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安卓Micro连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35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5W1173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1243859.5
申请日:2018-08-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于胜杰
授权公告日:2019-01-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通银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董杰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H01R13/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当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时,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如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1243859.5,申请日为2018年08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1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安卓Micro连接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安卓外壳,安卓端子,塑胶套,接触触点,用于固定安卓端子的固定芯以及套设在塑胶套前端的磁体,所述固定芯固定在安卓外壳内,所述接触触点固定在固定芯前端且与安卓端子电连接,所述塑胶套的后端固定套设在安卓外壳的前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卓Micro连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芯的表面设有卡槽,所述安卓外壳内壁设有与卡槽卡紧的卡扣,所述塑胶套与安卓外壳通过卡槽与卡扣相互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卓Micro连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芯的上表面凹设有缺口槽,所述缺口槽延伸至固定芯的后端面,所述缺口槽内设有固定安卓端子的固定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卓Micro连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塑胶套包括固定套以及沿固定套前端面向前延伸的防护套,所述固定套套设在安卓外壳的前端外,所述磁体套设在防护套外。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卓Micro连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芯的前端面向外延伸有限位块,所述固定芯固定在安卓外壳内时,限位块抵接安卓外壳的前端面。”
针对本专利,于胜杰(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申请公布号为CN1058961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8月24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414457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随同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569306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16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58961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8月24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709822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3月13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于2019年07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调查了如下事项:
请求人表示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以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为准,放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关于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表示由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基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请求人表示其他无效理由坚持其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的瑕疵,故认可其真实性,因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安卓Micro连接头。证据1公开了一种磁吸连接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0059-0062段,图18-32):对于作为Micro USB数据连接头(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安卓Micro连接头),磁吸连接头的结构可以如下。端子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安卓端子)排列为一组,端子塑胶模顶12包裹住端子11的部分并固结,端子塑胶模顶12的正面开设有凹位,端子11的前端位于该凹位中,凹位延伸至端子塑胶模顶12的前端并敞开,壳体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安卓外壳)贴合套装在端子组件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固定芯,所述固定芯固定在安卓外壳内)外、并在正面覆盖了端子塑胶模顶12的凹位,从而端子塑胶模顶12与壳体5包围形成了向前敞开的舌腔,该舌腔用于与Micro USB数据接口中的舌片配合连接。电极触点21的数量优选为10个,电极触点21可呈两行直线排列。壳体5的后端设有上述向后延伸的延伸部51,延伸部51上设有孔、凹位和/或凸起,塑胶固定件3包覆固结在壳体5延伸部51上并填充到通孔和/或凹位中、又或者包裹住该凸起,以固定壳体5,使壳体5固定在端子组件1上。从而壳体5、端子组件1、PCB组件2和塑胶固定件3如上文中所述组合在一起。
如图5、8、9、15、16、22-25、28、29、31、32所示,固结体6的中后部设有与磁吸体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套设在塑胶套前端的磁体)套装固结的连接部31,即端子塑胶固定件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塑胶套,所述塑胶套的后端固定套设在安卓外壳的前端)上设有该连接部31,连接部31后方设有用于磁吸导向的导向部32,导向部32后端面开容置槽33,电极触点2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接触触点,所述接触触点固定在固定芯前端。并且证据1的电极触点必然与端子组件的端子电连接,因此证据1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述接触触点与安卓端子电连接)位于容置槽33内,从而电极触点21向后露出,用于与磁吸连接线中跟电极触点21对应的触点接触。并且在上文中壳体5、端子组件1、PCB组件2和塑胶固定件3组合在一起,从而壳体5、端子组件1、PCB组件2、塑胶固定件3和磁吸体4组合在一起、即磁吸连接头的所有组件组合在一起。
优选地,导向部32呈中心对称的形状,该中心对称的轴线平行于纵向、并与电极触点21的中心对称轴线同轴,以使磁吸连接头可以不区分正反面地与磁吸连接线组合。
导向部32优选为外小内大的棱台状或锥台状。具体可以为塑胶固定件3的后端形成导向部32,该导向部32从上述连接孔41中伸出磁吸体4后侧;所谓外小内大即是远离磁吸体4的一端小、靠近磁吸体4的一端大,导向部32远离磁吸体4的一端即为其后端,导向部32靠近磁吸体4的一端即为其前端;导向部32的四周侧壁与纵向成一角度,导向部32与跟磁吸连接头组合的磁吸连接线的导向凹位配合,该导向凹位即下文中的磁吸连接线的第一凹位,从而在磁吸连接头与磁吸连接线组合时起到导向定位作用。
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涉及Micro连接头,并且均能够实现Micro连接头与外部数据线的磁性接头磁性吸合,接触触点与外部数据线的磁性接头刚性接触并形成电连接,杜绝了插接困难,接触不良和短路现象;使用简单方便,单手操作即可,即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固定芯的表面设有卡槽,所述安卓外壳内壁设有与卡槽卡紧的卡扣,所述塑胶套与安卓外壳通过卡槽与卡扣相互固定。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0054段,图18-32):壳体5的固定方式可以是,塑胶固定件3注塑填充到壳体5与端子组件1之间并固结以使壳体5与端子组件1之间固定。此外,壳体5的固定方式也可以是,壳体5配合套装在端子组件1上,并且壳体5的后端设有向后延伸的延伸部51,塑胶固定件3包覆在壳体5的延伸部51上并固结,以使壳体5固定在端子组件1上。另外,壳体5的内部可设有凸起(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卡扣),例如锯齿状的凸起,塑胶固定件3或端子塑胶模顶12上设有与该凸起对应的小孔(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卡槽),壳体5的该凸起陷入此小孔中,壳体5与塑胶固定件3之间或壳体5与端子塑胶模顶12之间通过该凸起与小孔之间的配合来提高壳体5与塑胶固定件的组合牢固度。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固定芯的上表面凹设有缺口槽,所述缺口槽延伸至固定芯的后端面,所述缺口槽内设有固定安卓端子的固定槽。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0059段,图18-32):端子塑胶模顶12的正面开设有凹位(相当于权利要求里3的缺口槽,所述缺口槽延伸至固定芯的后端面,所述缺口槽内设有固定安卓端子的固定槽),端子11的前端位于该凹位中,凹位延伸至端子塑胶模顶12的前端并敞开,壳体5贴合套装在端子组件1外、并在正面覆盖了端子塑胶模顶12的凹位,从而端子塑胶模顶12与壳体5包围形成了向前敞开的舌腔,该舌腔用于与Micro USB数据接口中的舌片配合连接。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塑胶套包括固定套以及沿固定套前端面向前延伸的防护套,所述固定套套设在安卓外壳的前端外,所述磁体套设在防护套外。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0062-0064段,图18-32):塑胶固定件3的后端形成导向部32(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固定套,所述固定套套设在安卓外壳的前端外),该导向部32从上述连接孔41中伸出磁吸体4后侧;所谓外小内大即是远离磁吸体4的一端小、靠近磁吸体4的一端大,导向部32远离磁吸体4的一端即为其后端,导向部32靠近磁吸体4的一端即为其前端;导向部32的四周侧壁与纵向成一角度,导向部32与跟磁吸连接头组合的磁吸连接线的导向凹位配合,该导向凹位即下文中的磁吸连接线的第一凹位,从而在磁吸连接头与磁吸连接线组合时起到导向定位作用。优选地,磁吸体4通过中心开有的连接孔41套装在连接部31(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沿固定套前端面向前延伸的防护套,所述磁体套设在防护套外)外且与连接部31固结在一起,即固结件6设在连接孔41中并且塑胶固定件3填充固结在该连接孔41中、以使磁吸体4固定在固结体6上。优选地,磁吸体4的连接孔41内壁设有凸起或/和凹槽,连接部31对应设有凹槽或/和凸起,以实现磁吸体4与连接部31之间凹凸配合固结。具体为塑胶固定件3填充贴合到该凸起或/和凹槽的表面并固结。相对于固结体6与磁吸体4通过普通通孔配合固结,固结体6与磁吸体4的这样的凹凸配合固结能够大大增强两者之间的结合强度。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固定芯的前端面向外延伸有限位块,所述固定芯固定在安卓外壳内时,限位块抵接安卓外壳的前端面。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图22、23、30):证据1公开了在端子组件的前端面向外延伸有限位块。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端子组件固定在壳体内时,该限位块抵接壳体的前端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2124385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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