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电线电缆的LED紫外光辐照交联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41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5W1175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152597.5
申请日:2018-01-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哈尔滨哈普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昆山诺必达电子有限公司,南通无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贾彦飞
合议组组长:董杰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H01B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也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152597.5,申请日为2018年0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2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线电缆的LED紫外光辐照交联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箱体(1)、石英管道(2)、LED紫外灯(3)、透镜(4)和除烟装置(6),所述石英管道(2)、LED紫外灯(3)和透镜(4)位于箱体(1)内部并与其固定连接,所述透镜(4)位于LED紫外灯(3)的前端,所述透镜(4)紧贴LED紫外灯(3),所述石英管道(2)位于透镜(4)一侧,所述箱体(1)的下方设置有集成电气箱(13),所述集成电气箱(13)与箱体(1)固定连接,所述除烟装置(6)包括设置在石英管道(2)的两端的排烟口(61)和位于石英管道(2)上方中心的进气口(63),所述排烟口(61)的下方设置有排烟风机(6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电线电缆的LED紫外光辐照交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的侧边设置有电气控制装置(12),所述电气控制装置(12)与箱体(1)通过摇臂(11)连接,所述电气控制装置(12)与LED紫外灯(3)电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电线电缆的LED紫外光辐照交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石英管道(2)内设置有温度传感器(2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电线电缆的LED紫外光辐照交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内部设置有循环冷却装置(5)。”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5869779A,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8月17日;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2373390U,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08日;
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01207308Y,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3月11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1中没有明确记载除烟装置包括石英管道上方中心的进气口,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3分别公开,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和/或证据2和/或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对创造性的评述方式进行了修改,请求人认为:
1、说明书中文字和附图中记载,进气口位于石英管道的上方,但与石英管道内部并不相通,无法实现排烟同时的进气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该问题同时导致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集成电气箱设置在箱体的下方,并与箱体固定连接;(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石英管道两端均设置排烟口及抽烟风机,并在石英管道上方中心设置进气口。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在石英管道两端设置排烟口及抽烟风机在证据1给出的技术启示的条件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石英管道上方中心设置进气口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同时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还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08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图书的复印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证据4,《新居电气巧安装》,潘啸皋著,封面、扉页、著录项目信息页、目录页、第63-64页、封底等复印件共13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证据5,《设计准则》,伊莱恩·格里芬(Elaine Griffin)著,张加楠译,封面、扉页、著录项目信息页、目录页、第79-80页、封底等复印件共7页,山东画报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证据6,《翱翔蓝天-飞机中的科学》,“科学心”系列丛书编委会编,封面、扉页、著录项目信息页、目录页、第209-210页、封底等复印件共9页,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5年11月第1版,2016年1月第1次印刷;证据7,《陶瓷工业热工设备及热工测量》,张长海主编,封面、扉页、著录项目信息页、目录页、第68-69页、封底等复印件共8页,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第1版;证据8,《电子线路与电子系统》,陆利忠等著,封面、扉页、著录项目信息页、目录页、第352-353页、封底等复印件共13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13年3月第1版;证据9,《真空热处理与燃料热处理炉》,唐殿福主编,封面、扉页、著录项目信息页、目录页、第224-226页等复印件共10页,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16年3月第1版。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4-证据9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当庭明确以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为准,放弃无效请求书中的理由和范围,请求人同时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4-6、9并非教材,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
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但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上述证据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证据1-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9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4-6虽非技术手册、技术词典和教科书,但证据4-5公开的内容属于生活中的常用知识,证据6为科普类图书,因此证据4-6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证据9虽未明确其属于技术手册、技术词典和教科书,但根据其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可以作为教科书类书籍使用,因此证据9同样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4-9均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合议组予以接受。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电线电缆的LED紫外光辐照交联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LED紫外光辐照交联装置及加工、工作方法,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1、0025段,说明书附图1-7): 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包括:辐照箱体3,所述的辐照箱体内部具有石英管道2,所述的石英管道一端具有集烟除烟装置,所述的石英管道另一端具有阻烟装置13,所述的辐照箱体内石英管道周围安装有一组紫外LED芯片5,所述的紫外LED芯片前端安装有透镜准直装置6,所述的紫外LED芯片后端与水冷基座7连接,所述的紫外LED芯片通过LED供电电源线路11与电气控制柜12连接,所述的水冷机座通过冷却水管4与制冷压缩机8连接,所述的水冷机座通过冷却回水管25与回水水箱10连接,所述的制冷压缩机通过冷却水管与循环水泵9连接,所述的循环水泵通过冷却水管与回水水箱连接。根据实施例1 所述的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具有温度控制装置、电源功率控制装置、光控装置,所述的温控装置包括温度传感器19,所述的温度传感器安装在所述的冷却水管内,所述的温度传感器与温度仪表盘20连接,所述的温度仪表盘安装在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部,所述的温度仪表与人机交互装置连接,所述的人机交互装置包括触摸屏14,所述的触摸屏与可编程控制器21连接,所述的电源功率控制装置包括电源系统22,所述的电源系统分别与所述的可编程控制器、紫外LED芯片连接,所述的光控系统包括光电传感器23,所述的光电传感器安装在所述的辐照箱体内,所述的光电传感器与光控仪表盘24连接,所述的光控仪表盘安装在所述的电气控制柜内部,所述的光控仪表盘与所述的人机交互装置连接。根据实施例1或2 所述的LED紫外光辐照电缆交联装置,所述的集烟除烟装置包括抽吸风机,所述的抽吸风机与排烟管道连接,所述的阻烟装置包括高压风机,所述的阻烟装置的出风面为环形截面。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可知,证据1中的辐照箱体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箱体,证据1中的石英管道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石英管道,证据1中的紫外LED芯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LED紫外灯,证据1中的透镜准直装置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透镜,证据1中的集烟除烟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除烟装置。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箱体的下方设置有集成电气箱,所述集成电气箱与箱体固定连接;(2)所述除烟装置包括设置在石英管道的两端的排烟口和位于石英管道上方中心的进气口,所述排烟口的下方设置有排烟风机。
证据2公开了一种基于气流的低压聚乙烯电缆辐照冷却装置,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其组成包括:控制柜1,所述的控制柜控制一个交联辐照单元2或者两个以上串联在一起的交联辐照单元2,所述的交联辐照单元包括壳体3,所述的壳体上具有出风口4通过排风管道5连接排风风机6,电缆7由入缆口8进入所述的壳体然后沿其轴线由出缆口9穿出,所述的壳体沿周向均布一组整流箱10,所述的整流箱里面安装弧形反光罩11,每个所述的整流箱对应有进风口12通过进风管道13连接进风风机14,所述的反光罩里面装有紫外灯源15,热电偶16穿过所述的整流箱和反光罩并且头部靠近紫外灯源。
证据3公开了一种大门式去气室,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3页第1行):该电加热器另一端与进风管5连接,该进风管与室体内部进风口21连接,进风管上有风量调节阀9,废气排出管10上有风向调节阀1。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的集烟除烟装置的进气口和出气口分别位于石英管道的两端,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除烟装置的进气口和出气口的位置不同;此外,证据2和证据3中也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中限定的设置在石英管道的两端的排烟口和位于石英管道上方中心的进气口的技术特征。
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认为:证据7是用于陶瓷工业的隧道窑,其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并且其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9公开的是用于真空热处理的辊底式加热炉,其用于大型工件、大批量生产的淬火、回火、正火和退火生产过程中的加热,主要加热对象是钢管、扁钢(及薄板)等,因此与本专利同样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虽然其公开了炉子的排烟口可以布置在炉子两端,但是也不存在与对比文件1间的结合启示。因此,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未被上述现有技术公开,并且也无证据证明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的基础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合议组做出如下无效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820152597.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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