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与卷材复合防水层的制备方法和施工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与卷材复合防水层的制备方法和施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58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4W1089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16657.1
申请日:2013-09-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晨
授权公告日:2018-12-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凯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B32B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22条第2款、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两项权利要求。
请求人于2019年6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随后又于2019年7月5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以证据1或证据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橡化沥青非固化防水涂料及其复合防水系统”,徐立、孟梅,《新型建筑材料》,2009年第9期,第48-50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2:“陶氏化学(中国)研发中心屋面防水系统介绍”,石击林、孙政铎,《中国建筑防水》,2008年第10期,第41-42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3:“橡化沥青非固化防水涂料介绍”,徐立,《中国建筑防水》,2010年第8期,第4-6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4:“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制备及应用”,《地下空间工程防水与渗漏治理技术研讨会 论文集》,刘金景等,2012年9月14日,第267-271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5:“蠕变型热熔防水涂料在复合防水中的应用”,何若象,张文华,《新型建筑材料》,2012年第3期,第63-66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6:申请日为2013年5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284982U(专利号为201320258401.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证据7:涉案专利的公开文本,申请公布号CN103465540A。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补充意见陈述书先后两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为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包含技术特征“所述防水卷材为高分子卷材”的技术方案,并基于明显错误的修正将权利要求中的“相溶”修改为“相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复合防水层,其特征在于由相容的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与防水卷材粘结组成;其中,所述防水卷材为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卷材、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和与之相容的防水卷材通过热粘组合在一起组合成一个整体,形成单道复合防水层,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加热后的热涂料通过刮涂、喷涂的方法施工在基层的表面,在热涂料的表面粘贴防水卷材;所述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组分包括石油沥青、高分子改性剂和添加剂;所述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构成了防水层,粘结层和缓冲层。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复合防水层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将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加热到规定温度后,通过刮涂、喷涂的方法施工在基层的表面,在热涂料的表面粘贴与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相容的防水卷材层,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与基层之间强大的分子互锁作用,形成粘结牢固的全界面封闭式的密封构造,构成单道复合防水层;所述涂料通过机械设备加热。”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其专利代理师张庆敏、常旭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其专利代理师高爽、张立君以及委托代理人王晓龙、许宁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确认的事实如下:
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宣布本案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5的复制证明,专利权人核实后认可证据1-7的真实性。
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以证据1或证据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庭后,请求人又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其意见作了进一步陈述并提交了三份文献供合议组参考。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3、5均为期刊文献,证据4为会议论文集,证据6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证据1-6的真实性。
证据1-5的公开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6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只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塑料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未出现,原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原说明书第[0010]段仅记载了“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是指执行国家标准GB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弹性体防水沥青防水卷材或执行国家标准GB18243 (2008)《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塑性体防水沥青防水卷材”,上述记载是对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塑料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具体限定,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组分包括石油沥青、高分子改性剂和添加剂”并未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原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的是“所用的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是由石油沥青、高分于改性剂、添加剂等制成的涂料”,属于封闭式的写法,而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记载属于开放式写法,因此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0]段记载了“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是指执行国家标准GB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弹性体防水沥青防水卷材或执行国家标准GB18243 (2008)《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塑性体防水沥青防水卷材”,其中记载了对于弹性体防水沥青防水卷材和塑性体防水沥青防水卷材应当符合的国家标准,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所需的上述两类卷材时,应当选择符合上述国家标准的卷材,上述国家标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具体的卷材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因此涉案专利将高聚物沥青卷材修改为“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塑料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2)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8]段已经记载了“所用的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是由石油沥青、高分于改性剂、添加剂等制成的涂料”,说明书中采用了“等”这样开放式的撰写方式,专利权人是为了克服其中的“等”表述不清楚而将上述内容修改为“所述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组分包括石油沥青、高分子改性剂和添加剂”,并不是将封闭式的撰写方式修改为开放式的撰写方式,因此上述修改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的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与基层之间强大的分子互锁作用,形成粘结牢固的全界面封闭式的密封构造,然后还通过热粘将防水卷材组合在一起组合成一个整体,但是对于不同厚度的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与基层形成的粘结牢固度以及密封性肯定不同,而要使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与防水卷材热粘形成一个整体,二者在什么温度条件下粘贴以及二者各自的厚度在多少范围内,对于防水效果也是不同的,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的厚度以及其与防水卷材粘结温度,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上述两个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同理,涉案专利说明书同样没有对上述两个技术特征作出说明,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和发明内容部分所记载的内容可知,涉案专利针对的是现有技术中单独采用卷材防水层和涂膜防水层的缺陷,提供了一种将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与防水卷材复合使用的方式,将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加热到规定温度后施工在基层的表面,将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与防水卷材通过热粘组合成一个整体,形成单道复合防水层。其所利用的均是现有技术中已有的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和防水卷材,并非是对涂料以及防水卷材的材料提出的改进,上述涂料以及防水卷材均是选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材料,其具体的使用厚度以及加热的具体温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并且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4]段也记载了不同的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有不同的加热温度,该温度在产品的规格手册上均有记载,因此上述的厚度以及粘结温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工况的要求来进行选择的,并非是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能成立,同理,请求人主张的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关于清楚,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单道复合防水层”并不是本领域公认的术语,也没有确切含义,“单道”是单层的意思,而复合防水层显然是两层以上的结构,这个概念相互矛盾;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构成了防水层,粘结层和缓冲层”也是不清楚的,从上述表述来看该涂料层应由3层构成,但从说明书来看,其只有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一层结构,因此表述不清。(2)权利要求2中的“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与基层之间强大的分子互锁作用,形成粘结牢固的全界面封闭式的密封构造,构成单道复合防水层”含义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权利要求描述最终施工所获得的是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与基层,还是与防水卷材构成单道复合防水层,以及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与基层之间如何形成强大的分子互锁作用,上述表述是不清楚的;权利要求2中的“热涂料”也是不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什么程度是热涂料,温度在什么范围内。
关于支持,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防水卷材为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卷材、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所述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组分包括石油沥青、高分子改性剂和添加剂”均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说明书中仅公开了两个实施例,只有两种复合防水层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权利要求所涵盖的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与防水卷材复合均可以构成单道复合防水层,因此该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同理,权利要求2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关于清楚:(1)在防水工程领域,道的含义是指防水措施的数目,在涉案专利中,在制造防水层时,调整了防水卷材的粘结时机,使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和防水卷材形成了一体化的整体结构,使二者成为一个整体防水层,即称为“单道”,而该防水层又是由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和防水卷材复合而成的,因此称为“单道复合防水层”,由此可知,“单道复合防水层”的含义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构成了防水层,粘结层和缓冲层”的含义并不是指该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由三层构成,而是指该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起到了防水、粘结、缓冲的作用,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表述只是说明了该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的作用,并不是限定其结构为三层。(2)关于权利要求2中的上述关于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与基层的记载内容,其含义是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与防水卷材复合成单道复合防水层,而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层由于采用的非固化的涂料,其会渗入基层表面的孔隙,使得涂料层与基材粘结牢固,这也可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加以证明,因此上述表述是清楚的;关于权利要求2中的“热涂料”,众所周知,在本领域中,对于不同的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其施工时需要加热到的温度是不同的,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4]段对此也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针对每一种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需要加热到的温度,而“热涂料”的含义就是将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加热到其所需的加热温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热涂料”的含义,上述表述是清楚的。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支持: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针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是调整了防水卷材的粘贴时机,并不是对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和防水卷材的选择,其所选用的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和防水卷材均是现有技术中已有的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合适的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和防水卷材,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也给出了2种具体的实施方式来证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可以实施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同理,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复合防水层。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证据6公开,两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两者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得到的技术效果也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同理,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新型外露式屋面复合防水结构,该结构将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复合在一起使用,实现满粘接下皮肤式防水,彻底地解决了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翘边、起鼓、漏水、窜水等问题。刚柔结合,双道防水。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将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喷涂在基层上,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层直接粘接在其上面复合为一体使用。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由石油沥青、橡胶粉、增粘树脂、软化油、聚合物改性剂按一定比例配置而成。本实用新型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层1不需要加热烤至熔化,施工过程中撕去隔离膜层7直接粘接在非固化沥青橡胶防水涂料层2上,施工简易、方便,效率高(参见其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图1-2)。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6公开的内容相比,证据6至少没有公开“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和与之相容的防水卷材通过热粘组合在一起组合成一个整体,形成单道复合防水层”,其构成了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区别。
请求人认为:上述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了,证据6说明书第[0012]段公开的“将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喷涂在基材上,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层直接粘接在其上面复合为一体使用”,以及第[0024]段公开的“本实用新型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层1不需要加热烤至熔化,施工过程中撕去隔离膜层7直接粘接在非固化沥青橡胶防水涂料层2上”均隐含公开了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与防水卷材是通过热粘组合在一起并形成单道复合防水层。因此,上述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6第[0012]和[0024]段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并未明确记载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和防水卷材是通过热粘组合在一起,而由上述所记载的内容可知,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喷涂在基层上先形成非固化沥青橡胶防水涂料层2,然后再把防水卷材层1直接粘结在非固化沥青橡胶防水涂料层2上,而不是在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在涂到基层后,在其还保持热的状态时就粘贴防水卷材层,并且证据6公开的是形成了两道防水措施,这也可从证据6说明书第[0004]段所记载的“刚柔结合,双道防水”可知,而不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组合成一个整体,形成单道复合防水层,这也进一步证明证据6并没有公开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和防水卷材是通过热粘组合在一起的。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并未被证据6所公开,其构成了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请求人也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具备新颖性,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同理,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复合防水层。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2-5和公知常识的一项或两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3、5和公知常识的一项或两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橡化沥青非固化防水涂料及其复合防水系统(参见其49-50页),橡化沥青非固化防水涂料是以高分子聚合物、沥青等材料为主剂通过改性剂、添加剂制造的单组分防水涂料。橡化沥青非固化防水涂料可与改性沥青卷材组成复合防水系统,该系统具有如下特点:(1)2道复合设防,提高防水等级和耐用年限,橡化沥青非固化防水涂料能有效粘热接卷材和基层。(2)施工方便快捷,橡化沥青非固化防水涂料可采用刮涂法及喷涂法施工,立即成膜,不需养护,无需搭接处理,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可直接在橡化沥青非固化防水涂料面层上铺设,无须加热,可冷施工作业。(3)可在冬季施工。施工工艺:基层处理—细部附加层施工—喷涂或刮涂橡化沥青防水涂料—铺贴卷材—蓄水试验—质量验收—保护层施工。铺贴卷材:将卷材铺贴于已施工完成的防水涂料表面。
证据2公开了陶氏化学(中国)研发中心屋面防水系统介绍(参见其41-42页),特优保热熔橡胶沥青防水涂膜采用热熔工法施工,卷材采用比优胜3000自粘卷材。采用上述两种材料组成屋面复合防水系统,具有如下特点:1)相容性好;2)两道复合设防;3)施工方便快速。沥青涂膜采用热融工法施工,立刻成膜,养护时间短,无需搭接处理,能为自粘卷材的施工提供良好的基面;而自粘卷材可直接在热粘的涂膜面层上铺设,无需加热,可冷施工作业。4)可在动机施工。5)沥青涂膜和自粘卷材均能作为单一的防水层用于屋面系统。施工工艺为:加热、基层处理、沥青涂膜施工、增强层、涂步第2到沥青涂膜、自粘卷材施工。图1和2示出了沥青涂膜和自粘卷材施工现场。
证据3公开了橡化沥青非固化防水涂料介绍,并公开了橡化沥青非固化防水涂料能与卷材共同组成复合防水层,其中卷材可选用厚度不小于3mm的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或厚度不小于0.7mm的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等(参见其5页)。
证据4公开了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制备及应用(参见第270-271页),并公开了橡化沥青非固化防水涂料与卷材复合作为防水层,其施工工艺:(1)基层处理。(2)细部处理。(3)刮涂施工。(4)铺贴卷材:将卷材铺贴于已施工完成的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表面,要求铺贴顺直、平整、无折皱。(5)保护层施工。图12示出了采用PBC-328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和雨虹SBS防水卷材复合作为防水层的施工现场。
证据5公开了一种蠕变型热熔防水涂料在复合防水中的应用,用于复合防水层的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应具有相容性,形成复合防水层的卷材和涂膜应复合成为一个共同作用的防水层次,形成一个完整的层次,不会产生脱离、分层等现象。其可采用一次成型方式形成复合防水层,即以涂料作为卷材的粘结剂,边涂布涂料边铺贴卷材的成型方式,应采用热熔型或反应型防水涂料,防水涂料在固化前应有良好的粘性,固化后有较强的粘结强度。其在施工时将蠕变型热熔沥青涂料加热,然后涂布涂料,涂料刮涂均匀后,应立即铺贴卷材(参见第63-6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第49页左栏最后1段的“能有效粘热接卷材和基层”以及右栏第2段的“防水卷材无须加热,可冷施工作业”公开了橡化沥青非固化防水涂料和防水卷材是通过热粘组合成一个整体,形成单道复合防水层,第50页右栏2.2.4也公开了上述内容;证据2第41页右栏2的第2段和第42页左栏第2段公开了热粘组合的内容;证据4的图12施工现场图可以看出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与防水卷材通过热粘组合成一个整体;证据5公开了利用热粘结来使蠕变型热熔防水涂料和防水卷材复合成为一个完整的层;并且利用热粘组合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和防水卷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证据3公开了本领域中防水卷材的一些具体种类。因此,在所述证据公开的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将上述证据分别结合到证据1或者证据4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证据1公开的橡化沥青非固化防水涂料是在成膜后才铺贴防水卷材,并非是通过热粘组合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和方式卷材,这可以从证据1第50页右栏2.2.4铺贴卷材中记载的“将卷材铺贴于已施工完成的防水涂料表面”得出,并且证据1第49页左栏最后一段也记载了“2道复合设防”,由此可知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和防水卷材是分别形成了防水层,具有2道防水措施,这也进一步证明了证据1中的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是先施工成膜后再铺贴防水卷材。
证据2第42页左栏第2段记载了“沥青涂膜采用热融工法施工,立刻成膜,养护时间短,……;而自粘卷材可直接在热粘的涂膜面层上铺设,无须加热,可冷施工作业”,由此可以看出,沥青涂膜是先成膜后再在其上铺设卷材,其并不是热粘组合成一个整体。并且从证据2图1和2施工现场可以看出,施工工人是站在沥青涂膜上铺设卷材,这也能证明沥青涂膜是先成膜后再铺设卷材。此外,证据2第41页也记载了形成二道复合设防,这也同样进一步证明证据2中的沥青涂膜是先成膜后再铺设卷材。
单从证据4的图12施工现场图无法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该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和防水卷材是通过热粘组合成一个整体,并且证据4第270页最后一段记载了“(4)铺贴卷材:将卷材铺贴于已施工完成的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表面,要求铺贴顺直、平整、无折皱”,即已经明确了卷材是铺贴在已施工完成的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表面,即证据4中的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和防水卷材并不是通过热粘组合成一个整体。
证据5虽然公开的是将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通过热粘组合成一个整体,但是其所针对的防水涂料是可固化的涂料,这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在组成、性质和制备方法上均不相同,其成型原理及方法也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可固化的防水涂料与防水卷材的成型方法得到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与防水卷材的成型方法,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5结合到证据1或者证据4中以获得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此外,请求人使用证据3来说明可选择的防水卷材,并不涉及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和防水卷材热粘组合的内容。
综上所述,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1、2、4均公开了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和防水卷材通过热粘组合成一个整体的意见不能成立,即证据1、2、4均至少未公开“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和与之相容的防水卷材通过热粘组合在一起组合成一个整体,形成单道复合防水层”,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证据5结合到证据1或者证据4,并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交任何公知常识性证据来证明上述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基于所提交的证据公开的上述内容从而主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基于同样的理由,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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