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高触感的复位按键与测试按键组合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高触感的复位按键与测试按键组合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57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5W1181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668174.X
申请日:2016-06-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惠敏
授权公告日:2016-1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贾彦飞
参审员:邢鹏
国际分类号:H01H13/85;H01H1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668174.X,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高触感的复位按键与测试按键组合结构,其应用于一电气设备中并控制电气设备执行复位及执行测试功能,其特征在于,包括:复位按键、测试按键、复位触片、测试触片、复位弹簧、测试弹簧、按键支架和固定支架,其中:
所述复位按键和所述测试按键均为立方体,其底部向下方延伸有一导向柱,所述导向柱上设置有一台阶结构,所述导向柱的底部分别与电气设备中的复位机构和测试机构连接;
所述复位触片为扁状且两端向下弯曲,其剖面呈跑道型,其顶部中央设有与所述导向柱相嵌套的通孔;
所述测试触片为扁状且两端向下弯折,其剖面呈八字型,其顶部中央设有与所述导向柱相嵌套的通孔;
所述复位弹簧套设于所述复位按键中台阶结构下端的外侧;
所述测试弹簧套设于所述测试按键中台阶结构下端的外侧;
所述固定支架设置于所述组合结构的底部,所述固定支架上设有两个与所述导向柱相匹配的通孔;
所述按键支架设置于所述固定支架与所述复位按键和所述测试按键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高触感的复位按键与测试按键组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复位按键和所述测试按键的四周设有卡勾,相应的,所述复位触片和所述测试触片的顶部设有与卡勾相匹配的卡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高触感的复位按键与测试按键组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复位按键和所述测试按键上的卡勾数量为均为4个,相应 的,所述复位触片和所述测试触片顶部的卡孔数量也均为4个。”
无效宣告请求人李惠敏(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372156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16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89330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7月06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四个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意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并强调区别技术特征(3):所述复位触片为扁状且两端向下弯曲,其剖面呈跑道型,其顶部中央设有与所述导向柱相嵌套的通孔;所述测试触片为扁状且两端向下弯折,其剖面呈八字型,其顶部中央设有与所述导向柱相嵌套的通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5]段的描述可知,复位触片和测试触片能够对下行的复位按键和测试按键起到缓冲作用,进而能够使得按键时具有较佳的手感、用户体验性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并未被证据1、证据2所公开,也不存在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将专利权人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庭明确了如下事项: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理由与其书面意见一致,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具体的答辩意见与其书面意见一致;
双方当事人当庭已充分发表意见,口头审理结束后将不再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或附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于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其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高触感的复位按键与测试按键组合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按键导向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5]-[0021]段、附图1-3):一种按键导向结构,包括按键帽(相当于复位按键或测试按键)、背光灯、活动支座、底座(相当于所述固定支架设置于所述组合结构的底部)、弹片(相当于复位触片或测试触片)接触片、按键接触点、弹簧(相当于复位弹簧或测试弹簧)和针脚,所述底座压装在按键帽中,通过其倒钩结构与按键帽紧固,底座中心的盲孔中安装弹簧,底座上平面设按键接触点,所述按键接触点与针脚连通,所述活动支座小端套装在弹簧中(相当于复位按键与测试按键的底部向下延伸有一导向柱,所述导向柱上设置有一台阶结构,所述复位弹簧套设于所述复位按键或测试按键中台阶结构下端的外侧),大端平面上安装背光灯,所述背光灯通过导线分别与针脚两极连接,在所述弹簧顶端有接触片和弹片,所述接触片一面与弹簧顶端接触,另一面紧贴弹片,所述按键帽1内壁大端一侧设导向筋,与之对称的另一侧加工导向槽。所述活动支座大端对应按键帽内的导向筋和导向槽分别设凹槽和凸台(相当于所述按键支架设置于所述固定支架与所述复位按键和所述测试按键之间)。参见附图1-2可知,其按键帽为方形,相当于所述复位按键和所述测试按键均为立方体。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专利为复位按键与测试按键两种按键的组合,证据1为一种按键的单体结构;(2)所述导向柱的底部分别与电气设备中的复位机构和测试机构连接;(3)所述复位触片为扁状且两端向下弯曲,其剖面呈跑道型,其顶部中央设有与所述导向柱相嵌套的通孔;所述测试触片为扁状且两端向下弯折,其剖面呈八字型,其顶部中央设有与所述导向柱相嵌套的通孔;(4)所述固定支架上设有两个与所述导向柱相匹配的通孔。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型的按键组合结构。
证据2公开了一种开关保护脱扣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9]段、附图2):基座上还设有电路板,开关连杆及拉杆穿过电路板与电磁机构或脱扣板发生作用,且电路板上设有漏电保护电路,开关连杆顶端连接OFF按钮,拉杆顶端连接ON按钮又称为复位按钮,上述两按钮之间还设有测试按钮,该按钮与电路板上的的漏电保护电路电联接,用于检测漏电保护电路是否工作正常。因此,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仅公开将复位按钮与测试按钮组合使用,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但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4)。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4)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增强按键缓冲,并使其按压时具有不同手感的技术效果,从而使用户体验性强。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2-3均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请求人仅提出证据2公开了上述部分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前提下,上述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668174.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