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免换模端子压接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免换模端子压接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55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5W1180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056884.7
申请日:2016-0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乐斯尼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8-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博之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贾彦飞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H01R43/0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056884.7,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3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免换模端子压接机,其特征在于,包括驱动系统(1)和模具(2),所述驱动系统(1)与所述模具(2)连接,通过对所述模具的大小进行控制,从而对不同尺寸的端子进行压接;
所述模具(2)包括固定部(21)、活动部(22)和压接部(23);所述固定部(21)与端子压接机的壳体固定设置,所述活动部(22)与所述驱动系统(1)连接,所述压接部(23)设置于所述固定部(21)和活动部(22)之间,通过所述压接部(23)的挤压而沿所述固定部(21)滑动,从而改变所述模具(2)的大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换模端子压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部(21)相对于所述活动部(22)设置有第一压接面、第一弹簧滑槽和第一坡面滑槽;所述第一坡面滑槽与所述第一压接面成120°设置,所述第一弹簧滑槽设置在所述第一压接面和第一坡面滑槽的角平分线位置;所述第一弹簧滑槽内固定设置有弹簧,所述第一坡面滑槽内设置有坡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免换模端子压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部(22)与所述固定部(21)关于所述模具(2)的中心对称设置有第二压接面、第二弹簧滑槽和第二坡面滑槽。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免换模端子压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接部(23)包括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一弹簧滑槽和第二弹簧滑槽内的第一滑块(24);以及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一坡面滑槽和第二坡面滑槽内的第二滑块(25),所述第一滑块(24)一端与所述弹簧接触,另一端与所述第二滑块(25)面接触;所述第二滑块(25)的一端分别与所述第一压接面和第二压接面之间面接触,所述第二滑块(25)的另一端在所述第一压接面和第二压接面的挤压下沿所述第二坡面滑槽和第一坡面滑槽的坡面平行移动,并通过所述第一滑块(24)对弹簧进行挤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换模端子压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系统(1)包括动力机构(11)和传动机构(12),所述动力机构(11)分别与所述传动机构(12)和控制系统连接,所述传动机构(12)与所述模具(2)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免换模端子压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机构(12)为机械传动机构。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免换模端子压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机构(12)包括第一扇形齿轮(12a)、第二扇形齿轮(12b)、滚珠丝杠(12c)和连杆机构(12d);所述第一扇形齿轮(12a)与所述动力机构(11)固定连接,通过所述第二扇形齿轮(12b)将动力传输给与其同轴固定设置的滚珠丝杠(12c),所述滚珠丝杠(12c)的丝杠螺母与所述连杆机构(12d)一端固定连接,所述连杆机构(12d)的另一端与所述活动部(22)固定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免换模端子压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杆机构(12d)设置有至少两根7首尾相连的连杆,其中,除与所述活动部(22)连接的连杆,其余连杆均与所述端子压接机的壳体连接,且可绕连接点转动。”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286114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4月10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US2002/0157442A1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2002年10月31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机械原理与机械设计》,张策主编,陈树昌、孟彩芳副主编,封皮、著录项目信息页、前言、目录等复印件15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0208477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空白页的附件5和附件6,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通过所述压接部(23)的挤压而沿所述固定部(21)滑动,从而改变所述模具(2)的大小”保护范围不清楚,在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前提下,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同样不清楚;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所述第一坡面滑槽与所述第一压接面成120°设置”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4同样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7中记载的“所述第一扇形齿轮(12a)与所述动力机构(11)固定连接,通过所述第二扇形齿轮(12b)将动力传输给与其同轴固定设置的滚珠丝杠(12c) ,所述滚珠丝杠(12c)的丝杠螺母与所述连杆机构(12d)一端固定连接,所述连杆机构(12d)的另一端与所述活动部(22)固定连接”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引用权利要求7的权利要求8同样保护范围不清楚。2、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所述第一坡面滑槽与所述第一压接面成120°设置”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所述第一弹簧滑槽设置在所述第一压接面和第一坡面滑槽的角平分线位置”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4同样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7中记载的“所述第一扇形齿轮(12a)与所述动力机构(11)固定连接,通过所述第二扇形齿轮(12b)将动力传输给与其同轴固定设置的滚珠丝杠(12c),所述滚珠丝杠(12c)的丝杠螺母与所述连杆机构(12d)一端固定连接,所述连杆机构(12d)的另一端与所述活动部(22)固定连接”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引用权利要求7的权利要求8同样得不到说明书支持。3、说明书记载了“第一坡面滑槽与第一压接面成120°设置”,“所述第一弹簧滑槽设置在所述第一压接面和第一坡面滑槽的角平分线位置”,说明书上述记载的内容不清楚。4、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5、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表示以2019年08月09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理由为准,但仅坚持其中认为的权利要求7-8保护范围不清楚以及权利要求7-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和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使用对比文件3以及与对比文件3相关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机械原理(第3版)》,廖汉元、孔建益著,封面、扉页、著录项目信息页、前言、目录页、第26-27、109、242-243页等复印件共15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7月第3版第3次印刷。合议组当庭将对比文件5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期无异议,但认为对比文件5的公开日期为2017年7月,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请求人认为应以对比文件5中标注的“2013.5(2017.7重印)”认定对比文件5的公开日期为2013年5月。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合议组未收到请求人随2019年08月09日意见陈述书提交的附件5-6,因此视为请求人未提交上述附件,而请求人未提交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因此对涉及对比文件2的无效理由不予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上述证据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证据1、4-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中记载的连杆机构两端都是“固定连接”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且权利要求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8由于引用权利要求7,因此权利要求8同样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技术方案,滚珠丝杠的丝杠螺母与连杆机构之间存在可转动的连接,但上述连接也需要将丝杠螺母与连杆机构相对固定,使其不会出现可分离的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上述内容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滚珠丝杠的丝杠螺母与连杆机构之间固定连接的含义,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实施例是清楚完全固定连接、二者之间没有相对移动是应当予以排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中的滚珠丝杠的丝杠螺母与连杆机构固定连接是清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中的连杆机构与活动部规定连接也是清楚的。此外,权利要求7中的上述内容在说明书第0035段中已经记载,因此权利要求7的上述内容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8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边形无级压接模具,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4、0008、0017-0019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多边形无级压接模具,模具巧用斜面的作用,实现了多面同时压紧的功能,模具合拢时多个面能同时收紧,并且在多个面方向上同时施加压紧力,确保了压接的可靠性;本模具在压接不同规格的工件时不需更换模具,操作方便。多边形无级压接模具,其特征在于,包括动力源、用于对模具起到导向作用的模架和模具组件,所述动力源设置在所述模架上端,所述模具组件设置在所述模架内;所述模具组件包括上模与下模,所述上模和/或下模上设置有用于成型多边形压接区域的滑块组。滑块组包括第一中间滑块组和第二中间滑块组,第一中间滑块组由两个工作面相对并平行设置的第一中间滑块5组成,第一中间滑块5分别设置在上模3和下模4内;第二中间滑块组由两个工作面相对并平行设置的第二中间滑块6组成,第二中间滑块6分别设置在上模3和下模4内;上模3、下模4、第一中间滑块5和第二中间滑块6的工作面形成多边形的压接区域7。本实施例中动力源为液压缸1。下模4固定件工作时,上模3在液压缸1的作用下垂直向下运动。第一中间滑块5在斜面作用力驱动下向中间合拢,下模4中的第二中间滑块6向下模4内收缩,上模3中的第二中间滑块6随上模3向下运动并同时向上模3内收缩。由此通过斜面的作用完成压接区域7六面同时收缩的功能。模具释放时上模3向上运动,第一中间滑块5和第二中间滑块6在同步分开。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动力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系统,对比文件1中的模具组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模具,同样可以通过对模具组件的压接空间的大小进行控制,对不同规格尺寸的端子进行压接,从而无需更换模具。对比文件1中的下模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模具的固定部,对比文件1中的上模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模具的活动部,对比文件1中的压接区域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模具的压接部,但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固定部与端子压接机的壳体固定设置”,由于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3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是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提出的,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根据上述第2点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固定部与端子压接机的壳体固定设置”。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下模4和上模3之间实现压接作用,需要上模3与下模4之间的相对固定,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下模4固定在模架2上或者基座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其固定在壳体上,此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下模4面向压接区域7的部分为第一压接面,对比文件1中第一中间滑块所在的槽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坡面滑槽,对比文件1中第一中间滑块所在的槽中与竖直平面存在夹角的面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坡面滑槽内设置的坡面。
对比文件1第0028段中虽然公开了还包括了用于第一中间滑块5和第二中间滑块6复位的复位弹簧,模具释放时上模3向上运动,第一中间滑块5和第二中间滑块6在复位弹簧的弹簧力作用下同步分开,但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在还设置有第一弹簧滑槽以及在第一弹簧滑槽内设置弹簧,也未具体公开弹簧的安装位置,因此不能认为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固定部设置有第一弹簧滑槽,第一弹簧滑槽内设置有弹簧”。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还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固定部设置有第一弹簧滑槽,第一弹簧滑槽内设置有弹簧;(2)第一坡面滑槽与所述第一压接面成120°设置;(3)所述第一弹簧滑槽设置在所述第一压接面和第一坡面滑槽的角平分线位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免换模压接机,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8-0019段及附图1、6-7)免换模压接机包括外壳1、第一顶块2、第二顶块3、传动机构4,调节机构5,第一顶块与外壳可拆卸连接,第二顶块与传动机构可拆卸连接,第一顶块和第二顶块采用三连式的压接模片,并且压接模片正对形成正六角形,所述的调节机构一端固定在传动机构上,一端伸出外壳,在所述的外壳内部设置有台阶面6,在第二顶块运动到要求的位置时与所述的调节机构自锁。所述外壳包括侧板7、活塞杆外壳8、缸体9、端套10,侧板一端与第一顶块可拆卸连接,另一端与活塞杆外壳固定连接,活塞杆外壳另一端与缸体固定连接,缸体另一端与端套固定连接,缸体内部设置有台阶面,端套上设有行程刻度。所述传动机构包括弹簧11、活塞杆12、液压系统总成13,活塞杆与弹簧位于所述的外壳内,活塞杆一端与第二顶块可拆卸连接,另一端与外壳密封,弹簧一端固定在活塞杆上,另一端固定在外壳上,液压系统总成位于外壳外面,与外壳上的注油孔26可拆卸连接。所述的调节机构包括导程螺栓14、螺栓套15、转轴16、螺钉17、旋转套18、键19,螺栓套与传动机构固定连接,导程螺栓与螺栓套通过螺纹连接,导程螺栓中间有孔20,头部两侧有螺纹孔21,转轴一端两侧设有凹槽22,所述转轴设有凹槽的一端伸入导程螺栓的孔中,安装在导程螺栓头部螺纹孔中的螺钉伸入所述的转轴凹槽中,转轴另一端伸出外壳并通过键与旋转套连接,旋转套与外壳之间通过螺纹连接,旋转套上设有旋转角度刻度;在第二顶块运动到要求的位置时导程螺栓头部与设置在外壳内部的台阶面形成自锁。所述导程螺栓采用螺距为8的4线螺纹,旋转套采用螺距为2的单线螺纹。本实用新型还包括保护外壳23、外壳挡块24、内六角扳手25,所述的保护外壳是透明的,一端与外壳固定连接,另一端与外壳挡块固定连接,外壳挡块位于转轴外侧,中间开有六角孔,内六角扳手穿过外壳挡块上的六角孔与转轴连接。在压接过程中,先转动内六角扳手,带动转轴转动,转轴通过键的连接带动旋转套转动,旋转套所指的端套上的刻度即符合压接要求的外径。转轴另一端带动导程螺栓转动,调节导程螺栓的行程。当压动液压系统总成时,液压油进入外壳内,推动导程螺栓和活塞杆前行,活塞杆推动第二顶块前行,当导程螺栓头部与缸体上的台阶面接触时形成自锁,第二顶块与第一顶块合模,形成符合压接要求的正六角形。压接完成后,调节液压系统总成的卸荷装置,液压油回归液压系统总成,活塞杆被弹簧推回原始位置,一次压接完成。
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活塞杆和弹簧均位于外壳内,弹簧一端固定在活塞杆上,另一端固定在外壳上,而活塞杆是用于传动的,也就是用于驱动第二顶块运动的,而对比文件4中的第二顶块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模具的活动部,并且对比文件4中还记载了第二顶块采用三连式的压接模片,对比文件4中的弹簧并非是用于与压接模片配合作用的,因此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此外,请求人虽然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合议组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结合以及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3-4
由于权利要求3-4均引用权利要求2,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5-6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对比文件1中的液压缸1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动力机构,对比文件1中的液压缸1与上模3间的连接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传动机构,对比文件1仅未公开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动力机构与控制系统连接,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能够在合适的时间控制动力机构的运动以达到模压的目的,容易相当用控制系统控制动力机构的工作,因此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液压缸传动装置即为机械传动机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5、6不具备创造性无效理由成立,关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无效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056884.7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5、6无效,在权利要求2-4、7-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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