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装置、通风臂、通风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54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4W108766
优先权日:2008-01-18
申请(专利)号:200980000392.9
申请日:2009-0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博朗实验室专业配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7-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福迈克斯股份公司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08B15/04(2006.01);F16L27/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给该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80000392.9,优先权日为2008年01月18日,申请日为2009年01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7月2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括作为部件的空气输送通道的组件(4.2)的装置(3),其中所述空气输送通道组件(4.2)包括两个管状子元件,即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8),其中第二子元件(8)的直径比第一子元件(7)的直径略大,这就允许第一子元件(7)插入第二子元件(8)中,从而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能够以伸缩的方式相对于彼此移动,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3)包括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8)之间的滑动套筒(11),所述滑动套筒(11)包括将滑动套筒(11)保持在第二子元件(8)处的第一部件(12),所述滑动套筒(11)包括第二部件(13),所述第二部件(13)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并且所述第二部件(13)与所述第一部件(12)相结合,并且所述第二部件(13)的所有部件都位于第二子元件(8)的第一端(8.1)的前面,所述装置(3)还包括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所述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布置用于将力(F)传递到与第一子元件(7)保持接触的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上,其中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布置在滑动套筒(11)中的中空隔室(17)中,并且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包括使第二部件(13)与第一部件(12)相结合的第一部件(14)以及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的第二部件(15),并且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通过连接件(16)相互连接,连接件(16)还确保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相互隔开一定距离,从而在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之间形成所述隔室(1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3),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一部件(12)布置在第二子元件(8)的第一端(8.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3),其中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 力的装置(18)与张紧装置(20)相互作用,所述张紧装置(20)也作为装置(3)的部件,使得能够增大或减小所述力(F)。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装置(3),其中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包括放置成与滑动套筒(11)接触的环形部件(19)。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3),其中张紧装置(20)布置在滑动套筒(11)中的隔室(17)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3),其中滑动套筒(11)在隔室(17)中包括能给张紧装置(20)提供足够空间的较大空间(21)。
7.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3),其中滑动套筒(11)设置有至少一个开口(23),所述至少一个开口(23)允许接近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和张紧装置(20)中的至少一个。
8.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3),所述装置(3)包括布置在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之间的滑动控制件(26),所述滑动控制件(26)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的第二端(7.2)处并与第一子元件(7)的第二端(7.2)结合成整体,所述第一子元件的第二端主要布置在第二子元件(8)内。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3),其中滑动控制件(26)包括凸缘(27),所述凸缘(27)布置在第一子元件的外表面并使滑动控制件(26)与第一子元件(7)相结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3),其中滑动控制件(26)包括延续部(28),所述延续部(28)构成所述凸缘(27)的延伸部并伸出到第一子元件(7)的外部一定距离,从而接触第二子元件的内表面。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3),其中滑动控制件(26)具有锥体形式,它的具有最小直径的最窄区域位于包括所述凸缘(27)的区域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3),其中滑动控制件(26)具有锥体形式,它的具有最小直径的最窄区域位于包括所述凸缘(27) 的区域中。
13.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3),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在截面A看去具有圆形、椭圆形或有边的形状,或者具有能够提供穿过所述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的适当的空气流并允许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相对于彼此伸缩运动的另外的形状。
1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3),其中包括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的组件(4.2)指向相邻的组件(4.3)并通过接头构件(5.2)与所述相邻的组件(4.3)连接,所述接头构件(5.2)包括能够插入第二子元件(8)中的稳定开口(30)中的接头构件部件(31),并且其中接头构件部件(31)在稳定开口中的长度(l)比第二子元件(8)的壁元件(10)的厚度(X)短。
15. 一种包括通过第一和第二接头构件(5.1,5.2)相互连接并且能够相对于彼此枢转的组件(4.1-4.3)的通风臂(2),所述通风臂(2)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3)。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通风臂(2),其中第二接头构件(5.2)包括紧靠第二子元件(8)装配在一起的两个相同的接头半部(5.2a,5.2b)。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通风臂(2),其中第二接头构件(5.2)包括紧靠第二子元件(8)装配在一起的两个接头半部(5.2a,5.2b),这两个接头半部(5.2a,5.2b)相同,但是其中每个接头半部(5.2a,5.2b)包括外形不同的第一和第二侧部件(A,B)。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通风臂(2),其中第一接头半部的第一侧部件(A)具有与第二接头半部的第二侧部件(B)接触的凸缘(A1)。
19. 一种通风系统(1),所述通风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通风臂(2)。”
针对本专利,广州市博朗实验室专业配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9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公开日为1977年01月31日,公开号为实开昭52-13516的日本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2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759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1994年06月01日,公开号为1994-0004824的韩国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5:公开日为1974年01月01日,公开号为3783178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6:公开日为2003年12月30日,公开号为US669552B1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7:公开日为1900年07月10日,公开号为653384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8:公开日为2004年07月20日,公开号为US6764394B2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9:公告日为1992年08月12日,公告号为CN211274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包括使第二部件(13)与第一部件(12)相结合的第一部件(14)以及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的第二部件(15)”,当省去附图标记后,为“其中滑动套筒的第二部件包括使第二部件与第一部件相结合的第一部件以及与第一子元件接触的第二部件”,上述记载中出现两处第一部件及三处第二部件,首先,“滑动套筒的第二部件包括使第二部件与第一部件相结合的第一部件”,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两部件会通过第三部件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上述两个第一部件是否为同一部件,从而造成不清楚;其次根据权利要求1中其他部分记载“所述滑动套筒(11)包括第二部件(13),所述第二部件(13)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即滑动套筒的第二部件是与第一子元件接触的,而在“其中滑动套筒的第二部件包括使第二部件与第一部件相结合的第一部件以及与第一子元件接触的第二部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滑动套筒的第二部件”同“与第一子元件接触的第二部件”是否为同一部件,从而造成权利要求1不清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所述装置(3)包括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5)之间的滑动套筒(11)”。由于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5)可以伸缩,并且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5)管径不同,所述装置(3)包括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5)之间的滑动套筒(11),就限定了两种布置方式,一种是滑动套筒(11)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5)的轴向之间,一种是滑动套筒(11)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5)的径向之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具体为哪种布置方式,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将滑动套筒保持在第二子元件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获知“保持”真实含义,根据词典的相关解释,“保持”为“保护维持原状”,根据该释义,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的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所述第二部件(13)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并且所述第二部件(13)与所述第一部件(12)相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结合”的具体含义,即滑动套筒是否由彼此独立的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结合而成,还是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一体成型,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通过连接件(16)相互连接,连接件(16)还确保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相互隔开一定距离,从而在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之间形成所述隔室(17)”。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连接件(16)、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5)三者的具体连接关系是什么,是固定连接还是活动连接,是一体连接还是分体连接,是直接连接还是通过第三连接装置连接,是接触连接还是非接触连接,从而无法准确确定连接件(16)与滑动套筒(11)的第一部件(12)两者的相互位置关系;其次,“隔开一定距离”的描述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一定距离可以是0.01毫米,也可以是1米,这就使得该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特征不清楚;另外,“在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之间形成所述隔室(17)”,上述限定并未限定出隔室的具体结构,是形成一个空间即可,还是对空间的包围程度有所限定,例如三边围成、四边围成、两边包围形成,从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隔室的具体结构,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
基于引用关系,从属权利要求2-19保护范围不清楚。
本专利权利要求11、12均记载了“滑动控制件(26)具有锥体形式,它的具有最小直径的最窄区域位于包括所述凸缘(27)的区域中”,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最小直径和最窄区域的关系具体是什么,从而无法确定最小直径的最窄区域指的是什么区域;其次,“包括所述凸缘(27)的区域”的限定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其具体的区域范围,从而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1、12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3记载了“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5)在截面A看去具有圆形、椭圆形或有边的形状,或者具有能够提供穿过所述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5)的适当的空气流并允许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相对于彼此伸缩运动的另外的形状”。首先,不能确定截面A的具体位置;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的确定“具有能够提供穿过所述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5)的适当的空气流并允许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相对于彼此伸缩运动的另外的形状”的具体范围。从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多处连接关系,具体如下“所述第二部件(13)与所述第一部件(12)相结合”、“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包括使第二部件(13)与第一部件(12)相结合的第一部件(14)”、“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通过连接件(16)相互连接”,上述连接关系并未限定出具体的连接方式,属于功能性的限定,换言之,例如一体式固定连接,仅接触非固定的连接方式均包含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中。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包括文字记载以及附图记载的内容,说明书记载的连接方式均为一体式固定连接,此种连接方式形成的套筒能使得套筒具有支撑定位作用从而解决了抽气口的放置位置不精确的技术问题。然而目前权利要求1记载的连接方式中包括非固定连接的实施方式,例如仅接触但不固定的连接方式,当采用仅接触但无固定的连接方式而形成的套筒,并不能对两管件进行支撑定位(由以下的简化图可以直观的理解),从而解决不了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即抽气口的放置位置不精确。由此可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上述连接关系的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至少一种连接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1不能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所述滑动套筒(11)包括将滑动套筒(11)保持在第二子元件(5)处的第一部件(12)”,其中,“保持在”属于一种功能性限定方式,其记载的保护范围较大,包括固定的保持或者可移动的保持(例如转动),首先,说明书中仅相应记载了“滑动套筒11包括将滑动套筒11保持在第二子元件8处的第一部件12(环形凸缘)。第一部件12与第二子元件8相结合(united with)并布置在第二子元件的第一端8.1的外表面8.la上。第一部件12也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即通过在第一部件12和第二子元件8之间提供相应的连接(connection)的方式与第二子元件8相结合”,并未给出具体的“保持在”的具体实现形式,从而无具体实施例的支撑,从而使得该描述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其次,当“保持在”为可移动的保持(例如转动,或者轴向移动),此时,无法解决本申请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抽气口的放置位置不精确”,原因在于,无法固定第一子元件7与第二子元件8的相对转动或者轴向位置,无法达到使抽气口的放置位置精确的目的。即权利要求1不能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在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之间形成所述隔室(17)”,上述记载概括了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一种形式,即“第一部件(14)、第二部件(15)、连接件(16)围成的隔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是否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例如两边围成的隔室或者四边围成的隔室,从而使得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多处功能性限定,但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其仅记载了一种具体结构形式的作为部件的空气输送通道的组件(4.2)的装置,并未给出权利要求1的多处功能性限定的其他结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包括作为部件的空气输送通道的组件(4.2)的装置(3)是否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从而使得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基于引用关系,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19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5、19相对于证据8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9年05月21日,请求人提交证据2、证据4-8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2019年06月19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019年07月0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将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针对转送文件通知书进行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9月11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9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4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9-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19相对于证据8、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在指定期限内,请求人未作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8年01月18日,申请日为2009年01月14日,根据2009年10月01日起施行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及2010年02月01日起施行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的审理应适用2000年08月25日公布的专利法及其2001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3、关于证据
证据2-9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相关外文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为准。
4、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判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清楚,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具体到本专利:
1)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包括使第二部件(13)与第一部件(12)相结合的第一部件(14)以及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的第二部件(15)”,当省去附图标记后,为“其中滑动套筒的第二部件包括使第二部件与第一部件相结合的第一部件以及与第一子元件接触的第二部件”,上述记载中出现两处第一部件及三处第二部件,首先,“滑动套筒的第二部件包括使第二部件与第一部件相结合的第一部件”,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两部件会通过第三部件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上述两个第一部件是否为同一部件,从而造成不清楚;其次根据权利要求1中其他部分记载“所述滑动套筒(11)包括第二部件(13),所述第二部件(13)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即滑动套筒的第二部件是与第一子元件接触的,而在“其中滑动套筒的第二部件包括使第二部件与第一部件相结合的第一部件以及与第一子元件接触的第二部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滑动套筒的第二部件”同“与第一子元件接触的第二部件”是否为同一部件,从而造成权利要求1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首先,上述技术特征的表述方式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上述技术特征本身所表达的内容清楚明确,在不考虑附图标记的情况下,上述技术特征并无疑义。第二,上述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所载其它技术特征相互联系,其与各技术特征之间逻辑关系清楚,不会造成疑义。第三,权利要求1上述技术特征中所附附图标记与部件名称匹配,符合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即上述附图标记的标注不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清楚。请求人的上述主张,脱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的记载,也不符合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对本专利的理解,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所述装置(3)包括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5)之间的滑动套筒(11)”。由于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5)可以伸缩,并且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5)管径不同,所述装置(3)包括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5)之间的滑动套筒(11),就限定了两种布置方式,一种是滑动套筒(11)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5)的轴向之间,一种是滑动套筒(11)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5)的径向之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具体为哪种布置方式,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上述技术特征用词规范,符合中文表达习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所表达的技术内容。同时,上述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其它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相关记载相符,故上述技术特征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清楚并无直接关联,同时请求人也并未具体陈述上述观点成立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将滑动套筒保持在第二子元件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获知“保持”真实含义,根据词典的相关解释,“保持”为“保护维持原状”,根据该释义,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的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保持”一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词语,其含义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清楚明确,并且上述通常理解与本专利中关于“保持”一词的用法并无矛盾之处,故上述“保持”一词的技术特征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
4)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所述第二部件(13)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并且所述第二部件(13)与所述第一部件(12)相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结合”的具体含义,即滑动套筒是否由彼此独立的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结合而成,还是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一体成型,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上述技术特征中“结合”一词的用法及含义均与所属技术领域该词用法及含义相符,上述词语及包含上述词语的技术特征所表达的内容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清楚明确,并且上述通常理解与本专利中关于上述技术特征的相关记载并无矛盾之处,故上述技术特征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
5)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通过连接件(16)相互连接,连接件(16)还确保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相互隔开一定距离,从而在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之间形成所述隔室(17)”。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连接件(16)、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5)三者的具体连接关系是什么,是固定连接还是活动连接,是一体连接还是分体连接,是直接连接还是通过第三连接装置连接,是接触连接还是非接触连接,从而无法准确确定连接件(16)与滑动套筒(11)的第一部件(12)两者的相互位置关系;其次,“隔开一定距离”的描述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一定距离可以是0.01毫米,也可以是1米,这就使得该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特征不清楚;另外,“在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之间形成所述隔室(17)”,上述限定并未限定出隔室的具体结构,是形成一个空间即可,还是对空间的包围程度有所限定,例如三边围成、四边围成、两边包围形成,从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隔室的具体结构,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首先,上述技术特征符合中文表达习惯,技术特征表述清楚,且该技术特征本身、该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所载其它技术特征之间、该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相关记载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之处,故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上述技术特征所要表达的技术内容。第二,“固定连接”“活动连接”“一体连接”“分体连接”“直接连接”“间接连接”或“隔开某一具体距离”等主张,均属于请求人脱离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设想,与该技术特征是否清楚,以及包含上述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清楚并无直接关联,请求人也并未具体陈述上述主张如何造成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具体理由。第三,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常规知识和判断能力,能够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清楚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载上述技术特征的含义,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第四,权利要求1是否记载“隔室的具体结构”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是否清楚并无直接关联,在请求人并未具体陈述缺少“隔室的具体结构”如何造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6)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1、12均记载了“滑动控制件(26)具有锥体形式,它的具有最小直径的最窄区域位于包括所述凸缘(27)的区域中”,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最小直径和最窄区域的关系具体是什么,从而无法确定最小直径的最窄区域指的是什么区域;其次,“包括所述凸缘(27)的区域”的限定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其具体的区域范围,从而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1、12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上述技术特征符合中文表达习惯,技术特征表述清楚,且该技术特征本身、该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1、12所载其它技术特征之间、该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相关记载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之处,故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上述技术特征所要表达的技术内容。同时,在请求人未具体陈述“最小直径和最窄区域的关系”,“最小直径的最窄区域指的是什么区域”以及“所述凸缘(27)的区域”如何造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1、12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7)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3记载了“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5)在截面A看去具有圆形、椭圆形或有边的形状,或者具有能够提供穿过所述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5)的适当的空气流并允许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相对于彼此伸缩运动的另外的形状”。首先,不能确定截面A的具体位置;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的确定“具有能够提供穿过所述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5)的适当的空气流并允许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相对于彼此伸缩运动的另外的形状”的具体范围。从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权利要求1所述“两个管状子元件,即第一子元件和第二子元件”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3所述第一和第二子元件为“管状件”。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常情况下管状元件的截面为横截面(周向截面)或轴向截面。而结合权利要求13关于截面A形状的具体限定,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上述截面A为横截面,这种理解符合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基础知识,也符合权利要求13的记载。同时,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032段的记载,上述理解也与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相符。由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3所载上述技术特征,上述技术特征不会造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
8)请求人还主张:基于引用关系,从属权利要求2-19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的情况下,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9保护范围清楚、明确,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19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上述预测应当是合理的,而非穷举式的。通常情况下,明显不能成立的技术方案,不属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具体到本专利:
1)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多处连接关系,具体如下“所述第二部件(13)与所述第一部件(12)相结合”、“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包括使第二部件(13)与第一部件(12)相结合的第一部件(14)”、“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通过连接件(16)相互连接”,上述连接关系的技术特征不能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
合议组认为:第一,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有关于上述技术特征的记载。同时,说明书中的记载清楚明确,与权利要求1中上述技术特征相符合,也即,上述技术特征能够得到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形式上的支持。第二,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基于上述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所载的内容能够合理预测得出的,也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概括合理,符合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因此,上述技术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所述滑动套筒(11)包括将滑动套筒(11)保持在第二子元件(5)处的第一部件(12)”,其中,“保持在”属于一种功能性限定方式,其记载的保护范围较大,不能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
合议组认为:首先,“保持”一词属于机械领域常用词语。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清楚明确,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保持”的记载。第二,上述技术特征与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所载“滑动套筒11包括将滑动套筒11保持在第二子元件8处的第一部件12(环形凸缘)”相符,即,权利要求1上述技术特征能够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的支持。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3)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在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之间形成所述隔室(17)”,上述记载概括了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使得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第一,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第二,本专利说明书第0022段有如下记载“第一部件14和第二部件15通过连接件16相互连接在一起,连接件16使第一部件14和第二部件15之间保持一定间隔,从而在第一部件14和第二部件15之间形成中空隔室17”,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也清楚示出了第一部件14、第二部件15以及隔室17之间的关系,上述记载以及图示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相符合,能够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上述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4)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了多处功能性限定,具体包括:“第二子元件(8)的直径比第一子元件(7)的直径略大,这就允许第一子元件(7)插入第二子元件(8)中,从而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能够以伸缩的方式相对于彼此移动”,“所述装置(3)包括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8)之间的滑动套筒(11),所述滑动套筒(11)包括将滑动套筒(11)保持在第二子元件(8)处的第一部件(12)”,“所述第二部件(13)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并且所述第二部件(13)与所述第一部件(12)相结合”,“所述装置(3)还包括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所述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布置用于将力(F)传递到与第一子元件(7)保持接触的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上”,“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包括使第二部件(13)与第一部件(12)相结合的第一部件(14)以及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的第二部件(15),并且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通过连接件(16)相互连接,连接件(16)还确保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相互隔开一定距离,从而在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之间形成所述隔室(17)”。
合议组认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上述预测应当是合理的,而非穷举式的。通常情况下,明显不能成立的技术方案,不属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在请求人未提出具体的符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合理预测,却又不能够得到本专利说明书支持的具体理由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6、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6.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括作为部件的空气输送通道的组件(4.2)的装置(3),其中所述空气输送通道组件(4.2)包括两个管状子元件,即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8),其中第二子元件(8)的直径比第一子元件(7)的直径略大,这就允许第一子元件(7)插入第二子元件(8)中,从而第一和第二子元件(7,8)能够以伸缩的方式相对于彼此移动,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3)包括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8)之间的滑动套筒(11),所述滑动套筒(11)包括将滑动套筒(11)保持在第二子元件(8)处的第一部件(12),所述滑动套筒(11)包括第二部件(13),所述第二部件(13)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并且所述第二部件(13)与所述第一部件(12)相结合,并且所述第二部件(13)的所有部件都位于第二子元件(8)的第一端(8.1)的前面,所述装置(3)还包括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所述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布置用于将力(F)传递到与第一子元件(7)保持接触的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上,其中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布置在滑动套筒(11)中的中空隔室(17)中,并且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包括使第二部件(13)与第一部件(12)相结合的第一部件(14)以及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的第二部件(15),并且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通过连接件(16)相互连接,连接件(16)还确保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相互隔开一定距离,从而在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之间形成所述隔室(17)。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伸缩管的锁定装置(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其由具有固定于大口径管体1的偏心孔7的固定环3、具有旋转自由地嵌合于所述固定环3的一端的偏心孔12的旋转环10、以及经由两个环的偏心孔7、12而插入大口径管体1内的小口径管体2组成,其中所述固定环3具有呈一端切断的止挡环9,所述止挡环9将嵌合于穿设在其小口径部50的周面的环形槽8中,在与所述旋转环10的偏心孔12反方向形成的孔140的周面穿设有环形槽15,当旋转环10与固定环3嵌合时,止挡环9能以横跨各个环形槽8、15的方式卡合。1:大口径管体,2:小口径管体,3:固定环,5:小口径部,7、12:偏心孔,8、15:环形槽,9:止挡环,10:旋转环。
将证据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其大口径管体1、小口径管体2、固定环3和旋转环10组成的装置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部件的所述空气输送通道的组件的装置;其大口径管体1和小口径管体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子元件8和第一子元件7。
通过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所述装置(3)包括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8)之间的滑动套筒(11),所述滑动套筒(11)包括将滑动套筒(11)保持在第二子元件(8)处的第一部件(12),所述滑动套筒(11)包括第二部件(13),所述第二部件(13)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并且所述第二部件(13)与所述第一部件(12)相结合,并且所述第二部件(13)的所有部件都位于第二子元件(8)的第一端(8.1)的前面,所述装置(3)还包括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所述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布置用于将力(F)传递到与第一子元件(7)保持接触的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上,其中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布置在滑动套筒(11)中的中空隔室(17)中,并且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包括使第二部件(13)与第一部件(12)相结合的第一部件(14)以及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的第二部件(15),并且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通过连接件(16)相互连接,连接件(16)还确保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相互隔开一定距离,从而在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之间形成所述隔室(17)”。与之相比,证据2通过“固定于大口径管体1的固定环3、具有旋转地自由嵌合于所述固定环3的一端的偏心孔12的旋转环10”实现大口径管体1和小口径管体2的锁定。
通过上述比较,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提供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改进放置精度”(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6.2、关于权利要求15、19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5、19相对于证据8、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包括通过第一和第二接头构件(5.1,5.2)相互连接并且能够相对于彼此枢转的组件(4.1-4.3)的通风臂(2),所述通风臂(2)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3)。
本专利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通风系统(1),所述通风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通风臂(2)。
又查,证据8公开了一种伸缩式抽取臂(参见证据8中文译文第2页第1-3段),外管4固定在中间接头2中,并且内管6布置在外管内,使得其可在完全伸出位置(图1)和完全缩回位置(图3)之间相对于外管4可伸缩地移位。可移动的抽吸装置或漏斗8安装在内管的外端。除了用于伸缩位移的设备之外,漏斗8与内管6一起也可相对于外管4旋转360°。抽取臂1的可调节性由图1中的双箭头表示,而抽吸装置8的可倾斜悬架由图6中的箭头表示。如图2所示,内管通过第一平衡环10和第二平衡环14相对于外管引导,其中第一平衡环10具有内部滑动构件12,该内部滑动构件12在其内侧靠近外管4的外端固定;第二平衡环14具有外部滑动构件16,该外部滑动构件16在其外侧靠近内管的内端固定。平衡环有利地采用由任何合适的用于减小摩擦的材料(例如塑料或金属)制成的柔性齿形带的形式,其分别形成第一平衡环向内凸出的齿和第二平衡环面向外凸出的齿,以便分别构成内部和外部滑动构件。当内管6相对于外管4移位或旋转时,管通过滑动构件12、16相对于彼此引导或平衡,这意味着漏斗8可以根据当前的要求,用相对小的力移动或旋转到抽取臂范围内的任何所需位置。只要平衡环被分开到足够大的轴向距离,平衡环10、14就能够降低或完全消除“抽屉效应”的风险。因此,可移动地装配在外管4中的呈制动带18形式的止动构件可移动地装配在距外管4的外端的第一距离(A)处。制动带可通过带有螺钉和手柄的调节装置20可调节地施加在内管6上,以调节所述部件之间的摩擦。当内管6处于其完全伸出位置时,无论制动带18是否施加在内管6上还是处于靠近内管外侧的其他位置,平衡环14都将抵靠后者。
通过阅读证据8公开内容可知,证据8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如下技术特征,“所述装置(3)包括布置在第一子元件(7)和第二子元件(8)之间的滑动套筒(11),所述滑动套筒(11)包括将滑动套筒(11)保持在第二子元件(8)处的第一部件(12),所述滑动套筒(11)包括第二部件(13),所述第二部件(13)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并且所述第二部件(13)与所述第一部件(12)相结合,并且所述第二部件(13)的所有部件都位于第二子元件(8)的第一端(8.1)的前面,所述装置(3)还包括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所述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布置用于将力(F)传递到与第一子元件(7)保持接触的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上,其中用于传递能够调节的力的装置(18)布置在滑动套筒(11)中的中空隔室(17)中,并且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包括使第二部件(13)与第一部件(12)相结合的第一部件(14)以及与第一子元件(7)接触的第二部件(15),并且其中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通过连接件(16)相互连接,连接件(16)还确保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相互隔开一定距离,从而在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一部件(14)和滑动套筒(11)的第二部件(13)的第二部件(15)之间形成所述隔室(17)”。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包含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似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基于证据2、证据8和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5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包括了权利要求15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6.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4、16-18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4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9-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或15具备创造性时,基于引用关系,请求人关于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14、16-1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80000392.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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