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装配式钢筋桁架楼承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装配式钢筋桁架楼承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70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5W117958
优先权日:2017-11-29
申请(专利)号:201820155707.3
申请日:2018-01-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9-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中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昌学霞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E04B5/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公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155707.3,优先权日为2017年11月29日,申请日为2018年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9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配式钢筋桁架楼承板,包括楼承板(2),其特征在于,所述楼承板(2)一侧与钢筋桁架(1)可拆卸连接、另一侧间隔设置有支撑件(3),所述支撑件(3)伸出所述楼承板(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钢筋桁架楼承板,其特征在于,一部分所述支撑件(3)伸出所述楼承板(2)一边、另一部分所述支撑件(3)伸出所述楼承板(2)另一边。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配式钢筋桁架楼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件(3)交替伸出楼承板(2)两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配式钢筋桁架楼承板,其特征在于,每相邻两个支撑件(3)交替伸出楼承板(2)两边。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配式钢筋桁架楼承板,其特征在于,两个或者多个所述支撑件(3)伸出楼承板(2)左边、相邻两个或者多个所述支撑件(3)伸出楼承板(2)右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钢筋桁架楼承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件(4),所述连接件(4)设有卡槽(41),所述卡槽(41)与钢筋桁架(1)卡接,所述连接件(4)与楼承板(2)通过紧固件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配式钢筋桁架楼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件(3)设有固定孔(31),所述楼承板(2)设有连接孔(21),紧固件一端依次通过所述固定孔(31)、所述连接孔(21)与连接件(4)相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 7所述的装配式钢筋桁架楼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件(3)长度相等,所述固定孔(31)等距设置。
9. 根据权利要求4-8任意一项所述的装配式钢筋桁架楼承板,所述支撑件(3)截面呈U形、其侧壁顶部相对折弯形成加强边(302),支撑件(3)U形槽底上沿长度方向设有若干个固定孔(31),支撑件(3)两端活动安装有连接板(5);支撑件(3)一端的侧壁上设有限位块(304),限位块(304)底部与支撑件(3)U形槽底连接,限位块(304)顶部与加强边(302)底部连接,安装后的限位块(304)、加强边(302)以及支撑件(3)U形槽底之间形成限位槽(305);所述连接板(5)一端的两侧设有限位轴(6),限位轴(6)活动卡装在限位槽(305),连接板(5)另一端设有钩板轴(7),钩板轴(7)与相拼接的支撑件(3)上的固定孔(31)相配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装配式钢筋桁架楼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件(3)为C型钢。”
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040268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073311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5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205859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4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484151A的发明专利申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除了再次提交上述证据1-4外,还补充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3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225326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5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157971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7:公开日为2008年7月30日、公开号为CN10123066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证据8: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5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612242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9: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0日、公开号为WO2016/177979A1的国际专利申请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2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024912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11: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1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064720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12: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9月2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7201796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1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6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990410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14: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12月2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7513945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请求人请求合议组核实本专利优先权,并在暂时推测优先权不成立的基础上,采用证据14作为现有技术评述创造性。请求人一共列出了8套证据组合方式,其中每一套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证据组合方式分别为:证据12结合证据13、证据1结合证据13、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5结合证据2,证据10结合证据2、证据11结合证据2,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前述证据公开和/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还备注,上述证据组合中,证据13可替换为证据14,证据2可替换为证据3、6、7、8或9,证据1、5和10可相互替换。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1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相关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16日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同时提交了附件1-5用于说明本专利的背景(其中附件1仅前两页有内容),以及附件6: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JG/T368-2012钢筋桁架楼承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012年2月9日发布,2012年8月1日实施;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65952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6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280246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5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936919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200982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6: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桂02民知初1号。
专利权人又于2019年9月27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附件1的全文复印件。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0月9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16日、9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以2019年7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理由为准,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外文证据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认为即使本专利不要求优先权,证据14作为现有技术,本专利也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的真实性、公开性亦无异议。
口头审理之后,请求人又于2019年1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供了现有技术供合议组参考(申请公布号为CN103290763A,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9月11日),明确不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结合该参考技术说明了证据13记载的钢模板无法推断出是竖直使用的,还包含平置使用的环境,另指出证据13中热轧钢筋与本专利中的支撑件解决的技术问题、作用、效果均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1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且证据1-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9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证据9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公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装配式钢筋桁架楼承板。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拆卸底模式钢筋桁架楼承板(参见说明书全文和附图),其包括底模30和并列设置在底模30上的多条钢筋桁架20;每条钢筋桁架20分别通过位于一排的多个连接扣10和底模30连接;连接扣10通过紧固件与底模 30固定连接。具体地,可以选用螺钉40作为紧固件以使连接扣10与底模30 形成可拆卸连接。
证据5公开了一种下弦筋卡扣装配式楼承板(参见说明书全文和附图),包括钢筋桁架5、模板3、联接件,钢筋桁架5和模板3通过联接件相固定。
证据10公开了一种底模可拆卸式钢筋桁架楼承板(参见说明书全文和附图),括钢筋桁架、底模和用以固定钢筋桁架和底模的连接装置,所述底模设有用以连接装置穿越底模的通孔。
证据11公开了一种自承式钢筋桁架楼承板支撑结构(参见说明书全文和附图),包括钢筋桁架楼承板以及位于所述钢筋桁架楼承板下方的支撑组件。钢筋桁架楼承板包括上弦钢筋101、下弦钢筋102、腹杆钢筋103、镀锌钢板 100以及扣件200,所述镀锌钢板100位于所述下弦钢筋102的下方并通过扣件200 与所述腹杆钢筋103固定。所述支撑组件顶住所述镀锌钢板100,并且所述支撑组件支撑于所述腹杆钢筋103 与所述镀锌钢板100的若干接触点800中的一部分接触点800a的正下方,该部位即为所述镀锌钢板下端面的支撑部900;所述扣件200设置于所述腹杆钢筋103与所述镀锌钢板100的若干接触点中除去位于所述支撑部正上方的所述一部分接触点800a的其他接触点800b的位置。所述钢筋桁架楼承板的跨度为L,当L<3.3m时,可以不设置支撑组件;当3.3 ≤L<6.6m时,在跨中设置一道支撑组件;当6.6≤L<9.9m时,在跨中设置两道支撑组件。
证据12公开了一种桁架板(参见说明书全文和附图),包括钢筋桁架1和底模2,钢筋桁架1位于底模2上方。钢筋桁架1包括腹杆组3、上弦钢筋4和下弦钢筋5。底模2上设有扣件10,扣件10位于下弦钢筋5两侧,扣件10相对下弦钢筋5一侧开设有圆弧卡槽11,下弦钢筋5卡设于圆弧卡槽11内。底模2上螺纹连接有固定螺栓12,固定螺栓12螺纹连接于扣件10,使底模2和扣件10固连,从而将钢筋桁架1固定安装在底模2上。底模2背对钢筋桁架1一侧相邻两侧侧边固连有第一扣合部13,底模2背对钢筋桁架1一侧另两侧侧边固连有第二扣合部14。第一扣合部13背对底模2一端朝外呈倾斜设置。如图2和图3所示,第二扣合部14呈匚字型设置,形成用于卡合第一扣合部13的卡槽15。第二扣合部14朝内呈倾斜设置。在桁架板铺设时,相邻桁架板的第一扣合部13嵌设于卡槽15内。
请求人认为,分别以证据1、5、10、1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10、12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楼承板)另一侧间隔设置有支撑件,所述支撑件伸出所述楼承板。以证据1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中的支撑组件相当于间隔设置的支撑件3,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支撑件伸出所述楼承板。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10、12的区别技术特征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认可。
专利权人不认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的区别技术特征,认为证据11中的支撑组件并未公开本专利间隔设置的支撑件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的区别技术特征仍为:(楼承板)另一侧间隔设置有支撑件,所述支撑件伸出所述楼承板。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支撑件作为钢筋桁架楼承板的一部分,其目的是在拼接时用一块楼承板上的支撑件支撑相邻的楼承板,作用是减小甚至消除拼接缝,而证据11的支撑组件是在钢筋桁架楼承板下额外设置的组件,该组件上方顶住镀锌钢板,下方支撑于基底(比如地面),防止跨度大的楼承板出现较大的扰度(跨度小的楼承板不需要支撑组件)。可见,证据11中的支撑组件的设置方式、功能作用均与本专利的支撑件存在差异,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支撑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的区别技术特征同样为:(楼承板)另一侧间隔设置有支撑件,所述支撑件伸出所述楼承板。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主张用证据2、3、6、7、8、9、13、14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从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
证据2公开了一种饰面钢大模板(参见其全文及附图),涉及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墙面进行施工时使用的模板,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施例是一种形成清水饰面混凝土分格明缝的饰面钢大模板,利用本实施例的产品在施工过程中可以避免两块饰面钢大模板连接处漏浆,如图1所示该饰面钢大模板,包括钢面板1和设置在钢面板1上的分格明缝钢条,包括设置在钢面板1中间的中间分格明缝钢条2和设置在钢面板1侧面的侧面分格明缝钢条3,其中,侧面分格明缝钢条3内侧的50%焊接接在钢面板1上,另50%悬空。所有的分格明缝钢条与钢面板1之间用环氧树脂4嵌缝封闭。使用本实用新型的饰面钢大模板在使用时,当两块饰面钢大模板拼接时,由于饰面钢大模板的拼装接缝可以利用分格明缝钢条作为阳槎,与紧邻的平口模板形成阴阳槎拼装接缝,防止模板漏浆。
证据3公开了一种大直径涵洞快装预制弧板(参见其全文及附图),每块弧板是由弧板9和加强筋6构成,加强筋6固定错位焊接在弧板9上,形成横向和纵向的弧板阳板10和弧板阴槽8,无论横向还是纵向,每两块弧板正好通过弧板阳板10和弧板阴槽8对接。弧板9首先是弧形设计,当每块弧板互相挤压时,类似于拱桥原理,增加了承重能力。为了更加加强其承受力,在弧板9上增设了加强筋6,加强筋6不但增强承受力,还可以在埋入上体内防止弧板9的串动。
证据6公开了一种钢筋桁架预制单元(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3段,附图1、4-6),包括模板单元1和一个钢筋桁架2,所述模板单元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有燕尾槽102和燕尾103,在由钢筋桁架预制单元拼接成钢筋桁架预制屋面板时,一个单元的燕尾103与其相邻单元的燕尾槽102相对接。参见图4、图5、图6所示,钢筋桁架预制屋面板还包括十条焊接于所述下弦筋上端,垂直于所述钢筋桁架轴向,并贯穿各所述钢筋桁架的强度加强钢筋3,所述强度加强钢筋在所述钢筋桁架内均匀分布,并且所述强度加强钢筋的两端分别突出于所述模板单元的两端。
证据7公开了一种承力式底板构件(参见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附图1),包括底板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平行相间布设的桁架2,桁架2设置在底板1上,并相连形成整体,桁架2由四角锥单元3的网杆构成,它设置有上弦杆4、下弦杆5、腹杆6, 腹杆6与上弦杆4和下弦杆5焊接连接,底板1内含有增强物7,并伸出有短铁丝或铁片增强物7。
证据8公开了一种模块化建筑体系(参见说明书0021-0032段,附图1-4),包括墙体和楼板,墙体包括承重墙体和非承重墙体,承重墙体包括由墙体模块单元拼合而成的墙体模块,墙体模块单元包括第一墙体模块单元A和第二墙体模块单元C。如图2和图3所示,所述第一墙体模块单元A包括基础构件和支撑连接构件A2,基础构件用于限定墙体的基本结构,支撑连接构件A2与基础构件固定连接,用于实现承重墙体的强化和固定作用。如图4所示,所述基础构件包括一对相对设置的第一保温板A1,第一保温板A1包括第一保温板本体A11,第一保温板本体A11为矩形板,第一保温板本体A11的上表面上设有间隔排列的凸台A12和凹槽A13,第一保温板本体A11的下表面上设有间隔排列的凸台A12和凹槽A13,第一保温板本体A11上表面上凸台A12的中心与第一保温板本体A11下表面上凹槽A13的中心位于同一条垂线上,凹槽A13用于容纳相邻第一保温板A1上的凸台A12。第一保温板本体A11的一侧设有侧边凹槽A15,第一保温板A11的另一侧设有与侧边凹槽A15相对应的侧边凸榫A16,有利于横向相邻的两块第一保温板A1之间的紧密结合。
证据9公开了制作混凝土压缩板的技术(参见译文第2页以及附图1、4、5、7),并公开了铸造板坯或者模板楼板需要将本发明的多个板组装在一起,这些板子包括用于将它们连接在一起的连接装置。“榫槽接合”类型的组件(图5)。然后,板子在两个相邻的边缘面上具有舌状突出部分8,并且在另外两个边缘面上具有凹槽类型的互补部分9。这些榫槽连接设计成当多个板子(图1)并排放置以形成可以无限延伸的组(图1)时相互接合。相互接合(图5)用于保证板子1精确地配合并相对于彼此齐平并且补偿支撑装置的调节中的潜在缺陷。“凸榫-榫臼”或“凸耳”类型的组件(图4和7)。然后,板子具有在两个相邻的边缘面上以规则的间隔分布的凸榫或凸耳12,以及在边缘面上形成的互补形状的凹槽13,并且在另外两个边缘面中以完全相同的间隔设置。当多个板子1并排连接以形成可以无限延伸的组时,这些附件被设计成相互接合(图1)。
证据13公开了一种钢模板(参见全文及附图),采用6mm厚钢板作为板体1,在板体1其中一面上垂直方向焊接间距400mm的8号槽钢做竖向外楞2,竖向外楞2水平方向焊接置接间距400mm的5号槽钢做横向外楞3,以提高钢模板的整体刚度和稳定性。板体1端部的竖向外楞2,一侧伸出板体5mm,另一侧缩进板体5mm。便于两块钢模板在拼装时迅速就位,相邻两块钢模板的接洽处,在混凝土浇筑时不易发生漏浆现象。然后以两根直径为22mm的三级热轧钢筋6为一组,以竖向间距600mm水平连接在竖向外楞2上,每组两根的三级热轧钢筋6水平伸出模板两端约20cm,既可作为模板拼接处的背部支撑,又便于模板吊装时迅速就位。每组的两根三级热轧钢筋6的净距为3cm,以保证对螺杆能顺利穿过。接着在每组的两根三级热轧钢筋6上按水平间距600mm布置与Φ12mm螺杆配套的井型螺母4。
证据14公开了一种易拼装混凝土模板(参见说明书第0035、0036段,附图1-4),至少包括背楞100、结构梁200和面板300,背楞100和结构梁200组成模板骨架,为了便于易拼装混凝土模板之间的连接或者易拼装混凝土模板与其他结构件之间的连接,增加易拼装混凝土模板与相关附件的配合度,在易拼装混凝土模板的一侧端面上设有至少两个吊钩500,该吊钩500连接在任意两条结构梁200的末端并凸出面板300的边沿。吊钩500设置在结构梁200上,使得吊钩500与易拼装混凝土模板成为一体,结构更加牢固。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浇筑楼板混凝土时拼接缝的错位,使得浇筑成型的楼层面平整,同时拼装、拆卸方便。证据2、3、6-9、13、14显然并未涉及上述技术问题,未给出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具体地:
请求人主张用证据2中的分格明缝钢条3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件,但证据2的模板是用于墙体,钢条3的主要作用是在墙面上形成分隔明缝,即使钢条3的部分悬空设置具有防止漏浆的作用,但基于应用对象以及主要功能的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并不能获得在用于楼板的钢筋桁架楼承板的背面设置支撑件的技术启示,更无动机将证据2中的钢条再间隔设置。
请求人主张证据3中的弧板相当于楼承板,钢筋相当于于支撑件,但证据3是用于涵洞的预制弧板,与本专利在领域上相去甚远,弧板及其上的加强筋为预制件,涵洞制好后构成涵洞的一部分,无需拆卸(而本专利的楼承板仅是模板,在楼板制好是需要拆除的),且加强筋设置在弧板上方,明显不能给弧板提供支撑作用。因此,证据3不能启示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请求人主张用证据6中的燕尾、证据6中的加强钢筋3、证据8中的凸台A12、证据9中的凸耳分别公开支撑件,但是证据6中的燕尾、证据8中的凸台A12、证据9中的凸耳仅是从模板或楼板侧边伸出的连接件,证据6中的加强钢筋3焊接于下弦筋上端,与本专利在楼承板另一侧设置的支撑件均不相同,同时证据8中设置凸台的板体是应用在墙体上的保温板,并非用于楼板的可拆卸模板。因此,证据6、8、9也不能启示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请求人主张用证据7中的增强物7公开支撑件,但证据7中的增强物7是从底板中伸出,而本专利的支撑件设置在楼承板的另一侧,证据7在应用至楼板中时,可与现浇砼相结合,使其拼接缝不易破坏(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结合说明书第1页的背景技术以及第2页的其他记载,可知证据7中的底板在浇筑完成之后是不需要拆除的,而本专利的楼承板仅是模板,在楼板制好后是需要拆除的。因此,证据7也不能启示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关于证据13,请求人主张其中的竖向外楞2、三级热轧钢筋6均能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撑件,但根据证据13对钢模板的描述,比如其中的横竖向外楞的设置、底部吊环5的设置、螺栓螺母的设置、附图5及其附图说明“图5是本实用新型两块相邻钢模板结合处的俯视图”、第0009段有关“两根热轧钢筋上面那根……下面那根……”的记载、第0027段有关“竖向间距”的记载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其并非如本专利一样是用于浇筑楼板的模板,其中相应的特征也不能解决前述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之后提交的参考技术(CN103290763A)是道面用钢模板,请求人意图使用该技术来说明钢模板可以平铺,但该技术中的钢模板并非证据13中的钢模板,且其钢模板也并非是平铺使用的(参见该技术全文,尤其是附图1-3,其中附图标记1为钢模板)。
关于证据14,请求人主张用证据14中的吊钩500公开支撑件,但其功能作用显然不同于本专利的支撑件,因此,无论本专利的优先权是否成立,根据证据14公开的技术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证据14获得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请求人还主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理由是在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打补丁”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本专利支撑件的方式,但是本专利正是针对打补丁的方式进行的改进,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取得了便于安装拆卸等技术效果,且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未涉及本专利中的技术手段,请求人关于惯用技术手段的主张合议组不能接受。
请求人并未使用证据4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因此,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在前述结论的基础上,合议组亦不再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所有附件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82015570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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