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机、电器可视化操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20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5W1175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1187951.4
申请日:2018-07-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建吉腾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博慧电子科技(漳州)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琳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G08C17/02,H04N7/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其他对比文件虽然公开了具有与区别特征相同名称的部件,但是该部件在该份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该部件在权利要求中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据此不能认为区别特征被该份对比文件公开或者给出了相应技术启示,则具备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相对于目前证据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1187951.4,申请日为2018年07月26日,专利权人为博慧电子科技(漳州)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2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机、电器可视化操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网络摄像机、单片机MCU、RF发射电路和RF接收电路;网络摄像机的CPU与单片机MCU构成通讯连接,单片机MCU与RF发射电路及RF接收电路构成通讯连接;网络摄像机接收到的控制信号经过单片机MCU处理转化为无线电信号后通过RF发射电路发射到被控制电机、电器;RF接收电路接收被控制电机、电器遥控无线电信号,并将遥控无线电信号处理为高低电平信号传输至单片机MCU,RF发射电路将单片机MCU接收并处理的遥控无线电信号发射至被控制电机、电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电器可视化操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摄像机内置WIFI模块或者网口电路插座,通过WIFI模块或者网口电路插座与网络构成通讯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机、电器可视化操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摄像机接收手机或PC终端的控制信号,手机或PC终端可通过网络摄像机监控被控制电机、电器工作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电器可视化操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单片机MCU接到RF接收电路反馈的遥控无线电信号及网络摄像机的CPU的控制信号可同步处理并通过RF发射电路发射至被控制电机、电器。”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福建吉滕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332518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4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333808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1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又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请求理由和证据,提交的证据包括(编号续前):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385950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01日;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0427225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15日;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申请公布号为CN10516302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2月16日;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6):申请公布号为CN10243672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5月02日;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7):申请公布号为CN10822755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8年06月29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补充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4以及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针对性意见陈述。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6月1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6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委托公民代理人黄得锋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了无效请求理由以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意见陈述书的书面为准,并充分陈述了观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权利要求,因此本无效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对比文件1-7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对比文件1-7均为中国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或者申请公布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合议组确认对比文件1-7的真实性,其能够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带遥控的电机、电器可视化操控装置,实现对传统无网络功能的带RF遥控功能电机、电视产品升级操作,实现带遥控的电机、电器产品的手机可视化,远程操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本专利所述的一种电机、电器可视化操控装置包括网络摄像机、单片机MCU、RF发射电路和RF接收电路,网络摄像机与网络构成通讯连接,网络摄像机接收手机或PC终端的控制信号,手机或PC终端可通过网络摄像机监控被控制电机、电器工作状态,单片机MCU接到RF接收电路反馈的遥控无线电信号及网络摄像机的CPU的控制信号可同步处理并通过RF发射电路发射至被控制电机、电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0008]段)。本专利使得将任何具备无线网络的领域中的采用RF遥控器遥控的电机、电器产品在不改变原来功能的情况下,均可实现远程控制,并且可视化,由此实现省成本、安装方便的效果,在手机或者PC终端机上能看的到被控制产品的各种情况状态,非常方便与实用,是一种解决现有原先不具备网络远程可视化控制功能电机、电器无法进行远程可视化控制的技术方案(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9]段)。
由上述内容可知,本专利电机、电器是被控制对象,控制电机、电器的可视化操作控制装置包括可以监控电机、电器状态的网络摄像机,可视化操作控制装置能够接收控制电机、电器的遥控无线信号,并对电机、电器进行控制。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通信和射频发射接收的智能家居系统(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说明书第[0012-0016]段,[0031-0033]段、附图1),该系统设有下位机1、上位机2和手机终端;所述下位机1设有下位机单片机电源电路、烟雾检测电路等检测电路12-14、红外遥控接收电路17、家电控制电路18、下位机无线发射接收电路19、移动通信模块电路110和下位机电源111;所述上位机2设有电脑21、上位机无线收发射接收电路22、串行接口电路23及上位机电源24和上位机单片机25。对比文件1智能家居系统的控制方式是,手机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将命令数据送到下位机的移动通信模块电路再送到下位机单片机,由下位机单片机控制家电控制电路实现家电的远程开关机及系统布防撤防;烟雾检测等检测电路检测到的报警信息经移动通信模块电路发送短信息到手机终端显示报警信息;上位机单片机将电脑发出的指令数据由上位机无线发射接收电路发送到下位机无线发射接收电路,下位机无线发射接收电路接收该指令并由下位机单片机执行该命令。对比文件1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不需布设电话线,利用移动通信方式可实现报警信息的远程传递、避免电话线路遭到破坏无法实现报警的隐患,同时可用手机终端进行远程布控、撤控及家电电源打开关闭。从对比文件1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智能家居系统的控制对象是家电电源等,智能家居系统本身不具有具备监控电机、电器的可视化监控的网络摄像机,下位机的移动通信模块电路110、无线发射接收电路19、红外遥控接收电路17分别用于收发来自手机、上位机、红外遥控指令以使下位机单片机执行命令,对比文件1智能家居系统不具备网络摄像机且并不处理来源于类似网络摄像机接收的指令。
将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对比文件1的智能家居系统的控制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操控装置,智能家居系统的下位机具有单片机MCU,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单片机,对比文件1的下位机的无线发射接收电路19或红外遥控接收电路1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RF发射电路和RF接收电路,对比文件1无线发射接收电路19或红外遥控接收电路17接收来自上位机或者红外遥控指令并由下位机单片机执行该命令,通过家电控制电路控制家电电源开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RF接收电路接收被控制电机、电器遥控无线电信号,并将遥控无线电信号处理为高低电平信号传输至单片机MCU,RF发射电路将单片机MCU接收并处理的遥控无线电信号发射至被控制电机、电器。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是“可视化”操控装置,具有网络摄像机,且网络摄像机和操控装置其他装置进行连接和控制,而对比文件1的智能家居系统不具有对监控对象进行可视化监控的网络摄像机,也不存在系统内其他装置和网络摄像机的连接方式以及与网络摄像机相关的信号处理过程,即区别特征为“可视化操控装置,包括网络摄像机、网络摄像机的CPU与单片机MCU构成通讯连接、网络摄像机接收到的控制信号经过单片机MCU处理转化为无线电信号后通过RF发射电路发射到被控制电机、电器”权利要求1通过上述特征实现对电机、电器的可视化的远程控制。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网络摄像机。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WiFi模块的智能家居控制系统,包括安全装置1,家电控制装置2,社区服务装置3,所述的各装置分别通过无线网络与家庭智能终端连接。安全装置1包括带有WiFi模块的红外传感器6、网络摄像机7,家电控制装置2包括带有WiFi模块的空调等多种家电设备,社区服务装置3包括带有WiFi模块的智能电表等,所述的家庭智能终端4为PLC或单片机,家庭智能终端还与大屏幕5显示连接,对比文件2的有益效果为,本实用新型带有WiFi模块的智能家居控制系统,安装、调试简单可靠,成本低,使智能家居得以实现(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说明书第[0016-0019]段,附图1)。从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所述网络摄像机7是属于安全装置1中的多种装置之一,而安全装置1、家电控制装置2、社区服务装置3为并列连接到家庭智能终端4的控制对象,因此,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网络摄像机,但是对比文件2的网络摄像机作为安全装置1中的多个装置之一,和家电控制装置2中的空调等均是智能家居控制系统中的被控制对象,其不具备监控其他被控制电机、电器并收发对其他电机、电器控制信号的功能,而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特征所述的网络摄像机,是属于控制装置本身的、用于监控被监控对象、收发传输控制信号到单片机的网络摄像机,其不是被控制对象,而是作为控制装置当中的重要部件实现可视化的控制功能,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网络摄像机以及网络摄像机和控制装置中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也未给出有关上述区别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所限定的、具有控制其他电机或电器功能的网络摄像机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具有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通过控制装置中的网络摄像机能够实现对电机、电器的可视化的远程控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请求人使用对比文件3-7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网络摄像机的防雷板,该防雷板用于直接设于一网络摄像机的内部,用于保证网络摄像机防止雷击,从而对网络摄像机进行有效保护,提高了安防监控系统中的摄像机的安全性能。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网络摄像机,该网络摄像机,摄像头与基座可调节安装,并且设有滤光组件,采用WiFi通信连接于网络,使用方便,摄像效果更好。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网络摄像机记录无线设备地址编码信息的系统和方法,网络摄像机通过PC端软件或者手机客户端的对应功能按键向CPU发出要记录无线地址的指令,能够降低对网络摄像机的性能要求因此可以减少浪费,能够极为简单的进行无线设备的编码信号识别与保存。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滑动触摸式PPT无线控制器,包括滑动触摸式无线发送器和USB无线接收器两部分,所述滑动触摸式无线发送器包括单片机等部件、该单片机还与编码电路相连接,将接收到的控制信号通过I/O后输出高低电平信号给编码电路,控制编码电路编写对应的编码;所述单片机还与射频发射电路相连接,将控制信号通过射频发射电路发送出去。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网络远程控制智能开关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终端、网络服务器、无线网络模块、主控芯片模块和开关设备5个部分,无线网络模块与主控芯片模块连接,主控芯片模块与开关设备连接。
纵观对比文件3-7所公开的内容,均未公开或者给出本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操控系统中具备网络摄像机以及具备网络摄像机和操控系统中其他装置的连接关系以及信息传递方式的技术启示,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请求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182118795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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