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箱包密码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57
决定日:2019-09-18
委内编号:4W1085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43390.2
申请日:2015-03-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景瑜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8-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怡丰锁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耿萍
合议组组长:何苗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E05B37/20,E05B65/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10143390.2,申请日为2015年3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箱包密码锁,包括推制、密码轮机构和可与拉链头扣合的锁钩,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制设于所述锁钩与所述密码轮机构之间;
上锁时,拉链头扣合于所述锁钩,所述推制抵顶所述锁钩以限制所述锁钩的运动,所述密码轮机构抵顶所述推制以限制所述推制的运动;
密码解锁时,正确密码,推动所述推制,所述推制带动所述锁钩运动以使所述锁钩与拉链头脱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箱包密码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制开设有锁芯孔,所述锁芯孔内置有可相对于所述推制转动的锁芯;
钥匙解锁时,转动所述锁芯以使所述锁芯与所述密码轮机构错开,所述密码轮机构解除对所述推制的抵顶,推动所述推制,所述锁芯随同所述推制移动,所述推制带动所述锁钩运动以使所述锁钩与拉链头脱离。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箱包密码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制与所述密码轮机构之间设有用于所述推制自动复位的推制复位弹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箱包密码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钩卡接于所述推制且随所述推制运动而运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箱包密码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密码轮机构远离所述推制的一端设有调码机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箱包密码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底壳和面壳,所述密码轮机构、锁钩、推制均设于由所述底壳与所述面壳形成的容置空间内。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箱包密码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面壳设有可供所述推制伸出的推制孔,且所述推制滑动连接于所述推制孔。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箱包密码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面壳还设有凹槽,所述推制内嵌于所述凹槽且可沿所述凹槽滑动。”
请求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706710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767654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3:公开日为2013年5月16日,公开号为US2013/0121621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译文;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441199U的实用新型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箱包密码锁,包括推制、密码轮机构和可与拉链头扣合的锁钩,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制设于所述锁钩与所述密码轮机构之间;
上锁时,拉链头扣合于所述锁钩,所述推制抵顶所述锁钩以限制所述锁钩的运动,所述密码轮机构抵顶所述推制以限制所述推制的运动;密码解锁时,正确密码,推动所述推制,所述推制带动所述锁钩运动以使所述锁钩与拉链头脱离。
所述推制与所述密码轮机构之间设有用于所述推制自动复位的推制复位弹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箱包密码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制开设有锁芯孔,所述锁芯孔内置有可相对于所述推制转动的锁芯;
钥匙解锁时,转动所述锁芯以使所述锁芯与所述密码轮机构错开,所述密码轮机构解除对所述推制的抵顶,推动所述推制,所述锁芯随同所述推制移动,所述推制带动所述锁钩运动以使所述锁钩与拉链头脱离。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箱包密码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钩卡接于所述推制且随所述推制运动而运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箱包密码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密码轮机构远离所述推制的一端设有调码机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箱包密码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底壳和面壳,所述密码轮机构、锁钩、推制均设于由所述底壳与所述面壳形成的容置空间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箱包密码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面壳设有可供所述推制伸出的推制孔,且所述推制滑动连接于所述推制孔。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箱包密码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面壳还设有凹槽,所述推制内嵌于所述凹槽且可沿所述凹槽滑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 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6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5月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异议,放弃请求书中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4款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组合方式为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附件1结合附件2,放弃其他证据组合方式,放弃附件3、4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参考;当庭增加权利要求1中“所述推制与所述密码轮机构之间设有用于所述推制自动复位的推制复位弹簧”中复位弹簧设置位置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请求人当庭提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无效理由超出无效理由提出期限,应不予考虑。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经本案合议组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修改为权利要求1,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书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的基础上作出。
(二)关于无效宣告的理由
请求人当庭增加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推制与所述密码轮机构之间设有用于所述推制自动复位的推制复位弹簧”中复位弹簧设置位置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无效理由。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一般不予考虑,两种情况除外: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合议组认为,本案请求人当庭增加的理由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情况,因此对请求人当庭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本案审查针对的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予以认可,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箱包拉链锁(参见附件1【0013】-【0014】段,附图1-3),包括有壳体1、锁钩机构2、密码锁芯机构3、锁芯组件4,壳体1上设有供拉链头插入的锁孔11,锁钩机构2包括有对应锁孔11位置设置在壳体内的锁钩本体21、用于驱动锁钩本体21向偏离锁孔11一侧运动的驱动件22以及用于复位锁钩本体21的第一复位件23,锁芯组件4包括有锁芯本体41、传动件42,传动件42上沿定位轴31轴向设有槽孔421,所述的锁芯本体41一端插设在槽孔421内,传动件42与锁芯本体41联动配合,锁芯本体41转动带动传动件42转动,传动件42分别与锁钩本体21、定位轴31抵触,密码锁芯机构3还包括有用于复位定位轴31的第二复位件,所述的第二复位件为复位弹簧35,所述的复位弹簧35套设在定位轴31上,所述的定位轴31位于传动件42一端设有定位板312,所述的复位弹簧35一端与定位板312抵触,另一端与内凸轮34抵触。所述的传动件42上沿定位轴31轴向设有第一推板422、第二推板423,所述的第一推板422与锁钩本体21抵触,所述的第二推板423与定位轴31抵触。
经特征对比,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推制设于所述锁钩与所述密码轮机构之间,推制抵顶所述锁钩以限制所述锁钩的运动,所述密码轮机构抵顶所述推制以限制所述推制的运动,密码解锁时,正确密码,推动所述推制,所述推制带动所述锁钩运动以使所述锁钩与拉链头脱离,推制与所述密码轮机构之间设有用于所述推制自动复位的推制复位弹簧。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是通过驱动件22和锁芯组件4两个部件实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推制”的相应功能,将驱动件22和锁芯组件4结合为“推制”这一个部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附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锁芯组件4仅实现抵顶功能,解锁时,锁芯组件4完全解除抵顶,由位于锁右上角的驱动件22带动锁钩机构2运动。而本专利中推制不仅实现抵顶而且解除抵顶后还需要带动锁钩运动,相对于附件1中的结构,本专利只采用一个部件,结构更加简单,并且其结构不仅仅是驱动件22和锁芯组件4的简单组合,需要对附件1中的锁芯组件4的结构进行较大的改变才能够实现该功能,该改变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并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请求人还主张附件2公开的笔记本电脑锁的推压件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经查,附件2公开了一种可强制开锁的笔电锁(参见附件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8),其推压件30包括有一滑块31、一推柄32及一弹簧33,在该滑块31的后端凹设有一卡制槽313,在该滑块31邻近该卡制槽313的两侧分别凸出形成有一呈平行状的卡制杆314,扣抵件50以呈直立状的尾端对应卡合于该推压件30的卡制槽313,解锁的状态时朝向该密码锁心20的方向推动该推压件30,使该推压件30抵靠于该解锁件40的卡抵块43,通过该卡抵块43向前推动该密码锁心20的驱动杆21,该推压件30的两卡制杆314也会同时向内缩入,该扣抵件50的两侧没有该两卡制杆314作为卡制效果,使转动该扣抵件50即能够脱离被锁物。由附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2中是用于笔记本电脑的锁,推压件30与扣抵件50之间形成卡制结构,推压件30缩回后解除对扣抵件50的限制,从而扣抵件50可以转动脱离被锁物,推压件30与扣抵件50之间不存在带动结构,推压件30不带动扣抵件50运动,推压件30的结构及功能与箱包结构中推制带动锁钩运动的结构和功能不同,无法给出将附件1中的驱动件22和锁芯组件4两个部件结合为一个部件实现不仅抵顶而且带动锁钩运动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2-7仅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10143390.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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