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集装箱-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集装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56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5W1174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330362.2
申请日:2014-06-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12-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弗莱克斯集装箱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65D90/66(2006.01);B65D90/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同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且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1420330362.2,名称为“一种集装箱”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9日,专利权人为弗莱克斯集装箱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装箱,包括集装箱主体和两扇安装在所述集装箱主体上的集装箱门,所述集装箱主体的后侧设置有上门框、下门框及两条垂直连接在所述上门框和所述下门框之间的侧门框,
其特征在于,两扇所述集装箱门分别通过门铰链连接在相应的所述侧门框上,
所述上门框和所述下门框上分别设置有门框锁扣,
每扇所述集装箱门上垂直设置有至少一条锁杆,每条所述锁杆分别通过连接件连接在所述集装箱门上,所述锁杆上连接有用于驱动所述锁杆在所述连接件与所述集装箱门之间转动的扶手,所述锁杆的两端分别设置有可转动地与所述门框锁扣配合或分离的锁杆锁止端,
所述锁杆通过其两端的所述锁杆锁止端分别与所述上门框和所述下门框锁紧在一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其中至少一扇所述集装箱门上的所述扶手上连接有附加手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扶手与所述附加手柄一体成型。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附加手柄上安装有防滑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门铰链包括铰链主体部和铰链连接管,所述铰链主体部的一端与所述集装箱门的一侧固定连接,其另一端与所述铰链连接管固定连接,所述铰链连接管的连接管通孔内设置有用于与所述侧门框连接的门轴,所述门轴可沿其轴线转动地安装在所述侧门框的盲孔内,
所述铰链连接管上还设置有润滑装置,所述润滑装置包括润滑管和扣在所述润滑管上的塞盖,所述润滑管的一端穿过所述铰链连接管的管壁,并与所述连接管通孔贯通,所述塞盖扣合在所述润滑管的另一端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润滑管倾 斜地连接在所述铰链连接管上,且在从下往上的方向上,所述润滑管距所述铰链连接管的距离渐远。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集装箱门上设置有用于支撑所述扶手的扶手架,
所述扶手架连接在所述集装箱门上,所述扶手架上具有用于支撑所述扶手的支撑部,
所述锁杆上设置有连接板,所述扶手的扶手连接端与所述连接板铰接在一起,所述扶手的扶手握持端能够以所述连接端与所述连接板之间的铰接点为中心转动地支撑在所述支撑部上或转动地与所述支撑部分离。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扶手架包括固定件和夹持件,所述固定件固定安装在所述集装箱门上,
所述夹持件与所述固定件之间形成有用于夹持所述扶手的夹持空间,
所述夹持件包括顺次连接在一起的夹持件连接端、夹持件主体部和夹持件自由端,
所述夹持件连接端固定连接在所述固定件上,所述支撑部设置在所述夹持件主体部上,所述夹持件主体部上向外凸起形成所述支撑部,
所述夹持件自由端与所述固定件之间形成有用于所述扶手进出所述夹持空间的开口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在从所述夹持件主体部至所述夹持件自由端的方向上,所述夹持件自由端朝向远离所述固定件的方向倾斜设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门框锁扣上形成有两个相对设置的卡块,相应地,所述锁杆锁止端上向内凹陷形成有两个用于可转动地与所述卡块卡合或分离的卡槽,
所述门框锁扣上还形成有用于所述锁杆锁止端进入或离开所述门框锁扣的门框锁扣开口部。”
针对本专利,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8、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4、5、6、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995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2707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391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76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7223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56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7: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8日,公开号为CN10120024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4946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9: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587855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5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8435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1:《机械设计手册》第四版第2卷,成大先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1月第22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第7-150、7-151、7-152、7-174页,复印件;
证据12:《机械设计手册》第四版第3卷,成大先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1月第22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10-9、10-10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7-9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9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7、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6、7、8、10公开,因而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其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全部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相应地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2和5,并对其它各项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集装箱,包括集装箱主体和两扇安装在所述集装箱主体上的集装箱门,所述集装箱主体的后侧设置有上门框、下门框及两条垂直连接在所述上门框和所述下门框之间的侧门框,
其特征在于,两扇所述集装箱门分别通过门铰链连接在相应的所述侧门框上,
所述上门框和所述下门框上分别设置有门框锁扣,
每扇所述集装箱门上垂直设置有至少一条锁杆,每条所述锁杆分别通过连接件连接在所述集装箱门上,所述锁杆上连接有用于驱动所述锁杆在所述连接件与所述集装箱门之间转动的扶手,所述锁杆的两端分别设置有可转动地与所述门框锁扣配合或分离的锁杆锁止端,
所述锁杆通过其两端的所述锁杆锁止端分别与所述上门框和所述下门框锁紧在一起,
其中至少一扇所述集装箱门上的所述扶手上连接有附加手柄,
所述门铰链包括铰链主体部和铰链连接管,所述铰链主体部的一端与所述集装箱门的一侧固定连接,其另一端与所述铰链连接管固定连接,所述铰链连接管的连接管通孔内设置有用于与所述侧门框连接的门轴,所述门轴可沿其轴线转动地安装在所述侧门框的盲孔内,
所述铰链连接管上还设置有润滑装置,所述润滑装置包括润滑管和扣在所述润滑管上的塞盖,所述润滑管的一端穿过所述铰链连接管的管壁,并与所述连接管通孔贯通,所述塞盖扣合在所述润滑管的另一端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扶手与所述附加手柄一体成型。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附加手柄上安装有防滑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润滑管倾斜地连接在所述铰链连接管上,且在从下往上的方向上,所述润滑管距所述铰链连接管的距离渐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集装箱门上设置有用于支撑所述扶手的扶手架,
所述扶手架连接在所述集装箱门上,所述扶手架上具有用于支撑所述扶手的支撑部,
所述锁杆上设置有连接板,所述扶手的扶手连接端与所述连接板铰接在一起,所述扶手的扶手握持端能够以所述连接端与所述连接板之间的铰接点为中心转动地支撑在所述支撑部上或转动地与所述支撑部分离。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扶手架包括固定件和夹持件,所述固定件固定安装在所述集装箱门上,
所述夹持件与所述固定件之间形成有用于夹持所述扶手的夹持空间,
所述夹持件包括顺次连接在一起的夹持件连接端、夹持件主体部和夹持件自由端,
所述夹持件连接端固定连接在所述固定件上,所述支撑部设置在所述夹持件主体部上,所述夹持件主体部上向外凸起形成所述支撑部,
所述夹持件自由端与所述固定件之间形成有用于所述扶手进出所述夹持空间的开口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在从所述夹持件主体部至所述夹持件自由端的方向上,所述夹持件自由端朝向远离所述固定件的方向倾斜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装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门框锁扣上形成有两个相对设置的卡块,相应地,所述锁杆锁止端上向内凹陷形成有两个用于可转动地与所述卡块卡合或分离的卡槽,
所述门框锁扣上还形成有用于所述锁杆锁止端进入或离开所述门框锁扣的门框锁扣开口部。”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供了以下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0170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参考资料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11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参考资料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4718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此外请求人还提交了声称为《机械设计手册》第四版第3卷的表10-1-1,将其补充到证据12当中。
请求人主张:分别以证据1和证据5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5与证据2或证据9或证据3或参考资料2以及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参考资料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证据6或参考资料3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8或证据10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其中合议组明确记录如下事项:
1)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方式无异议;
2)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接收;
3)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表示其无效理由仅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主要意见以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放弃请求书中的所有理由,请求人放弃使用证据3评价权利要求1,放弃证据6作为证据使用,针对权利要求1,请求人主要强调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5、9、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他结合方式同书面意见,从属权利要求的证据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
4)请求人表示参考资料1-3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证据1-12的真实性无异议。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进一步强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鉴于上述意见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均已陈述,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再予以转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其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全部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相应地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2和5,并对其它各项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适应性调整。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权利要求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
2、关于证据
证据1-5、7-10为专利文献,证据11、12为技术手册,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5、7-10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5、7-10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11、12的印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1、12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9之一,以及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1、1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集装箱防盗加强型门铰链(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附图-3),集装箱1有一个左扇门2和一个右扇门3,左扇门2通过四套门铰链连接在左门框5上,右扇门3通过四套门铰链连接在右门框6上(左右门框5、6相当于本专利的侧门框)。左扇门2和右扇门3分别通过两套锁杆手柄机构7(相当于本专利的锁杆)经锁座8(相当于本专利的门框锁扣)锁定在上门框9,和下门框10上。手柄机构7上具有手柄(相当于本专利的可转动的扶手)。结合图1可知,手柄机构7的两端必然具有与上下门框上的锁座8进行锁止的锁止端。防盗加强型门铰链主要由一个铰链板11(相当于本专利的铰链主体部)、一对门铰耳12、一个铰链销13(相当于本专利的门轴)和一个海关封销19组成。铰链板11的后部焊接在左扇门2或右扇门3上, 门铰耳12焊接左门框5或右门框6上,一对门铰耳12位于铰链板11的上方和下方。铰链板11和门铰耳12上分别设有销孔15a和销孔15b,铰链销13穿插在销孔15a和销孔15b中。其中,销孔15a与铰链销13之间设置有衬套16,销孔15a与稍孔15b端面之间设有门垫片17,以此构成门铰链机构。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其中至少一扇所述集装箱门上的所述的扶手上连接有附加手柄;而证据1并未公开附加手柄。
2)所述铰链连接管的连接管通孔内设置有用于与所述侧门框连接的门轴,所述门轴可沿轴线转动地安装在所述侧门框的盲孔内;而证据1中的侧门框不具有盲孔,铰链销13穿设在门铰耳12上,门铰耳2焊接在左右门框上。
3)所述铰链连接管上还设置有润滑装置,所述润滑装置包括润滑管和扣在所述润滑管上的塞盖,所述润滑管的一端穿过所述铰链连接管的管壁,并于所述连接管通孔贯通,所述塞盖扣合在所述润滑管的另一端上;而证据1未公开铰链上具有润滑装置。
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长手柄的集装箱门防盗扣接装置(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倒数第2段,图3),包括分别设置在可向左右开启的集装箱门11、 12上的锁杆2、其一端可旋转地与所述锁杆2相连接的手柄3、设置在集装箱门上的用于支撑手柄3的托架30和可旋转地设置在托架30上的与托架相配合的用于卡合和锁紧手柄3的搭扣31,在所述的最靠近两扇集装箱门的闭合位置处的两个锁杆2之间设置有长手柄6,该长手柄6的一端可旋转地与所述的一个锁杆2相连接,该长手柄6的另一端通过该长手柄的可旋转一端的转动而可以与另一个锁杆2相固定连接并且被支撑和锁紧。在打开集装箱的门的门把手之间必须要先打开所述的长手柄,否则就不能打开集装箱的门把手进而打开集装箱而获得集装箱中的物品,也即本实用新型的集装箱在门把手之外又多了一道保险装置,所述的长手柄的结构设置与集装箱的门把手形成了对集装箱安全保护的双保险,可以进一步保护集装箱内的物品的安全,从而大大地提高了集装箱的防盗性能和效果。
证据9公开了一种集装箱的门锁装置(参见证据9的说明书第0030-0043段,图4-9),其锁杆组件10包括锁杆11和把手13,操作人员在锁闭箱门和解锁时主要通过手握把手13来带动锁杆11围绕锁杆11的中心轴旋转。箱门锁闭时把手11处于第一位置,当把手13从第一位置相远离箱门的铰链装置的方向大致旋转180度时把手13到达与第一位置相对的第二位置。固定组件30构造为在开锁状态下与锁杆组件10配合以能够使把手13保持在第二位置。把手13处于第二位置时距离箱门的铰链装置更远,也就使操作人员在打开箱门时能够获得更大的利弊,从而在力矩同样达到能够开箱门的程度时施加更小的力,更加便于操作人员打开集装的箱门。对于同样的箱门,打开所需的力矩是相同的,因此可以得出下式:F1*L1=F2*L2,其中F1为现有技术中开门所需施力值。F2为使用本发明门锁装置所需施力值,L1锁杆中心轴距离箱门讲练装置的中心距离,L2把手13位于第二位置时把手13远离锁杆11的端部距离箱门铰链装置中心的距离,a为把手13远离锁杆11的端部距离锁杆11中心轴的距离,如图9所示,L2=L1 a,于是F1*L1=F2*(L2 a),可以看出a的取值越大,F2占F1的比例就越小,打开箱门所用的力也越小。所以a值可以取400mm,420mm等,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L1=1085mm这一固定值以及集装箱的尺寸合理地设置a值,不会产生因一味的增加a的数值而制造出的把手过程而与集装箱的其他部件发生干涉的问题,当然如果L1为1085mm以外的数值,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依据L1的取值设定a的数值。
证据4公开了一种集装箱防盗门铰链(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1、2页,图1-4),铰链销2的两端一般通过焊接或铆接的方式固定在门耳3上,而门耳3则被焊接在门框上。现有的门耳具有贯穿孔6,铰链销2为圆柱销,上述门铰链有一个缺点,就是只要将铰链销2的焊接处或铆接处破坏掉,而且只要破坏一侧,就可以把铰链销2打掉,这样就可以打开门铰链一侧,进而打开集装箱箱门,这样就给集装箱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降低了集装箱的安全性能。为了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集装箱防盗门铰链,它包括铰链板10、穿过铰链板的铰链销20和位于铰链板两端用于固定铰链销的两个门耳30,其中,所述门耳包括本体和位于铰链板一侧的内沉孔31,所述铰链销的两端被卡在两个门耳之间的两个所述内沉孔中。由于门耳采用内沉孔或内沉槽固定铰链销,这样铰链销的两端就不可能暴露在外,这样也就无法通过破坏铰链销破坏门铰链了,这样提高了门铰链的安全系数,进而提高了集装箱的安全性能。
证据11的7-150、151、152页公开了小孔节流径向液体静压轴承,7-174页公开了流体动静压润滑轴承,证据12的表10-10-1公开了常用的润滑装置、润滑原理和适用范围,此外表10-1-2公开了油杯、表10-1-13公开了圆形油标。
请求人主张: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附加手柄被证据2中的加长手柄6公开,证据9的公式给出了增加附加手柄用来节省操作扶手力度的技术启示,在证据9的启示下设置附加手柄节省操作扶手的力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4均公开了通过门轴,将门可转动的安装在侧门框上,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门与侧门框贴合紧密、美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侧门框设置盲孔,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11、12证明在连接管上设置润滑装置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63-0066段的记载,本专利的附加手柄是连接在原有的普通扶手22上,对普通扶手22加长,从而增加力矩,节约使用者开关集装箱门的操作力度。而证据2中的加长手柄6并非对转动锁杆的手柄3的加长,而是额外设置在靠近两扇集装箱门11和12的闭合位置处的两个锁杆2上,其对该闭合位置处的两个锁杆2进行额外的锁固,使得在打开集装箱门之前必须要打开加长手柄,才能利用手柄3转动锁杆打开集装箱,因此证据2中的加长手柄并非为普通手柄增加力矩以节约操作力度,故证据2中的加长手柄并不相当于本专利的附加手柄。
此外,本专利附加手柄用来增加转动锁杆的力矩(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63段),因此本专利所指的节约打开集装箱门的操作力度是指节约转动锁杆使锁杆解锁的力度。而证据9是在锁杆解锁后锁杆处于远离门铰链的第二位置,从而抓握手柄再进一步拉开箱门时,增加了拉开箱门的力臂,从而节约拉开箱门的力度,而并非节约转动锁杆使锁杆解锁的力度。因此,二者节约操作力度的对象不同,在证据9的节约锁杆解锁后拉开箱门操作力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设置附加手柄来节约锁杆解锁的力度。
可见,请求人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中的门铰链通过门铰耳12焊接在门框上,证据4中门铰链同样是通过门耳焊接在门框上,只是改变了门耳的结构。可见证据1、4均未公开在侧门框上设置盲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1、4出发很难想到在侧门框上设置盲孔将门铰链安装在该盲孔内。因此,请求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证据11、12仅涉及润滑装置且请求人仅主张证据11、12作为公知常识证据证明区别特征3)为公知常识,且请求人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因此基于上述证据尚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3.2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与证据2、9之一,以及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集装箱安全锁杆装置(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图1、2),包括与上下门框固接的锁座15(相当于本专利的门框锁扣)、通过锁杆托架16可转动地安装在门叶2(相当于本专利的箱门)上且两端带有与锁座15配合的锁头(相当于本专利的锁杆锁止端)的锁杆1、与锁杆1可转动地连接的操作手柄3、以及手柄托架5和手柄托架盖4。锁座15与门框(相当于本专利的侧门框)的固接方式可采用焊接或粘接等方式。从图1可知,侧门框上具有门铰链。
权利要求1与证据5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其中至少一扇所述集装箱门上的所述的扶手上连接有附加手柄;而证据5并未公开附加手柄。
2)所述铰链连接管的连接管通孔内设置有用于与所述侧门框连接的门轴,所述门轴可沿轴线转动地安装在所述侧门框的盲孔内;而证据5仅从图中能看出具有门铰链,并未公开门铰链的具体结构。
3)所述铰链连接管上还设置有润滑装置,所述润滑装置包括润滑管和扣在所述润滑管上的塞盖,所述润滑管的一端穿过所述铰链连接管的管壁,并于所述连接管通孔贯通,所述塞盖扣合在所述润滑管的另一端上;而证据5未公开门铰链的具体结构。
请求人主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3)的理由与以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相应理由相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证据11、12仅涉及润滑装置且请求人仅主张证据11、12作为公知常识证据证明区别特征3)为公知常识,且请求人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因此基于上述证据尚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合议组对评价从属权利要求2-8相应的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33036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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