臂架装置和工程机械-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臂架装置和工程机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35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5W1175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706155.3
申请日:2012-12-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南慧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7-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昌学霞
国际分类号:E04G2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判断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706155.3,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臂架装置,该臂架装置包括至少五节臂架,该至少五节臂架首尾顺次铰接并且第三节臂架(3)为拐弯臂架;其中,在处于折叠状态的所述臂架装置中,第一节臂架(1)至所述第三节臂架(3)折叠成R型,第四节臂架(4)折叠在所述第三节臂架(3)的下方并且位于所述臂架装置的底部;其特征在于,在处于折叠状态的所述臂架装置中,第五节臂架(5)的臂长沿自所述臂架装置的底部至所述臂架装置的顶部的方向延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臂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臂架装置包括至少六节臂架,在处于折叠状态的所述臂架装置中,第六节臂架(6)折叠在所述臂架装置的顶部;
其中,所述第五节臂架(5)倾斜设置,并且与所述第四节臂架(4)形成的折叠内角(α)为钝角。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臂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臂架装置包括液压油缸和/或液压马达;
其中,所述第四节臂架(4)和第五节臂架(5)之间的驱动装置为所述液压油缸或者液压马达。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臂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节臂架(5)的横截面积自首端至尾端逐渐减小。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臂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臂架装置至少包括七节臂架;
其中,在处于折叠状态的所述臂架装置中,所述第四节臂架(4)至最末节臂架折叠成R型。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臂架装置,其特征在于,最末两节臂架之间的驱动装置为所述液压油缸和连杆机构形成的驱动组件,或者为所述液压马达和连杆机构形成的驱动组件。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臂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臂架装置具有七节臂架;
其中,在处于折叠状态的所述臂架装置中,第七节臂架(7)位于所述第三节臂架(3)与第六节臂架(6)之间的部位。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臂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臂架装置具有八节臂架;
其中,在处于折叠状态的所述臂架装置中,第六节臂架(6)与第七节臂架(7)沿同一方向顺次布置;并且
第八节臂架(8)位于所述第三节臂架(3)与所述第七节臂架(7)之间的部位。
9. 根据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所述的臂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臂架装置至少包括七节臂架;
其中,在处于折叠状态的所述臂架装置中,所述第四节臂架(4)至最末节臂架折叠成Z型。
10. 一种工程机械,该工程机械包括转台;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台上设置有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臂架装置;
其中,所述工程机械包括混凝土泵车。”

针对上述专利权,湖南慧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2月2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359277A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附件2: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7月1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561703A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附件3: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7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05958A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031332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74312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7月8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7月26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10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8日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泵车支腿及布料臂架型式分析”,苏武、许智慧,《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03年03期,第8-10页的复印件;
证据2:“混凝土泵车长臂架布置型式的分析研究”,徐鑫、陈先、赵玉坤、刘祥,《混凝土》,2012年07期,第142-144页的复印件;
证据3:“长臂架混凝土泵车油缸连杆系统布局优化”,张艳伟、石来德,《中国工程机械学报》.2010年3月,第41-45页的复印件;
证据4:《拖式混凝土泵及泵车运用与维护》,谢慧超主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一次印刷,封面封底、著录项目页、目录、第57-59页的复印件;
证据5:《混凝土泵车操作》,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设机械职工教育专业委员会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封底、著录项目页、目录、第2、3、25-29、49-54页。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2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5,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附件1-5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5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亦提交了证据1-5,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证据1-5也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当第五节臂架与第四节臂架之夹角形成为钝角时,第四节臂架(4)至最末节臂架(包括第五节臂架(5)、第六节臂架(6))之间不可能折叠为Z型,说明书中也未给出可以实现上述技术内容的任何详细说明,因此权利要求9、10未被说明书充分公开。专利权人对此不予认可。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领域中R型和Z型均为本领域公知的折叠方式,权利要求9限定至少包括7节臂架,从第四节到最末节折叠成Z型。即从第4节到第7节共四节臂架,而R型和Z型均为本领域公知的折叠方式,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这四节臂架按Z型折叠并无困难,请求人据此主张权利要求9和10未被说明书充分开的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合理概括得出,与第四节臂架之间折叠内角呈任何角度的第五节臂架均能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由于本专利通过将第五节臂架与第四节臂架之夹角设置为钝角以充分利用空间,提高布料灵活性,而当折叠内角(为直角、锐角以及夹角角度为0゜、180゜的四种技术方案时,其并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对此不予认可。此外, 根据权利要求9的限定,第四节臂架与第五节臂架之间为锐角,而权利要求2-4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中,第五节臂架与第四节臂架之夹角形成为钝角。由此可见 当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2-4时,权利要求9所附加限定的保护范围与其所引用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之间相互矛盾。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第四节臂架较长且存在弧度,存在制造困难、布置位置可能不合理等四个问题,将第四节臂架断开成两节就解决了制造困难的问题,此外通过两节臂架之间角度的调整能够为更合理的位置布置提供操作空间,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增加有效伸展长度,提高布料灵活性。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相适应。此外,权利要求9的限定表明第四节到最末节折叠成Z型,这并不表明第四、五节之间必须是锐角,由此不能表明权利要求9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4之间存在矛盾。据上所述,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5.关于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当第五节臂架与第四节臂架折叠内角(为0゜、180゜以及直角、锐角时,无法解决第四节臂架展开时与其他节臂架产生干涉的技术问题,也无法提高臂架装置布料的灵活性。因此,在此情况下,“第五节臂架与第四节臂架折叠内角为钝角”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第四节臂架较长且存在弧度存在制造困难、布置位置可能不合理等四个问题,将第四节臂架断开成两节就解决了制造困难的问题,此外通过两节臂架之间角度的调整能够为更合理的位置布置提供操作空间,在此基础还可以增加有效伸展长度,提高布料灵活性。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相适应,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6.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附件1、2和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此不予认可。
本案中附件1公开了一种臂架装置及工程机械,其中图1、2所示技术方案中臂架装置的第一节臂架1’与转台铰接,第一节臂架1’、第二节臂架2’以及第三节臂架3’折叠后形成R型臂架,第三节臂架3’、第四节臂架4’以及第五节臂架5’折叠后形成Z型臂架,即第五节臂架5’折叠于第四节臂架4’的上方。而在图3-7则展示了另一种臂架结构,其包括6个臂架,折叠为R型。为了便于臂架折叠方式的实现,可以将第四节臂架4的结构可以为具有至少一部分为弧形结构,将第四节臂架4设计为弧形结构不仅可以适当增加第四节臂架的臂长,从而有利于增加总臂架的长度,而且通过合理设置第四节臂架4的弧形结构的弧度的大小和位置,可以方便其与第五节臂架5的连接。在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中,第四节臂架4可以整体为弧形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方便臂架的加工。在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中,上述第四节臂架4与第五节臂架5铰接的端部可以为弧形结构。该结构可以在充分利用第三节臂架3下方的空间布置第四节臂架4基础上,实现了第五节臂架5在第三节臂架3的上方的紧凑布置,从而为更多节臂架的布置提供空间(参见附图1-7及其说明)。
附件2公开了一种臂架装置及混凝土泵车,其中第0041段具体公开的优先方案中,臂架装置中至少一节臂架由至少两个臂节铰接而成,并在相邻两个臂节之间铰接有伸缩油缸,在伸缩油缸的作用下两个臂节能够相互转动。将单节较长臂架截断为两节以上由伸缩油缸驱动的较短臂节,短臂节便于在臂架生产过程中进行加工制作、运输、拆卸、装配操作,并且在布料过程中相对于单节超长臂架,多节短臂节可增加臂架布料的灵活性,扩大臂架装置的布料范围。另一方面,还可以将臂架装中至少一节臂架设置成由至少两个臂节可拆装连接而成,在该方式中,相邻两个臂节之间不能具有相对运动,在臂架生产过程中同样可以便于超长臂架的加工制作、运输、拆卸、装配操作。
附件3公开了一种臂架装置及工程机械,其中第0030、0033-0036段进一步公开臂架装置,用于工程机械,包括第一节臂1和第二节臂2,第一节臂1和第二节臂2之间设置有转接臂3。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还应当理解,转接臂3可以是任意形状,只要其能够实现第一节臂和第二节臂之间的转接,实现臂架可在竖直方向和水平方向内转动即可。在本发明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中,如图1所示,所述转接臂3呈直板状,所述转接臂3与所述第一节臂1通过第一铰接轴4连接,所述转接臂3与所述第二节臂2通过第二铰接轴5连接。这样,将转接臂3设计成直板状,降低了转接臂的造型难度,节省设计和制造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可以保证良好地连接强度。在本发明的另一具体实施方式中,如图2至图4所示,所述转接臂3呈弧形,转接臂3通过第一铰接轴4与第一节臂1连接,通过第二铰接轴5与第二节臂2连接。
经查,双方均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为第四节臂架为折叠臂架,折叠部分形成了第五节臂架。对此,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可以将第四节臂架设计为弧形结构,可以方便臂架加工,适当增加第四节臂架的臂长,而在与第五节臂架连接的端部为弧形结构,从而可以充分利用空间,使得臂架布置更加紧凑的技术启示。附件2则公开了可以通过将单节较长的臂架截断为两节以方便生产、装配,提高臂架布料的灵活性。此外,附件3公开了可以在臂架之间设置任意形状的转接臂,以提高臂架布料的灵活性,而将转接臂设计成直板状,能够降低转接臂的造型难度,节省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易于加工。而在混凝土泵车领域,通过增加臂节,来增加臂架装置的总长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公用技术。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附件1、2和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的记载,其描述了其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四个问题,而根据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结合专利权人的陈述可知,其中解决所述第4、5节臂架连接部件可能位于驾驶室上方的问题则是本专利的发明点所在,根据说明书第0017段的记载,本专利的方案当臂架装置折叠时,适当调节第四节臂架和第五节臂架的折叠内角,可以避免第四节臂架和第五节臂架的连接部位落于驾驶室上方,从而简化了臂架装置的展开动作,同时还能在同一折叠空间内布置相同节数的臂架,可以通过调节第四节臂架和第五节臂架之间的折叠内角,使得各节臂架能够分配到更大的空间。上述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在附件2、3中均没有给出也都无法体现。其中附件2将单节较长的臂架截断为两节以上的较短的臂节,仅是为了便于加工、运输、拆卸等常规目的,不能启示在附件1中选择特定的臂节截断以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同样附件3也仅仅是为了降低转接臂的造型难度,节省设计和制造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可以保证良好地连接强度,不能启示在附件1中选择特定的臂节截断以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创造性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以及引用了权利要求1-9所述臂架装置的工程机械(即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请求人使用附件4、5仅用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合议组亦不再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220706155.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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