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LED高效节能紫外光辐照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39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5W1175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317098.7
申请日:2018-03-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哈尔滨哈普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0-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林萍娟
国际分类号:F21K9/20,F21V5/04,F21V19/00,F21V23/00,F21V29/50,;F21Y1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一项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且作用相同,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LED高效节能紫外光辐照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820317098.7,申请日是2018年03月08日,专利权人为河北朔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LED高效节能紫外光辐照设备,包括电源、与电源连接的机箱和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机箱内设置有与电源连接的PLC控制箱(1),PLC控制箱(1)内设有PLC控制系统,PLC控制系统包括触摸屏PLC电气控制系统,PLC控制系统分别与抽风排烟装置(29)、制冷设备、LED灯箱(2)连接;
所述机箱上设置有LED灯箱(2),LED灯箱(2)由固定在机箱上的第一箱体(21)和与第一箱体(21)铰接的第二箱体(22)组成;LED灯箱(2)侧面沿其中轴线方向开设有圆形的电线通孔(23),电线通孔(23)的外侧面设置有抽风排烟装置(29);LED灯箱(2)内部沿其电线通孔(23)均匀设置有LED芯片组(25),LED芯片组(25)的发光区表面部位设置有透镜聚焦装置(26),LED芯片组(25)的外侧面设置有LED冷却装置(27);LED芯片组(25)的两端通过引线与LED芯片供电电源连接,LED芯片供电电源与触摸屏PLC电气控制系统连接;LED芯片供电电源的外侧面设置有LED芯片供电电源散热系统,LED芯片供电电源散热系统和LED冷却装置(27)与软管连接,软管穿过机箱上设置的通孔与制冷设备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LED高效节能紫外光辐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LED芯片组(25)螺栓固定在LED灯箱(2)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LED高效节能紫外光辐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LED灯箱(2)的右侧设置有电动开合装置(24),电动开合装置(24)与第二箱体(22)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LED高效节能紫外光辐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管包括冷媒流入软管和冷媒流出软管,分别穿过冷媒入口(3)、冷媒出口(4)与制冷设备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LED高效节能紫外光辐照设备,其特征在于:与LED芯片冷却系统连接的冷媒流入软管上设置有LED芯片冷却阀门。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LED高效节能紫外光辐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机箱的上部设置有压力表和温度计。”
针对上述专利权,哈尔滨哈普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CN105869779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8月17日;
证据2:CN207004280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2月13日;
证据3:CN107223009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9月29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水冷机、辐照箱体和集烟除烟装置与电源系统之间的关系;证据1中的透镜准直装置与本专利的透镜聚焦装置不相同;证据2采用上下开门的工作方式,而本专利采用左右对开门的方式,二者不同。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9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赵洁、李贺香出席,专利权人未出席。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证据使用方式及理由以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请求人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共提供3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ED高效节能紫外光辐照设备,证据1公开了一种采用LED作为光源的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由于LED光源所具有的高效节能的特性,证据1实际上也公开了一种LED高效节能紫外光辐照设备,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包括(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0-0026段,附图1-3):辐照箱体3,所述的辐照箱体内部具有石英管道2,所述的石英管道一端具有集烟除烟装置,集烟除烟装置包括抽吸风机。所述的辐照箱体内石英管道周围安装有一组紫外LED芯片5,所述的紫外LED芯片前端安装有透镜准直装置6,所述的紫外LED芯片后端与水冷基座7连接,所述的紫外LED芯片通过LED供电电源线路11与电气控制柜12连接,所述的水冷机座通过冷却水管4与制冷压缩机8连接,所述的水冷机座通过冷却回水管25与回水水箱10连接,所述的制冷压缩机通过冷却水管与循环水泵9连接,所述的循环水泵通过冷却水管与回水水箱连接。
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具有温度控制装置、电源功率控制装置、光控装置,所述的温控装置包括温度传感器19,所述的温度传感器安装在所述的冷却水管内,所述的温度传感器与温度仪表盘20连接,所述的温度仪表盘安装在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部,所述的温度仪表与人机交互装置连接,所述的人机交互装置包括触摸屏14,所述的触摸屏与可编程控制器21连接,所述的电源功率控制装置包括电源系统22,所述的电源系统分别与所述的可编程控制器、紫外LED芯片连接,所述的光控系统包括光电传感器23,所述的光电传感器安装在所述的辐照箱体内,所述的光电传感器与光控仪表盘24连接,所述的光控仪表盘安装在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部,所述的光控仪表盘与所述的人机交互装置连接。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电源系统22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源,制冷压缩机8相当于本专利的制冷设备;具有可编程控制器21的电气控制柜12相当于本专利的与电源连接的PLC控制箱;其中温度控制装置、电源功率控制装置、光控装置、人机交互装置以及可编程控制器21,共同构成了本专利的PLC控制系统;人机交互装置包括触摸屏14,相当于本专利的触摸屏PLC电气控制系统;辐照箱体3相当于本专利的LED灯箱;石英管道2相当于本专利的LED灯箱侧面沿其中轴线方向开设的圆形电线通孔,石英管道一端具有集烟除烟装置,其包括抽吸风机,相当于本专利的电线通孔的外侧面设置有抽风排烟装置;石英管道周围安装有一组紫外LED芯片5,相当于本专利的沿其电线通孔均匀设置有LED芯片组;紫外LED芯片前端安装有透镜准直装置6,其可以选择为聚焦透镜,相当于本专利的透镜聚焦装置;紫外LED芯片后端与水冷基座7连接,相当于本专利的LED冷却装置;紫外LED芯片通过LED供电电源线路11与电气控制柜12连接(其隐含公开了本专利的LED芯片组的两端通过引线与LED芯片供电电源连接,以及LED芯片供电电源与触摸屏PLC电气控制系统连接)。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辐照装置还包括与电源连接的机箱,机箱内设置有PLC控制箱,并且PLC控制系统分别与抽风排烟装置、制冷设备、LED灯箱连接;②权利要求1的机箱上设置有LED灯箱(2),LED灯箱(2)由固定在机箱上的第一箱体(21)和与第一箱体(21)铰接的第二箱体(22)组成;③权利要求1中LED芯片供电电源的外侧面设置有LED芯片供电电源散热系统,LED芯片供电电源散热系统和LED冷却装置(27)与软管连接,软管穿过机箱上设置的通孔与制冷设备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安装PLC控制箱以及实现对其它设备的控制。对此,采用与电源连接的机箱,并在其内设置PLC控制箱,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将PLC控制系统分别与所要控制的抽风排烟装置、制冷设备、LED灯箱连接,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作出的常规选择。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水冷机、辐照箱体和集烟除烟装置与电源系统之间的关系。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没有文字记载上述部件之间的关系,但是为了使其正常工作以实现控制功能,将上述部件与电源以及PLC控制箱连接,均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LED灯箱,证据2公开了一种全色谱紫外光辐照交联设备的升降翻盖装置(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4-0015段,附图1),与本专利及证据1的技术领域相同,包括支撑架1、升杆2、顶盖3(相当于第一箱体)、底盖4(相当于第二箱体)、连接杆5等,顶盖3和底盖4采用合页连接(相当于第一箱体和第二箱体铰接);使用时,当需要顶盖3翻转起降,按下使用开关,电动机101通电开始转动,……,升杆2的抬起带动顶盖3的旋转抬起,完全抬起后电动机101自动断电,使用完毕放下时,电动机101反向旋转,实现顶盖3回转,完全封闭后,电动机101断电。可见证据2公开了采用相互铰接的第一箱体和第二箱体来设置灯箱的技术方案,也即上述区别特征②已经被证据2公开了,上述方案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而证据2给出了在机箱上设置第一箱体和与第一箱体铰接的第二箱体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至证据1中。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采用上下开门的工作方式,而本专利采用左右对开门的方式,二者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体现出第一灯箱和第二灯箱左右对开门的工作方式,因而专利权人所认为的本专利与证据2灯箱工作方式不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③,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LED芯片供电电源进行散热。在证据1公开的水冷基座7通过冷却水管4与制冷压缩机8连接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对LED芯片供电电源进行散热,在其外侧面设置LED芯片供电电源散热系统,并将其和LED冷却装置与软管连接,软管穿过机箱上设置的通孔与制冷设备连接,属于本领域人员的常规选择,其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最后,证据1说明书第0024段中指出,透镜准直装置为平行光透镜、聚焦透镜、漫射光镜板中的一种。可见,证据1的透镜准直装置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为聚焦透镜,因而专利权人所认为的二者不同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LED芯片组(25)螺栓固定在LED灯箱(2)上”。而证据1说明书第0026段中指出,把焊接了紫外LED的基板压在涂好导热硅脂的冷却座上,并用螺钉固定。在此基础上,将LED芯片组通过螺栓固定在LED灯箱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 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LED灯箱(2)的右侧设置有电动开合装置(24),电动开合装置(24)与第二箱体(22)连接”。如上所述,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通过电动机101、升杆2以及传动部件(其共同构成了电动开合装置)来带动顶盖3的旋转抬起,至于具体的安装位置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中的电动开合装置结合至证据1中,将其设置于辐照箱体的右侧。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 关于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软管包括冷媒流入软管和冷媒流出软管,分别穿过冷媒入口(3)、冷媒出口(4)与制冷设备连接”。如上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所述的水冷机座通过冷却回水管25与回水水箱10连接,所述的制冷压缩机通过冷却水管与循环水泵9连接,所述的循环水泵通过冷却水管与回水水箱连接。参考证据1图1可知,其实际上已经通过水管与水泵、回水水箱、制冷压缩机形成了一套流体回路,也即隐含公开了流入水管和流出水管分别与制冷压缩机连接。在此基础上,采用冷媒流入软管以及冷媒流出软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 关于权利要求5
本专利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与LED芯片冷却系统连接的冷媒流入软管上设置有LED芯片冷却阀门”。而为了对冷却系统进行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阀门来进行控制,其并没有带来进步。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 关于权利要求6
本专利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机箱的上部设置有压力表和温度计”。在证据1说明书第0026段中还指出,回水水箱前端放置有温度传感器把该处温度反馈到温控仪表对制冷温度进行数据显示。在此基础上,在机箱的上部设置有压力表和温度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和理由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20182031709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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