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卫浴设施可调节墙距的环保墙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73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5W1171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493272.9
申请日:2017-05-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邱梅珍
授权公告日:2017-1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清海,颜文清
主审员:昌学霞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E03C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应当将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单独地进行对比。经过对比,如果发现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导致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相同,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493272.9,申请日为2017年5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卫浴设施可调节墙距的环保墙座,其特征在于:包括T型基座、活动套和外壳,所述活动套可活动地套设于所述T型基座延伸部上,活动套上设有用于抱紧卫浴设施支杆的卡箍,所述外壳卡扣于所述活动套上。
2.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一种用于卫浴设施可调节墙距的环保墙座,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限位螺栓和限位螺母,所述T型基座延伸部左右两侧贯穿有一限位孔,所述活动套左右两侧分别设有一限位槽,所述限位槽内镂空有与所述限位孔配合的镂空部,所述限位螺母设于限位槽内,所述限位螺栓贯穿所述镂空部及限位孔与所述限位螺母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 2 所述的一种用于卫浴设施可调节墙距的环保墙座,其特征在于:所述T型基座延伸部左右两侧的外侧壁和活动套左右两侧的内侧壁上分别设有相互配合的调距齿条。
4.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一种用于卫浴设施可调节墙距的环保墙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箍包括第一卡箍和第二卡箍,所述第一卡箍和第二卡箍分别与活动套一体成型,且第一卡箍和第二卡箍的内径各不相同。
5. 根据权利要求 4 所述的一种用于卫浴设施可调节墙距的环保墙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箍和第二卡箍的开口处分别由一抱紧螺栓及抱紧螺母配合抱紧。
6. 根据权利要求 5 所述的一种用于卫浴设施可调节墙距的环保墙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箍和第二卡箍的开口处位于所述活动套的上方或左侧或右侧。
7. 根据权利要求 4 所述的一种用于卫浴设施可调节墙距的环保墙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箍的开口处由一个抱紧螺栓及抱紧螺母配合连接,第二卡箍的开口处由复数个抱紧螺栓及抱紧螺母配合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 4 所述的一种用于卫浴设施可调节墙距的环保墙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箍采用内螺纹连接设置,所述第二卡箍的开口处采用抱紧螺栓及抱紧螺母配合抱紧设置。
9.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一种用于卫浴设施可调节墙距的环保墙座,其特征在于:所述T型基座底部设有用于将T型基座固定于墙壁的固定安装孔。
10.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一种用于卫浴设施可调节墙距的环保墙座,其特征在于:所述T型基座、活动套和外壳均采用ABS环保工程塑料材质制成。”
针对本专利,邱梅珍(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16年9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7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34239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PC/ABS合金塑料电镀工艺改进”,《电镀与涂饰》第31卷第1期,2012年1月。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或在此基础上的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新颖性。另用证据2评述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9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认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区别,但认为效果相同。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都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二)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为期刊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
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可以作为抵触申请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证据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
(三)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应当将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单独地进行对比。经过对比,如果发现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导致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相同,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卫浴设施可调节墙距的环保墙座,证据1公开了一种淋浴杆用可调式安装座(参见证据1全文及附图),其包括一装接座1,该装接座1通过锁接件固定于墙体;还包括调节件2及连接套3;所述调节件2供淋浴杆置入并与装接座1通过可调式结构4配合相接;所述调节件2包括套接在淋浴杆外壁的套接部41,及具有连接孔420的两插接部42;所述装接座1具有一开设所述调节孔110的隔墙11,并以该隔墙11隔设形成有与插接部42配合的限位槽12及开口槽13;所述调节件2上的其中一插接部42插入限位槽12内形成固定限位,另一插接部42插入开口槽13;其中,所述两插接部42对应置入限位槽12与开口槽13内夹持所述隔墙11,且使两插接部42上的连接孔420与调节孔110对应;所述连接套3套设于调节件2,并通过限位锁固结构5与所述装接座1相接于一体;所述限位锁固结构5包括滑槽51与滑扣52;所述滑槽51成型于装接座1底部边缘,所述滑扣52设置在连接套3底部的内侧面;其中,所述连接套3从侧面套设于调节件2,并以滑扣52对应所述滑槽51形成滑动配合,以使连接套3与所述装接座1相接于一体;所述连接套3的侧部设有防脱卡扣61,所述装接座1对应防脱卡扣61处形成有卡槽62;其中,所述防脱卡扣61与卡槽62对应形成扣接配合。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包括:本专利所述外壳卡扣于所述活动套上,而证据1中连接套3(外壳)通过限位锁固结构5、卡扣61卡槽62与装接座1(T型基座)相接于一体。并且由于证据1中连接套和装接座的特定结构,证据1的连接套也不能简单地从用限位锁固结构、卡扣结构与装接座连接改变为与调节件卡扣连接。因此,即使在技术效果上有相同之处,也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从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新颖性评判的单独对比原则,并且请求人仅是使用证据2来评价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时不予考虑证据2。
2、权利要求2-10
权利要求2-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2-10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493272.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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