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小幅面高速精密切割机用的夹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68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5W1175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130106.3
申请日:2015-03-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少军
授权公告日:2015-08-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铭镭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韦江利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23K26/70(2014.01);;B23K37/04(2006.01);;B23K26/38(2014.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8月05日授权公告的201520130106.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小幅面高速精密切割机用的夹具”,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6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铭镭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小幅面高速精密切割机用的夹具,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座,固定座上设有滑轨,滑轨上设有滑块,滑块上设有锁柄,并固定有主夹具,所述主夹具包括固定座、夹持块和夹持块升降气缸,所述固定座上设有导向孔,夹持块底部设有导柱,导柱插入导向孔固定,所述固定座底部安装夹持块升降气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小幅面高速精密切割机用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座内侧设有气缸防护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小幅面高速精密切割机用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块的厚度为10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小幅面高速精密切割机用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块的表面设有一个斜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小幅面高速精密切割机用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斜面角度为4-6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小幅面高速精密切割机用的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块内侧设有夹持台阶。”
针对本专利,刘少军(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9019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81779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6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489887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请求人认为:根据证据2说明书第0016段的记载结合其技术方案可以分析出上夹具2是活动的,一般来讲夹具肯定有一个是固定一个是活动,所以下夹具肯定是不动的,下夹具相当于本专利的主夹具的固定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就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发表意见。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确定
专利权人在无效请求审查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至证据3是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至证据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至证据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小幅面高速精密切割机用的夹具。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锡膏印刷机钢网装夹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6段,0019-0020段,图1和图2):包括相对设置的左支板1和右支板2,所述左支板1和右支板2均设有若干个压紧钢网的气动装置,所述左支板1和右支板2的前端分别设有一个X方向指针17,所述左支板1和右支板2的前端滑动安装于滑轨上,左支板1和右支板2的前端相当于图1中的下端,所述滑轨上方连接有横梁3,所述滑轨上滑动设有两个滑块,两个所述滑块分别固定连接有前连接板4,一个所述前连接板4与所述左支板1的前端连接,另一个所述前连接板4与所述右支板2连接,两个所述前连接板4上均设有锁紧装置,所述左支板1和右支板2的后端均连接有滑动装置,所述滑动装置滑动安装于导轴8上,所述导轴8的两端分别连接有轴支座10,轴支座10用于安装导轴8,轴支座10上设有挡环9。每个所述气动装置均包括第三气缸15,所述第三气缸15安装于安装架16 上,所述第三气缸15的活塞杆上安装有压块,压块用于压紧钢网,所述安装架16安装于所述左支板1或右支板2上,优选的,左支板1和右支板2都均匀设有三个所述的气动装置。使用时,横梁3和轴支座10固定在机架上,而左支板1和右支板2可以左右移动来适应不同宽度的钢网,当钢网装上时,左支板1右支板2上的气动装置会压紧钢网,同时锁紧装置将左支板1和右支板2在滑轨上的位置锁定,使左支板1和右支板2固定,当按下手动阀开关7时,锁紧装置松开,左支板1或者右支板2就可以移动,传统的印刷机的钢网夹紧是通过螺钉夹紧,这种机械式夹紧完全需要手工操作,而本实用新型通过气动装置将钢网固定,气动装置的第三气缸15通过电磁阀控制,控制灵活,钢网更换方便,可以提高使用的方便性,左支板1和右支板2的移动是通过滑轨和直线轴承11来完成,因此定位精度高。
可见,证据1中的横梁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固定座,左支板1、右支板2、第三气缸和压块组成的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主夹具,其中左支板1和右支板2相当于本专利主夹具中的固定座,压块相当于本专利主夹具中的夹持块,第三气缸15相当于本专利主夹具中的夹持块升降气缸,“滑轨上方连接有横梁3,所述滑轨上滑动设有两个滑块”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固定座上设有滑轨,滑轨上设有滑块”,“两个所述滑块分别固定连接有前连接板4,一个所述前连接板4与所述左支板1的前端连接,另一个所述前连接板4与所述右支板2连接,两个所述前连接板4上均设有锁紧装置”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滑块上设有锁柄,并固定有主夹具”。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中夹具用途的不同,该用途并未隐含所述夹具具有特定的结构,因此所述用途的不同并不构成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实质区别。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夹持块升降气缸安装于固定座底部,而证据1中安装于左支板1和右支板2的顶部,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固定座上设有导向孔,夹持块底部设有导柱,导柱插入导向孔固定,而证据1中未提及该特征。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薄板类工件的夹持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16-0018段,图1-4):其包括气缸5、连杆3、卡块4和夹具2,所述卡块4固定于连杆3一端,所述连杆3另一端与气缸5连接,连杆3穿过两个平行的夹具,其中一个夹具2与卡块4固定连接,另一个夹具2通过螺钉与气缸5固定连接。本实施例的夹持机构通过气缸5拉动卡块4,卡块4带动与其紧密连接的上面的夹具2向下移动,将薄板工件夹在两个夹具2之间,可以有效地固定工件,保持产品特征,提高加工质量。
可见,在证据2中气缸5拉动卡块4,上侧的夹具2在卡块4的带动下向下移动,下侧的夹具2通过螺钉与气缸5固定连接,在本领域中上侧的夹具和下侧的夹具通常是一个固定安装一个活动安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确定,证据2中的下侧的夹具2对应于本专利的主夹具的固定座,从图4中可看出,气缸5设置在下侧的夹具2的底部,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夹持块升降气缸安装于固定座底部,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方便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气缸连杆卡块结构用于证据1,使证据1的第三气缸15设置在左支板1和右支板 2的底部。至于导柱和导向孔,证据2中的连杆3一端固定连接卡块4,另一端与气缸5连接,在气缸5拉动连杆3和卡块4从而带动上侧的夹具2下移的过程中,连杆3客观上起到了导向的作用,即证据2给出了在夹具移动夹紧的过程中需要设置导向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左支板和右支板上设置导向孔,在压块底部设置相应的导柱,使导柱与导向孔配合,导柱插入导向孔固定,从而提高定位精度,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固定座内侧设有气缸防护板”。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固定座内侧设置气缸防护板以防止切割产生的碎屑等进入气缸影响气缸的寿命和精度,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夹持块的厚度为10mm”。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合适厚度的夹持块以保证最低限度夹持工件又保证夹持强度,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夹持块的表面设有一个斜面”。证据2还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6-0017段、附图1-2):传统的工件装夹机构是通过螺丝把工件锁在加工板1上,然后固定在夹具2上,如图1、2所示,加工前把加工板1固定在夹具2上。从证据2图1-2可看出,位于夹具2四角的夹持加工板1的几个卡块的表面设置有斜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夹持块的表面设置斜面以避免妨碍激光切割头切割动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斜面角度为4-6度”。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合适角度的斜面以在保证夹持强度的基础上避免妨碍激光切割头切割动作,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夹持块内侧设有夹持台阶”。然而夹持台阶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夹持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夹持块内侧设置夹持台阶以增强夹持稳定性,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无效,因而本决定中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13010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