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61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5W1176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098063.9
申请日:2018-0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市晟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0-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中石伟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C09J7/2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未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的第201820098063.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8年01月19日,专利权人为北京中石伟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其特征是:包括导热层(1),导热层(1)的上下表面和四侧面贴合保护膜层(3)形成柔性材料,该柔性材料的截面呈波纹状;在所述波纹状柔性材料的上下两侧及四周包覆弹性保护膜(2),弹性保护膜(2)与柔性材料的两端部通过双面胶(4)粘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其特征是:在所述弹性保护膜(2)的下表面设置有局部背胶层(5)。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其特征是:所述导热层(1)采用高导热的柔性石墨薄膜材料或者柔性石墨烯薄膜材料。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其特征是:所述导热层(1)采用单层柔性石墨薄膜材料或者柔性石墨烯薄膜材料,厚度范围为5~70μm。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其特征是:所述导热层(1)采用复合工艺贴合的多层柔性石墨薄膜材料或者柔性石墨烯薄膜材料,厚度范围为30~300μm。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其特征是:所述弹性保护膜(2)采用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橡胶薄膜、聚酰亚胺薄膜、聚氯乙烯薄膜、聚酯薄膜或聚丙烯薄膜有机膜,厚度为10~50μm。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其特征是:所述保护膜层(3)采用聚酯薄膜基材的单面胶、聚酰亚胺薄膜、聚氯乙烯薄膜或者聚丙烯薄膜有机膜,厚度5~50μm。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其特征是:所述双面胶(4)采用双面压敏胶,厚度3~30μm。
9.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其特征是:所述背胶层(5)采用双面压敏胶,厚度3~30μm。”
请求人常州市晟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及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国际公开号为WO2017/048810A1的PCT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3日,复印件共24页,及其中文译文14页。
请求人认为:
1)关于新颖性
证据1公开了柔性片材、导热部件、导电部件、防静电部件、加热元件、电磁波屏蔽件以及产生柔性片材的方法,其中,可反复弯曲和拉伸的柔性片材、导热部件相当于一种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碳纳米管聚集体相当于导热层(1),碳纳米管聚集体被设置在粘合剂中相当于导热层(1)的上下表面和四侧面贴合保护膜层(3)形成柔性材料,碳纳米管聚集体形成为在复合片材的平面中沿着单一方向行进的波形结构相当于柔性材料的截面呈波纹状,支撑复合片材的支撑片材,支撑片材是弹性片材相当于波纹状柔性材料的上下两侧及四周包覆弹性保护膜(2),复合片材中含有多个碳纳米管的聚集体被设置在粘合剂中,复合片材层叠在支撑片材上相当于弹性保护膜(2)与柔性材料的两端部通过双面胶(4)粘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波纹状柔性材料的上下两侧及四周包覆弹性保护膜;②波纹状柔性材料的上下两侧及四周包覆弹性保护膜的设置和弹性保护膜与柔性材料的两端部通过双面胶粘合。然而所述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惯用手段直接替换,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新颖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如上所述,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指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再次提交了证据1及如下证据:
证据2:CN102538547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3:CN105705334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复印件共22页;
证据4:CN102026066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0日,复印件共16页;
证据5:CN102405082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04月04日,复印件共21页;
证据6:CN2134934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公告日为1999年04月21日,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通过怎样的手段实现本专利的“导热层(1)的四侧面贴合保护膜层(3)”、“柔性材料的截面呈波纹状”以及“在所述波纹状柔性材料的上下两侧及四周包覆弹性保护膜”,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得知如何实现,且未对各层的分布和连接关系清楚地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通过怎样的层结构才真正实现了本专利的效果。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实施例三、四中各层和各层之间的连接关系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中未具体说明“截面”,也未给出产品的其它视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柔性材料的截面呈波纹状”这一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9中的“四侧面”、“两侧”、“四周”、“柔性材料的截面呈波纹状”不清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3.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与证据1(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最后1段至第7页倒数第3段,第11页第4段,附图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柔性材料的保护膜层3的截面也呈波纹状,即柔性材料整体呈波纹状;②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弹性保护膜与柔性材料位置关系为:弹性保护膜(2)形成对柔性材料的四周的包覆;③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弹性保护膜与柔性材料的连接关系为:弹性保护膜(2)与柔性材料的两端部通过双面胶(4)粘合,形成对柔性材料的上下两侧和四周的包覆。对于区别特征①,证据1公开了作为导热功能的碳纳米片材22至少部分呈现波形(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5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更好的拉伸效果,容易想到将粘合剂也设置为与碳纳米材料相同的波形,且本专利说明书中指出“也可以不贴合保护膜层”,当不贴合保护膜层时,柔性材料只有导热层,此时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以覆盖区别特征①;且证据4公开了一种定芯支片,其断面呈波峰与波谷交替的波浪形,其作用也是起到通过波浪形结构满足变形的要求,即证据4公开了区别特征①;对于区别特征②,证据1公开了弹性保护膜2及弹性保护膜2形成于复合片材的上下两侧(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7页第4段),为了实现更好的保护导热层1,将弹性保护膜2在柔性片材的四周也进行包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③,双面胶是本领域最常规的粘合材料,且为了保护波纹状的柔性材料能够回弹,只将波纹状的柔性材料在拉伸方向的两端与弹性保护膜2粘合,更有利于被拉直后的回弹。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3.2)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3公开了具有优异的面方向的热导率的石墨层压体(相当于柔性材料),包含非热塑性聚酰亚胺膜20b和胶粘层20a的层压部被用作石墨烯10(相当于导热层1)的保护膜(相当于保护膜层3)(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36段)。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在于:①保护膜还贴合在导热层的四侧面;②该柔性材料的截面呈波纹状;③且在所述波纹状柔性材料的上下两侧及四周包覆弹性保护膜(2),弹性保护膜(2)与柔性材料的两端部通过双面胶(4)粘合。对于区别特征①,证据3已经公开了保护膜贴合在石墨膜的上下表面,将石墨膜全部包覆于保护膜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②,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5段)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③,通过该特征实现波纹的回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将非弹性体层在拉伸方向设置成波纹结构,将弹性体层与波纹结构局部结合是公知常识技术(参见证据5和证据6)。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权利要求1-9中的“四侧面”、“两侧”、“四周”、“柔性材料的截面呈波纹状”不清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未答复。
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记录了如下重要事项:
(1)请求人放弃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明确以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为准。
(2)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当庭确认其无效宣告的范围和理由为: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在说明书中公开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评述创造性时证据结合方式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证据1的附图未翻译,因此证据1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时的引用内容仅为文字部分,证据5和6是专利文献,不符合公知常识的证据形式,故作为参考文献使用。
(4)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
(5)双方均认可弹性保护膜2与柔性材料的波峰或波谷贴合即是弹性保护膜2与柔性材料上下两侧的贴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1-4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的译文准确性予以确认,同时证据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均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应将说明书作为整体加以考虑,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上下文的内容能够确信其实质记载的内容,根据所述内容能够实施该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说明书满足了充分公开的要求。
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高导热材料的形状,因而不清楚四侧面的含义,如何对四侧面进行包边;(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截面是指从哪个位置怎样的角度切开产生的截面,因而不清楚柔性材料的形状或结构特点,两端部及四周的含义,四周局部包边的是怎样的结构;(3)实施例3和实施例4与权利要求1-9的技术手段存在差异,不清楚各层分布及之间连接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的用词,若无特定说明,应当理解为该技术领域通常所具有的含义。本专利虽未对高导热材料的形状进行解释说明,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无论其为何种形状,通常均应具有相对的上下表面和四侧面,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高导热材料的上下表面和四侧面均贴合一层保护膜,即在“上下表面贴合一层保护膜,并进行四周包边”,形成上下表面及四侧面均包覆保护膜层的柔性材料;
(2)本专利中已经记载了柔性材料的截面呈波纹状,根据本领域的通常理解,其应指着顺着波纹且垂直于弹性保护膜的方向切开所形成的截面呈波纹状,且由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可以看出,弹性保护膜2与柔性材料中间波纹部分的波峰或波谷贴合从而实现弹性保护膜与柔性材料上下两侧的贴合,柔性材料具有左端和右端两个端部,两个端部的上下两侧均通过双面胶4与弹性保护膜2粘合,且左端的左侧面及右端的右侧面均通过弹性保护膜2进行包边,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通过治具将柔性材料制作成波纹形状,并在柔性材料上下两侧贴合弹性保护膜,通过双面胶粘合两端部的上下两侧与弹性保护膜,以及对四周进行包边,从而在“波纹状柔性材料的上下两侧及四周包覆弹性保护膜”。
(3)本专利实施例三及实施例四具体记载了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的结构组成,由其文字部分的记载结合表2-3、5-6的内容看出,实施例三中的多层柔性石墨材料对应于柔性材料,其为多层结构,PI基材的亚克力双面胶为粘合柔性石墨材料各层的粘合剂,黑色PET单面胶对应于保护膜,TPU薄膜对应于弹性保护膜,PET基材双面胶对应于局部背胶层;实施例四中的多层柔性石墨材料对应于柔性材料,其为多层结构,PET基材的亚克力双面胶为粘合柔性石墨材料各层的粘合剂,压敏胶对应于粘合两端部的上下两侧与弹性保护膜的粘合剂,黑色PET单面胶对应于保护膜,PP薄膜对应于弹性保护膜,PET基材双面胶对应于局部背胶层。尽管表2-3、5-6的内容与实施例三和四的文字描述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上下文的内容能够确信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的结构组成,即能够获得本专利中的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解决传统高导热薄膜材料无法实现伸缩、耐弯折等技术问题,从而本专利的说明书已经满足了充分公开的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基于与公开不充分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实施例三、四中各层和各层之间的连接关系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中未具体说明“截面”,也未给出产品的其它视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柔性材料的截面呈波纹状”这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且权利要求1-9中的“四侧面”、“两侧”、“四周”、“柔性材料的截面呈波纹状”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
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上下文的内容能够获得本专利中的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即能够获得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并能够根据本领域的通常理解明确所述“柔性材料的截面呈波纹状”、“四侧面”、“两侧”、“四周”的含义。基于与充分公开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未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5.1关于权利要求1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详见案由部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查明,证据1公开了柔性片10,其是具有可弯曲或可伸展柔性的片状部件,包括例如复合片20,其中包括碳纳米管集合体22和粘合剂24,碳纳米管聚集体22设置在粘合剂24中,并且碳纳米管聚集体22形成为在复合片20的平面中沿单一方向行进的波形结构。支撑片30不仅可以在复合片20的一个表面上层叠,而且可以在两个表面上层叠(参见证据1的译文第3页倒数第2段-第7页第2段)。
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柔性片10相当于本专利的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碳纳米管聚集体22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热层,粘合剂24相当于本专利的保护膜层,复合片20相当于本专利的柔性材料,碳纳米管聚集体22形成为在复合片20的平面中沿单一方向行进的波形结构相当于导热层的截面呈波纹状,支撑片30相当于本专利的弹性保护膜,支撑片30在两个表面上层叠相当于在柔性材料的上下两侧包覆弹性保护膜。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导热层(1)的上下表面和四侧面贴合保护膜层(3)形成柔性材料,该柔性材料的截面呈波纹状;在所述波纹状柔性材料的上下两侧及四周包覆弹性保护膜(2),弹性保护膜(2)与柔性材料的两端部通过双面胶(4)粘合,而证据1未进行限定。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种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解决了传统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在手机、平板电脑和可穿戴设备等智能终端应用领域无法实现伸缩、耐弯折等技术问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段)。由本专利说明书第0055段中的实验数据可以看出,本专利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弯折10万次后导热性能衰减小于10%。可见,本专利通过形成截面呈波纹状的柔性材料,并在柔性材料上下两侧及四周保护弹性保护膜,从而获得了耐折弯及导热性能优异的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判断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形成截面呈波纹状的柔性材料,并在柔性材料上下两侧及四周保护弹性保护膜,从而获得耐折弯及导热性能优异的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碳纳米管是波纹的,为了使整体呈波状,可以做成波纹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且说明书记载可以不贴合保护膜层,假设没有包覆层则证据1已经公开了该技术特征。且证据4公开了碳纳米管外面的一层呈波纹状。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生产柔性片材的方法,其包括将碳纳米管片22设置在未固化的粘合剂24A中的步骤,例如,碳纳米管片22A可以浸渍在拉伸状态下形成在弹性片30A上的未固化粘合剂24A的涂膜中(参见证据1的译文第9页第2段)。即,证据1中的柔性片材是通过将导热层设置在未固化的粘合剂24A中随后固化得到的,其不同于本专利中通过在导热层上下表面和四侧面贴合保护膜形成的柔性材料,即,证据1仅仅是采用粘合剂包覆导热层形成柔性片材,但并未关注所形成柔性片材的截面形状,更未关注柔性材料的截面形状对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性能的影响,在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所述特征“导热层(1)的上下表面和四侧面贴合保护膜层(3)形成柔性材料,该柔性材料的截面呈波纹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此外,证据4公开了定心支片及使用该定心支片的扬声器,其包括至少一碳纳米管结构104和一基体102,碳纳米管104设置于基体102之中,定心支片10的制备方法可以为将所述碳纳米管结构104和一基体102形成的复合结构进行压褶成形得到波浪形环状结构(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0021段,0025段)。可见,证据4涉及发声器件,其领域与本专利差异较大,且证据4中并未记载波浪形结构所起的作用或取得的技术效果,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动机将证据1中柔性材料的形状改进为证据4中的波浪形结构,进而无法获得本专利中耐折弯及导热性能优异的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经查明,证据3公开了具有优异的面方向的热导率的石墨层压体,包含非热塑性聚酰亚胺膜20b和胶粘层20a的层压部被用作石墨膜10的保护膜(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0036段)。
对比可知,证据3中的石墨层压体相当于本专利的柔性材料,石墨膜10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热层,保护膜20相当于本专利的保护膜层。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导热层(1)的上下表面和四侧面贴合保护膜层(3)形成柔性材料,该柔性材料的截面呈波纹状;在所述波纹状柔性材料的上下两侧及四周包覆弹性保护膜(2),弹性保护膜(2)与柔性材料的两端部通过双面胶(4)粘合,而证据3未进行限定。
基于与上述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2关于权利要求2-9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或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合议组查明,证据2公开了自调节型高散热膜复合材料及其制造方法,所述高散热膜为高导热石墨膜和石墨烯膜二者其一,由图1中可以看出,该高散热膜100经凹凸处理后,高散热膜上的凹凸结构,为凸起和凹陷相邻着交叉排布的阵列结构,截面呈波浪状,该波浪线的沟槽方向与所在条形基材的长度方向相垂直(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19段、0043段)。
可见,证据2未给出形成截面呈波纹状的柔性材料,并在柔性材料上下两侧及四周保护弹性保护膜,从而获得耐折弯及导热性能优异的可伸缩耐弯折的柔性高导热薄膜材料的技术启示。
故,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82009806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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