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运动定位功能的胶囊内镜系统及其胶囊内镜-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运动定位功能的胶囊内镜系统及其胶囊内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21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5W1179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171032.3
申请日:2014-04-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4-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佟仲明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孙茂宇
国际分类号:A61B1/05,A61B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另一篇现有技术文件所公开且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4月29日授权公告的201420171032.3号、名称为“一种具运动定位功能的胶囊内镜系统及其胶囊内镜”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14年4月10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胶囊内镜,包括胶囊外壳和设置在所述胶囊外壳一端的光学前盖;
在所述胶囊外壳内部,从所述光学前盖向所述胶囊外壳的另一端依次设置有镜头、图像传感器、图像处理模块,电池模块和射频模块;
所述图像处理模块分别与所述图像传感器、所述射频模块相连接;
在所述镜头上设置有朝向所述光学前盖的LED照明灯;
所述电池模块分别与所述图像传感器、所述图像处理模块、所述射频模块、所述LED照明灯相连接;
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分别与所述电池模块、所述射频模块相连接的运动传感模块;
所述运动传感模块包括加速度传感器,用于输出所述胶囊内镜的位移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囊内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运动传感模块设置在所述胶囊内镜的几何中心位置。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胶囊内镜,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包括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
所述运动传感模块设置在所述第一电池与所述第二电池之间。
4. 如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胶囊内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传感器为CCD图像传感器或CMOS图像传感器。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胶囊内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运动传感模块还包括:
陀螺仪,用于输出所述胶囊内镜的角速度信号;
处理电路,分别与所述陀螺仪、所述加速度传感器、所述射频模块相连接,用于将所述角速度信号和所述位移信号输出到所述射频模块。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胶囊内镜,其特征在于,所述陀螺仪为三轴陀螺仪。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胶囊内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加速度传感器为三轴加速度传感器。
8. 一种具运动定位功能的胶囊内镜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定位床,设置有立体坐标系统,用于承载患者并向所述患者吞服的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胶囊内镜提供位置坐标。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胶囊内镜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记录仪,用于接收并存储所述胶囊内镜发射的角速度信号、所述位移信号和图像信号。
10. 如权利要求9任一项所述的胶囊内镜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图像工作站,用于对所述记录仪接收到的所述角速度信号、所述位移信号和所述图像信号进行处理以得到包含位置信息的照片。”
针对上述专利权,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CN101351148A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9年1月21日;
附件2:CN1O1351146A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9年1月21日;
附件3:CN1O1351147A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9年1月21日;
附件4:CN1878495A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6年12月13日;
附件5:CN202283246U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12年6月27日;
附件6:CN1O3458763A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13年12月18日;
附件7:CN1O3006164A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13年4月3日;
附件8:CN1O2578992A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12年7月18日;
附件9: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7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补充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0:CN101351145A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9年1月21日;
附件11:WO02/102224A2号PCT国际申请文件及其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2年12月27日。
请求人表示以意见陈述书中意见替换请求书中意见,并认为:(1)权利要求1-4、8-10没有完整限定胶囊内窥镜中的传感器种类,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附件1结合附件11结合公知常识、附件2结合公知常识、附件2结合附件11结合公知常识、附件3结合公知常识、附件3结合附件11结合公知常识、附件4结合附件2-3之一、附件4结合附件公知常识、附件10结合公知常识、附件10结合附件1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结合公知常识或附件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结合公知常识或附件6结合公知常识或附件1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3、10之一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附件2、3、10之一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保护一种能够向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胶囊内镜提供位置坐标的胶囊内镜系统,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被附件7结合公知常识或附件8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或附件8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7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8-9删除,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10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8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为独立权利要求。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只需清楚记载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把技术方案的所有细节一一罗列。(2)附件1中进行全景图像化,不存在诊断时过多依赖医生临床经验才能得知拍摄的照片是哪个部位照片的技术问题,附件1不是也不需要将角速度信号和位移信号单独向外发送,附件1中角速度信号和位移信号没有脱离图像单独存在的意义,附件1中的图像数据实际上包括了图像、漂浮位置以及漂浮姿势,附件2、3、10也同样如此;附件4的运动传感模块用于输出胶囊内镜的加速度而不是位移信号,与本专利的检测原理存在较大区别,附件4必须依赖体内外的加速度差分来获得胶囊型医疗装置2在体内的大体位置,其无法获知拍摄的照片是脏器的哪个部位,还是要依靠医生的临床经验判断,附件11中没有公开运动传感模块与射频模块连接,其也不是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附件7所得到的位置信息仅仅是一个在人体的坐标位置,无法与胶囊所拍摄照片的部位像对应,依然需要依赖医生的临床经验判断所拍摄的照片属于某个脏器的那个部位,因此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此外,本专利中运动传感模块与射频模块相连接使得处理电路将角速度信号和位移信号输出到射频模块,从而及时高效的实现运动信息的传递,根据运动信息和患者的位置计算胶囊在某时刻所在的具体部位,从而将该具体部位的位置信息与照片结合,得到包含位置信息的照片,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长期过多依赖医生的临床经验进行诊断的难题。
请求人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如下附件:
公知证据1:“胶囊内窥镜系统原理与临床应用”,谢翔,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9-34页、第39-40页、封底,共计16页复印件,科学出版社,2010年04月第一次印刷;
公知证据2:“医学成像设备”,张学龙,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四297-299页、封底,共计12页复印件,中国医药科级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次印刷;
公知证据3:“医用光学仪器”,王殊轶等,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31-132页、封底,共计10页复印件,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年09月第一次印刷;
公知证据4:“消化道遥控胶囊内镜图谱”,廖专等,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001-006页、封底,共计11页复印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08月第一次印刷;
公知证据5:“胶囊内镜”,Douglas O.Faigel等,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6-17页、封底,共计8页复印件,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一次印刷;
公知证据6:“医用内窥镜质量控制检测技术”,姬军等,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31-39页、封底,共计15页复印件,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年11月第一次印刷。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2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以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刘中涛、吴润芝、石必胜、吕鹏,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张俊杰、路伟廷以及公民代理田高洁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请求人表示仅采用其中的公知常识证据2、3、4,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公开日期、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但认为公知常识证据2、3、4不符合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4、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使用了13份证据,即附件1-8、附件10-11、公知常识证据2、3、4,其中附件1-8、附件10-1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外文证据的译文准确性也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附件1-8、附件10-11的真实性合议组予以认可,且其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其中外文证据的文字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内容为准。
2.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8-9,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求人对修改无异议,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胶囊内镜,附件4公开了一种胶囊型医疗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13页第4行-第20页倒数第4行,附图1-11):胶囊型医疗装置2具备:胶囊状的壳体10;获取单元(摄像单元) 11,其通过对活体内进行拍摄,获取活体信息;无线收发部(发送部、检测部)12,其对体外装置3发送和接收电波(物理量)来收发信息;以及电池14,其向这些各构成品供电。壳体10形成为利用塑料等将内部密闭,在一端侧设置有透明盖。该透明盖的内侧,配置有摄像元件20和LED等光学系统21,该摄像元件20通过对体内的各部进行拍摄来获得拍摄图像,该光学系统21 照射照明光,对摄像元件20的视场范围进行照明。即,这些摄像元件20 和光学系统21构成获取单元11。无线收发部12由收发部主体以及接收和发送电波的收发天线(发送天线、接收天线)构成,能够将上述的活体信息、即由摄像元件20拍摄的拍摄图像无线发送到体外装置3。并且,无线收发部12接收从体外装置3无线发送的控制信号(信息),传送给控制部6。控制部6具有综合控制上述各构成品的功能。投入到体内的胶囊型医疗装置2,在消化管内移动的同时,通过摄像元件20对体内各部进行拍摄,并且,通过无线收发部12将拍摄图像无线发送给体外装置3。另一方面,体外装置3通过无线收发部31接收拍摄图像,并且通过控制部33进行拍摄图像的图像处理等,并随时记录到记录单元32。可以将位置检测单元构成为利用加速度信息来检测出胶囊型医疗装置2的位置。位置检测单元55也可以构成为,具备:体内加速度传感器56,其设置于胶囊型医疗装置2中,测定体内的加速度的同时,通过无线收发部12发送体内加速度信息;以及体外加速度传感器57,其设置于体外装置3中,测定体外的加速度,根据经由体外装置3的无线收发部31接收的体内加速度信息和由体外加速度传感器57测定的体外加速度信息,检测出胶囊型医疗装置2的位置。
其中,附件4中壳体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其一端设有的透明盖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光学前盖;附件4胶囊壳体内部从透明盖向另一端依次设置有摄像元件20、控制部6、电池14和无线收发部12,摄像元件前方有朝向透明盖的LED等光学系统21;电池给各构成品供电,因此与各个部件必然存在连接关系。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4之间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设置有镜头、图像传感器、图像处理模块,射频模块并限定了其电连接关系,附件4中公开的为摄像元件、控制部以及无线收发部,并未明确摄像元件的具体组成,未明确图像处理模块,未明确无线收发部采用射频发送信号。(2)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分别与所述电池模块、所述射频模块相连接的运动传感模块;所述运动传感模块包括加速度传感器,用于输出所述胶囊内镜的位移信号。附件4中未记载位置检测单元55的连接关系,且其是通过体内的加速度传感器56测定体内加速度,并根据体外加速度传感器57测定的体外加速度信息来检测出胶囊内镜的位置,而没有记载由位置检测单元输出位移信号。
关于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其实际是具体限定了胶囊内镜中结构。虽然附件4中未明确记载摄像元件包括镜头和图像传感器,但摄像元件的组成属于公知常识,其通常都具有镜头与图像传感器;附件4中未明确无线收发部是采用射频收发信号,但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图像处理模块,由于摄像元件获得的图像通常无法通过射频发送,必然要经过数据处理,至于其处理是采用设置于胶囊型医疗装置中独立的模块进行,或采用无线收发部的一部分或控制部的一部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常规的技术手段。此外,根据胶囊内镜的工作原理,镜头应当位于透明盖后侧,其接收光线后在图像传感器上成像,图像传感器应当位于镜头后侧,而图像传感器获得的图像数据应传递给图像处理模块经其处理后通过无线方式发出,因此图像处理模块必然与图像传感器和射频模块相连,其位置关系则是常规选择,电池作为电源,也必然与各个用电装置相连接。因此,上述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特征(2),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中输出的是加速度,其必须依赖体内外的加速度差分才能获得胶囊型医疗装置在体内的大体位置,与本专利的检测原理存在较大区别;其无法获知所拍摄的照片是脏器的哪个部位,还是要依赖医生的临床经验判断。附件4中也没有表明其存在何种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意识到其存在问题。附件1-3、10中设置传感器的作用跟本专利中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证据也不会想到附件4与其他证据结合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4中虽然采用体内与体外两个加速度传感器,但其目的也是获得胶囊内镜在人体内的位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运动传感模块,输出胶囊内镜的位移信号,其目的也是获得胶囊内镜在人体内的位置。两者虽然结构或运算方式不同,但目的是相同的。附件1公开了一种胶囊型内窥镜,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8页第1行-第20页第9行,附图3-4):胶囊型内窥镜4在胶囊型壳体21内具备基板、电路结构部件、发送天线等的电路系统23、电池24等、加速度传感器25、角速度传感器26等;加速度传感器25用于在胶囊型壳体21内检测胶囊内窥镜4的加速度并对检测结果进行积分来检测胶囊型内窥镜4的移动量。在体外的工作站10具备控制部41,控制部具有位置姿势检测部41e,位置姿势检测部41e用于根据加速度传感器25、角速度传感器26检测出的胶囊型内窥镜4的位置和方向的信息来检测胶囊型内镜4的漂浮位置和漂浮姿势。即,附件1公开了在胶囊内镜中采用加速度传感器25获取胶囊内镜移动量并发送到外部设备。至于专利权人所述的附件4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方面的不同,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4均能确定胶囊内镜在人体内的位置,并无不同,其技术效果也相同。附件1中虽然将胶囊内镜的漂浮位置和漂浮姿势与图像数据共同形成全景图,但其位置传感器的作用与附件4和本专利中采用加速传感器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确定胶囊内镜在人体中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附件1公开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附件4中也可以采用相同的加速度传感器来获得位移数据从而确定胶囊内镜在人体内的位置,其可以简化附件4的结构。此外,加速度传感器检测到的数据并不适于射频发送,其应当经过数据处理,至于该数据处理是采用设置于运动传感模块的部分模块,或采用无线收发部的一部分或控制部的一部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常规的技术手段。且根据胶囊内镜的工作原理,加速度传感器检测到相关数据后经数据处理再经射频模块发送,其连接关系也是必然的。
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4结合附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运动传感模块设置在所述胶囊内镜的几何中心位置。然而,物理上经常用规则物体的几何中心位置表示物体位置,因此将运动传感模块设置在胶囊内镜的几何中心位置,从而将检测的胶囊内镜几何中心位置作为胶囊内镜位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电池包括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所述运动传感模块设置在所述第一电池与所述第二电池之间。然而,根据用电器的电压、电流、电量要求和电池的型号规格,采用两块电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至于运动传感模块的位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就可以进行的位置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图像传感器为CCD图像传感器或CMOS图像传感器。然而,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公开(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8页第3段):摄像光学系统22具备CCD、CMOS等摄像元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4中任一,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运动传感模块还包括:陀螺仪,用于输出所述胶囊内镜的角速度信号;处理电路,分别与所述陀螺仪、所述加速度传感器、所述射频模块相连接,用于将所述角速度信号和所述位移信号输出到所述射频模块。然而,如上所述,附件1公开了采用加速度传感器25、角速度传感器26检测出胶囊型内窥镜4的位置和方向的信息从而来检测胶囊型内镜4的漂浮位置和漂浮姿势,且公开了角速度传感器26为陀螺仪(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8页第1段)。即,附件1也公开了采用能检测胶囊内镜的角速度信号的陀螺仪。至于处理电路,如上所述,其属于控制器的一部分或者属于射频模块的一部分或者与传感器组成运动传感模块都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采用了图像处理模块和运动传感模块中的处理电路两个电路来处理数据,可以减少功耗且使得传送更快捷。然而,如上所述,模块的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如何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和权利要求7均引用了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陀螺仪为三轴陀螺仪;所述加速度传感器为三轴加速度传感器。然而,附件1中公开了其加速度传感器设为可检测三个轴的加速度,角速度传感器用于检测胶囊型内窥镜的摇动角度(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8页末段),且三轴陀螺仪也是公知器件,在附件1公开基础上想到采用三轴陀螺仪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具有运动定位功能的胶囊内镜系统,附件7也公开了一种基于多传感器的内窥镜跟踪定位与数字人动态同步显示装置,并公开了(参见附件7说明书第[0035]-[0062]段,附图1、3-6):基于多传感器的内窥镜跟踪定位与数字人动态同步显示装置包括,内窥镜前端姿态采集模块、通讯与控制中心、励磁线圈模块,PC处理中心四部分构成。内窥镜前端姿态采集模块:由固定在内窥镜探头处的多传感器系统1b构成,所述 的多传感器系统包括三轴陀螺仪、三轴加速度计和三轴磁场传感器。内窥镜前端采集的数据,一般包括载体三轴上的实时角速度,通过陀螺仪来测量,而三轴加速度计和三轴磁场传感器分别以当前载体作为观测点,测量空间中的重力加速度和磁场矢量在其坐标系下的三轴分布,每个轴上的采集数据位数一般为16位,芯片的采集模式和采集速度等均由通讯中心进行通讯命令控制。在胶囊内窥镜上,由于胶囊内窥镜目前采用的是微型的无线传输,其主要信号传输方式是无线装置,因此姿态采集装置需要首先连接到一块支持I2C协议的缓存 SDRAM中,该SDRAM可以与无线传输信号联系,从而与同样支持无线传输的通讯控制中心建立通讯。PC处理中心:接收通讯控制中心的数据上传,包含两个独立软件功能模块,分别为:(1)传感信息姿态解算模块9:主要利用跟踪定位算法,根据多传感器系统采集到的信息,在PC机中完成对姿态角和位置信息的解算;(2)同步模型显示模块10:为了便于人机交互,以PC的图形构建功能,创建数字人和跟踪的内窥镜模型,以模型动作仿真真实环境,方便医生进行对比诊断。PC经过串口从通讯控制中心将传感信息接收到后,利用MFC经过一系列的姿态解算方法,完成姿态解算。另一个线程下,电脑不断刷新数字人的显示模型,从姿态解算线程,将姿态解算结果传递过来后,结合内窥镜的小模型,一同在数字人模型下进行显示,利用OPENGL的光照模型,展示出内窥镜头所处方位,镜头图像所拍摄的器官的范围分布等。此外,附件7的附图1中示出了患者平躺于一台面,并标识有xyz轴坐标。
由此可见,虽然附件7中未明确记载承患者的是“定位床”,但患者平躺的台面实际构成了定位床,附件7中的励磁线圈模块在人体外部构建一个周期性的位移磁场,用于对内窥镜实时定位,附件7中胶囊内窥镜内的磁场传感器可以测量磁场矢量在其坐标系下的三轴分布,即能够给胶囊内镜提供位置坐标。附件7中的PC处理中心,能够接受通信中心的数据上传,虽然并未明确记载其有存储功能,但作为PC处理中心而言,其具有存储器来存储数据也是常规的手段;PC处理中心可以根据接收的数据计算出内窥镜当前的空间坐标,完成姿态解算,并一同在数字人模型下进行显示,展示出内窥镜头所处方位,镜头图像所拍摄的器官的范围分布等,虽然附件7中并未明确表示其获得了包含位置信息的照片,但就胶囊内窥镜而言,其必然会获得患者体内的图片信息并显示,而将获得的胶囊内镜姿态解算结果与图片一并显示从而指示所显示的图片为何部位的图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就能完成的。
此外,权利要求8中设置的定位床用于向患者吞服的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胶囊内镜提供位置坐标,然而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7所述的胶囊内镜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能因为其采用权利要求1-7中胶囊内镜而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中所示出的图片都没有“位置信息”,位置信息是指胶囊拍摄到的照片这一时刻其处于器官的哪个部位,而非指胶囊在人体内的位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中对“位置信息”的表述为:根据患者的位置和运动信息就能够计算出胶囊在某时刻在人体的位置信息,将该位置信息与照片结合,就能得到包含位置信息的照片,从而能够知道该照片是哪个部位的照片,在对病人进行诊断时就无需过多医生的依赖临床经验,这样更有利与疾病的诊断。根据该描述,本专利中确定的“位置信息”也是指胶囊内镜在人体的位置信息。附件7中也是确定了胶囊内镜在人体中的位置,两者并无不同。而且,本专利中获得位置信息是为了知道照片是哪个部位的照片,从而减少对医生临床经验的依赖,而附件7中可以直观显示内窥镜与器官的相对位置等,便于医学上的实时判断与应用,而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附件7公开内容情况下,结合胶囊内镜自身作用,想到用表示胶囊在人体中位置和姿态的数据来标识拍摄的照片,从而减轻医生的负担也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宣告无效,本决定中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理由以及证据组合方式不再评述。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17103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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