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婴儿游泳池-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婴儿游泳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30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5W1168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636068.6
申请日:2010-12-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诺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6-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郝明源
主审员:耿萍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吴大鹏
国际分类号:E04H4/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636068.6,申请日为2010年12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婴儿游泳池,包括有:池底(2)、池壁(5)、环形上沿(6)和立杆(1),池底(2)及从池底边缘向上延伸形成池壁(5),池壁(5)上面为环形上沿(6),在池壁(5)外侧面上设有至少四组纵向的杆套(8),杆套(8)内插入立杆(1),立杆(1)为两节或多节,池壁底部设置有排水口(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婴儿游泳池,其特征是在池壁上沿向内或者向外包边自然形成一圈支撑套,在支撑套内容置有可弯曲折叠的硬质支撑物,然后再包裹柔性泡沫,或者环形上沿一圈充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婴儿游泳池,其特征是在泳池内部设置有一内胆(4),内胆(4)包括内胆底和内胆壁,与池底和池壁相配合,内胆壁与池壁内顶部用拉链或魔术贴粘合方式相连接,内胆底部设置放水口,与池壁外部的水阀相连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婴儿游泳池,其特征是立杆(1)为圆形,大圆套小圆,其中大圆杆上端设置一圆筒形收紧装置,当小圆杆抽出部分后,收紧装置收紧,以保持小圆杆不再向大圆杆内滑动,立杆或者为方形,或者为不规则形均可。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婴儿游泳池,其特征是上述立杆设置定位装置,其中大圆杆上端设置一圆孔并且配一根插销,小圆杆设计至少两个以上圆洞,当小圆杆上抽出后对应上圆洞位置将插销放入,以保持小圆杆不再向大圆杆内滑动。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婴儿游泳池,其特征是上述立杆设置定位装置,其中大圆杆上端设置一圆形镙丝口配一手动镙丝拧紧头。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婴儿游泳池,其特征是上述立杆的小圆杆底端套入一种正旋转可胀开,反转可以收紧装置,当小圆杆抽出部分后正转小杆,里面的装置胀开,达到一定紧实度后,保持小圆杆不能在大圆杆内滑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婴儿游泳池,其特征是池壁,池内壁或池外壁设置至少一对拉链,拉链一边在上,一边在下,中间有一定的间隔。”
请求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6030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981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9331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0584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5:公告日为1991年10月23日、公告号为CN208722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4190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7: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做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4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16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6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范围、理由、证据组合方式同请求书,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二)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予以认可,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婴儿游泳池,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婴儿游泳池(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2】段,附图2),包括池底1及从池底1边缘向上延伸形成的池壁2,在池壁2上设有纵向的杆套,杆套内设有立杆,所述的立杆为可折叠式或者是可升缩式的,在池壁2靠近池底1的位置开设有排水孔,在池壁2的顶部还通过粘贴或通过拉链方式连接有充气环7(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环形上沿)。
经特征对比,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区别在于:杆套位于池壁(5)外侧面上,数量为至少四组,立杆数量为两节或多节。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杆套设置于池壁外侧面,以及数量为至少四组是本领域常用的杆套设置方式,对于可折叠或可升缩的立杆来说,节数为两节或多节也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附件2公开了悬浮活动式儿童安全游泳池,并具体公开了为了调节池水深度,所述支撑杆2采用套装的伸缩杆,支撑杆2是数量为6组,在此基础上,同样表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中的“环形上沿一圈充气”被附件1中充气环7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一圈支撑套”的技术方案,附件3公开了一种婴儿游泳池(参见附件3【0012】-【0014】段),其中公开了池壁2的上沿向内或向外包边自然形成一圈支撑套22,在支撑套22内包裹有编织绳23;本实用新型采用的编织绳具有质地较软、折叠不变形等优点。可见附件3给出启示想到权利要求2中的“池壁上沿向内或者向外包边自然形成一圈支撑套,在支撑套内容置有可弯曲折叠的硬质支撑物”,在此基础上再包裹柔性泡沫使得支撑套整体更柔软以防止婴儿磕碰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泳池内部设置有一内胆的技术方案,附件1中公开了游泳池内部还可以设有内桶8(参见附件1【0021】段,附图4),内桶8具有侧壁和底壁,与池底和池壁相配合,侧壁底部设有与排水管3相配合的通孔,排水管3上设有排水阀门4。可见附件1图4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可以设置内筒的技术启示,此外“内胆壁与池壁内顶部用拉链或魔术贴粘合方式相连接”是本领域为了固定内胆壁与池壁惯用的技术手段,且附件1已经公开了充气环7与池壁2顶部通过粘贴或拉链方式连接,也给出了泳池各部分之间采用相应方式连接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7对立杆的具体结构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7中的立杆结构均是本领域常见的立杆形式,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4-7中的立杆的结构为常见立杆结构没有异议,但认为应用场合不同,用于游泳池是具有创造性的。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7中的立杆结构均是本领域常见的立杆形式,在附件1已经公开了在游泳池中使用可升缩式立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用常用的立杆形式实现立杆升缩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4-7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池内壁或池外壁设置至少一对拉链,拉链一边在上,一边在下,中间有一定的间隔”。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该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实现游泳池高度升降的时候,收放堆叠的池内壁或池外壁。合议组认为,该技术方案实质上包含两方面内涵,一方面是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立杆为两节或多节”,其为实现泳池高度可调节提供可能,另一方面是前述技术特征,其进一步实现了泳池高度变小时池壁的收纳,“将折皱处遮挡起来使之更美观”(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然而,采用上下拉链的方式收放可伸缩的部分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8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附件1进行改进获得可高度可调节的游泳池。
经查,附件2公开了一种悬浮活动式儿童安全游泳池(参见附件2具体实施方式),其气圈上均匀固定若干支撑杆2,这些支撑杆向下方延伸一定的距离,构成池的深度,各相邻支撑杆之间也用网格围框连接,以形成游泳池的池壁,为能调节池水的深度,支撑杆2可采用套装的伸缩杆,以适应儿童人数的变化和不同身高的实际需要。
合议组认为,尽管附件2的游泳池是悬浮于江河水库或大游泳池中用于保证儿童安全的游泳池,但附件2给出了通过调节伸缩杆长度,根据儿童身高调节游泳池高度的技术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附件1中的游泳池的高度进行调节以适应不同身高的婴儿。在此基础上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采用上下拉链的方式收放可伸缩的部分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合议组对其他证据不再评述。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63606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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