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7596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22日;
对比文件5:专利号为US5867lO5A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1999年02月02日,该文件与请求人于2019年4月17日提交的对比文件A相同,请求人提交了专利文献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
对比文件6:专利号为US6329924B1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1年12月11日,该文件与请求人于2019年4月17日提交的对比文件B相同,请求人提交了专利文献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
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CN1Oll88O35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8年5月28日(该文件与请求人于2019年4月17日提交的对比文件C相同);
对比文件8:公开号为CN169O9OO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5年11月02日;
对比文件9:公开号为US2008/0136655A1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2日,请求人提交了专利文献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
对比文件10:授权公告号为CN2O1O22O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13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1、4、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针对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0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6或对比文件10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2、4、6、5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8、7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5、6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10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9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请求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22日向专利权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随该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5月1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6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7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关于证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编号续前):
对比文件11:《特种集成电源设计与应用》部分内容复印件共13页;
对比文件12:《通用集成电路应用与实例分析》部分内容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出示了对比文件11、12的原件,主张将对比文件11、1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于对比文件1-10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对于对比文件11、12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关于无效请求理由。请求人坚持两次意见陈述书中请求理由。双方当事人围绕无效请求理由充分陈述了各自观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决定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共提交了12份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10均为专利文献,对比文件11、12为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主张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文献。专利权人对于对比文件1-10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对于美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5、6、9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同意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经查合议组对于对比文件1-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对于请求人当庭提交对比文件11、12,由于请求人出示了证据原件,经核实,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11、12真实性。关于对比文件11、12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认为,《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4.3.1节“请求人举证”第(2)条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述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即审查指南规定,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请求人可以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述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本案中,对比文件11《特种集成电源设计与应用》出版页记载了“本书……并可作为高等院校有关专业的教学参考书”、“2007年1月北京第一次印刷”,对比文件12《通用集成电路应用与实例分析》出版页记载了“本书……也可共大、中专院校及职业高中相关专业师生参考”、“2007年4月北京第一次印刷”,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是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教科书,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针对的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是,现有的探测器发现危险时先将报警信号发送给远处的中心控制室,中心控制室再发送报警信号给工人报警,由于中心控制室发位于特定位置且在其发生事故或者反应过慢时将会影响工人疏散情况和生命安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0004]段),因此,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实时报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专利提供一种工业领域的实时工况报警系统,包括发送端和工人随身携带的接收端,发送端的检测器在检测到危险后,发送端处理器立即处理检测信号并向携带的接收端直接发出警报信号,接收端立即处理并发出警报,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该报警过程不经过任何中介媒介的中转,反应速度快(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业领域的实时工况无线报警系统,其限定了“发送端”、“接收端”的构成部件和相互连接关系,并限定了发送端电源具体电路。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无线报警系统,具体公开了该无线报警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中无线报警系统)包括“探测器和发射单元10”(相当于权利要求中发送端)和接纳到用户衣服上的夹子上的“接收和报警单元30”(相当于权利要求中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接收端),所述探测器和发射单元10设置有烟雾探测器12和二氧化碳探测器14(相当于权利要求中检测当前工况的检测器),探测器12和14设置有任何公知的信号发生器,信号发生器对检测到的烟雾或二氧化碳刺激做出响应(信号发生器相当于权利要求中对所述检测器送来的开关信号进行处理的发送端处理器),从探测器12和14所生成的信号被发送到发射器16,发射器16生成无线发射的短波功率信号,发射天线18从发射器16发射烟雾或二氧化碳存在信号(发射器16和天线18相当于接收端无线发射器,信号发射过程相当于权利要求中在发送端处理器的控制下将报警信号送到所述接收端的无线发射器);所述接收和报警单元30设置有接收天线32,接收天线32将拾取由发射器18生成的信号,该信号被传送到接收器34的输入(相当于权利要求的接收端包括接收所述报警信号的无线接收器),接收器34与解码器38相连(解码器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对所述无线接收器送来的所述报警信号进行处理的接收端处理器),解码器38可以包括代码发生器,生成的代码信号被传送到振动器40,振动器40响应于从解码器38的电脉冲而进行一定幅度和频率的脉动,以便佩戴者辨别(在解码器38控制下振动的振动器40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接收端处理器的控制下发出警报的报警器),并且,探测器和发射单元10中的探测器12和14设置的信号发生器必然与探测器12和14相连接,其通过探测器与发射器相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发送端处理器分别与所述检测器、所述无线发射器相连),接收和报警单元30中的解码器与接收器、振动器相连(相当于权利要求的接收端处理器分别与所述无线接收器、所述报警器相连),另外,探测器和发射单元10还包括与探测器、信号发生器、无线发射器分别相连的电池(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发送端还包括与所述检测器、所述发送端处理器、所述无线发射器分别相连的发送端电源),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的无线报警系统的“探测器和发射单元10”在探测到危险之后,直接将报警信号通过探测器和发射单元10的发射端进行发送,便携的“接收和报警单元30”通过其内置的天线和接收器直接接收该报警信号并产生振动进行报警,也即对比文件5的报警信号也不经过中转,直接在发送端和接收端传送,从而实现实时报警。
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该系统用于工业领域,以及没有公开“探测器和发射单元10”中电池的电路结构,即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限定了报警系统用于工业领域,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1对发送端电源电路进行的具体限定“所述发送端电源包括:一号整流滤波电容、二号整流滤波电容、输出恒定直流电压的发送端恒压源;其中,所述二号整流滤波电容的两端分别连接外部电源和地端;所述发送端恒压源的输入端接外部电源,其输出端作为该发送端电源的输出端;所述一号整流滤波电容的两端分别连接所述发送端恒压源的输出端和地端”,该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池提供稳定的供电。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探测器和发射单元10可以被固定在住宅的各个位置,接收和报警单元30佩戴在用户衣服上,即已经公开了系统在住宅中的危险气体检测的实时报警应用,而将该系统用于工业领域进行工业领域的实时工况报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检测火车通过事件并给远处工人报警的铁路施工安全预警装置,该装置包括用于检测是否来临的发射端,以及工人随时携带的用于接收报警信号的接收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段),发射端和接收端均具有电源模块(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2、3),说明书附图7以及第4页最后一行、第5页1-3段公开了电源模块的电路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附图7可知,该电源模块包括整流滤波电容Cl(相当于权利要求中二号整流滤波电容)、整流滤波电容C4(相当于权利要求中一号整流滤波电容)、输出恒定直流电压的恒压源美信公司的电源芯片MAX8887(相当于权利要求中输出恒定直流电压的发送端恒压源)等,其中,整流滤波电容Cl的两端分别连接外部电源VCC5V和地端(相当于权利要求中二号整流滤波电容的两端分别连接外部电源和地端),所述恒压源的输入端Vin接外部电源VCC5V(相当于权利要求中发送端恒压源的输入端接外部电源),其输出端Vout作为该电源的输出端VDD(相当于权利要求中发送端恒压源的输出端作为该发送端电源的输出端),整流滤波电容C4的两端分别连接所述恒压源的输出端Vout和地端(相当于权利要求中一号整流滤波电容的两端分别连接所述发送端恒压源的输出端和地端),对比文件1公开的发射端电源模块的电路结构区别特征2)限定的发射端电源模块电路结构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方案的基础上将其电源模块电路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5的电池中,从而达到为发射端内部构件提供稳定电压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强调权利要求1中检测器送来的是“开关信号”,其能够实现快速响应,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从本专利要克服的技术缺陷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知,本专利实现快速响应的技术手段是发送端与接收端之间不经过中转,直接传送以及接收报警信号,从而实现快速响应,权利要求1限定了该具体方案,其中开关信号是检测器发送的,发送端处理器对该信号进行处理,也即处理器直接处理检测器发射的信号,以实现快速响应;从上面分析可知,对比文件5也是在发送端和接收端之间不经过中转直接进行报警信号的传递从而实现快速响应,其中,对比文件5的探测器12和14设置有任何公知的信号发生器,信号发生器对检测到的烟雾或二氧化碳刺激做出响应,从探测器12和14所生成的信号被发送到发射器16,发射器16对烟雾或者二氧化碳指示信号做出响应、并生成无线发射信号,即对比文件5也是立即对探测器检测到的危险立即响应并立即处理,以实现快速响应,因此对比文件5也通过同样方式实现了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至于检测器所送来信号的信号类型,在权利要求没有具体限定、且不能确定该信号类型具有的特殊效果的情况下,并不能使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对发送端处理器的具体电路构成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报警器为振动器,而使用扬声器作为报警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5、说明书第5页4-8段,附图10)公开了接收端和发送端中的微控制器模块的电路构成,MCU模块采用MSP43OF149单片机(相当于发送端单片机),如图10所示,单片机受开关控制、连接分压电阻、单片机和发送端电源输出端相连,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送端处理器包括单片机等部件,至于部件连接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该具体电路构成不能使得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接收端包括显示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接收端以显示的方式进行报警提示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接收端包括与接收端内部模块相连接的接收端电源,对比文件5附图2已经公开了在接收端内,有与振动器、解码器、接收器连接的电池,因此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对接收端电源具体电路结构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接收端和发送端中电源模块的电路结构,由电池、电阻、整流滤波电容等构成,至于电路的具体部件设置以及部件之间连接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该具体电路构成不能使得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7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报警器类型,并对接收端处理器具体电路结构进行了限定,基于类似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报警器为振动器,而使用扬声器作为报警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处理器包括单片机等部件,至于部件连接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该具体电路构成不能使得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报警器类型以及接收端处理器电路构成,在接收端通过发光二极管进行报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接收端的处理器包括单片机,而将二极管和单片机进行连接和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ZL201110256389.2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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