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挂钩型无级调光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70
决定日:2019-11-01
委内编号:4W1089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138693.6
申请日:2006-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文婧
授权公告日:2009-12-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F21S6/00,H01H19/36,F21V23/00,H05B3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使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挂钩型无级调光器”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0610138693.6,申请日是2006年11月10日,专利权人原为浙江莱克斯瑞电气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挂钩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电路板组件、调光动作组件以及散热结构,其中,所述的电路板组件包括:开关机构、电路以及两条电源线,所述的电源线焊接在电路板上,分别用于和电源以及负载相连,所述的调光动作组件包括:旋杆、直滑式电位器,所述的旋杆的下端叉口与所述的直滑式电位器的电位器柄嵌接在一起,所述的电位器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所述的开关机构包括:双向动触片、两个单向静触片,所述的双向动触片为弹性金属片,其设置成弓形,在其触头处设置有双向触点,所述的单向静触片的触点为圆柱形触头,其与所述双向动触片的两个触点相对应,所述的双向动触片与所述的单向静触片插接在所述电路板上,所述的旋杆的下端叉口端伸出一拨动杆,与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相接触,通过旋杆的转动改变所述直滑式电位器的阻值实现调光;所述的散热结构为散热板,所述电路板上的发热元件与所述的散热板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路包括一晶闸管,其设置于所述电路板上,所述的晶闸管散热面铆接于所述散热板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挂钩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接地线,所述的接地线的一端和所述晶闸管的散热面通过一个抽芯铆钉与散热板相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盒体,所述的盒体包括顶盖和底盖,所述的顶盖具有一弹性卡扣与散热板相扣和,所述的旋杆的旋转轴插入到所述的顶盖中,所述的底盖与散热板连接在一起。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双向动触片与两单向静触片上的接触点表面设有一层导电银。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挂钩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扩展电源线,其与所述开关机构的一单向静触片相连,用于切换至其他的照明线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防护罩,所述的防护罩设置于所述电路板下端,来保护引点。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挂钩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弹性缓冲器,所述的电源线和接地线以及扩展电源线穿过所述的弹性缓冲器上设置的缓冲孔。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路包括:两个电容、一个整流器、一个晶闸管、一个电感以及两个电阻。”
针对上述专利权,杨文婧(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7、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CN 1211895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9年03月24日;
证据2:US 6259351B1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1年07月10日;
证据3:CN 2216191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2月27日;
证据4:证据2的部分中文译文。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5、7、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6,并相应地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挂钩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电路板组件、调光动作组件以及散热结构,其中,所述的电路板组件包括:开关机构、电路以及两条电源线,所述的电源线焊接在电路板上,分别用于和电源以及负载相连,所述的调光动作组件包括:旋杆、直滑式电位器,所述的旋杆的下端叉口与所述的直滑式电位器的电位器柄嵌接在一起,所述的电位器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所述的开关机构包括:双向动触片、两个单向静触片,所述的双向动触片为弹性金属片,其设置成弓形,在其触头处设置有双向触点,所述的单向静触片的触点为圆柱形触头,其与所述双向动触片的两个触点相对应,所述的双向动触片与所述的单向静触片插接在所述电路板上,所述的旋杆的下端叉口端伸出一拨动杆,与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相接触,通过旋杆的转动改变所述直滑式电位器的阻值实现调光;所述的散热结构为散热板,所述电路板上的发热元件与所述的散热板相连;所述挂钩型无级调光器还包括一扩展电源线,其与所述开关机构的一单向静触片相连,用于切换至其他的照明线路。”
结合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王文宾出席,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李涛出席。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无异议,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为基础。请求人当庭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1-8对应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其它权利要求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法律适用
鉴于本专利属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本决定理由所引用的条款均为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条款。
2. 关于审查基础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3. 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因此证据2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4.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附图4中,无论开关K切换到两路电源线中的哪一路,该调节电路只能实现对LOAD这一个负载的调光,不能实现对不同灯光进行调节,因而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实现该发明。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所述挂钩型无级调光器还包括一扩展电源线,其与所述开关机构的一单向静触片相连,用于切换至其他的照明线路,可见权利要求1中,已经包括了通过扩展电源线与单向静触片相连,用于切换至其他照明线路,从而实现控制其他灯光的技术方案。同时,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4段中还明确记载了在使用中,使用者旋转旋杆,用以改变了所控灯光的亮度,在旋转到尽头时(最暗),则开关机构切断本照明灯的电源,双向动触片上的触点与单向静触片接通,这样就可以切换到另一个线路,对另一灯光进行控制。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也对如何实现对另一灯光控制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说明书附图4只是对电路图进行了一个示意性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通过阅读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并结合说明书附图4后,能够知晓开关K切换后,双向动触片上的触点与单向静触片接通,进而通过扩展电源线以实现对另一路灯光的控制,并非如请求人所述的不能实现对不同灯光进行调节。综上,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挂钩型无级调光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调光器,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包括(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9页第3段至第10页第3段、第16页第2段,附图1、15):在电路收藏室14收藏组装在第1印刷电路板51之后述之抗流线圈L、第2印刷电路板52、散热片40等。在此,各印刷电路板51、52构成印刷电路板方块50,在第1印刷电路板51和第2印刷电路板52利用多条导线57(参照图6)在电气上连接,又在第1印刷电路板51上将上述端子板35的连接片35a插入连接孔51b后焊接,在印刷电路板方块50构成图7所示的电路部。在两端子30间利用上述的电线连接白热灯等照明负载(图上未示)和商用电源(图上未示)的串联电路。操作件60为了当将操作件60转到规定位置时使照明负载变成关掉自锷部62的要部凸设按压上述微开关SW(参照图1)的操作片的按压部63。因此,将操作件60朝向降低调光位准的方向转到规定位置为止时,微开关SW的操作片被按压部63按压,微开关SW就关掉,照明负载就熄灯。即,藉着操作操作件60进行照明负载的开闭和调光。此外,可变电阻VR也可使用滑动式的,此时如图15所示在盖20之正面形成滑动槽29,只要通过滑动槽29连结可变电阻VR之操作轴和操作件60 即可。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的调光器包括:印刷电路板方块50(相当于本专利的电路板组件)、散热片40(相当于本专利的散热结构);印刷电路板方块50包括微开关SW(相当于本专利的开关机构)、第1印刷电路板51和第2印刷电路板52(相当于本专利的电路)、以及多条导线57,在两端子30间利用上述的电线连接白热灯等照明负载和商用电源的串联电路(相当于本专利的两条电源线,其焊接在电路板上,分别用于和电源以及负载相连);操作件60(相当于本专利的旋杆)、滑动式可变电阻VR(相当于本专利的直滑式电位器,其设置在电路板上),二者构成了调光动作组件;散热片40相当于一种散热板,电路板上的发热元件与散热片40相连。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旋杆的下端叉口与所述的直滑式电位器的电位器柄嵌接在一起;②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开关机构包括:双向动触片、两个单向静触片,所述的双向动触片为弹性金属片,其设置成弓形,在其触头处设置有双向触点,所述的单向静触片的触点为圆柱形触头,其与所述双向动触片的两个触点相对应,所述的双向动触片与所述的单向静触片插接在所述电路板上,所述的旋杆的下端叉口端伸出一拨动杆,与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相接触,通过旋杆的转动改变所述直滑式电位器的阻值实现调光;③权利要求1中所述挂钩型无级调光器还包括一扩展电源线,其与所述开关机构的一单向静触片相连,用于切换至其他的照明线路。本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更好地实现控制电位计、调光功能以及对多路灯光的控制。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①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公开;区别特征②属于公知常识;区别特征③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公开。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①,该区别特征涉及如何设置旋杆和电位器柄的连接。证据2公开了一种调光器开关,其中杠杆54包括用于连接到滑动电位计140的孔或凹口56(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6栏第37-45行,附图1、4、5)。可见,证据2公开了在杠杆54(相当于旋杆)的下端设置孔或凹口56(相当于叉口),与滑动电位计140连接,从而控制电位计数值的技术方案,也即上述区别特征①被证据2所公开,并且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的上述方案结合到证据1中。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②,该区别特征涉及如何设置开关结构以实现调光功能。本专利旋杆下端叉口处伸出一拨动杆的推力,使双向动触片的一个触点与一个单向静触片的触点分离,并且通过具有弯折弓形的双向动触片,拨动杆抵在双向动触片的弯折处,保证双向动触片的另一触点与另一个单向静触片的触点相连通。可见,该区别特征②通过设置具体的开关结构,尤其是具有弯折弓形结构的双向动触片,实现了具体的调光作用,请求人未提供证据表明该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对请求人认为其属于公知常识的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③,该区别特征涉及如何设置触片实现多路灯光的控制。证据3公开了一种两灯两档调光式白炽灯灯具,通过档位开关,接通一档,两盏电灯同时通电发光;接通二档电路时,靠正极端的电灯因电路截断而熄灭,只有靠负极端的电灯通电发出强光,该电灯成为通常的工作电灯(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4段,附图)。可见证据3虽然公开通过开关和电源线实现控制两路灯光的技术方案,但其控制两路灯光的方式是通过公知的单刀双掷开关来实现的,而区别特征③是通过单向静触片与扩展电源线相连的设置实现多路控制,证据3未公开这种触片设置,且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表明上述采用双向动触片以及两个单向静触片的开关机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将电源线与开关机构的一单向静触片相连,以实现控制其他电路。
综上,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或证据3、或者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都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平稳调光并实现多路灯光扩展使用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2 关于权利要求2-8
本专利权利要求2-8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它们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维持ZL200610138693.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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