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激光打标方法及激光打标设备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27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4W1085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5086.4
申请日:2016-01-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海力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韦江利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李卉
国际分类号:B23K26/362(2014.01);;B23K26/70(2014.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另一篇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7日授权公告的201610015086.4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激光打标方法及激光打标设备和系统”,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1日,专利权人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激光打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产品输送线上载有多个顺序排列的产品,所述产品输送线带动多个产品不间歇的连续运动;
第一激光头对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的一个产品进行打标,所述第一激光头的聚光点在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内追随产品进行打标;同时,第二激光头对所述产品线上的另一个产品进行打标,所述第二激光头的聚光点在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内追随产品进行打标;同时打标的两个产品相邻或相隔偶数个产品;以及
所述第一激光头对一个产品打标完成后,再对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行打标;所述第二激光头对一个产品打标完成后,再对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行打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头激光打标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第一感应器感应到产品进入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第一激光头开始对该产品打标;当所述第一感应器感应到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入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第一激光头开始对该另一个产品打标;
当第二感应器感应到产品进入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第二激光头开始对该产品打标;当所述第二感应器感应到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入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第二激光头开始对该另一个产品打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头激光打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在产品运动方向上的长度与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的相隔产品间隔的长度一致;
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在产品运动方向上的长度与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的相隔产品间隔的长度一致。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中所述的双头激光打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激光头和所述第二激光头对产品打标以形成生产日期、批号、条形码、二维码、图案、文字中的一种或多种。
5. 一种激光打标设备,用于对产品输送线上不间歇的连续运动的产品进行 打标,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打标设备包括第一激光头、第二激光头和控制器;
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一激光头对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的一个产品进行打标,同时,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二激光头对所述产品线上的另一个产品进行打标,同时打标的两个产品相邻或相隔偶数个产品;
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一激光头对一个产品打标完成后,再对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行打标;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二激光头对一个产品打标完成后,再对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行打标;
所述第一激光头包括第一本体和第一激光聚焦镜头,所述第一激光聚焦镜头安装在所述第一本体的下方,所述第一激光聚焦镜头的扫描范围形成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所述第一激光头的聚光点在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内追随产品进行打标;
所述第二激光头包括第二本体和第二激光聚焦镜头,所述第二激光聚焦镜头安装在所述第二本体的下方,所述第二激光聚焦镜头的扫描范围形成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所述第二激光头的聚光点在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内追随产品进行打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激光打标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感应器和第二感应器,所述第一感应器和所述第二感应器均与所述控制器通信连接;
当所述第一感应器感应到产品进入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一激光头开始对该产品打标;当所述第一感应器感应到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入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一激光头开始对该另一个产品打标;
当所述第二感应器感应到产品进入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二激光头开始对该产品打标;当所述第二感应器感应到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入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二激光头开始对该另一个产品打标。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激光打标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在产品运动方向上的长度与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的相隔产品间隔的长度一致;
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在产品运动方向上的长度与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的相隔产品间隔的长度一致。
8. 一种激光打标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产品输送线和权利要求5至7任一项所述的激光打标设备;
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用于载有多个顺序排列的产品,所述产品输送线带动多个产品不间歇的连续运动;
所述激光打标设备用于对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的产品进行打标。”
苏州海力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439117C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22555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6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574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5、8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证据3是证据1的背景技术,用于佐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6、7也不具备创造性。(2)由于待打标产品是连续运动,而非静止的工位式打标,因此,对于第一激光头和第二激光头而言,如何控制打标时机,即何时开始对产品进行打标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和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感应器及其相关控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思路完全不同,证据2与本专利的发明构思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完全不一样,本专利的第一激光头和第二激光头同时打标的两个产品相邻或相隔偶数个产品的打标方式完全不同于现有技术,且带来了显著的技术效果,没有证据证明此独特的打标方式为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同样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了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于2019年05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3,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明确本专利权利要求1、5、8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请求人明确证据1用的是实施例1和背景技术部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证据2是中国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证据2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证据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激光打标方法。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生产线的激光打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8页最后1段、附图1-4):本发明的自动生产线的激光打标系统由一台微机集中控制,包括:传送带11及驱动传送带11移动的步进式传动系统,用于运送有序排列的待打标产品周期性间歇式地移动一个定量步长;固定配置在打标区的多台排列在一起的激光打标机13,用于把储存在计算机系统的编码数字或者图形打标印刷在待打标产品上;随自动生产线的传送带11移动的多个周转夹具组15,所述多个周转夹具组15与所述打标区中的多个激光打标机13呈一一对应关系;所述传送带11移动一个步长,装有待打标产品的多个周转夹具组15被送入打标区,所述多台激光打标机13分别同时向各个周转夹具组15内的多个待打标产品分别打印不同的编码信息;打印完成后,传送带11又移动一个步长,进行下一轮打标动作。如图1所示的实施例一,在传送带11上固定配置了三台在线自动编码激光打标机13,包括打标机A,打标机B和打标机C,待打标产品在自动生产线上分组装进并固定于周转夹具组15中,传送带11每移动一个步长,三个周转夹具组 15被一起送进配备三台在线自动编码激光打标机13的打标区,每一个周转夹具组15中的待打标产品分别对应不同的激光打标机13。图3是本发明自动生产线的激光打标系统的工作流程图,主要包括循环进行的四个步骤:第一,待打标产品被分组并且被固定在周转夹具组15中,以预先设置的间隔S1在步进式传送带11上排列(对应于本专利的产品输送线上载有多个顺序排列的产品);同一批进入打标区的周转夹 具组15的数量对应于该系统配置的在线自动编码激光打标机的台数;当该批周转夹具组15被送入打印区后,再准备下一批,如此反复。第二,步进式传送带移动一个步长,并将完成打标的该批周转夹具组15送出打印区,将另一批新的周转夹具组15送入对应配置有多台激光打标机13的打印区。第三,在线自动编码激光打标机13便根据周转夹具组15上的定位标志151定位并设置打标区域和方向,完成对一组产品的打标。重复第一至第三步。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1)产品移动及打标方式不同,具体而言,本专利的产品输送线带动多个产品不间歇的连续运动,所述第一激光头的聚光点在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内追随产品进行打标;同时,所述第二激光头的聚光点在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内追随产品进行打标;而证据1的传送带11及步进式传动系统用于运送待打标产品周期性间歇式地移动一个定量步长;(2)激光头的数量、同时打标的产品间隔以及同一激光头两次打标产品的间隔不同,具体而言,本专利为两个激光头,同时打标的两个产品相邻或相隔偶数个产品;所述第一激光头对一个产品打标完成后,再对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行打标,所述第二激光头对一个产品打标完成后,再对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行打标;而证据1为3台激光打标机,多个周转夹具组15与打标区中多个激光打标机13呈一一对应关系,每个激光打标机同时对与其对应的周转夹具组中的产品进行打标。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的背景技术部分还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第1段):公告号为CN2557431Y的专利文件公开了一种在线式防伪激光打标机,该打标机通过位移或者速度补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移动物体的跟踪打标问题,只要速度稳定,就能打印出满意的标记。可见,跟踪移动物体的飞行打标和间歇打标都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另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组合式多头激光打标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2-0045段、附图1-3):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多头打标机,包括打标传送部分、若干激光打标机、操作控制台D、激光器机柜E,所述打标传送部分为一传送带装置,其中包括带面上供放置被打标对象的传送带1,在所述传送带1上方设置有若干个所述激光打标机中的激光打标头2,该激光打标头2连接开启和关闭所述激光打标头的控制装置。所述激光打标头可以按照矩阵规则排列,如图2所示。自身带有旋转功能的打标头根据现场需要旋转一定角度后,光路错位,以保证每一个打标头对准一条打标对象。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打标机是对于设置在传送带上的物体在其不断运动中实施打标,也称为飞行打标。如图2所示为一种激光打标头矩阵排列的具体实例。将12套光纤激光器分三组,即在传动带1的宽度方向上排成三行放置,每一列3台激光器错位排列,保证一个打标头对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条待打标产品,即:12台激光器同时完成12条产品的连续打标。12条待打标产品等间隔、平行放置在同一条生产线的皮带上。用三台工控机分别控制三组,每组4台激光打标头。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多头打标机,可以通过程序实现多头例如4头联动,即:每组4台激光打标头同时打标,移动。可见,证据2给出了传送带带动多个产品不间歇的连续运动,多台激光器在其相应的加工区域内同时对多个移动产品进行追随打标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不间歇连续打标用于证据1,使证据1中的待打标产品不间歇的连续运动,激光打标机的聚光点在各自的加工区域内追随产品进行打标,从而提高打标效率。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激光头的数量、同时打标的产品间隔以及同一激光头两次打标产品的间隔,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自动生产线的布局或打标要求等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将激光头设置为两个,相应的同时打标的两个产品相邻或相隔偶数个产品,第一激光头对一个产品打标完成后,再对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行打标,第二激光头对一个产品打标完成后,再对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行打标,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2与本专利的发明构思、技术效果不同,证据2是三组激光打标器的12台激光打标机错位排列,每个打标头对准待打标产品,本专利是按照运动方向布置2台激光头,两者不同;(2)证据1背景技术部分已经明确说了动态打标存在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再将证据1的实施例改回其背景技术提及的动态打标。
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证据2的激光打标机与本专利的激光头在数量和排布方式上略有不同,但如上所述,证据2给出了传送带带动多个产品不间歇的连续运动,多台激光器在其相应的加工区域内同时对多个移动产品进行追随打标的技术启示,而激光头的数量、同时打标的产品间隔以及同一激光头两次打标产品的间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自动生产线的布局或打标要求等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2)首先,证据1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移动物体的跟踪打标对在线速度的稳定性有严格的要求,否则需要设计较复杂的系统或者付出较高的成本才能解决速度的跟踪问题,即跟踪打标的速度稳定性问题可以通过系统设计来弥补,并非在本领域中通常不使用,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知晓跟踪打标还具有效率高的优点,而间歇工位打标具有效率相对较低的缺点;其次,证据2公开的激光打标机就是对移动物体的跟踪飞行打标,其通过传感器和控制装置实现了精确打标,综合考量,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舍弃跟踪飞行打标的普遍认知和教导,因此,证据2和证据1存在结合启示,对于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5
本专利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激光打标设备。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生产线的激光打标系统,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上述第2.1部分。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1)产品移动和打标方式不同以及激光头的具体结构,具体而言,本专利的设备用于对产品输送线上不间歇的连续运动的产品进行打标,所述第一激光头包括第一本体和第一激光聚焦镜头,所述第一激光聚焦镜头安装在所述第一本体的下方,所述第一激光聚焦镜头的扫描范围形成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所述第一激光头的聚光点在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内追随产品进行打标;所述第二激光头包括第二本体和第二激光聚焦镜头,所述第二激光聚焦镜头安装在所述第二本体的下方,所述第二激光聚焦镜头的扫描范围形成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所述第二激光头的聚光点在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内追随产品进行打标;而证据1的传送带11及步进式传动系统用于运送待打标产品周期性间歇式地移动一个定量步长,多台激光打标机分别同时对打标区内的多个待打标产进行打标,完成后,传送带11又移动一个步长,新的待打标产品移入打标区,进行下一轮打标,其未明确记载激光打标机的具体结构;(2)激光头的数量、同时打标的产品间隔以及同一激光头两次打标产品的间隔不同,具体而言,本专利为两个激光头,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一激光头对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的一个产品进行打标,同时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二激光头对所述产品线上的另一个产品进行打标,同时打标的两个产品相邻或相隔偶数个产品;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一激光头对一个产品打标完成后,再对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行打标,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二激光头对一个产品打标完成后,再对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行打标;而证据1为3台激光打标机,多个周转夹具组15与打标区中多个激光打标机13呈一一对应关系,每个激光打标机同时对与其对应的周转夹具组中的产品进行打标。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如上所述,根据证据1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可知,跟踪移动物体的飞行打标和间歇打标都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另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组合式多头激光打标机,其除了公开上述第2.1部分相应的内容外,还记载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2-0045段、附图1-3):如图3所示,打标头2包括打标头固定座24(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本体、第二本体)、激光头21(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激光聚焦镜头、第二激光聚焦镜头)和可转动连接机构。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激光头的具体结构中的组件,至于将第一激光聚焦镜头和第二激光聚焦镜头分别安装在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的下方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另外,如上所述,证据2给出了传送带带动多个产品不间歇的连续运动,多台激光器在其相应的加工区域内同时对多个移动产品进行追随打标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不间歇连续打标用于证据1,使证据1中的待打标产品不间歇的连续运动,激光打标机的聚光点在各自的加工区域内追随产品进行打标,从而提高打标效率。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激光头的数量、同时打标的产品间隔以及同一激光头两次打标产品的间隔,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自动生产线的布局或打标要求等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将激光头设置为两个,相应的同时打标的两个产品相邻或相隔偶数个产品,控制器控制第一激光头对一个产品打标完成后,再对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行打标,控制器控制第二激光头对一个产品打标完成后,再对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行打标,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6-7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当第一感应器感应到产品进入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第一激光头开始对该产品打标;当所述第一感应器感应到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入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第一激光头开始对该另一个产品打标;当第二感应器感应到产品进入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第二激光头开始对该产品打标;当所述第二感应器感应到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入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第二激光头开始对该另一个产品打标”以及“还包括第一感应器和第二感应器,所述第一感应器和所述第二感应器均与所述控制器通信连接;当所述第一感应器感应到产品进入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一激光头开始对该产品打标;当所述第一感应器感应到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入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一激光头开始对该另一个产品打标;当所述第二感应器感应到产品进入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二激光头开始对该产品打标;当所述第二感应器感应到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入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二激光头开始对该另一个产品打标”。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2-0045段、附图1-3):该激光打标头2连接开启和关闭所述激光打标头的控制装置,在所述传送带旁边设有用于检测传送带上具有被打标对象4的传感器,该传感器连接所述控制装置,使得当该传感器检测到传动带上相应位置处有被打标对象4时,开启相应的所述激光打标头实施打标。如图2所示,在每一个所述激光打标头所在位置上设有一传感器,所述传感器连接一控制装置,该控制装置与控制所述打标头的激光打标控制装置连接,使得当所述传感器检测到传送带的相应位置上具有被打标对象时,即可通知所述控制装置,通过该控制装置启动激光打标控制装置实施打标。可见,证据2给出了设置传感器检测被打标对象以控制相应激光打标头的开启和关闭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一感应器和第二感应器,使第一感应器和第二感应器均与控制器通信连接,当所述第一感应器感应到产品进入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一激光头开始对该产品打标;当所述第一感应器感应到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入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一激光头开始对该另一个产品打标;当所述第二感应器感应到产品进入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二激光头开始对该产品打标;当所述第二感应器感应到与该产品相隔一个产品的另一个产品进入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第二激光头开始对该另一个产品打标,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是来个产品就打标,本专利进入产品需要判断检测,两者有明显区别。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2在每一个所述激光打标头所在位置上设有一传感器,只有检测到传送带的相应位置上具有被打标对象时才进行打标;本专利中各个激光头的传感器检测到产品进入相应加工区域就进行打标,两者在本质上均属于检测打标,并未明显区别。因此,合议组对于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均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在产品运动方向上的长度与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的相隔产品间隔的长度一致; 所述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在产品运动方向上的长度与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的相隔产品间隔的长度一致”。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8页最后1段、附图1-4):每个周转夹具组15由多个并列在一起的夹具单元所组成,用于夹装多个待打标产品并使该多个待打标产品具有精确的相对位置关系,所述多个周转夹具组15与所述打标区中的多个激光打标机13呈一一对应关系。可见,证据1给出了激光打标机的位置与待打标产品的位置需要具备相应的对应关系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第一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在产品运动方向上的长度与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的相隔产品间隔的长度一致以及第二激光头的加工区域在产品运动方向上的长度与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的相隔产品间隔的长度一致,以保证打标的精度。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和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激光头和所述第二激光头对产品打标以形成生产日期、批号、条形码、二维码、图案、文字中的一种或多种”。然而,生产日期、批号、条形码、二维码、图案、文字都是本领域中通常采用的打标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第一激光头和第二激光头对产品打标以形成生产日期、批号、条形码、二维码、图案、文字中的一种或多种,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独立权利要求8
本专利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激光打标系统,其包括产品输送线和权利要求5至7任一项所述的激光打标设备。如上所述,技术特征“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用于载有多个顺序排列的产品,所述产品输送线带动多个产品不间歇的连续运动;所述激光打标设备用于对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的产品进行打标”中的“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用于载有多个顺序排列的产品,所述激光打标设备用于对所述产品输送线上的产品进行打标”被证据1公开,其余的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背景技术以及证据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10015086.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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