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拣选方法、货物拣选系统和计算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货物拣选方法、货物拣选系统和计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60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4W1089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29467.1
申请日:2016-08-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蔡璐
授权公告日:2018-07-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杨克非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65G1/137(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货物拣选方法、货物拣选系统和计算装置”、专利号为201610629467.1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3日,专利权人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货品拣选方法,包括:
针对一项多品订单任务,控制系统确定目标搬运货架,并指令智能机器人将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搬运至预定拣配站,其中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上放有与多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
针对所述多品订单任务,由拣选方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拣选与多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从而实现所述多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
控制系统确定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已有货品对应的单品订单任务,通知拣选方;
针对所确定的单品订单任务,由拣选方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拣选与单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从而实现所述单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货品拣选方法,还包括:
在控制系统确定目标搬运货架之前,控制系统根据订单处理算法,将订单池中多品订单和单品订单分配到所述预定拣配站。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货品拣选方法,针对一项多品订单任务,控制系统确定目标搬运货架包括:
控制系统基于多品订单的信息、库存信息和货架选取策略确定所述目标搬运货架。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货品拣选方法,所述拣选方为分拣人员,其中针对所述多品订单任务,由拣选方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拣选与多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包括:
通过拣配站辅助显示装置向分拣人员指示:针对所述多品订单任务,目标搬运货架上的相应货位、货位上应拣选的货品数目、货品所应放置到的对应的多品订单容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货品拣选方法,所述拣选方为拣选机器人,该拣选机器人在控制系统的信息的驱动下,将目标货品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取出,并放置到多品订单对应的多品订单容器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货品拣选方法,针对所确定的单品订单任务,由拣选方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拣选与单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从而实现所述单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包括:
确定所述单品订单任务是单品单件型的订单任务还是单品多件型的订单任务,并将确定结果指示给拣选方;
在确定结果为单品单件型订单任务的情况下,拣选方将拣选的货品放入单品单件容器中,单品单件订单分拣任务完成;
在确定结果为单品多件型订单任务的情况下,进行两次分拣,包括:第一次分拣,即由拣选方将拣选的货品放入单品多件容器中,以及第二次分拣,即由拣选方从单品多件容器中依次拿出货品,并对照单品多件型订单进行数量复核来完成最终分拣。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货品拣选方法,其中单品订单容器具有可移动的隔衬,能够根据实际需求将单品订单容器隔成不同货格,其中单品单件订单的货品统一放置在指定单品单件货格,单品多件的货品通过增加隔衬被独立放置在对应的单品多件货格;
所述针对所确定的单品订单任务,由拣选方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拣选与单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从而实现所述单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包括:
确定所述单品订单任务是单品单件型的订单任务还是单品多件型的订单任务,并将确定结果指示给拣选方;
在确定结果为单品单件型订单任务的情况下,拣选方将拣选的货品放入单品订单容器的指定单品单件货格中,单品单件订单分拣任务完成;
在确定结果为单品多件型订单任务的情况下,拣选方增加并移动单品订单容器的隔衬,得到对应的单品多件货格,并将拣选的货品放入所述对应的单品多件货格,单品多件订单分拣任务完成。
8. 根据权利要求1到7任一项的货品拣选方法,所述拣选方为受控制系统的信息驱动的机械手。
9. 根据权利要求1到7任一项的货品拣选方法,所述拣配站处配有显示装置,用于提示配货订单所需货品所在货位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2的货品拣选方法,控制系统确定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已有货品对应的单品订单任务包括:
从被分配到该预定拣配站的单品订单中搜索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适配的单品订单。
11. 根据权利要求1、3到7中任一项的货品拣选方法,控制系统确定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已有货品对应的单品订单任务包括:
在完成所述多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后,控制系统从实时更新订单的订单池中的所有单品订单之中搜索与目标货架适配的单品订单。
12. 根据权利要求1的货品拣选方法,其中所述货架在多面布置了货品,
其中拣选方对于各个面的每个,进行针对多品订单任务和单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
13. 一种货品拣选系统,包括搬运机器人、控制系统、货架、多品订单容器、单品订单容器,
控制系统能够与搬运机器人以及拣货方进行通信;
货架配置为放置货品,供拣货方拣货;
搬运机器人具有提升机构,以及具有自主导航功能,搬运机器人能够行驶至货架下方,并利用提升机构将整个货架举起;
多品订单容器用于容纳多品订单对应的货品;
单品订单容器用于容纳单品订单对应的货品;
其中货品自动拣选过程包括:
控制系统针对一项多品订单任务,确定目标搬运货架,并指令智能机器人将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搬运至预定拣配站,其中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上放有与多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
针对所述多品订单任务,由拣选方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拣选与多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从而实现所述多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
控制系统确定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已有货品对应的单品订单任务,通知拣选方;
针对所确定的单品订单任务,由拣选方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拣选与单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从而实现所述单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
14. 根据权利要求13的货品拣选系统,其中:
货架为方形架体,货架底端具有四根位置对称、高度大于机器人高度的架腿,货架底部允许机器人通行;以及
货架排列成多行多列的货架阵列,空行/列构成机器人通行通道。
15. 根据权利要求13的货品拣选系统,其中:
单品订单容器进一步分为单品单件订单容器和单品多件订单容器。
16. 根据权利要求13的货品拣选系统,针对一项多品订单任务,控制 系统确定目标搬运货架包括:
控制系统基于多品订单的信息、库存信息和货架选取策略确定所述目标搬运货架。
17. 根据权利要求13的货品拣选系统,所述拣选方为分拣人员,其中针对所述多品订单任务,由拣选方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拣选与多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包括:
通过拣配站辅助显示装置向分拣人员指示:针对所述多品订单任务,目标搬运货架上的相应货位、货位上应拣选的货品数目、货品所应放置到的对应的多品订单容器。
18. 根据权利要求13的货品拣选系统,所述拣选方为拣选机器人,该拣选机器人在控制系统的信息的驱动下,将目标货品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取出,并放置到多品订单对应的多品订单容器中。
19. 根据权利要求13的货品拣选系统,针对所确定的单品订单任务,由拣选方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拣选与单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从而实现所述单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包括:
确定所述单品订单任务是单品单件型的订单任务还是单品多件型的订单任务,并将确定结果指示给拣选方;
在确定结果为单品单件型订单任务的情况下,拣选方将拣选的货品放入单品单件容器中,单品单件订单分拣任务完成;
在确定结果为单品多件型订单任务的情况下,进行两次分拣,包括:第一次分拣,即由拣选方将拣选的货品放入单品多件容器中,以及第二次分拣,即由拣选方从单品多件容器中依次拿出货品,并对照单品多件型订单进行数量复核来完成最终分拣。
20. 根据权利要求13的货品拣选系统,其中单品订单容器具有指定单品单件货格,以及具有可移动的隔衬,能够根据实际需求将单品订单容器隔成不同货格,其中单品单件订单的货品统一放置在指定单品单件货格,单品多件的货品通过增加隔衬被独立放置在对应的单品多件货格;
所述针对所确定的单品订单任务,由拣选方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拣选与单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从而实现所述单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包括:
确定所述单品订单任务是单品单件型的订单任务还是单品多件型的订单任务,并将确定结果指示给拣选方;
在确定结果为单品单件型订单任务的情况下,拣选方将拣选的货品放入单品订单容器的指定单品单件货格中,单品单件订单分拣任务完成;
在确定结果为单品多件型订单任务的情况下,拣选方增加并移动单品订单容器的隔衬,得到对应的单品多件货格,并将拣选的货品放入所述对应的单品多件货格,单品多件订单分拣任务完成。
21. 根据权利要求13到20任一项的货品拣选系统,所述拣选方为受控制系统的信息驱动的机械手。
22. 根据权利要求13到20任一项的货品拣选系统,所述拣配站处配有显示装置,用于提示配货订单所需货品所在货位信息。
23. 根据权利要求13到20任一项的货品拣选系统,还包括:
在控制系统确定目标搬运货架之前,控制系统根据订单处理算法,将订单池中多品订单和/或部分单品订单分配到所述预定拣配站。
24. 根据权利要求13到20任一项的货品拣选系统,还包括:
播种墙,布置于所述预定拣配站,所述多品订单容器和单品订单容器放置在播种墙上,播种墙上配置有电子标签和显示装置,电子标签用于标识多品订单容器和单品订单容器,显示装置用于提示配货订单所需货品所在货位信息。
25. 根据权利要求13的货品拣选系统,其中所述货架在多面布置了货品,其中
拣选方对于各个面的每个,进行针对多品订单任务和单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
26. 一种控制搬运机器人以及与拣选方进行通信的计算装置,包括存储器和控制器,存储器上存储有计算机可执行指令,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被控制器执行时,执行下述操作:
针对一项多品订单任务,确定目标搬运货架,并指令智能机器人将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搬运至预定拣配站,其中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上放有与多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以及
确定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已有货品对应的单品订单任务,通知拣选方。
27. 根据权利要求26的计算装置,针对一项多品订单任务,确定目标搬运货架包括:
基于多品订单的信息、库存信息和货架选取策略确定所述目标搬运货架。
28. 根据权利要求26的计算装置,拣配站处配置有显示装置,所述可执行代码被执行时能够使得计算装置与显示装置通信,使得显示装置能操作来显示:针对所述多品订单任务,目标搬运货架上的相应货位、货位上应拣选的货品数目、货品所应放置到的对应的多品订单容器。
29. 根据权利要求26的计算装置,所述拣选方为拣选机器人,所述可执行代码被执行时能够使得计算装置与该拣选机器人通信,指令拣选机器人将目标货品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取出,并放置到多品订单对应的多品订单容器中。
30. 根据权利要求26到29任一项的计算装置,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被控制器执行时,还执行:
在确定目标搬运货架之前,根据订单处理算法,将订单池中多品订单和/或部分单品订单分配到所述预定拣配站。
31. 根据权利要求30的计算装置,所述确定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已有货品对应的单品订单任务包括:
从被分配到该预定拣配站的单品订单中搜索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适配的单品订单。
32. 根据权利要求26到29中任一项的计算装置,确定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已有货品对应的单品订单任务包括:
在完成所述多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后,从实时更新订单的订单池中的所有单品订单之中搜索与目标货架适配的单品订单。
33.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可执行指令,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被控制器执行时,执行下述操作:
针对一项多品订单任务,确定目标搬运货架,并指令智能机器人将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搬运至预定拣配站,其中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上放有与多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以及
确定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已有货品对应的单品订单任务,通知拣选方。”

针对本专利,蔡璐(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26、3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作为本案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3月1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4042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2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3685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4月2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52868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25650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8月1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3307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13、26、33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对多品订单和单品订单排列出相应的先后顺序,只是并列给出了“针对所述多品订单任务”和针对“单品订单任务”的处理方法,没有先后逻辑顺序,两种处理方法明显是并列包含式的要求,这明显导致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3、26、33均同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一样,均未清楚的指明先后逻辑顺序,因此亦不符合专利法26条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3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证据5明显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3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及现有技术明显不具备创造性。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均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9月2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鉴于请求人当庭提出其未收到合议组转送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该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副本再次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13、26、3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6、33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3结合证据4和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2、14-25、27-32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5予以采信。
证据1-5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对多品订单和单品订单排列出相应的先后顺序,只是并列给出了“针对所述多品订单任务”和针对“单品订单任务”的处理方法,没有先后逻辑顺序,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13、26、33也存在上述缺陷。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属于方法权利要求,其撰写顺序通常根据方法的先后步骤描述,因此本领域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针对所述多品订单任务和单品订单任务先后逻辑顺序是清楚,且其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以及附图2中示出的步骤顺序相对应。权利要求13、26、33针对上述特征的描述也体现在具体操作步骤上,其隐含了相应的逻辑顺序。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4.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货品拣选方法。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进出货辅助方法,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77段-0095段、附图1):“进出货辅助系统Z分为行驶区域R和作业区域A。
如图1所示,在行驶区域R中的规定区域放置了收纳有物品12 的架子11。无人搬运车2在行驶区域R中行驶而搬运架子11。行驶区域R包括:供搬运架子11的无人搬运车2待机的待机区域A1、以及在进行拣选时供无人搬运车2停车的拣选停车区域A2。作业区域A包括:拣选作业员H1进行拣选作业的拣选作业区域 A3、以及捆包作业员H2捆包物品12的捆包区域A4。 首先,经由控制装置1向无人搬运车2发出搬运架子11 的指示。被指示的无人搬运车2行驶到所指定的架子11的位置。之后,无人搬运车2在抬起架子11的状态下行驶并搬运架子11。在物品12中,存在构成物品组13的物品。例如,在图1中,物 品12a(12)~12c(12)构成物品组13。 控制装置1管理与作为拣选对象的物品12是单一的出货(单品) 还是构成物品组13的物品相关的信息。如果作为拣选对象的物品12以单品出货,则控制装置1指示无人搬运车2将架子11搬运到拣选停车区域A2。如果作为拣选对象的物品12是构成物品组13的物品,则正搬运架子11的无人搬运车2朝向待机区域A1行驶,当到达待机区域A1 时,停车并待机。此外,待机区域A1是预先由管理者设定的区域。控制装置1管理收纳有哪种物品12的架子11由哪台无人搬运车 2搬运。当收纳有构成物品组13的物品12的全部架子11在待机区域A1到齐时,控制装置1指示搬运收纳有构成物品组13的物品12的架子 11的无人搬运车2中的一台移动到拣选停车区域A2。接收到指示的无人搬运车2移动到拣选停车区域A2。
确认到无人搬运车2已移动到拣选停车区域A2的控制装置1,向作业终端3通知无人搬运车2已到达拣选停车区域A2。于是,设置在 拣选作业员H1附近的作业终端3,在显示装置31(图4)上显示物品 12的品种、拣选的个数、架子11内的物品12的收纳位置等这样的拣 选作业所需要的一连串信息(拣选信息)。在搬运与对应的物品组13相关的架子11的无人搬运车2留在待机区域A1的情况下,向搬运收纳有对应的物品组13的架子11的无人搬运车2中的一台指示移动到拣选停车区域A2。以后,进行同样的架子搬运处理,直到无人搬运车2从待机区域A1消失(直到构成物品组13的全部物品12被拣选)” 。
根据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货品拣选方法,其中证据1中公开了对于物品组(对应于本专利的多品订单任务)的拣选方法,即控制装置1管理与作为拣选对象的物品12是单一的出货(单品) 还是构成物品组13的物品相关的信息。如果作为拣选对象的物品12是构成物品组13的物品,控制器控制无人搬运车2搬运架子11的朝向待机区域A1行驶,当到达待机区域A1 时,停车并待机,当收纳有构成物品组13的物品12的全部架子11在待机区域A1到齐时,控制装置1指示搬运收纳有构成物品组13的物品12的架子 11的无人搬运车2中的一台移动到拣选停车区域A2。接收到指示的无人搬运车2移动到拣选停车区域A2。但是证据1中并未公开本专利“控制系统确定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已有货品对应的单品订单任务,通知拣选方;针对所确定的单品订单任务,由拣选方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拣选与单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从而实现所述单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 。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多品订单任务的货物拣选时,也进行相适配的单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
证据2公开了一种产品混合拣选的方法(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07、0014段),包括如下步骤:对接收订单进行预处理,判断订单是否可以部分或者完全进行并行拣选;若有,则优先进行并行拣选,否则按照串行拣选策略进行拣选;对于部分进行并行拣选的订单,判断拣选后产品间在输送系统上是否存在间隙;若有间隙,则在未拣选产品中选取可利用空隙进行拣选的产品进行插空拣选;对于最后仍剩余的未拣选产品按照串行拣选策略进行拣选;订单需要的所有产品均拣选弹射完毕并输送出拣选区之后,下一订单开始进行拣选。
根据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公开了一种产品混合拣选方法,其实质公开了根据一批订单判断,选择并行拣选和串行拣选,其涉及多个单品或多品订单的同时并行或串行拣选方式,而本专利是针对一项多品订单任务拣选后,通过控制系统确定与多品订单目标货架对应的单品订单进行处理,两者拣选的构思完全不同。因此证据2也并未公开本专利“控制系统确定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已有货品对应的单品订单任务,通知拣选方;针对所确定的单品订单任务,由拣选方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拣选与单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从而实现所述单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的技术特征。
本专利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大大降低了货架的搬运次数,减少了机器人的移动距离,提高了货物拣选效率,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2、关于权利要求2-12
从属权利要求2-1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2也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4.3、关于权利要求13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4、证据5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货品拣选系统。
证据3公开了一种货到人越库作业方法,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参照图1所示,本发明的货到人越库作业方法,包括步骤如下: 1)商品运输交接;对配送至仓库的商品进行卸货码盘,并进行运输单的交接;2)产生并打印收货批次条码;3)收货清单录入及分货指令确认;4)将商品运输至拣选区;5)扫描商品的收货批次条码及商品条码,并根据提示将商品放置于暂存单元上; 6)系统根据拣选作业需要调度对应的容器至拣选区的拣选台,并提示进行匹配的拣选台和暂存单元对商品的拣选;其中,拣选作业需要具体指代:系统根据货格中出现的商品所对应的并包序列,一个并包序列至少对应一个空容器,安排相应的空容器,以供拣选,如容器拣选满,则自动更换新的空容器以供拣选,拣选过程中,并包序列总数大于拣选台可操作数时,则控制自动流动与停泊目标容器来满足拣选需要;7)将容器中的商品运输至包装区进行包装,待发货。本发明的方法应用于物流仓库I中,物流仓库I中设有配套的物流系统,该物流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线、拣选台、货格(即暂存单元)、周转箱(容器)及仓库管理及控制系统(即所述步骤5), 步骤6) 中的系统)等” 。
根据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3涉及货到人越库作业方法,其中公开了针对将货品运输到至拣选区,将商品放置于暂存单元上;根据拣选作业需要调度对应的容器至拣选区的拣选台,并提示进行匹配的拣选台和暂存单元对商品的拣选。证据3并未具体涉及如本专利的货物拣选系统及其拣选过程。因此证据3中至少未公开本专利“控制系统确定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已有货品对应的单品订单任务,通知拣选方;针对所确定的单品订单任务,由拣选方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拣选与单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从而实现所述单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的技术特征。
证据4公开了一种敏捷型智能柔性自动化仓储系统(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3),包括:自动化门禁系统;搬运机器人组成的自动搬运平台系统;自动扫描平台系统;后台服务器的生产调度平台系统;后台服务器的生产调度平台根据用户需求,按照优先等级规则协调搬运机器人和扫描系统完成快速入库、空箱出入库、整箱出入库、非整箱出入库、旧商品入库、码垛等功能。用户刷卡通过门禁系统进入仓库,通过门口的触摸屏输入所需要的商品的种类及数目。然后用户就可以在提货区等待机器人将所需要的商品运来。后台服务器的生产调度平台根据用户需求,调用数据库相关信息,根据相关规则指挥机器人到相应的库位提取商品,机器人将装有商品的货架运到扫描系统等待扫描。后台服务器的生产调度平台将要出库的电表数目发给扫描系统,扫面系统根据这些信息扫描需要的商品数,机器人将需要的箱数运到提货区。
根据证据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4公开针对用户的需求,通过指挥机器人到相应的库位提取商品,机器人将装有商品的货架运到扫描系统等待扫描,扫面系统根据这些信息扫描需要的商品数,机器人将需要的箱数运到提货区,从而实现智能搬运、出入库操作。但证据4并未公开本专利“控制系统确定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已有货品对应的单品订单任务,通知拣选方;针对所确定的单品订单任务,由拣选方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拣选与单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从而实现所述单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的技术特征。

证据5公开了一种基于自动搬运小车的可搬运式货架仓储系统(参见证据5说明书全文以及附图1),包括可搬运式货架单元10、自动搬运小车20、控制系统、通讯系统、地面导航系统30等组成。本实施例以自动搬运小车20以顶升式方法与搬运式货架单元10自动连接和脱开为例。若干个可搬运式货架单元10和若干个自动搬运小车20组成可搬运式货架仓储系统的硬件设施。对于订单间品种重合度较高的物品,其所在的货架之间,预留有自动搬运小车20的行进通道,以获得更快的出入库效率;对于订单间品种重合度较低的物品,其所在的货架之间,可以不留通道。当需要对低重合度品项的物品进行分拣作业时,外层货架很容易实现搬运,里层货架需要通过挪腾位置,让出通道后再进行搬运。可搬运式货架单元10在其最底层货架搁板底部,设置有与自动搬运小车20相联接的支撑部件,支撑部件包括固定盘11、轴承12、上定位盘13等。
根据证据5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5公开搬运式货架单元自动搬运小车20组成的自动搬运系统以及对于订单间品种重合度较高或重合度较低的物品,其所在的货架之间具体排布方式。但证据5并未公开本专利“控制系统确定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已有货品对应的单品订单任务,通知拣选方;针对所确定的单品订单任务,由拣选方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拣选与单品订单任务相关联的货品,从而实现所述单品订单任务的货品拣选”的技术特征。
本专利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大大降低了货架的搬运次数,减少了机器人的移动距离,提高了货物拣选效率,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以及证据5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4、关于权利要求14-25
从属权利要求14-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5、关于权利要求26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6要求保护一种控制搬运机器人以及与拣选方进行通信的计算装置。
如上所述,证据1和证据2均未公开本专利“确定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已有货品对应的单品订单任务,通知拣选方”的技术特征。
本专利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大大降低了货架的搬运次数,减少了机器人的移动距离,提高了货物拣选效率,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6、关于权利要求27-32
从属权利要求27-3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6,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32也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4.7、关于权利要求33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3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3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如上所述,证据1和证据2均未公开本专利“确定与所述目标搬运货架中已有货品对应的单品订单任务,通知拣选方”的技术特征。
本专利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大大降低了货架的搬运次数,减少了机器人的移动距离,提高了货物拣选效率,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3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10629467.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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