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功能陈列点菜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07
决定日:2019-11-01
委内编号:5W1176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184377.7
申请日:2015-03-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联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9-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宏波
主审员:徐可
合议组组长:王蕊娜
参审员:祝晔
国际分类号:A47F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已被另一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披露且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9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多功能陈列点菜柜”的ZL201520184377.7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5年3月27日,专利权人是杨宏波。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陈列点菜柜,其特征在于:包括冷藏展示区、冷冻展示区、低温冷冻贮存区、压缩机仓、分隔层、柜门、玻璃门、LED灯;所述玻璃门包括平玻璃门和圆弧玻璃门;所述多功能陈列点菜柜上部为冷藏展示区,中部为冷冻展示区,下部为低温冷冻贮存区;所述压缩机仓安装在多功能陈列点菜柜的顶上;所述柜门通过铰链安装在低温冷冻贮存区;所述平玻璃门通过滑轮安装在冷藏展示区;所述圆弧玻璃门通过滑轨安装在冷冻展示区;所述冷藏展示区与冷冻展示区里面装有LED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陈列点菜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冻展示区与低温冷冻贮存区之间的分隔层处铺设制冷蒸发管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陈列点菜柜,其特征在于:所述三个区域之间有隔温和密封材料分隔,三个区域设有独立的排水管路。”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州联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313224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8月14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52676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4896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8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5月3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本专利的实用新型评价报告作为附件,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3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7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9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王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黄凡凡出庭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使用的证据与请求书一致。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并表示本专利的实用新型评价报告仅供合议组参考。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如下四个区别技术特征,即①本专利具有三个独立分区,上部为冷藏展示区,中部为冷冻展示区,下部为低温冷冻贮存区,而证据1中仅包括上部冷藏区、下部冷冻区这两个分区;②本专利与证据1在玻璃门的打开方式上略有不同;③本专利在冷藏展示区和冷冻展示区内装有LED灯;④本专利中压缩机仓安装在柜体的顶上。专利权人对上述四个区别技术特征予以确认,并表示仅对区别技术特征①发表意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在冷藏展示区和冷冻展示区之外增设冷冻贮存区,将菜品展示与菜品贮存合二为一,达到一柜多用的效果,证据1中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冷冻贮存区;而请求人则认为,证据1中的冷冻箱体即相当于本专利中冷冻展示区和冷冻贮存区二者的集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一分隔部件将冷冻展示区与冷冻贮存区相分隔,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上述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上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功能陈列点菜柜,证据1公开了一种采取冷藏、冷冻分区错层结构的玻璃门式冷柜。证据1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2页,附图1-2):该冷柜包括具有冷冻功能的卧式箱体1、具有冷藏功能的立式箱体2和制冷系统,制冷系统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一、蒸发器二以及连接管路,蒸发器一设置在卧式箱体的内胆上,蒸发器二设置在立式箱体的内胆上,蒸发器一与蒸发器二以串联或并联的方式接入制冷系统,卧式箱体1的顶部中前侧设置有横拉式透明玻璃门4,该横拉式透明玻璃门可由两扇横卧玻璃门体构成,立式箱体2的前侧设置有立式透明玻璃门5,该立式透明玻璃门可采取推拉式结构,由两扇立式玻璃门体组成,立式箱体2安装在卧式箱体1的顶部后侧,立式箱体2的后侧与卧式箱体1的后侧平齐,二者之间形成错层结构,本实用新型在将冷冻与冷藏进行独立分区设置的同时,还实现了冷冻与冷藏功能集合于同一台冷柜上,并且各功能分区可独立或同时使用,立式箱体与卧式箱体之间形成上、下错层结构布局,从而尽可能地使两功能区在视线上互不干扰,保持产品良好的展示性能。
由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可见,其也涉及一种集冷藏、冷冻、展示于一体的冷柜,其可作为陈列点菜柜使用,该冷柜包括位于上部的具有冷藏功能的立式箱体2和位于下部的具有冷冻功能的卧式箱体1,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在冷藏展示区和冷冻展示区之外增设冷冻贮存区,证据1中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冷冻贮存区,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柜体上部为具有冷藏功能的立式箱体2,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上部冷藏展示区,柜体下部为具有冷冻功能的卧式箱体1,从证据1的附图可见,该冷冻箱体具有一定容积,位于冷冻箱体上层的消费者可视部分在作用上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中部冷冻展示区,而位于冷冻箱体下层的不可视部分实际上起到的即是冷冻贮存作用,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下部冷冻贮存区,也即证据1中的冷冻箱体1实际上已实现了本专利中的中部冷冻展示以及下部冷冻贮存的功能,该冷冻箱体1即相当于本专利中冷冻展示区与冷冻贮存区的集合;证据1中还公开了冷柜包括压缩机,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缩机仓,立式箱体2的前侧设置有立式透明玻璃门5,该立式透明玻璃门可采取推拉式结构,卧式箱体1的顶部中前侧设置有横拉式透明玻璃门4。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本专利中采用分隔层将冷冻展示区与冷冻贮存区相分隔,且在冷冻贮存区安装有柜门,柜门通过铰链安装,而证据1中冷冻展示区与冷冻贮存区未予独立分隔;②本专利中冷藏展示区采用平玻璃门且平玻璃门通过滑轮安装,冷冻展示区采用圆弧玻璃门且圆弧玻璃门通过滑轨安装,而证据1中仅公开了透明玻璃门可采取推拉、横拉等安装方式;③本专利中在冷藏展示区与冷冻展示区里面装有LED灯;④本专利中压缩机仓安装在柜体的顶上。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如上所述,证据1中的冷冻箱体1实际上已实现了本专利中的中部冷冻展示以及下部冷冻贮存的功能,该冷冻箱体1即相当于本专利中冷冻展示区与冷冻贮存区的集合,证据1与本专利的区别实质上仅在于本专利中又采用一分隔层将冷冻展示区与冷冻贮存区相分隔,将冷冻展示区与冷冻贮存区予以独立分区;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冷柜中,如果需要存取位于冷冻箱体下方的物品时,需要先将位于冷冻箱体上方的展示物品拿出,再存取下方冷冻贮存物品,这显然是不方便的,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有动机且容易想到将冷冻展示区与冷冻贮存区分隔开,使各自独立发挥作用,以方便下方冷冻贮存物品的直接存取,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在冷冻贮存区安装柜门且柜门通过铰链安装也均是本领域中经常使用到的门体结构,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如上所述,证据1中已公开了冷藏箱体2和冷冻箱体1上设置有透明玻璃门,而玻璃门是采用平面还是弧面,安装方式是采用滑轮亦或滑轨,这都是本领域中经常使用到的展示门结构和展示门安装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③,证据3公开了一种保鲜点菜柜,由顶架1、箱体2、底架3组成,顶架1、底架3分别安装在箱体2的上、下端,箱体2正面设置双道玻璃门26,并在箱体2两侧竖直设置透明方罩25,其上端口与顶架1相通,荧光灯可从顶架1中插入方罩25内,使光线从箱体2两侧向内照射(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3页,附图1-4);由上述证据3公开内容可见,其中给出了在点菜柜的展示区内设置LED灯,以为展示物品提供照明的相关技术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在证据1的柜体展示区(如冷藏展示区、冷冻展示区)内也设置发光灯带,以更好地完成物品展示功能,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④,证据3中公开了在顶架1中设置有压缩机11(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3页,附图1-4),即证据3给出了将压缩机设置在柜体顶上的相关技术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将证据1中的压缩机也设置在柜体的顶上,这种压缩机常规设置位置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冷冻展示区与低温冷冻贮存区之间的分隔层处铺设制冷蒸发管路”。证据3中公开了箱体2的体壁由外壳21、夹层22、内胆23所构成,在夹层22中设置冷凝管27(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附图1-4);由上述证据3公开内容可见,证据3中已经给出了可将冷凝管(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制冷蒸发管路)设置在柜体夹层中的相关技术启示,当使用一分隔部件将冷冻展示区与冷冻贮存区分隔开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可以将冷凝管设置于分隔夹层中,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将冷凝管设置于冷冻柜体内部的夹层中也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三个区域之间有隔温和密封材料分隔,三个区域设有独立的排水管路”。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保鲜冰箱,其中公开了可在冷藏室内套设微冻保鲜室,使用保温隔板在冷藏室内作分隔,并设置带封条的保鲜室门(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附图2);由上述证据2公开内容可见,证据2给出了利用保温和密封材料分隔不同温度区域的相关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不同温度区域也采用保温和密封材料予以分隔,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为每个温度不同的区域(如冷藏区、冷冻区)设置相应独立的排水管路,这也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3应予全部无效。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1520184377.7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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