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直滑型无级调光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69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4W1089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138695.5
申请日:2006-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惠敏
授权公告日:2011-10-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F21V23/00,F21V29/00,H05B3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使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获得所提供证据并不具备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直滑型无级调光器”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0610138695.5,申请日是2006年11月10日,专利权人原为浙江莱克斯瑞电气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直滑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盒体以及设置在盒体内的电路板组件、调光动作组件和散热结构以及一推杆,其中,
所述的电路板组件包括:开关机构、电路以及若干条电源线;所述的开关机构其包括:双向动触片、单向动触片、单向静触片以及触片座,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的触头处设有双向的触点,所述的单向动触片或单向静触片的触点,分别与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的触点相对应,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的尾端设置在所述的触片座上,所述的触片座设置在所述的电路板上;所述的电源线焊接在电路板上,用于和电源以及负载相连;
所述的调光动作组件包括:推杆帽、直滑式电位器,所述的推杆帽设置于所述的直滑式电位器的电位器柄上,所述的电位器设置在电路板上;所述的推杆在所述双向动触片与所述单向动触片之间滑动,所述的推杆套设在所述直滑式电位器的电位器柄上;通过推杆帽改变所述直滑式电位器的阻值实现调光作用;
所述的散热结构为散热板,所述电路板上的发热元件与所述的散热板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滑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路包括有晶闸管,其设置在电路板上,所述的晶闸管散热面铆接于所述散热板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滑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接地线,所述的接地线的一端与散热板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滑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盒体包括顶盖和底盖,所述的顶盖具有一弹性卡扣与所述散热板相扣和,所述的底盖与散热板螺接在一起,所述的电路板与散热板铆接在一起。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直滑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弹性缓冲器,所述的电源线和所述的接地线穿过所述的弹性缓冲器上设置的缓冲孔。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滑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双向动触片、单向动触片以及单向静触片上的触点表面都设有一层导电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滑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扩展电源线,其与所述开关机构的单向静触片相连,用于切换至其他照明设备所在的线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滑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路包括: 一个整流器、一个晶闸管、三个电容,三个电阻以及一个电感。”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惠敏(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CN 2822100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9月27日;
证据2:GB 1516172号英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78年06月28日;
证据3:CN 88203100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88年10月19日;
证据4:CN 87204363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88年08月1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结合证据2、证据1以及证据3或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单向动触片或单向静触片的触点”,修改为“所述的单向动触片和单向静触片的触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直滑型无级调光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盒体以及设置在盒体内的电路板组件、调光动作组件和散热结构以及一推杆,其中,
所述的电路板组件包括:开关机构、电路以及若干条电源线;所述的开关机构其包括:双向动触片、单向动触片、单向静触片以及触片座,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的触头处设有双向的触点,所述的单向动触片和单向静触片的触点,分别与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的触点相对应,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的尾端设置在所述的触片座上,所述的触片座设置在所述的电路板上;所述的电源线焊接在电路板上,用于和电源以及负载相连;
所述的调光动作组件包括:推杆帽、直滑式电位器,所述的推杆帽设置于所述的直滑式电位器的电位器柄上,所述的电位器设置在电路板上;所述的推杆在所述双向动触片与所述单向动触片之间滑动,所述的推杆套设在所述直滑式电位器的电位器柄上;通过推杆帽改变所述直滑式电位器的阻值实现调光作用;
所述的散热结构为散热板,所述电路板上的发热元件与所述的散热板相连。”
结合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滕俊强出席,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李涛出席。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8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表示放弃对权利要求1-8的修改,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本次口头审理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8为基础。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证据使用方式及理由与请求书一致。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法律适用
鉴于本专利属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本决定理由所引用的条款均为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条款。
2. 关于审查基础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放弃了其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8项。
3. 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4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因此证据2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4.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 关于权利要求1
4.1.1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滑型无级调光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直滑调光器,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包括(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1段,附图1-4):壳体1、散热铝板2、面板框架3、微动开关4、开关翘板5、调光器线路板6,可控硅7、电感8、电感8为磁棒电感,电感8安装在调光器线路板6上,开关翘板5活动连接在面板框架3的下侧,在面板框架3和开关翘板 5之间连接有弹簧9,壳体1固定安装在散热铝板2的上侧,面板框架3和开关翘板5固定安装在散热铝板2的下侧,在面板框架3上开设有推槽10,推槽内设有推钮11,推钮11可以为方形,方形的四角均为弧形,推钮11与调光器线路板6上的滑动电阻21连接,微动开关4、调光器线路板6、可控硅7、电感8设置在壳体1内。在调光器线路板6与散热铝板2之间设置可控硅7,可控硅7与调光器线路板6电连接,在散热铝板2上设置有散热块14,可控硅6铆接在该散热块14上。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壳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盒体,调光器线路板6相当于本专利的设置在盒体内的电路板组件,散热铝板2相当于本专利的散热结构;证据1的调光器线路板6隐含公开了其必然包括电路以及若干条电源线;滑动电阻21相当于本专利的直滑式电位器,推钮11相当于本专利的电位器柄,滑动电阻21设置于调光器线路板6上,通过推钮11改变滑动电阻21的阻值实现调光作用;散热铝板2也即散热板,调光器线路板6上的发热元件与散热铝板2相连。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关机构其包括:双向动触片、单向动触片、单向静触片以及触片座,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的触头处设有双向的触点,所述的单向动触片或单向静触片的触点,分别与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的触点相对应,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的尾端设置在所述的触片座上,所述的触片座设置在所述的电路板上;②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线焊接在电路板上,用于和电源以及负载相连;③权利要求1所述的推杆帽设置于所述的直滑式电位器的电位器柄上,所述的推杆在所述双向动触片与所述单向动触片之间滑动,所述的推杆套设在所述直滑式电位器的电位器柄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优化设置开关机构、电源线、推杆结构。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①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而公开,区别特征②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③或者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或者证据3给出了技术启示。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①,该特征涉及如何设置开关机构的具体结构。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开关设备的电触点总成(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2页第20-35行,附图),包括安装在相应触点弹簧1和2上的两个固定触点3和4。所述固定触点3和4与由活动触点支架7支撑的两个活动触点5和6协作。当触点支架7在双箭头方向上移动时,包括固定触点3和活动触点5或者固定触点4和活动触点6的协作触点将因此分别闭合或打开。触点弹簧1和2以预定义的距离相互夹紧。
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的活动触点5和6相当于双向动触片,触点3和4相当于单向动触片,并且给出了设置单向静触片的技术启示,因而区别特征①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而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的活动触点支架7相当于双向动触片,两个固定触点3和4安装在触点弹簧1和2上,由于触点弹簧1和2之间的距离是固定不变的,安装在弹簧1和2上的触点3和4并不能进行单向移动,因此固定触点3和4不能等同于单向动触片,固定触点3和4只能相当于两个单向静触片。进一步的,活动触点支架7的触头处设有双向的触点5和6,两个固定触点3和4分别与两个活动触点5和6相对应。如上所述,证据2没有公开有关单向动触片以及触片座的有关内容,也没有公开双向动触片的尾端设置在触片座上,触片座设置在电路板上的技术方案。证据2实际公开的是通过一个双向活动触片分别与两个固定触片连接,以实现开关控制的方案,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的技术方案无法想到采用单向动触片或单向静触片,分别与双向动触片连接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其它的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进一步的,关于上述区别特征③,该特征涉及如何设置推杆的结构。证据3公开了一种推键式电子无级调压器(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1段,附图2),其中该电位器由绝缘底板(1)、电位器推键(2)、碳膜层(3)、导电片(4)、常闭(或常开)开关(本实施例为常闭开关)组成,电位器和常闭开关位于绝缘底板(1)上,电位器推键上有一个电位器滑臂(10)和一只常闭开关的开关推杆(5),推键位于图2中极端位置时,推杆(5)插入开关触头(6)、(7)之间,开关呈“断”状态,当推键(2)移动时,推杆(5)和滑臂(10)一起移动,推杆(5)脱离触头(6)、(7),开关闭合,电路通。带开关推键式电位器上的开关作为调压器的开关,推键式滑臂电位器作为可调电阻W使用,推键(2)可同时操作开关和电位器。平常,推键(2)处于电位器未进入工作状态的极端位置,此时,推键上的推杆使开关触头分离,开关不通,当推键往前推时,推杆(5)脱离触头,开关闭合,电路通,负载有电,若推键继续往前移动,可调电阻W调小,当C两端电压上升到大于双向触发两极管ST的阻断电压值时,ST导通,从而使可控硅SCR触发导通,将电源电压直接加至负载。图1中R、W、C组成相移网络,改变流过负载的电流,负载的电压随W值的改变而变化,实现调压的目的。由上可知,证据3公开了通过推键(2)可同时操作开关和电位器的技术方案,并且使用推杆帽以及推杆套设置于电位器柄上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但是,如上所述,由于开关机构的具体结构没有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而公开,即使认为证据3给出了设置推杆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将推杆设置在双向动触片与单向动触片之间滑动。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②,该特征涉及电源线的具体设置。对此,电源线焊接在电路板上,用于和电源以及负载相连,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平稳调光并实现多路灯光扩展使用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1.2 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3公开了一种推键式电子无级调压器,具体内容如上所述,其中壳体11相当于本专利的盒体,调压电路相当于本专利的设置在盒体内的电路板组件,带开关的推键式电位器相当于本专利的调光动作组件,推键2相当于本专利的推杆;证据3中的调压电路隐含公开了其必然包括电路以及若干条电源线,并且电源线焊接在电路板上,用于和电源以及负载相连;推键式滑臂电位器作为可调电阻W使用,相当于本专利的直滑式电位器,推键式滑臂电位器设置于电路板上,通过推键2改变推键式滑臂电位器的阻值实现调光作用。
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关机构其包括:双向动触片、单向动触片、单向静触片以及触片座,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的触头处设有双向的触点,所述的单向动触片或单向静触片的触点,分别与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的触点相对应,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的尾端设置在所述的触片座上,所述的触片座设置在所述的电路板上;②权利要求1所述的推杆帽设置于所述的直滑式电位器的电位器柄上,所述的推杆在所述双向动触片与所述单向动触片之间滑动,所述的推杆套设在所述直滑式电位器的电位器柄上;③权利要求1还包含散热结构,散热结构为散热板,所述电路板上的发热元件与所述的散热板相连。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①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而公开,区别特征②被证据3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特征③被证据1公开。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上所述,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并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①,即使认为证据3给出了设置推杆的技术启示,证据1公开了有关散热结构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仍然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1.3 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4公开了一种灯头体连接式调压调光器(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4段,附图2),参见图2,本实用新型包括灯头(1)、灯座(10)、外壳(3)及安装在外壳(3)内部的调压器。调压器除电位器W(4)外的其余元器件,均安装在电路板(6)上,电路板(6)则固定在外壳(3)的内部,电位器W(4)固定在外壳(3)的内部,电位器W(4)固定在外壳(3)的内壁上,且与电路板(6)上的元器件相电连接。为了减缓白炽灯泡工作时的热传递,外壳的下端内壁带有内圆台阶(8),在该内圆台阶(8)上设置一在调压调光器与灯座(10)之间起隔热作用的隔热板(7)。隔热板(7)上带有便于穿接导线的孔(9)。隔热板(7)最好采用绝缘性与隔热性良好的聚胺酯泡沫塑料或其它类似材料。位于灯头(1)与灯座(10)之间的电位器W(4)由其转轴径向伸出外壳(3),将旋钮(5)安装在该转轴上即可进行调压调光的操作。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外壳3相当于本专利的盒体,电路板6相当于本专利的设置在盒体内的电路板组件,电位器W相当于本专利的调光动作组件;外电源从灯头1引进,调压器则串联在电源和白炽灯负载之间,相当于本专利的电路板组件包括电路以及若干条电源线,电源线焊接在电路板上,用于和电源以及负载相连;旋钮5安装在转轴上即可进行调压调光的操作,也即通过改变电位器W的阻值实现调光作用。
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关机构其包括:双向动触片、单向动触片、单向静触片以及触片座,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的触头处设有双向的触点,所述的单向动触片或单向静触片的触点,分别与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的触点相对应,所述的双向动触片的尾端设置在所述的触片座上,所述的触片座设置在所述的电路板上;②权利要求1所述的推杆帽设置于所述的直滑式电位器的电位器柄上,所述的推杆在所述双向动触片与所述单向动触片之间滑动,所述的推杆套设在所述直滑式电位器的电位器柄上;而证据4中公开的是旋钮式的电位器;③权利要求1还包含散热结构,散热结构为散热板,所述电路板上的发热元件与所述的散热板相连,而证据4中公开的是隔热板。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①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而公开,区别特征②被证据3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特征③被证据1公开。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上所述,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并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①,即使认为证据3给出了设置推杆的技术启示,证据1公开了有关散热结构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仍然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2关于权利要求2-8
本专利权利要求2-8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它们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0610138695.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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