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车道引导的车辆玩具的数字控制系统中转辙器的转换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55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4W108932
优先权日:2006-05-17
申请(专利)号:200780017934.4
申请日:2007-04-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8-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斯达德保尔市场营销有限公司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A63H18/16,A63H19/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80017934.4,优先权日为2006年5月17日,申请日为2007年4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8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操作数字控制系统的方法,所述数字控制系统用于具有至少两个车道的车道引导的车辆玩具,其中设置至少一个转辙器,所述转辙器在接通状态下选择性地将两条车道相互连接,使得车辆玩具在通过所述转辙器时从一条车道转换到另一条车道,并且所述转辙器在非接通状态下在车道上继续引导车辆玩具而不进行车道转换,其中为特定车辆玩具给出的转换命令在数字控制系统中与所述转换命令适用于的车辆玩具的数字地址一起被传送,所述转换命令用于将这样一个转辙器转换到接通状态中,即该车辆玩具作为下一个车辆玩具通过这个转辙器,其特征在于,
至少为其传送转换命令的那个车辆玩具发出标识信号,所述标识信号表示所述数字控制系统中该车辆玩具的数字地址或其他编码;
每个转辙器接收由行驶到该转辙器的车辆玩具所发出的标识信号,并将所述标识信号与一个或多个所传送的转换命令的数字地址相比较;并且
如果所接收的车辆玩具的标识信号中的数字地址与在所述数字控制系统中为其传送转换命令的数字地址相同,则转辙器转换到接通状态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处于接通状态中的转辙器重新接收并分析从行驶方向上看位于所述转辙器后面的车辆玩具的标识信号,并且如果从所述车辆玩具所接收的标识信号包含所述转辙器先前为其转换到接通状态中的数字地址,则从接通状态转换回到非接通状态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于数字控制系统中所传送的每个转换命令,在每个转辙器中存储与该转换命令一起传送的数字地址。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一旦相应的转换命令不再被传送和/或一旦经过预定的时间段,所存储的数字地址就被清除。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辆玩具的标识信号被光学地传送到所述转辙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经由车辆玩具中的红外二极管到转辙器中至少一个红外探测器的光学传送。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车辆玩具的标识信号被持续地发出。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车辆玩具的标识信号只在所述车辆玩具通过预定的标记时才在预定的时间中被发出。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记是车道的一段,其中在所述一段中,中断到车辆玩具的能量传送。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车辆玩具的标识信号只在为该车辆玩具传送转换命令时才被发出,并且在为该车辆玩具传送转换命令期间始终被发出。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至少两个车道的车道引导的车辆玩具是在具有至少两个导槽作为车道的汽车竞赛跑道上的汽车玩具。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探测器是光电晶体管。
13. 一种用于具有至少两个车道(24,26)的车道引导的车辆玩具(10)的数字控制系统,其中设置至少一个转辙器(34),所述转辙器在接通状态下选择性地将两条车道(24,26)相互连接,使得车辆玩具(10)在通过所述转辙器(34)时从一条车道(26)转换到另一条车道(24),并且所述转辙器在非接通状态下在车道(26)上继续引导车辆玩具(10)而不进行车道转换,其中至少一个转辙器(34)具有数字译码器(36),所述数字译码器与所述转辙器(34)的定位装置以及所述数字控制系统相连,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个转辙器(34)除了具有所述数字译码器(36)之外还具有第一接收装置(40),所述第一接收装置与所述数字译码器(36)相连并被设置和构造为使得在车辆玩具(10)通过所述转辙器(34)之前,所述第一接收装置(40)接收由所述车辆玩具(10)所发出的、包含所述车辆玩具的数字地址的标识信号,并将所述标识信号进一步传递到所述转辙器(34)的数字译码器(36);
每个转辙器将由行驶到该转辙器的车辆玩具所发出的标识信号与一个或多个所传送的转换命令的数字地址相比较;并且如果由行驶到该转辙器的车辆玩具所发出的标识信号中的数字地址与在所述数字控制系统中为其传送转换命令的数字地址相同,则转辙器转换到接通状态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数字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收装置(40)被构造为光电晶体管。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数字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转辙器(34)除了具有所述数字译码器(36)和所述第一接收装置(40)之外还具有第二接收装置(42),其中所述第二接收装 置与所述数字译码器(36)相连并被构造和设置为使得在车辆玩具(10)已经通过所述转辙器(34)之后,所述第二接收装置(42)接收由所述车辆玩具(10)所发出的标识信号,并将所述标识信号进一步传递到所述转辙器(34)的数字译码器(36)。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数字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接收装置(42)被构造为光电晶体管。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数字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车辆玩具(10)具有发送装置(38),所述发送装置被构造为使得所述发送装置发出针对各个车辆特定的标识信号。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数字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装置(38)被构造为红外二极管。
19.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数字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控制系统用于在具有至少两个导槽作为车道(24,26)的汽车竞赛跑道(12)上的汽车玩具(10)。
20. 一种用于具有至少两个车道(24,26)的车道引导的车辆玩具(10)的数字控制系统的转辙器(34),其中所述转辙器(34)在接通状态下选择性地将两条车道(24,26)相互连接,使得车辆玩具(10)在通过所述转辙器(34)时从一条车道(26)转换到另一条车道(24),并且所述转辙器在非接通状态下在车道(26)上继续引导车辆玩具(10)而不进行车道转换,其中所述转辙器(34)具有数字译码器(36),所述数字译码器(36)与所述转辙器(34)的定位装置以及所述数字控制系统相连,其特征在于,
所述转辙器(34)除了具有所述数字译码器(36)之外还具有第一接收装置(40),所述第一接收装置(40)与所述数字译码器(36) 相连并被设置和构造为使得在车辆玩具(10)通过所述转辙器(34)之前,所述第一接收装置(40)接收由所述车辆玩具(10)所发出的、包含所述车辆玩具的数字地址的、针对各个车辆特定的标识信号,并将所述标识信号进一步传递到所述转辙器(34)的数字译码器(36);
每个转辙器将由行驶到该转辙器的车辆玩具所发出的标识信号与一个或多个所传送的转换命令的数字地址相比较;并且如果由行驶到该转辙器的车辆玩具所发出的标识信号中的数字地址与在所述数字控制系统中为其传送转换命令的数字地址相同,则转辙器转换到接通状态中。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转辙器(34),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收装置(40)被构造为光电晶体管。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转辙器(34),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辙器(34)除了具有所述数字译码器(36)和所述第一接收装置(40)之外还具有第二接收装置(42),其中所述第二接收装置与所述数字译码器(36)相连并被构造和设置为使得在车辆玩具(10)已经通过所述转辙器(34)之后,所述第二接收装置(42)接收由所述车辆玩具(10)所发出的标识信号,并将所述标识信号进一步传递到所述转辙器(34)的数字译码器(36)。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转辙器(34),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接收装置(42)被构造为光电晶体管。
24.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转辙器(34),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至少两个车道(24,26)的车道引导的车辆玩具(10)是在具有至少两个导槽作为车道(24,26)的汽车竞赛跑道(12)上的汽车玩具(10)。”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公开日为2006年1月25日、公开号为CN172606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2:“基于射频识别技术的车辆识别”,张亮,《警察技术》,2006年第1期,43-45页;
附件3:“新型的自动识别技术一一RFID“,欧阳雪松、李光,《计算机与网络》,2005年第8期,第53-54、56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5年10月5日、公开号为CN1677425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2、权利要求1-2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6月3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8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相同,当庭提交附件2、3的证明文件,合议组经核实附件2、3与请求人当庭提交的真实性证明文件一致。口头审理中,请求人针对其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4,其中附件1、4为专利文件,附件2、3请求人亦提交了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过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4的真实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数字地址”不清楚;权利要求6的主题是方法,但其附加技术特征的限定中不包含“动作的执行主体”,权利要求5表明“标识信号是光学传送的对象”但仍未指明“执行光学传送的主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6中“动作的执行主体”为哪一部件,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能脱离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能力以及本专利的说明书。本专利涉及的是用于操作具有至少两条车道的车道引导的车辆玩具、尤其是在具有至少两条导槽作为车道的汽车竞赛跑道上的车辆玩具的数字控制系统的方法,其说明书第0054段中描述了数字地址的分配与使用,从中可以清楚地明白,该数字地址是用来区别不同装置如不同车辆玩具10的数字化标识信息。而权利要求6中的执行操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清楚其当然会由适当的部件予以执行,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0056段亦对相应的执行操作给出详细地说明,也有助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
由此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自身的知识和能力以及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能够清楚明了上述技术特征含义及实现,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4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3、4或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多路导向程序对运动体特别是微型车进行导向的方法 以及采用该方法的系统,其中图1为本发明的系统示意图。该系统包括回路Cl、C2、C3,例如一个或多个车辆Vl、V2、V3之类的运动体在该回路上运行。按照己知的方式对回路Cl、CZ、C3进行供电。可以通过导向回路传输车辆Vl、V2、V3的速度信号和导向信号。每一辆车辆V1、V2、V3可以收到一个包含有速度和导向控制信号的信号或者一个信号包。因此对每一辆车辆Vl、V2、V3的控制都是独立于其它在回路上行驶的车辆Vl、V2、V3的控制而进行的。如图2a和图2b所示,每一辆车辆V1、V2、V3具有一个信号发射器El。另外,导向回路Cl具有一个与每一转轨器Al、A2、A3相关的信号接收器Dl,并且该信号接收器沿车辆的进行方向位于每个转轨器之前。当车辆接收到一导向命令时,它就具有传送到发射器El的该命令。当车辆的发射器El接近接收器Dl时,接收器Dl就接收到此信号,并对此信号进行解码,并触发转轨器Al的操作。因此,在图2b中,接收器Dl控制了转轨器Al的切换,从而车辆被定向到回路的C3车道上。位于中间位置时,车辆行驶通过所述回路。只要其没有接收到导向命令,车辆的发射器就不会发送任何信号,并且检测器例如Dl保持为不激活。当操作者想要使得车辆转弯时,例如如图2a中向右转,其发送一个改变方向的命令,发射器El就发送一个控制信号,检测器Dl检测到它并触发转轨器Al的操作(转换):其移动到图2b中所示的位置并在车辆通过后自动回到图2a的位置。处理单元UT2一起接收由每一个操纵杆发送的速度信号和导向信号以及与该信号相关的一个标识符。车辆处理单元Vl识别对应于操纵杆JI和其自身的标识符,并获取与此标识符相关的债号。处理单元UT2根据指定到该车辆的特征(例如驱动类型、车辆类型、速度、轮胎性质以及汽油配置等参数)处理该信号,然后将处理过的速度信号和导向信号发送。控制单元UC2提供以下信号:发送到传送电路G上的导向信号,用于启动发射器EI发送导向信号;发送到传送电路WZ上的速度信号,用于控制发动机M的转速。一个接收器Dl沿着所述导向回路设置在导向回路的一端。当一辆车辆经过,接收器Dl接收到一个导向信号时,其切换转轨器Al的位置,特别是使用一个电磁铁。例如,图6a和6b示出了一个车道Cl可连接到选定的车道C2、C3和C4。在这种情况下,发射器El发送的导向信号里包含有一个方向标识符,并且必须通过接收器Dl对方向标识符进行解释。(参见附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等)
显然上述内容清晰表明由操纵杆到车辆的数据中包括有速度信号、导向信号以及与信号相关的标识符,其目的是将该操纵杆发送的信息发送给该操纵杆对应的车辆,因此这里需要引入标识符。而由车辆向对应于转轨器的接收器发送信号时,其中并未包含有标识符。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车辆玩具发出的标识信号表示该车辆玩具的数字地址或其它编码,以及与转撤器接收该标识信号并与一个或多个所传送的转换命令的数字地址相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决定转撤器的接通状态。请求人对此亦予以承认。对此请求人使用了附件2、3、4以及公知常识。
经审查,附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射频识别技术的车辆识别,其中RFID基本组成有电子标签、阅读器、天线、智能控制设备。其中每个标签均有唯一编码,并存储特定格式的、需识别传输的相关信息,具有智能读写及加密通信能力。可利用阅读器非接触式读取、识别标签中相关信息达到自动识别目的。
附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的自动识别技术—RFID,其工作原理是:电子标签进人磁场后,如果接收到阅读器发出的特殊射频信号.就能凭借感应电流所获得的能量发送出存储在芯片中的产品信息(即PassiveTag.无源标签或被动标签),或者主动发送某一频率的信号(即ActiveTag,有源标签或主动标签),阅读器读取信息并解码后,送至中央信息系统进行有关数据处理,如需要还可将数据信息写至电子标签。
附件4公开了一种基于无线射频识别系统的数据读写装置及方法,其中提及控制单元22根据接收到用户名和对应密码与本地预先存储的用户认证信息比较,若相同,则通过认证,否则退出数据读写程序等。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现有技术表明在数据传送中填加识别信息,从而避免错误的装置获得该信息已构成现有技术,这一点实际上也被附件1所公开,如附件1中从控制系统如操纵杆到车辆玩具的数据传送过程也是如此,其目的在于避免相对应的操纵杆所发送的信息被错误的车辆所接收。然而附件1中从车辆到转辙器相对应的接收器D1之间数据传送并未使用识别信息,由此表明附件1在实现切换的过程中并不需要或者没有考虑需要填加识别信息。因此在目前证据的基础上,不足以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动机在附件1从车辆到转辙器相对应的接收器D1之间数据传送中填加识别信息。
换言之,本案的证明关键不仅在于现有技术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所体现的技术,还要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动机或启示将其用于附件1的所述技术结点。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认识附件1所述技术结点处相应问题并以此为动机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运用相关的技术。显然,请求人的举证和公知常识的主张均不能表明上述动机或启示的存在。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能成立的基础,其主张权利要求2-12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3和20分别为一种用于具有至少两个车道(24,26)的车道引导的车辆玩具(10)的数字控制系统和一种用于具有至少两个车道(24,26)的车道引导的车辆玩具(10)的数字控制系统的转辙器(34)。与权利要求1的限定类似,权利要求13、20亦存在类似区别,即“所述第一接收装置(40)接收由所述车辆玩具(10)所发出的、包含所述车辆玩具的数字地址的标识信号,并将所述标识信号进一步传递到所述转辙器(34)的数字译码器(36);每个转辙器将由行驶到该转辙器的车辆玩具所发出的标识信号与一个或多个所传送的转换命令的数字地址相比较;并且如果由行驶到该转辙器的车辆玩具所发出的标识信号中的数字地址与在所述数字控制系统中为其传送转换命令的数字地址相同,则转辙器转换到接通状态中。”和“所述第一接收装置(40)接收由所述车辆玩具(10)所发出的、包含所述车辆玩具的数字地址的、针对各个车辆特定的标识信号,并将所述标识信号进一步传递到所述转辙器(34)的数字译码器(36);每个转辙器将由行驶到该转辙器的车辆玩具所发出的标识信号与一个或多个所传送的转换命令的数字地址相比较;并且如果由行驶到该转辙器的车辆玩具所发出的标识信号中的数字地址与在所述数字控制系统中为其传送转换命令的数字地址相同,则转辙器转换到接通状态中。”基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3、20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3、20的从属权利要求14-19、21-24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80017934.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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